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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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并政发〔201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现将《太原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太原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和质量管理水平,增强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太原市政府质量奖是市政府在质量管理领域设立的最高荣誉奖项。用于表彰在经济领域中绩效管理卓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的企业,推选我市企业参与国家质量奖、山西省政府奖评审。
第三条 太原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遵循企业自愿申请,科学、公开、公平、公正,好中择优原则。
第四条 太原市政府质量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获奖企业(组织)不少于5家。奖项有效期5年,期满后可重新申报。
第二章 评选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市政府设立太原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评委会主任委员;市政府办公厅、市质监局和市经信委负责人任副主任委员;成员单位为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办公厅、市经信委、市质监局、市发改委、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市食药监管局、市统计局、市农委、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环保局、市科技局、市安监局等部门。
第六条 评委会负责组织开展和监督指导太原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活动,研究决定评审工作重大事项,制定发布评审工作实施细则,审查、公示评审结果,提请市政府批准太原市政府质量奖获奖名单。
第七条 太原市政府质量奖评委会办公室(简称评审办)设在市质监局,负责评审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市评委会日常事务。
第八条 评审组由三名以上(含三名)评审员(包括行业专家)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负责申报资料评审、提出获奖建议名单。
第九条 评审员应熟悉掌握国家有关质量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及国家标准,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5年以上从事质量管理或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评审纪律。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太原市政府质量奖申报企业或组织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太原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从事生产经营三年以上;
(二)产品、工程或服务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产业导向、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产品消费等法律法规规定;
(三)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并取得卓越经营绩效,主要经济指标和社会贡献程度居省市同行业前茅,产品、工程或服务质量水平或指标处于国内领先地位;
(四)推进员工创业再创业和技术跨越战略、知识产权战略、标准化战略、品牌战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成果显著,在装备制造、现代物流、现代服务等行业走在省市同行前列;
(五)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信用记录和社会信誉,近三年在市级以上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无产品不合格问题,无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发生,无因企业(组织)责任引起的重大投诉事件;
(六)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十一条 太原市政府质量奖评审采用《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最新版本标准。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发布公告。评审办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公告。
第十三条 企业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组织)按照太原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形成评审报告,填写《太原市政府质量奖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提供相关材料,经当地质监部门征求企业(组织)主管部门意见并签署推荐意见后,向评审办申报。
第十四条 资格审查。评审办对申报企业(组织)进行资格审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组织)名单。
第十五条 资料评审。评审组按照评审标准,对资格审查合格企业(组织)申报资料进行评审,形成资料评审报告,择优确定现场评审企业(组织)名单。
第十六条 现场评审。评审组按照评审标准对确定为现场评审的企业(组织)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由企业确认后向评审办提出建议获奖名单。
第十七条 审议表决。评审办根据评审组建议确定候选名单,提请评委会审议。评委会表决确定初选名单。
第十八条 初选公示。评审办在市级主要新闻媒体和相关网站上对初选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10天),公示结果无异议的,提交评委会审查。
第十九条 审定批准。评委会确定拟授奖名单,提请市政府批准。
第六章 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 获得太原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组织),由市政府进行表彰,给予50万元奖励,颁发奖杯、证书,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太原市政府质量奖奖励经费和评审工作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监察部门对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实行全程监督。
第二十三条 申报企业(组织)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太原市政府质量奖的,取消其称号,收回奖杯证书,追缴奖金,并在市级主要新闻媒体曝光。
第二十四条 获得太原市政府质量奖企业(组织),可在企业形象宣传中使用该称号(注明获奖年份),但不得用于产品宣传。违反本规定的,由评审办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五条 太原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人员应公正廉洁,保守企业(组织)商业和技术秘密,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违反评审纪律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可依照本办法制定本级政府质量奖评审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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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外交部关于发布《对外投资国别产业导向目录》的通知

商务部、外交部


商务部、外交部关于发布《对外投资国别产业导向目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外事办公室,各中央企业,各驻外使(领)馆: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鼓励和支持有比较优势的各种所有制企业对外投资”、“完善对外投资服务体系”的精神,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对境外投资的协调和指导”的指示,商务部、外交部联合制订了《对外投资国别产业导向目录(一)》(见附件),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地方、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对外投资工作,按照《对外投资国别产业导向目录(一)》确定的鼓励方向和重点,加强对我国企业开展对外投资的协调和指导,鼓励、支持、引导企业充分利用国内外两个市场,优化资源配置,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和更高层次上参与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和竞争,推动我国货物、技术和服务贸易的增长,促进与东道国的共同发展。

  二、各级对外经济合作主管部门要转变观念,深化对外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推进对外投资便利化进程,依法履行对外投资设立企业的审批、监管和服务职能,切实从微观项目审批转变到主要从维护国家利益、促进对外经贸关系、优化国别地区布局、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履行国际协定、防止在境外盲目投资与自相竞争等方面进行把握与核准。

  三、《对外投资国别产业导向目录(一)》是各级对外经济合作主管部门指导与核准我国企业对外投资的重要依据。凡符合导向目录,并经核准持有对外投资批准证书的企业,优先享受国家在资金、外汇、税收、海关、出入境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四、商务部、外交部分批发布《对外投资国别产业导向目录》,并将根据国家对外投资的方针政策和国外投资环境的发展变化,及时对有关内容进行更新、调整和补充。

  特此通知

  附件:对外投资国别产业导向目录(一)

                                 商 务 部
                                 外 交 部
                             二○○四年七月八日


对外投资国别产业导向目录(一)

2004-07-21 08:57


  国别 农、林、牧、渔业 采矿业 制造业 服务业 其他

泰国 薯类种植 钾盐矿、钨矿、锑矿 纺织业 贸易、分销  
  森林开发   电动机、空调器、冰箱等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 建筑  
      农业机械制造 旅游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    
      造纸及纸制品    
      橡胶制品制造    
新加坡     生物制药 贸易、分销  
      电子和精密工程 仓储  
      石油加工炼制 交通运输  
        金融  
        建筑  
        研发  
老挝 森林开发 钾盐矿 发电机等电气机械制造   电力的生产和供应
  谷物种植   电动工具制造    
      摩托车等交通运输设备及零部件制造    
      造纸及纸制品制造    
      农副食品加工    
缅甸 森林开发 石油、天然气 农业机械制造 建筑  
  谷物种植 钨矿、镍矿、铜矿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    
  渔业捕捞 宝石 汽车、摩托车等交通运输设备及零部件制造    
      造纸及纸制品业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    
      木材加工、竹藤制品    
           
越南 茶叶种植 铝土矿、煤炭、铁矿、铬矿 发电机、空调器、冰箱等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 贸易、分销 电力的生产和供应,铁路通讯网络和信号改造
  水产养殖   汽车、摩托车等交通运输设备及零部件制造 建筑  
      水泥等建筑材料的制造 旅游  
      农业和农副产品加工机械制造    
      造纸及纸制品    
      饲料加工    
      食品加工    
           
柬埔寨 森林开发   纺织服装、鞋帽制造 建筑  
  谷物种植   拖拉机、柴油机的制造 旅游  
      烟草制品业    
      摩托车、自行车等交通运输设备及零部件制造    
           
菲律宾 渔业捕捞 铜矿、镍矿 制冷设备与空调等电力机械制造 建筑 电力的生产和供应
  水稻种植   电视机等电子设备制造 交通运输  
      电动工具制造    
      汽车、摩托车等交通运输设备及零部件制造    
      农业机械制造    
马来西亚 森林开发 金矿、煤矿 农业机械、园林设备制造 分销  
      造纸及纸制品制造 建筑  
      钢铁压延加工 旅游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 基础设施  
      橡胶制品制造    
      棕油生产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    
      金属冶炼    
印度尼西亚 渔业捕捞 石油、天然气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 交通运输 电力的生产和供应
  森林开发   电视机、显示器等电子设备制造 建筑  
      摩托车等交通运输设备及零部件制造 旅游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    
      竹制品    
文莱 水稻种植 石油、天然气      
  渔业捕捞        
印度 农作物种植 煤炭、铁矿 各类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设备制造 贸易 电力的生产和供应
      高低压开关设备、发电机等电力机械制造 软件开发  
      制冷设备与空调等机械制造 建筑  
      电视机等电子设备制造 交通运输  
      塑料制品制造 旅游  
      医药制造 基础设施  
巴基斯坦 渔业捕捞 煤炭、铜矿 制冷设备与空调等机械制造 分销 电力的生产和供应
      汽车、摩托车等交通运输设备及其零部件的制造 建筑  
      医药制造    
      农业机械    
      电子通讯设备制造    
      纺织服装、鞋帽制造    
           
孟加拉国 黄麻种植 煤炭、天然气 纺织服装、鞋帽制造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    
      农业机械    
      摩托车、自行车等交通运输设备及零部件制造    
           
阿富汗   铜矿      
东帝汶 渔业捕捞 石油、天然气      
朝鲜     纺织服装制造    
      食品制造    
蒙古   煤炭、铅锌矿、铜矿、金矿、铁矿 纺织服装制造 地质勘查  
      皮革及其制品 建筑  
      建筑材料    
日本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 贸易、分销  
      印刷机械制造 研发  
      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 软件开发  
        交通运输  
韩国     汽车等交通运输设备的制造 贸易、分销  
      化工原料制造 研发、建筑  
      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 交通运输  
伊朗   石油、天然气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 建筑  
    铜矿等有色金属 汽车、摩托车等交通运输设备及零部件制造 电信服务  
      仪器仪表及办公用机械制造    
      塑料制品制造    
阿联酋   石油、天然气 石油化工及化工机械制造 贸易、分销  
      制冷设备与空调等机械制造 仓储  
      电动工具制造 交通运输  
      纺织服装制造 建筑  
沙特阿拉伯   石油、天然气 制冷设备与空调等机械制造    
      电动机、发电机、电动工具制造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    
      塑料制品制造    
           
土耳其     注塑机械制造 贸易  
      皮革、毛皮加工 建筑  
      纺织服装制造    
      电视机等电子设备制造    
埃及 棉花种植 石油、天然气 冰箱、空调等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 贸易、分销  
      汽车、摩托车等交通运输设备及其零部件制造 建筑  
      纺织业 旅游  
      塑料制品制造    
      医药制造    
      金属制品制造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    
           
苏丹   石油、天然气 拖拉机、柴油机、农业机械制造 地质勘查  
      石油炼制 建筑  
      医药制造    
阿尔及利亚   石油、天然气 制冷设备与空调等电气机械制造 建筑  
      食品制造    
      医药制造    
毛里塔尼亚 渔业捕捞   农副产品加工    
      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    
马里   金矿 农副食品加工 电信服务  
      纺织服装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    
      建筑材料    
尼日利亚 水果、坚果种植 石油、天然气 冰箱、空调等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 贸易、分销  
      拖拉机、柴油机制造 建筑  
      摩托车、自行车等交通设备及零部件制造    
      钢铁冶炼    
      塑料制品制造    
      各类金属制品制造    
      医药制造    
           
肯尼亚     交通运输设备及其零部件制造 贸易、分拨  
      农业机械制造 建筑  
      医药制造    
坦桑尼亚 剑麻种植   拖拉机、柴油机、农业机械制造    
      日用搪瓷、陶瓷制品    
      塑料制品    
      医药制造    
赞比亚 农作物种植 铜矿、金矿 农副产品加工机械制造    
      摩托车、自行车及三轮车等交通运输设备及其零部件制造    
      医药制造    
      日用搪瓷、陶瓷制品    
莫桑比克 水产养殖   摩托车、自行车等交通运输设备及零部件制造    
      医药制造    
      日用搪瓷、陶瓷制品    
纳米比亚 渔业捕捞 铅锌矿 农副食品加工    
      纺织服装制造    
      仪器仪表制造    
      塑料制品制造    
           
马达加斯加 水产养殖   纺织服装制造    
  渔业捕捞   农副产品加工    
      医药制造    
南非   铬矿、铁矿 冰箱、空调等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 贸易、分销  
      各类仪器仪表制造 交通运输  
      激光影碟机、收音机等电子设备制造 旅游  
      金属制品制造 金融  
      塑料制品制造    
      纺织服装制造    
      食品制造    
      建筑材料    
瑞典     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制造 研发  
      建筑材料 旅游  
      精密仪器制造    
法国     工艺品制造 贸易、分销  
      计算机制造 研发  
      空调、微波炉、吸尘器等家用电器制造    
英国     生物制药 贸易、分销  
      计算机制造 仓储  
        交通运输  
        研发  
        金融  
        法律咨询  
爱尔兰     生物制药 软件开发  
      金属制品制造 基础设施  
德国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 贸易、分销  
      医药制造 交通运输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 金融  
      电子设备制造 研发  
           
荷兰     各类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品制造 贸易、分销  
      计算机制造 交通运输  
        仓储  
波兰   铜矿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 计算机服务  
      计算机、电视机等电子设备制造 基础设施  
      纺织服装制造    
      医疗用品和器械制造    
           
捷克 森林开发   纺织服装制造 计算机服务  
      船舶、摩托车等交通运输设备及零部件制造    
      工艺品制造    
      注模和浇铸设备制造    
      电力设备制造    
匈牙利     家用电器等电子设备制造 贸易、分销  
      电动工具制造 旅游  
      金属制品制造    
      箱包制造    
罗马尼亚     家用电器等电子设备制造 贸易、分销  
      纺织服装制造 电信服务  
      自行车及零部件制造 基础设施  
      木材加工    
      塑料制品制造    
      计算机制造    
俄罗斯 森林开发 石油、天然气 印刷等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 贸易、分销  
  果蔬种植 煤矿、铁矿、铜矿、铝土矿、镍矿、铅锌矿等矿产资源 计算机、电视机等电子设备及通讯设备制造 电信服务  
      木材加工和家具制造 交通运输  
      纺织服装制造 餐饮、建筑  
      造纸及纸制品制造 旅游、教育  
      烟草制品 医疗、金融  
      金属制品制造 计算机服务  
      塑料制品制造    
      船舶等交通运输工具制造    
           
吉尔吉斯斯坦   金矿、煤炭 造纸及纸制品制造 电信服务  
      农副食品加工 计算机服务  
      饮料制造    
      塑料制品    
           
哈萨克斯坦   石油、天然气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 贸易、分销  
    铜矿、铝土矿、铁矿 汽车、摩托车、自行车等交通运输设备及零部件制造 交通运输、  
      塑料制品制造 电信服务、  
      烟草制品制造 建筑  
      食品制造    
乌兹别克斯坦   石油、天然气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 基础设施  
      纺织业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    
阿塞拜疆   石油、天然气 纺织业    
澳大利亚 果蔬种植 铁矿、天然气 乳制品等农副产品加工 贸易、分销  
  水产养殖 煤矿、铝土矿等 饲料加工 交通运输  
  牲畜饲养 油页岩 医药制造 研发  
      炼铝 金融  
        电信服务  
        旅游  
新西兰 森林开发   木材加工 研发  
  牲畜饲养   乳制品等农副产品加工 旅游  
      皮革、毛皮制品制造    
巴布亚新几内亚 森林开发 石油、天然气 食盐加工    
  渔业捕捞 铜矿 木材加工    
斐济 渔业捕捞   纺织服装、鞋帽制造 仓储、旅游  
        电信服务  
瓦努阿图 渔业捕捞   木材加工 旅游  
      农副食品加工    
加拿大 森林开发 石油、天然气 纺织业 贸易、分销  
      造纸和纸制品业    
      工艺品制造    
      乳制品等农副产品加工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    
美国     汽车零部件等交通运输设备制造 贸易、分销  
      家用电器制造 仓储、研发  
      纺织服装制造 软件开发  
      园艺设备 电信服务  
      电动工具 交通运输  
        金融  
墨西哥 农作物种植   纺织服装制造 石油技术服务  
      电子设备制造    
古巴 水稻种植 石油 食品制造 电信服务  
    镍矿 电子设备制造 旅游  
      纺织服装、鞋帽制造    
           
特立尼达和   石油、天然气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 交通运输 电力的生产和供应
多巴哥     电子设备制造 电信服务  
      食品制造    
           
巴西 森林开发 石油 冰箱、空调等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 贸易、分销 电力的生产和供应
    铁矿、铝土矿 电视机、激光影碟机、收音机等电子设备制造 交通运输  
    铜矿 金属制品制造 建筑  
      塑料制品制造    
           
委内瑞拉 农作物种植 石油、天然气 冰箱、空调等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 基础设施  
      电视机、激光影碟机、收音机等电子设备制造    
      食品制造    
      纺织服装制造    
      农业机械制造    
阿根廷 牲畜饲养   园林设备制造    
  谷物种植   电动工具等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    
      摩托车等交通设备及零部件制造    
      农副食品加工业    
      农业机械制造    
智利 渔业捕捞 铜矿 农副产品加工机械 贸易、分销  
      电动工具等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    
      玩具制造    
      食品制造业    
牙买加   铝土矿   电信服务 旅游业
苏里南 森林开发 石油、铝土矿      



青岛市禁止乱贴乱画广告规定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禁止乱贴乱画广告规定


青岛市人民政府

2001-09-11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管理,禁止乱贴乱画广告,创造文明、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四区和黄岛区、崂山区、城阳区建成区范围。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乱贴乱画广告,是指在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和树木上非法张贴(含涂写、刻画)广告、标语的行为。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维护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和树木的整洁,并有权制止和向城管监察部门举报乱贴乱画广告行为。对举报和制止乱贴乱画广告行为有功人员,城管监察部门可以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五条 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使用人或产权人应当保持其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的整洁,对在其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上乱贴乱画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对乱贴乱画的广告,应当及时清除。
  第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乱贴乱画广告的,由城管监察部门责令其清除,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七条 对乱贴乱画广告涉嫌伪造证件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涉嫌非法印刷、发布广告的,由工商、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涉嫌非法行医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八条 城管监察部门查处乱贴乱画广告行为,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从事违法行为的通讯工具等有关证据,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通知电信经营单位中止对违法行为人电话、寻呼的服务业务。
  第九条 对妨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