关于加强政府机构节约资源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23:42:05   浏览:94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加强政府机构节约资源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管局 财政部等


关于加强政府机构节约资源工作的通知

发改环资[2006]2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财政厅(局),中共中央、国务院各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办公厅),各军区联勤部、各军兵种后勤部、四总部有关部门,武警部队后勤部:

节约资源是我国一项基本国策。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精神,加强政府机构(包括由公共财政支持的各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防等部门)节约资源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政府机构节约资源工作的重要意义
加强政府机构节约资源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必然要求,是继承和发扬勤俭节约优良传统的具体体现,是加强政府机构自身建设的重要内容。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政府机构节约资源工作,中央领导同志多次作出重要批示,要求政府机关在建设节约型社会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努力建设节约型机关。各级政府机构要充分认识节约资源工作的重要意义,带头厉行节约,发挥表率作用,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要通过科学决策、加强管理、技术进步和宣传教育等措施,优化政府机构资源配置,降低行政开支,引导资源消费方式的改变,带动全社会做好节约资源工作。
二、政府机构节约资源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要求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和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节约型社会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节约型政府机构为目标,完善政策、健全体制、强化管理、创新机制、抓好示范、加大宣传,扎扎实实推进政府机构节约资源工作,为建设节约型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二)主要目标
到2010年,政府机构节约资源工作要实现以下主要目标:一是以2005年为基数,实现节电20%,节水20%,单位建筑能耗和人均能耗分别降低20%以上;二是创建一批节约资源试点示范单位;三是初步建立政府机构节约资源制度、标准体系、投资管理体系和组织协调机制;四是逐步建立政府机构节约资源的量化管理体系和信息化管理平台。
(三)基本要求
1.各级政府机构要从建设节约型社会和促进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节约资源工作实施方案,建立责任制,明确目标、工作重点和实施步骤,从职工个人、单位管理和履行政府职能等不同层面提出明确要求,充分体现节约优先的方针。
2.各级政府机构要共同推进节约资源工作全面开展。根据中央的统一部署,按照积极稳妥,以点带面的原则选择有代表性的典型单位、典型建筑和关键用能设备开展节约资源试点工作。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要做政府机构节约资源的榜样。
3.全军各级机关要按照中央军委批转总后勤部《关于大力加强军队资源节约工作的意见》,率先垂范,厉行节约,从决策计划、资源配置到日常管理,都要体现节约资源的要求,以自身的模范行动为部队做出榜样,带动部队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资源节约活动。
三、突出抓好政府机构节约资源的重点工作
(一)把建设节约型社会的理念和要求贯穿到业务工作的各个环节中。各级政府机构在制定政策法规、编制规划和项目决策等过程中,要切实贯彻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坚持节约优先的方针,杜绝和减少决策失误造成的资源浪费,保护和用好有限的资源;积极鼓励资源节约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与推广应用,强制淘汰消耗高、污染重、技术落后的工艺和产品;制定有利于资源节约的价格和财税政策,引导社会形成健康、文明、节约的消费模式。
(二)加强建筑节能。各级政府机构要加强对新建工程项目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和运行管理等环节的节能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开展新建项目合理用能评价,积极采用节能新技术、新产品(设备)和新型墙体材料,建设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利用新能源的低能耗绿色建筑。对既有建筑应优化运行管理,抓好围护结构改造,推广绿色照明,加强中央空调、供暖和用电等耗能设施、设备的节能测试、诊断,有计划地实施节能改造, 提高建筑物能源利用效率。加强办公楼、会议室的装修控制和管理,杜绝过度装修。
(三)严格公务车辆节能管理。各级政府机构要完善公务车辆配备配置标准与管理制度,核定各单位、各系统、各部门车辆编制,压缩配置规模;逐步将公务车辆纳入政府节能采购,鼓励采购小排量、低油耗、低排放车辆,按规定及时淘汰环保不达标、油耗高的车辆;加强公务车辆的日常管理,严禁公车私用;积极稳妥地推进公务用车改革,逐步实行公务用车服务社会化。
(四)实施政府节能采购。各级政府机构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185号),优先采购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禁止采购能源效率低的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和设备。各级政府采购部门要加强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活动的组织管理,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督。建立健全节能产品政府采购统计体系,提高节能产品政府采购的透明度和效能。
(五)强化节约和集约使用土地。各级政府机构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建立健全集中统一的土地管理体制,加强土地利用规划的编制,充分挖掘现有土地的潜力,优先建设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严格控制新增土地利用项目,特别是严格执行楼堂馆所的审批程序;政府机构要带头节约土地,促进房地资源整合,按照集约高效的原则,依法规范和加强政府机构房地资源管理。
(六)加强日常节约资源管理。各级政府机构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实施分级计量。办公区域夏季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26摄氏度,冬季空调温度设置不高于20摄氏度,工作时间提倡每天少开一小时空调;减少空调、电脑、复印机等耗能设备的待机能耗,养成人走关灯的良好习惯;大力推广节水型卫生器具(设备);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建立中水回收利用系统和雨水收集系统,提高水的使用效率;推行无纸化办公,开展废旧电脑及各种办公用品耗材的回收利用,促进办公用品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推广使用再生纸,减少一次性办公用品的使用。
(七)加大资源节约宣传力度。各级政府机构要采取各种形式,深入宣传普及厉行节约的行为规范,培养全体机关工作人员的资源忧患意识、节约意识和责任意识,把节约和减少资源浪费变成每一个干部职工的自觉行动,带动全社会做好节约资源工作。
(八)大力开展创建节约型机关活动。各级政府机构要加快开展节约型机关的创建活动,按照“节约型机关”评价标准,从节约和利用资源、高效管理、绿色建筑、节能采购、新产品和新技术应用等方面提出相应的要求,并加强监督管理。通过节约型机关的创建活动,促进政府机构节约资源工作的全面开展。
四、切实加强政府机构节约资源的基础工作
(一)做好资源消耗统计,加强量化管理。加快建立政府机构资源消耗统计指标体系和报表制度,将政府机构资源消费纳入国民经济统计体系。加强资源消耗计量和监测管理,定期开展资源消耗自查工作或聘请专业机构不定期开展能源审计,汇总分析政府机构资源利用状况,查找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实施整改措施,充分挖掘节约潜力。
(二)完善管理制度,建立长效机制。各级政府机构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抓紧制定政府机构节约资源配套法规和实施方案;完善管理制度,组织制定建筑物节约资源标准、办公设备配备标准、耗能产品和设备能效标准、资源消费定额、房产和车辆经费预算支出标准等,并注重与城镇供暖、物业管理、办公车辆、办公用房等管理体制改革的相协调。
(三)加强核算管理,建立激励机制。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有关部门制定的资源消耗定额,制定实物费用支出标准,指导政府机构加强资源支出的核算;组织制定政府机构节约资源的相关鼓励政策,研究建立体现节奖超罚原则的节能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各级政府投资管理部门要研究制定节能投资规划和年度计划,安排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投资和新建建筑节能投资。
(四)规范能源管理,推广节能新机制。建立健全规范化的能源管理体系,对能源消费进行全过程监督和管理;逐步建立政府机构能源管理能力评价体系,鼓励通过合同能源管理等方式,聘请节能专业服务机构参与政府机构节能改造,优化能源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五、加强组织领导,做好监督检查
各级政府机构要落实节约资源目标责任制,明确具体部门和专门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建立和完善节能管理考核考评制度。对在节约资源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浪费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批评和处罚。
从2006年起,各级政府机关每年3月底前要向同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报送上年度的资源消费状况和节约潜力分析报告以及本年度的工作计划,主要内容包括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及内部管理制度等开展节约资源工作的情况,重点是政策法规贯彻执行、项目策划、原材料和产品采购、运行管理、计划和措施落实情况、节约效果、能源资源消耗的财务支出等。
加强政府机构节约资源工作是机关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领导干部要带好头,后勤部门要牵好头,全体机关工作人员共同努力,做好节约资源工作,形成“人人节约、事事节约、处处节约、环环节约”的良好氛围,并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切实发挥政府机构在建设节约型社会中的表率作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 管 局

财 政 部

中 直 管 理 局

总 后 勤 部

二○○六年二月十四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青岛市利用市民家庭住所从事经营服务的规定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利用市民家庭住所从事经营服务的规定
市政府



第一条 为繁荣经济、活跃市场,方便市民生活,保护市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

第三条 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利用市民家庭住所从事经营服务的房产行政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利用市民家庭住所从事经营服务的营业登记及经营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公安、环保、环卫、市政、公用事业、电业、卫生、税务、物价等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做好对利用市民家庭住所从事经营服务的有关管理和服务工作。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利用市民家庭住所从事经营服务的组织协调和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利用市民家庭住所从事经营服务,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不得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从事经营服务改变房屋主要用途、房屋面积的,须到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手续。
装饰装修房屋、变更房屋承租人以及转让房屋,必须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

第六条 以承租的房屋从事经营服务,必须征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承租人须与房屋所有权人协商确定房屋租金标准。

第七条 从事餐饮、娱乐、旅馆及其他客流量较大的经营服务活动,一般应当利用临街底层房屋,应有独立的门户或通道及卫生间,必须确保不影响相邻居民的正常生活;其中,经营旅馆业的,须经公安部门审查批准。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房屋所有权人不得同意,工商等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开业的有关手续。

第八条 从事能产生噪声、废水、烟尘、废渣的经营服务活动的,必须按规定采取相应的消除或控制污染的措施,并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查批准。
从事餐饮或其他能产生较大油烟气、异味的经营服务活动,应安装排油烟机并分别单独设置排气筒、排烟筒,排气筒、排烟筒的出口高度应超过影响的居民房屋。禁止采用开窗、开门等散溢方式排放油烟、废气。使用风机的,应有防噪声措施。
从事娱乐项目(含歌舞、卡拉OK)的,营业时间应限制在6时至22时内。

第九条 从事经营服务需增加用电负荷、用水量、排放污水量的,应按供电、供水、排水管理的有关规定,到电业、自来水、市政工程等部门办理手续,设置独立管线、单独装表计量。

第十条 从事经营服务活动的,应在办妥有关手续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核发执照前,审查其有关手续是否完备。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将核发营业执照的情况,通知城市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

第十一条 对利用市民家庭住所从事经营服务的申请,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在七日内提出审查意见,不得无故拖延。

第十二条 已列入城市房屋拆迁改造范围且已抄录核实户口的房屋,因从事经营服务而改变房屋用途、面积及居住人口的,在实施拆迁时,仍以已抄录核实的居住人数、房屋用途、面积及居住人口的,在实施拆迁时,仍以已抄录核实的居住人数、房屋用途、面积安置被拆迁人。

第十三条 利用市民家庭住所从事经营服务过程中产生的房屋相邻权、环境污染、排放污水、用水、用电等纠纷,当事人可分别申请房产、环境、市政公用事业、电业等部门仲裁或裁决。

第十四条 利用市民家庭住所从事经营服务的,必须遵纪守法,处理好与周围居民的关系。对未按有关部门的要求设置防止扰民设施的或不正常使用设施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可责令其限期改正、停业整顿,直至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依法做好对利用市民家庭住所从事经营服务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对滥用职权、无故拖延审批、循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利用市民家庭住所从事经营服务的其他有关事宜,本规定未规范的,仍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对在本市规定发布前,已利用市民家庭住所开办的经营服务项目,由城市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按本规定和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审查、整顿;对不符合要求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城市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公布具体申办利用市民家庭住所从事经营服务的程序。

第十九条 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城市管理部门、市房产管理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3年11月17日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车辆转卖未过户发生事故经济赔偿问题的批复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车辆转卖未过户发生事故经济赔偿问题的批复


[1990]公交管第167号

陕西省公安交通警察总队:

你总队“关于车辆转卖、车户未转发生交通肇事的经济赔偿如何承担的请示报告”收悉。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机动车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汽车交易市场管理的暂行规定》对机动车产权的转移有特殊要求,即必须经过汽车交易市场并由所有人和车辆所属单位及时向当地车辆管理机关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未履行以上二项手续的交易,应视为无效,发生事故后,由事故责任者和车辆所有人或所属单位负责损害赔偿。当事人对此若有异议,可告之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此复


一九九O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