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发布《中国资产评估行业评估纠纷调处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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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发布《中国资产评估行业评估纠纷调处工作规则》的通知

国有资产管理局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发布《中国资产评估行业评估纠纷调处工作规则》的通知

1996年4月1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国务院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资产评估协会:
随着我国资产评估事业的蓬勃发展,资产评估工作中出现的纠纷也日益复杂多样化。为了规范资产评估纠纷调处行为,现将《中国资产评估行业评估纠纷调处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告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附件:中国资产评估行业评估纠纷调处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了公正、及时地调处评估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及《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评估纠纷是指因资产评估行为产生的纠纷,以及涉及确定资产和权益合理价格产生的纠纷,包括国有资产和非国有资产的评估纠纷。与资产评估无关的经济合同纠纷和产权纠纷不包括在内。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对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评估立项、确认通知,或作出的不予立项、不予确认,要求修改资产评估报告、重新进行资产评估的决定有异议时,应按规定通过行政复议程序解决,不按评估纠纷调处规则处理。
第三条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和省级资产评估协会下设资产评估纠纷调处委员会,负责资产评估纠纷调处工作。
第四条 有关当事人因资产评估问题发生纠纷,经双方协商无效,一方当事人可以向省级资产评估协会或直接向中评协申请调处。申请调处的一方当事人为申诉人,另一方为被诉人。
第五条 申诉人应向资产评估协会提交调处申请书。申请书的内容包括:申诉人与被诉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行政和产权主管部门;资产评估纠纷的主要情况;申诉的要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申诉人签字或申诉单位负责人签章;有关经济行为的章程、合同等有关法律证明文件,以及资产评估有关资料及其它需提供的资料。
第六条 评估协会收到调处申请书应予立案。但申请理由不充分或资料、证据不足的可不予受理。立案后对申诉方和被诉方进行调查,了解评估纠纷的情况和各方的理由。评估纠纷各方必须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并按资产评估协会的要求提供所需的全部资料。调查中发现申请理由不充分,又不能按时提供补充依据时,可劝申诉方撤诉或予以退诉。
第七条 对评估纠纷案件应先行调解,如调解成功,应签订调解协议书,完成调解工作。
第八条 如调解无效,应及时进行裁决;必要时可对现场进行重新考察或聘请专家进行论证,或指定水平较高的资产评估机构重新评估后再作出裁决,并作出裁决结果通知书。
第九条 资产评估纠纷当事人接到裁决结果通知书后,应按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履行裁决结果。当事人对省级评估协会的裁决结果不服的,可在收到裁决结果通知书15日内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提起申诉,15日内不申诉的必须按期限规定履行裁决结果。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作出的裁决是终局裁决。
第十条 调处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有违法乱纪、提供虚假资料或歪曲资产评估结果等行为,评估协会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可提交司法部门处理。
资产评估机构由于玩忽职守,造成评估结果严重失实,应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因评估政策法规及有关规则规定不明确或市场经济中客观原因引起的评估价值偏差,经裁定可不承担经济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工作规则由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工作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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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人民政府部门培训管理规定

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
第53号

现将《葫芦岛市人民政府部门培训管理规定》予以公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部门培训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市政府各部门的培训行为,整顿部门培训管理秩序,理顺培训审批程序,使各类培训纳入正常管理轨道,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市政府各部门的培训行为,整顿部门培训管理秩序,理顺培训审批程序,使各类培训纳入正常管理轨道,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政府本级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行政机关和经授权或委托行使行政执法职能的组织(含垂直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政府各部门)举办的为确认资质、评定资格、颁发证件、提高能力等涉及行政执法人员及行政管理相对人并收取费用的培训班或学习班(以下简称培训班)。

  第三条 市政府对各部门举办培训班实行审批管理。责成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日常审核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 市政府各部门举办培训班,应制定培训计划和培训实施方案,并于每年1月15日前将书面培训申请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对各部门的培训申请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拟定年度内全市培训计划,报市政府审批。

  第五条 培训申请需载明以下内容:
  (一)培训的目的、意义;
  (二)培训的依据;
  (三)培训的时间、地点;
  (四)培训的对象、范围和人数;
  (五)培训的内容和方式;
  (六)培训的收费标准(含食宿费);
  (七)培训的实施单位。

  第六条 市政府各部门临时决定举办培训班,必须在拟定的开班前15日内提交书面培训申请,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

  第七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在接到有关部门临时报送的培训申请之日起,于3日内审核完毕,并提出审核意见,报送市政府审批。市政府在7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举办培训班的决定。

  第八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应根据市政府的审批意见,代市政府向有关部门下达准予或不准予培训办班的函件。

  第九条 举办培训班的部门须持市政府的批准件到市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到市财政部门办理收费登记并申领收据。未经批准的,物价部门不得核发收费许可证,财政部门不得办理收费登记。本规定实施前已取得收费许可证的,应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审查。

  第十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对各部门报送的培训申请应进行严格审查,向市政府提出具体审核意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府不予批准:
  (一)无培训依据的;
  (二)不具有培训资格的;
  (三)无合适培训地点的;
  (四)未按规定的时间报送培训申请的;
  (五)市政府认为不宜批准的其它情形。

  第十一条 市政府各部门举办培训班必须按照本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未经审核并批准而擅自举办培训班的部门,在全市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该部门主要负责人员和直接负责人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 未经审核并批准擅自举办培训班发生的费用,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按行政执法监督程序组织有关部门予以收缴,上缴国库。

  第十三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严格履行监督检查和管理职责。对经批准取得培训办班资格的部门,应监督其严格按照审批的内容、标准进行培训和收费。

  第十四条 政府法制部门的工作人员应严格履行审核、监督职责,遵纪守法,忠于职守。工作失职或渎职的,追究行政责任。 

  第十五条 市政府各部门举办培训班的审批和执行情况,列入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年度考核。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6月23日印发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重新确定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决定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重新确定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决定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7年9月28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河南省将平顶山市襄城县划归许昌市管辖的批复》,襄城县自1997年8月25日起整建制从平顶山市划归许昌市管辖。按照选举法有关条款规定,许昌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应增加代表名额41名。增加后,代表总名额为430名。



1997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