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国有企业清产核资中土地估价入帐价值标准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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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国有企业清产核资中土地估价入帐价值标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有资产管理局


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国有企业清产核资中土地估价入帐价值标准问题的通知

1996年2月5日,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清产核资办公室,国务院各部、委、局、各直属机构及计划单列企业集团:
最近,一些地方来电询问,财工字〔1995〕108号《关于国有企业清产核资中土地估价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与财清字〔1995〕14号《关于认真抓紧做好清产核资中土地清查估价工作的紧急通知》在土地估价入帐的处理上不尽一致,要求予以解答。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企业土地估价结果的确认批复按财清字〔1995〕14号文件规定执行,即按基准价格的50%确认批复;企业土地估价批复确认后如何入帐及其财务处理,按财工字〔1995〕108号文件执行。对于过去已作为固定资产单独入帐的土地,如按基准价格50%确认批复价值低于原帐面价值的,企业土地原帐面价值不作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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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印发《关于公路运输企业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印发《关于公路运输企业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交通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计划单列市交通局:
现将《关于公路运输企业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尽快做出部署,有计划有步骤地抓好这项工作。
近几年来,各地交通部门在搞活公路运输企业方面做了不少工作,进行了有益的改革试验和探索,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公路运输企业面临的困难仍然很多,经济效益大幅度下降,自我积累、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的问题并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改变公路运输企业
的困境,除需要一定的外部条件外,根本的出路是坚持和深化企业改革,通过挖掘内部潜力,把企业搞活,而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是增强企业活力和后劲的有效途径。请你们在实践中注意总结经验,不断发展和完善。各地在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中的情况、经验、问题和意思,望随时报部。



附:关于公路运输企业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一、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全国公路运输企业根据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的方针和《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在改革企业内部经营机制方面,做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对企业的管理体制、经营方式、管理制度和分配制度等进行了初步改革,企业的经济效益有所改
善,同时努力完成了各项运输任务,为满足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作出了重要贡献。
二、目前,公路运输企业由于种种原因仍然活力不够,困难很多。绝大多数企业负担过重,车辆老旧,成本逐年上升,利润大幅度下降,人均留利大大低于其他行业的水平,普遍缺乏自我积累、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的能力。有相当多的企业不仅再投入能力低,而且连简单再生产也难以
维持,甚至处于经营亏损的状况。如何摆脱公路运输企业的困境,从根本上解决企业自我积累、自我改造、自我发展和增强后劲的问题,已成为公路运输企业的当务之急。
三、公路运输企业具有社会公益事业性质,是为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服务的微利企业,衡量它的经营成果主要是社会效益。但是,目前企业的经济效益上不去,对社会效益的发挥带来了很大影响。要改变公路运输企业经营困难状况,除需要一定的外部条件外,更重要的是要坚
持和深化企业改革,调动企业及其职工的积极性,通过挖掘内部潜力,把企业搞活,这是公路运输企业摆脱困境的根本出路。
四、深化公路运输企业改革,一是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解决好国家和企业的关系;二是在企业内部,通过完善经济责任制,搞好按劳分配,改善经营机制,解决好企业和职工的关系。当前,首先要解决两权分离问题,处理好国家和企业的关系,使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
经济实体,从而带动企业内部的配套改革。为此,要积极探索公路运输企业两权分离的具体形式,不失时机地推行具有公路运输行业特点的承包经营责任制。
五、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是增强公路运输企业活力和后劲的有效途径。实践证明,它有着很多的优越性,主要表现在:第一,有利于促进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明确经营者的责、权、利,进一步增强企业活力;第二,有利于使企业通过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具有自我积累、自我改
造、自我发展的能力,实现运输生产和经营的良性循环;第三,有利于推动运输企业的技术进步,增强发展后劲;第四,有利于加强运输企业的自我约束机制;第五,有利于挖掘运输企业的潜力,促进“双增、双节”运动的开展;第六,有利于增强经营者和广大职工的主人翁责任感。因此
,应当积极实施,大胆探索,稳步前进。
六、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要坚持“包死基数,确保上交,超收多留,欠收自补”的原则。公路运输企业可以根据各自的不同情况,采取多种形式,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当前,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上缴利润定额包干。即核定上缴利润基数,超额部分都留给企业。这种形式主要适用于生产不景气,车辆老旧,消耗大、成本高、效益差,处于亏损边缘的急需扶持的运输企业。
2.上缴利润基数包干,超收部分按比例分档分成。即企业按规定完成上缴利润基数后,超过基数部分,分等累进按比例提取分成。这种形式主要适用于经营环境比较好,经济效益比较稳定的运输企业。
3.上缴利润递增包干。即在三至五年承包经营期内,以确定的基础利润为基数,企业每年以一定的递增比例向国家上缴承包利润。这种承包形式主要适用于经营管理有基础,生产形势好,经济效益高,发展有后劲,竞争能力较强的运输企业。
4.减亏补贴包干。即实行定额补贴,超亏不补、减亏全留。这种承包形式适用于负担过重,经营亏损,虽经努力但在短期内扭亏困难的企业。
5.百元营收(千吨公里)工资含量包干。即以企业上年工资总额在百元收入(千吨公里)中所占的比例为基数进行承包(考虑到每年工资增长因素,基数可略大于上年实际数)。这种形式主要适用于生产持续发展,收入稳步提高的运输企业。
除以上几种形式外,还可以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实行投入产出包干、两保一挂(保上缴税利,保技术改造项目,工资总额与实现利润挂勾),或在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下,探索实行更符合本地区、本企业实际情况的其它形式。
七、要合理确定承包基数,这是关系到承包经营责任制成败的关键。承包基数要先进、合理、实事求是。既要考虑企业近几年的经营状况,又要考虑当前面临的各种情况,既要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又要考虑企业发展后劲,通过多方面的分析和预测,力求把基数建立在科学、可靠的基
础上。基数确定后,如遇国家政策的重大调整和难以预料的特殊情况,企业主管部门应主动与有关方面协商,对已承包的基数进行适当调整。
八、要防止企业的短期行为,特别要防止承包后拼设备、吃老本和消费基金膨胀等情况的发生。承包经营要明确规定车辆必须达到的技术标准,严格执行维修保养制度,防止失修漏保;承包后企业工资和奖金的发放,必须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要明确承包期内技术改造和固定资产增值
的指标;同时要建立和执行严格的奖惩制度和审计制度。
九、为保证承包经营责任制目标的实现,在企业内部要进一步推行各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完善企业内部经营机制:
1.改善企业内部经营方式。经营方式的改革,要从企业实际情况出发,采取多种行之有效的形式。但是,不论采取哪种形式都要注意和企业的经营目标结合起来,充分调动企业内部蕴藏的积极因素,努力挖掘内部潜力,促进运输生产的发展。当前,在运输企业内要在“包”字上大做
文章,建立生产、财务、质量、安全等经济技术指标体系,把有关指标层层分解,逐级落实,做到“纵包到底,横包到边”。少数小型企业,也可试行内部租赁及股份制的办法,搞活经营管理。
2.改革企业内部的分配制度。改革中要体现职工所得和个人劳动成果、企业经济效益紧密联系,解决职工吃企业“大锅饭”问题,克服分配上的平均主义,正确处理好国家、企业、职工三者关系,使国家收入稳步增长,企业具有自我发展能力,职工收入和生活水平逐步提高。
3.随着经营方式和分配制度的改革,对企业领导体制、人事劳动制度、机构设置、生产技术、计划财务、安全质量等方面的工作也提出了配套改革的要求。要认真贯彻“三个条例”和中央的其他有关规定精神,注意总结经验,巩固已经取得的成果,把各项改革深入开展下去。
十、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要进一步树立全局观念,保证完成国家下达的指令性计划、抢险救灾、战备支前物资运输任务,继续发挥好公路运输企业的骨干作用。实行承包以后,要以企业升级为中心,改善与加强企业的经营管理,防止以包代管,一包了事。特别要抓好安全质量,杜绝
重大事故的发生。杜绝粗暴待客、野蛮装卸,以文明优质服务,提高运输企业的信誉。
十一、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要坚持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一起抓。在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的基础上,深入开展创建文明场、站、队、车活动,建设一支符合“四有”要求的职工队伍。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要根据承包后出现的新情况制定和完善职业道德标准和岗位
守则,开展职业道德教育,继续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努力树立良好的行业风气,使公路运输企业成为传播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窗口”。
十二、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政策性很强,既要大胆探索,又要慎重从事。各地交通主管部门要认真制订计划,分析情况,研究措施,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已经实行的单位要及时总结经验,巩固和发展改革的成果。尚未实行的企业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快步伐,结合企业实际,订
出切实可行的承包办法。在具体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步骤上,一般可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准备阶段:主要是分析企业现状,搞好对企业的评估,预测企业的发展,进行宣传教育,统一全员的思想认识,草拟承包经营合同书,明确经营目标。
2.确定经营者阶段:除可通过由现任经理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的形式确定外,也可以通过公开招标、招聘、民主选举等方法产生经营者。
3.签订承包经营合同阶段:要采用合同和公证等法律形式稳定和约束国家与经营者的关系,确保承包期企业经营目标的实现。
十三、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经济体制改革的认识,加强对公路运输企业的领导,要从认真研究企业的状况入手,帮助企业研究解决在承包经营中出现的问题,使承包经营责任制更好地落实下去。积极争取当地财政、税务、银行、物价、劳动等部门的支持,为搞活企业创造
较好外部条件。当前,要特别注意加强行业管理,改善宏观控制,本着“管而不死、活而不乱”的原则,搞好运输市场整顿,确保公路运输有秩序地健康地发展。



1987年6月1日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城市民族工作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武汉市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城市民族工作办法》的通知


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武汉市城市民族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城市民族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促进少数民族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民族工作。
第三条 适应少数民族需要的经济、社会事业应当纳入市和区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 市民族事务委员会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民族事务工作。区县主管民族事务的部门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的民族事务工作。
少数民族相对集中或者人数较多的街道、乡镇、单位应当确定管理民族事务的机构和工作人员。
少数民族相对集中的居(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一定比例的少数民族人员。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做好少数民族职工工作。人事部门应当制定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选拔计划,并认真实施。劳动部门应当为少数民族职工的进修、培训提供条件,培养少数民族专业技术人才。
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录(聘)用工作人员和职工,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聘)用少数民族人员。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优先安排确需下岗待业的少数民族职工参加技能培训,为其再就业创造条件。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发展少数民族教育事业。
市和有关区县财政部门应当在教育经费预算中统筹安排少数民族教育专项补助资金,并由教育部门及时拨付。
市和有关区县教育部门应当办好少数民族学校(班)、教学点和幼儿园(班),并从教育附加费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学质量,保障少数民族适龄儿童按照统一规划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
第七条 市属各类高等学校按照低于录取分数线10分的标准招收本市少数民族考生,其他高等学校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招收本市少数民族考生。
本市各类学校应当全面关心少数民族班和散读的少数民族学生,发放助学金、奖学金、生活补助费,应当对这些学生予以照顾。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发展少数民族经济和社会事业,并在资金上给予支持。市财政部门应当根据财力可能,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民族事业补助费和民族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和民族事业补助费的管理,做到合理使用,不扣减、挪用、截留,并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与审计。
第九条 计划、财政、税务、规划、房地、工商、商业等部门和金融机构采取以下措施支持少数民族企业的发展:
(一)在贷款额度、贷款利率、还贷期限、自有资金比例等方面给予优惠;
(二)根据实际需要和条件发放贴息贷款;
(三)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减免税;
(四)对其营业性用房的租用予以照顾;
(五)简化办证手续。
第十条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扶贫救灾中优先照顾少数民族相对集中的居(村)民委会和少数民族贫困户、受灾户。扶贫主管部门应当每年从扶贫专款中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扶持市郊区县少数民族发展经济。
第十一条 科技、农林、水利、卫生等部门应当积极为少数民族相对集中的居(村)民委会发展经济、改善生活条件提供信息和服务。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支持和帮助少数民族相对集中的村民委员会充分利用自然资源,兴办企业,发展多种经营,逐步提高生活水平。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少数民族企业引进外资、先进技术和设备,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待遇。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给来本市经营、务工、学习、旅游的外地少数民族人员提供便利,保护其合法权益。
来本市务工、经商、学习、旅游的外地少数民族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定,服从有关部门的管理。
第十五条 有关部门应当尊重因城市建设需要住房被拆迁少数民族人员的生活习俗,予以妥善安置。
少数民族相对集中的街道、乡镇应当按照城市规划,保护和建设具有民族风格的建筑物。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少数民族保持、改革本民族风俗习惯、信仰或者不信抑宗教的自由。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传统的少数民族文物、典籍加以整理和保护,支持和帮助少数民族开展具有民族特点的、健康的文化、艺术和体育活动,兴办具有民族特色的文化馆(站)或者活动室。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宗教信仰和民族感情。
新闻出版、影视广播、文化教育、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加强民族理论、法律、法规、政策和民族知识的宣传教育。刊播、出版、演出涉及民族关系的文昌、作品、节目,应当事先征求市民族事务主管部门的意见。
禁止在各类出版物、广播、影视、音像、戏曲、广告等载体和其他活动中出现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伤害少数民族感情的语言、文字和图像。
第十九条 各级商业部门应当合理布局清真食品(含清真肉食、副食、饮食,下同)供应网点,保证清真食品和少数民族其他生活必需食品的供应。
在车站、客运码头、机场、风景区、商业中心地段和少数民族相对集中的住宅小区,应当设置清真食品商业网点。
第二十条 申请生产、经营清真食品,应当持民族事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到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第二十一条 清真食品企业应当配备一定比例的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职工和管理人员。清真食品企业的职工,应当自觉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
生产、加工、销售清真食品的运输车辆、计量器具、储藏容器、切割刀具和加工、销售场地等,应当保证专用。
清真食品企业承包人、租赁者和个体清真食品经营者,一般应当是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员。清真食品企业被承包、租赁、兼并或者兼并其他企业,不得随意改变服务方向;确需改变的,必须事先征得市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二条 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员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在食堂设立清真灶或者提供清真伙食;不具备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发给清真伙食补贴。
对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员的副食、肉食补贴,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少数民族职工参加本民族重大节日活动,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放假并照发工资;因工作需要不能放假的,与其他职工节日加班同等对待。
第二十四条 卫生部门应当做好少数民族人员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少数民族相对集中地方的市级医院和区县中心医院,应当根据需要设立少数民族病房,尊重少数民族患者的饮食习惯和生活习俗。
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加强少数民族计划生育指导和服务工作。
第二十五条 民政部门和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按少数民族的特殊丧葬习俗完善殡葬设施。
因城市建设需要迁移少数民族墓地,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各级人民政府对自愿实行丧葬改革的少数民族人员应当予以支持。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城市民族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民族事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