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中小学教育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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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中小学教育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中小学教育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府〔2006〕18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中小学教育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二月二十日





三亚市中小学教育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教育资金的管理和监督,规范中小学校的财务行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结合中小学校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育资金是指中小学校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及维持正常运转和发展所需的资金。它包括教育事业费、教育费附加、学校事业性收费、上级教育专项拨款、学校勤工俭学收入及社会捐赠等。

第三条 教育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教育发展与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三亚市人民政府举办的中小学校、职业中专学校、幼儿园等。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它组织举办的上述学校参照相关条款执行。

第二章 教育资金的收缴

第五条 中小学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中小学校所有事业收费收入必须全额上缴市政府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七条 中小学校按规定代收的课本费、作业本费和校服费等不属于财政性资金,不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但必须使用由省国税局印制的《海南省学校代收费发票》,统一纳入学校财务核算,学校不得擅自另立帐户。

第八条 义务教育阶段的小学和初中全面实行“一费制”收费办法。各中小学校不得向免除杂费的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收取“一费制”中的杂费。学校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设立新的收费项目。学校向借读生收取的借读费必须按省颁布的标准执行,不得跨学期预收。

第九条 中小学校要实行收费公示制度。通过新闻媒体或设置公示牌、公示栏等形式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投诉电话等,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增强学校收费的透明度。

第三章 教育资金的支出

第十条 教育资金的支出采取预算管理办法。中小学校预算编制坚持“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收支平衡”的原则。学校应当自求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一条 中小学校的年度财务预算由学校提出预算建议方案,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报市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市财政部门核定预算控制数。中小学校根据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市教育主管部门汇总报市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中小学校的事业收费收入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部门预算编制范围。学校要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项目,在学期初将经费的使用计划报市教育主管部门,市教育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批复后执行,并汇总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中小学校要按实际财务支出计划,科学合理地管好用好公用经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杂费、借读费应全部用于补充学校公用经费的不足,不得用于教职工工资、津贴、福利、基建等支出。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学费等收入统筹用于办学支出。

第十四条 中小学校从有关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包含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教育资金、上级下拨的危房改造资金、寄宿生补助资金等),应当按照要求专款专用,并定期报送资金使用情况。学校的各项开支不得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第十五条 中小学校要加强对教育资金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各项支出要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

第四章 教育资金的拨付

第十六条 中小学校的事业收费收入,由市财政部门按时序分期拨付到学校。市财政部门要确保学校正常经费的足额安排和及时拨付,不得从中提取任何性质的调节基金(含手续费、管理费),禁止截留、挤占、平调、坐支、挪用学校收费收入。

第十七条 部门预算安排的中小学基建、修缮经费由市财政拨付到教育主管部门,再由市教育主管部门直接支付给施工单位;学校公用经费及寄宿生补助经费由市财政拨付到市教育主管部门后,再由市教育主管部门直接划拨到学校。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为保证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各镇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用于教育的资金不得少于40%的比例。由各镇根据学校实际提出具体的使用方案,报市教育、财政部门审定后,由各镇实施使用。

第十九条 中小学校要建立和完善采购付款的会计控制制度。办公用品、图书、仪器、课桌椅等物品购置要按照政府采购规定执行,单项采购金额3000元以上(含3000元)或批量采购金额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的物品由政府集中采购。现金的使用要按照现金管理原则,严格控制现金流量。

第二十条 市教育主管部门、各镇、学校用省教育专项资金建设校舍、修缮危房等投资项目,依据《海南省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土建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琼教计[2004]88号)的规定,凡单项工程造价(含维修)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程,采用竞争性招标的办法确定施工单位;单项工程造价(含维修)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可采用竞争性招标或公开议标或定向议标的办法确定施工单位。

第五章 教育资金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物价、审计、监察、教育等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监督机制与责任系统,按职责定期对教育资金的收缴、拨付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部门及教育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教育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每学期抽样对中小学校教育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出具评估报告,提出对查出问题的处理意见及改进建议,分别报人大、政府、政协分管领导阅示。

第二十三条 市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对中小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每年年终采取全面或重点抽查的方式,对中小学校的财务管理、预算执行、制度建设的基本情况进行财务分析和审计,形成总结报告向有关部门和分管领导报送。

第二十四条 中小学校必须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要将财务管理列入中小学校长年度考核内容之一。学校要实行校务公开制度,凡重大项目的开支要经过校务会讨论通过,并以适当方式向教职工公开。学校要按月公布财务收支情况,每年向教职工代表大会做财务收支报告,落实教职工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二十五条 中小学校的财会人员有权按《会计法》及其它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反映。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财政、监察和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当事人和单位主要负责人批评教育、限期纠正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违规向学生收费的;

(二)截留、挤占、平调、坐支和挪用教育资金和学校代收费的;

(三)虚报、瞒报、漏报财务收支的;

(四)虚报或挪用中央、省、市财政免费教科书专项资金或其它扶贫助学专款的;

(五)不按预算计划拨付资金影响学校正常运转的;

(六)不按经费用途支出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中小学校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具体的财务管理办法,报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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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做好2003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做好2003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

(2002年10月14日)

教学〔2002〕17号



为做好2003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随着博士生招生规模逐年扩大,报考人数逐年增长,社会的关注度也愈来愈高。根据博士生教育的特点,招生单位及博士生导师在招生过程中相对其他层次的学历教育,具有更强的独立性和更大的自主权,因此,各级招生管理部门和招生单位要更为重视,强化质量意识,大力加强对博士生招生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二、各招生单位要进一步健全招生工作制度,特别是完善命题、制卷、阅卷等各环节的管理,堵塞漏洞。严格招生工作程序,使各环节工作朝着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方向发展。招生单位及博士生导师要自觉遵守招生纪律,应不断强化内部管理制度,为考生营造公平竞争的环境。对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和企事业单位负责人考生与其他考生的报考、考试及录取应一视同仁,公开、公正、严格执行招生规定,坚决抵制不正之风的干扰。

  三、招生计划管理
  各招生单位博士生录取总数在国家下达的招生规模数内;在录取过程中确需进行规模调整的,由其所在地的省级招办将调整意见汇总后于2003年5月15日前报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审批,未经批准,不能擅自增加招生规模。
  2003年博士生招生规模数当年度有效(2002年7月1日-2003年6月30日),不作跨年度使用。春季和秋季入学的学生均占当年的招生规模。兼职导师的招生计划由其兼职单位统一安排解决。录取工作应于2003年6月30日前结束。

  四、选拔方式
  (一)公开招考:是指招生单位面向社会招生,招生单位自行命题并组织入学考试,从考生中择优选拔的方式。教育部制定全国招生简章并汇编《全国博士生招生专业目录》。未在《全国博士生招生专业目录》公布的招生专业不得招生。各招生单位不得在招生专业目录向社会公布后改变招生专业和考试科目。各招生单位在教育部制定的全国招生简章的基础上,应制定本单位的招生章程,其中可根据本单位的各招生学科专业的特点,对考生提出具体要求。同时全国招生简章中未包括而必须使考生在报考前了解的事宜要一并说明。
  1.考生报考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2)已获硕士学位的人员;应届硕士毕业生(须在入学前取得硕士学位);获得学士学位后6年或6年以上(从获得学位到博士生入学之日),并达到与硕士毕业生同等学力的人员。
  (3)身体健康状况符合招生单位制订的体检要求;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报考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的考生年龄不限。
  (4)有两名与报考学科有关的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以上的专家推荐。
  (5)有考生人事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开具的同意报考的证明。
  2.报名时间为2002年下半年和2003年上半年两次,或2003年上半年一次,具体时间、报名方式由招生单位自行确定并公布。
  3.考试时间2002年下半年和2003年上半年两次,或2003年上半年一次。具体时间由各招生单位自行确定并公布。考试地点在报考的招生单位。
  4.考试分初试、复试两个阶段。初试的笔试科目为外国语(含听力测试)、政治理论和不少于两门的业务课,每门考试时间为3小时。除笔试外,招生单位还可以进行其他方式的考核。
  已获得硕士学位者和应届硕士毕业生可以申请免试政治理论。
  5.试卷由招生单位自行评阅。考试成绩由招生单位书面通知考生本人。考生不得查阅试卷;如对评卷结果有异议,考生可向招生单位提出申请,招生单位应组织专门人员进行认真复查,并将结果通知考生本人。
  6.复试的内容和方式由各招生单位自定并事先公布,招生单位自行确定参加复试的考生名单及复试的时间、地点并书面通知有关考生。
  招生单位应组织有指导教师参加的三人以上的复试小组对确定参加复试的考生进行复试。复试主要根据专业培养要求和考生具体情况,考察考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的能力,以及是否具备博士生培养的潜能。复试要在招生单位规定的地点进行,要有现场记录、成绩和评语。复试结果应书面通知考生本人。招生单位认为需进一步考查时,可再次安排复试。招生单位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对复试结果负责。
  对同等学力考生应加强复试。复试阶段须对其加试(笔试)两门本专业硕士学位主干课程。
  院(系、所)根据考生的初试和复试成绩,综合其平时学习成绩和思想政治素质、业务素质,以及身体健康状况,提出拟录取名单报本单位招生领导小组。
  (二)提前攻博:是指招生单位从本单位完成硕士课程学习并且成绩优异、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尚未进入论文阶段或正在进行论文工作的在学硕士生中选拔博士生的方式。招生单位自行制订相关的规章和程序并公布。
  拟提前攻博的学生应提出申请,经指导教师(或小组)推荐、博士生导师同意并通过招生单位规定的考核后进入博士生阶段的学习。
  (三)硕博连读:是指招生单位从本单位新入学的硕士生中遴选出获得硕博连读资格的学生,在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并通过博士生资格考核确定为博士生的选拔方式。招生单位不得跨单位招收硕博连读学生。
  拟进行硕博连读的学生被录取为硕士生后即可提出申请,经由本专业博士生导师同意及招生单位核准取得硕博连读资格,在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并通过博士生资格考核后进入博士生阶段的学习。
  (四)直接攻博:是指允许特定学科和专业的本科毕业生直接取得博士研究生入学资格。招生单位按规范、严格、科学的原则自行拟定选拔方法,报教育部批准后实行。
  是否采用提前攻博、硕博连读或直接攻博的方式选拔博士生,由各招生单位自定,但凡采用上述方式选拔博士生的,也要按规定的程序进行严格的考核或考试。不允许采用推荐免试方式招收博士生。

  五、录取
  招生单位要按照“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进行录取工作。
  (一)对公开招考的考生根据其初试、复试成绩,并结合其平时学习成绩、业务素质、科研成果以及思想政治品德考核情况和身体健康状况等确定录取名单;
  对申请提前攻博或具有硕博连读资格的在学硕士生以及直接攻博的考生,根据其按有关规定进行的考核结果,及其思想政治表现和身体健康状况,确定录取名单。
  招生单位只能从参加本单位入学考试的考生中录取新生。不得录取未参加本单位规定时间考试和未参加本年度考试的考生。
  被录取考生的试卷和报考材料在录取单位保存三年,未被录取的考生的试卷和报考材料保存一年,不得转寄其他招生单位。
  (二)应通知录取的博士生新生按时报到,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者,须有正当理由和有关证明,并以书面形式向招生单位请假。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三)考试成绩仅对本次招生有效,被录取新生应当年入学,招生单位对考生不实行保留入学资格的跨年度入学的办法。如有违规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生的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对招生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给予处理。

  六、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负责监督和检查地处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单位执行国家招生政策、规定、招生计划的情况。对检查审核通过的单位办理新生有关录取的备案手续,此工作在2003年6月30日前完成。

  七、信息统计上报
  (一)招生单位须在2003年7月10日前结束本年度的招生工作,并于2003年7月15日前将全部录取名单及有关统计表(表式参见附件一、二),连同数据库文件(其库结构参见附件三、四)报所在地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同时报招生单位主管部门备案。
  (二)各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将经审核通过的各博士生招生单位的录取名单、统计表及数据库文件汇总后,于2003年7月20日前上报教育部,其中数据库文件可用电子邮件(Liqiang@moe.edu.cn)传报。
  八、现役军人报考博士生及军队系统高校和科研机构招收博士生的要求及办法按解放军总政治部有关规定办理。

附件:

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录取情况统计表(B1表)(略)
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录取名单(B2表)(略)
博士生录取情况(B1表)数据库结构标准(略)
博士生录取名单(B2表)数据库结构标准(略)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黄政办发〔2008〕35号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五月九日



黄石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规范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程序,进一步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全面贯彻落实《黄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黄政办发〔2007〕62号),促进廉政建设,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黄石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政府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由代建单位负责项目前期阶段和建设阶段的实施管理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制度。

第三条 市政府投资比例占50%以上的市属非经营性基本建设项目,原则上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行代建制。本办法所称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包括:

(一)机关、人民团体的办公业务用房及相关设施建设项目;

(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民政、劳动保障及广播电视等各社会事业建设项目;

(三)城市道路、桥梁、园林绿化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四)其他公益性建设项目。

第四条 代建项目原则上由代建单位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对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勘察、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直至工程保修期结束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实行全过程代理。

第五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作为我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的管理工作。项目使用单位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作用,加强对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监督和指导。市财政局对代建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负责安排年度项目财政支出预算,按进度拨付建设资金。市审计局对代建项目实施全过程审计监督。市监察局对代建项目实行专项监察。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六条 代建单位主要职责:

(一)依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组织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及报批工作;

(二)组织开展工程勘察、设计、招标等工作,并将招标投标情况和中标通知书报市发改委备案;

(三)组织开展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的编制及报批工作;

(四)组织施工设计;

(五)组织工程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采购招标,并将招标投标情况和中标通知书报市发改委及使用单位备案;

(六)负责办理计划、规划、土地、拆迁、施工、环保、消防、水电、园林、绿化和市政等有关手续;

(七)负责工程合同的洽谈与签订;

(八)编制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报送市发改委;

(九)按市发改委下达的投资计划和市财政局批准的年度支出预算,向市财政局报送项目进度拨款申请;编制项目财务报表,并按月向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及使用单位报送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十)会同使用单位共同组织工程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对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

(十一)编制工程财务决算报告,报市财政局审批。负责将项目竣工及有关项目建设的技术资料完整地整理汇编移交,并按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第七条 使用单位主要职责:

(一)编制项目建议书,报市发改委审批;

(二)根据项目建议书确定的建设规模和总投资额,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提出项目使用需求意见;

(三)协助代建单位办理计划、规划、土地、拆迁、施工、环保、消防、水电、园林、绿化和市政等有关手续;

(四)参与项目招标的监督及设计审查,在初步设计阶段对设计方案提出具体的使用功能配置要求;

(五)监督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参与工程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

(六)协同代建单位提出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并监督建设资金的使用;

(七)负责非财政全额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筹措,建立项目专门帐户,按合同约定拨付。

第八条 实行代建制的项目,原则上市发改委是委托人,代建单位是被委托人,其中,城市道路、桥梁、园林绿化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以及水利建设项目由市发改委和行业主管部门实行共同委托。项目代建期间,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项目管理职责。市发改委负责协调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代建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并将代建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行为及时通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查处。



第三章 代建单位资格管理



第九条 代建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具有法人资格,具备独立履约能力的经济实体;

(二)必须具有综合乙级以上(含乙级)工程设计资质,或者乙级以上(含乙级)监理资质,或者乙级以上(含乙级)工程咨询资质,或者相应级别的房地产开发资质;

(三)具有与开展项目代建工作相适应的资产;

(四)具备相应的建设管理组织机构和项目管理能力;

(五)具有与工程建设要求相适应的技术、造价、财务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并具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的经验;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参与代建工作:

(一)己被行政或司法机关责令停业或停止承接工程任务的;

(二)企业出现严重的信用和信誉危机又未能提供相应担保的;

(三)近三年承接建设项目发生过重大代建责任事故或者有重大违规、违约行为的;

(四)无法履行代建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代建项目实施程序



第十一条 使用单位提出项目需求,编制项目建议书,报市发改委。

市发改委在批复项目建议书时确定项目是否实行代建制,并确定代建单位的选择方式。

估算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报批。

第十二条 实行代建制的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代建单位;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采用打捆招标等方式确定代建单位。代建单位一经确定,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三条 代建单位确定后,委托单位与代建单位签订委托代建合同。代建合同生效前,代建单位须向委托单位提供银行出具的保函金额不低于工程估算总投资5%—10%的履约保函。

非财政全额投资的代建项目,使用单位在代建合同生效前,须将自筹资金全额打入项目专门帐户,或者向代建单位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自筹资金保函。

第十四条 代建单位依照合同规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并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项目建设规模、标准、方案和投资进行论证后报市发改委审批。

第十五条 代建单位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估算总投资。初步设计概算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估算总投资,需修改初步设计或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并按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六条 市发改委对代建项目的初步设计及概算进行审批,其中,估算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代建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前,应委托造价咨询机构进行评审。代建单位应以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作为投资控制最高限额。

第十七条 代建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组织实施,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有下列情况之一需调整概算的,须由代建单位提出,报市发改委批准同意后方可调整:

(一)人力不可抗拒的重大自然灾害;

(二)国家重大政策调整;

(三)因受地质等自然条件制约,施工设计时有重大技术调整。

第十八条 代建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对项目需招标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主要设备材料采购进行公开招标。

代建单位不得在其代建的项目中承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供应等工作,不得以下属单位参加联合体投标或分包等方式参与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供应等活动。

第十九条 代建项目建成后,必须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以及项目委托代建合同的约定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三个月内向市财政局申请办理项目财务决算审批手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并解除代建单位的银行履约保函约束。

第二十条 自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代建单位应在六个月内按市财政局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工程保修期内由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维护,工程保修期结束后,由使用单位负责项目维护。

第二十一条 代建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有关档案管理制度。项目建设各阶段的文件资料,都要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在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时,一并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使用单位和有关部门移交。



第五章 项目资金拨付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代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的基建财务会计制度,设立专项工程资金账户,专款专用,严格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委托代建合同签订后,代建单位根据实际工作进度和资金需求,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项目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确认,报送市发改委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列入市级财政预算内年度投资计划,并报市审计局备案。市财政局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按进度拨款,其中,工程的建筑、安装及设备费用由代建单位提出申请,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给施工单位或设备供应商;其它费用,包括临时工程、建设单位管理费等其他费用,由市财政局审核拨付给代建单位按规定管理使用。具体程序按照《黄石市政府投资代建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非财政全额投资的代建项目,自筹资金应与财政资金同步投入,按进度拨付使用。

第二十四条 实行代建制项目,在概算投资中安排一定比例的代建项目管理费,顶替建设单位管理费,管理费的具体比例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另行确定。代建项目管理费是代建单位全面履行委托代建合同义务所应获取的报酬,不包括代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招标代理等专业服务的费用。

代建项目管理费在项目实施阶段支付50%,余下部分,20%在项目建成交付使用后支付,20%作为奖励资金,10%在工程保修期结束后支付。

第六章 监督与奖惩



第二十五条 市发改委应将代建项目工作进展情况及时通报监察、审计、重大项目稽察等部门,并依法接受有关职能部门和公众的监督。市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代建制项目进行审计、监察、稽察及评审。

市发改委及有关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代建项目管理职责,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单位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代建单位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第二十六条 代建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代建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向他人转包或分包项目代建工作。

第二十七条 代建单位依法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工作,未经批准擅自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由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市发改委暂停计划下达,市财政局暂停资金拨付。

第二十八条 代建单位未能履行项目委托代建合同,擅自调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超概算或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由代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受政府部门委托对项目进行咨询、评审的中介机构,应客观公正提出评审意见,对评估意见严重失实并造成重大损失的中介机构,经查实由市发改委向全市通报,禁止其三年内参加政府投资项目咨询、评审工作,并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准后,如决算投资比合同约定投资有节余,财政投资节余部分,按一定比例对代建单位予以奖励,其余上缴市财政;使用单位自筹资金节余部分分成比例,在委托代建合同中确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