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潮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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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潮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政府


潮府〔2005〕26号





印发《潮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潮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潮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出租汽车客运管理,保障经营者、乘客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运输秩序,促进出租汽车客运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市范围内经营出租汽车客运业务的经营者以及出租汽车从业人员,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潮州市交通局是潮州市出租汽车客运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县交通局是各自辖区内出租汽车客运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

县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出租汽车客运行业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财政、质监、物价、城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协助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申请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地和必要的设备设施;

(二)有经营管理机构和相适应的管理人员;

(三)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五)有相适应并符合下列条件的驾驶员: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超过3年,且3年内无重大交通责任事故记录;非本市常住人口的驾驶员还应持有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的证明材料及本市公安机关颁发的暂住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经本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委托的培训单位培训合格,具备从事出租客车驾驶员服务的业务能力。

第五条 申请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单位或个人,持下列材料向住所地县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一)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二)可行性报告。内容包括:出租客运市场供求状况、经营方案、效益分析、服务质量和安全保证措施等;

(三)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四)拟投入车辆方案,包括车辆数量、类型、车身颜色 ;

(五)能够实施车辆方案的资金证明;

(六)拟聘用驾驶人员的有关材料。

第六条 县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符合前条规定的申请后,应根据本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市场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全面审查。直接作出经营权行政许可的,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

第七条 出租汽车经营权采用招标、拍卖等公开、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

确有特殊情况,经市交通行政主管机关同意,可直接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第八条 出租汽车经营权不得擅自转让。

第九条 出租汽车经营权的许可期限最长不得超过8年,具体许可期限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作出许可决定时确定。

第十条 经营者取得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应向所在地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未取得经营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已取得经营许可的经营者,经营过程中车辆需易动(更新、过户)的,除到机动车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外,还应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停业、歇业的,应提前20天向原批准机关报告。

停业、歇业的,应当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缴销营运资格证件,并涂掉原营运车辆的车身装饰,拆除车内的营运设施。

第十四条 出租汽车必须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和整洁的车容。同一单位的出租汽车车身必须同一种颜色。

第十五条 出租汽车有关设施和标志按下列规定配置:

(一)悬挂出租车标志牌,车顶安装出租车标志灯;

(二)车身两侧前车门的明显位置应标明出租车经营单位名称、标志及监督电话;

(三)出租车的前后排座位均应配备安全带,前后排之间应安装安全防护网;

(四)应当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GPS卫星定位系统或行车记录仪;

(五)车内应配备经质监部门检测合格的计价器,并在明显位置张贴票价表,在车内仪表板右侧前方放置驾驶员服务资格证。

第十六条 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社会治安和交通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章缴纳税费,自觉接受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经营者应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全责。

第十七条 经营者应当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第十八条 经营者和驾驶员必须执行物价部门核发的统一收费标准,使用统一票据,不得私自提价和变相涨价。

第十九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及有关客运管理规定;

(二)带齐车辆有关证件和运输证件;

(三)服装整洁、热情服务、礼貌待客, 提醒乘客下车时注意带齐随身物品;

(四)保持计价器准确有效,不得故意损坏、调改或使用失准的计价器;

(五)受租过程,应压下计价器行驶,并按乘客指定的到达地点以最便捷的路线运行;未经租用人同意,不得再揽他人同乘;要严格按计价器显示的金额收费,不得向乘客多收费;

(六)车内无客时,须显示空车待租标志,在不违反交通规则的前提下,做到扬手即停;遇到招拦停车后,一般不得拒载乘客;如有特殊情况需暂停营业时,应在车头挡风玻璃处显示“暂停载客”牌;

(七)不得雇用人员拉客,不得在交叉路口和设有禁停标志的地段停车上下客;

(八)保持车辆各种设施完好、技术状况良好、车容整洁。

第二十条 对违反规定的,依照《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交通管理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本规定,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者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潮州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潮州市出租小汽车客运管理规定》(潮府[1998]3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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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修订《国际收支统计之星评选办法》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修订《国际收支统计之星评选办法》的通知

汇综发[2012]153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进一步推进国际收支统计工作,表扬和鼓励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机构及金融机构优秀的国际收支统计工作人员,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和中国统计学会国际收支统计分会,结合近年国际收支统计之星评选经验和国际收支统计工作的发展,对《国际收支统计之星评选办法》进行了修订(见附件,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修改内容通知如下:

一、第一条与第二条之间增加一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根据对各分局国际收支业务的考核评价、各外汇指定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考核情况,按年度进行国际收支统计之星评选。国际收支统计之星评选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不收取任何费用。”

二、第三条修改为:“评选内容包括国际收支统计申报、银行结售汇统计、外汇形势分析和专题调研、抽样和问卷调查等国际收支工作相关内容。”

三、第七条修改为:“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先进单位评选标准包括: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际收支统计工作相关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国际收支统计相关内控制度。

(二)高度重视国际收支统计工作,在部门设置、人员配备等方面与承担的国际收支统计工作任务相适应。

(三)能够认真完成国际收支统计工作,数据变动率和差错率较低,并积极配合外汇局国际收支统计工作。

(四)认真开展国际收支统计培训和宣传,并积极开展数据自查和整改工作。

(五)开展国际收支相关工作满2年。

(六)在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中,国际收支工作成绩优秀,且近2年内未出现重大、恶意违规行为。如有国际收支重大、恶意违规行为并被处罚的,自当年起2年内不得参加评选。”

四、第八条、第九条合并修改为:“国际收支统计之星先进个人评选标准应包括:

(一)爱岗敬业,尽职尽责,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认真履行国际收支统计工作职责,自觉遵守国际收支统计有关制度和操作规范,在国际收支统计工作相关岗位上连续工作2年(含)以上。

(三)熟练掌握国际收支统计工作的各项法规、政策和操作规程,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较强的业务操作能力,并根据业务需要不断学习提高。

(四)能够深入开展国际收支和银行结售汇数据分析,及时发现数据异常情况,并及时反馈异常数据。

(五)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先进个人,应能及时、准确、全面地完成各项国际收支统计工作任务,耐心细致地解答相关人员的问题,具备较强的服务意识和业务创新意识;金融机构总部(总行)及其分支机构先进个人,应能够认真完成国际收支统计工作,并积极配合外汇局国际收支统计工作。”

五、第十条修改为:“年度先进单位的名额为100名,先进个人的名额为200名,各分局负责辖内候选名单的推选上报工作。

(一)评委会根据在评选周期内对各分局考核及各项工作的综合情况,确定36家分局的分类情况和各类分局可推荐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候选名额,以及可推荐自身为候选单位的分局名单。

第一步,评委会公布36家分局的分类情况:第一类分局中包含6家分局;第二类分局中包含15家分局;第三类分局中包含15家分局。

第二步,各分局按分类确定报送候选名单:第一类分局可推选4家候选单位以及8位候选个人;第二类分局可推选3家候选单位以及6位候选个人;第三类分局可推选2家候选单位以及4位候选个人。其中,各分局推荐上报的名单中外汇局、金融机构的大致比例为50:50(单位及个人名额分别计算,分局可视辖内实际情况微调)。

第一类6家分局以及第二、三类中进步最快的前三名分局可以推荐分局自身为候选单位。其他分局连续2年内同时达到以下标准的,评委会择优推荐其为候选单位:1.国际收支统计直接申报或银行结售汇统计数据未发生迟报、漏报;2.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数据差错率低于全国各分局平均差错率;3.贸易信贷抽样调查企业家数不低于规定数量,且未发生迟报和错报;4.报送外汇形势分析月报未发生迟报、漏报。

(二)收支司负责推荐1家直接向总局报送数据的银行总行作为候选单位,以及2位直接向总局报送数据的银行总行工作人员作为候选个人。

(三)评选工作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年度考核相结合,如发现有任何单位或个人弄虚作假,立即取消本年度评选资格。”

六、第十三条修改为:“公示结束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和分会对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表扬,分别授予‘国际收支统计之星—单位’和‘国际收支统计之星—个人’的荣誉称号。”

七、第十七条修改为:“本办法自2012年度起施行”。

《国际收支统计之星评选办法》根据上述内容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后重新公布。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国际收支统计之星评选办法> 的通知》(汇综发[2010]102号)废止。2012年统计之星评选工作按本《办法》执行。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可推荐名额及具体评选进度安排将由2012年度国际收支统计之星评选委员会另行通知。


联 系 人:洪敏

联系电话:010-68402549

传 真:010-68519211

电子邮箱:stat@bop.safe



附件:国际收支统计之星评选办法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2012年12月14日



附件1: 国际收支统计之星评选办法
http://www.safe.gov.cn/resources/image/828fa0004defbd0baf62af848dc99879/1356427926797.pdf?MOD=AJPERES&name=国际收支统计之星评选办法.pdf




附件
国际收支统计之星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推进国际收支统计工作,充分调动国际收支 统计人员的积极性,进一步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等有关规定, 结合国际收支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根据对各分局国际收
支业务的考核评价、各外汇指定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考核情况, 按年度进行国际收支统计之星评选。国际收支统计之星评选面向 基层和工作一线,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条 评选范围包括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先进单位评选 对象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金融机构总部(总行)及其分 支机构。先进个人评选对象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金融机 构总部(总行)及其分支机构从事国际收支统计及相关工作人员。
   第四条 评选内容包括国际收支统计申报、银行结售汇统计、 外汇形势分析和专题调研、抽样和问卷调查等国际收支工作相关 内容。
   第五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以下简称“收支司”) 与中国统计学会国际收支统计分会(以下简称“分会”)联合成 立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评
选工作。
   评委会由分管国际收支统计工作的局领导任顾问,收支司主 要负责人、分会会长任组长,收支司分管统计工作的副司长任副 组长,分会常务理事、分会秘书长、分会常务副秘书长、收支司 相关处处长和分会理事为组成成员。评委会办公室设在收支司, 负责具体实施评选工作。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各分 局”)应成立相应的评选领导小组。


第二章 评选原则与标准


第六条 评选原则如下:
(一)激励先进,兼顾全面。
   (二)以出色完成统计工作任务为主要依据,以推选上报的 先进经验和先进事迹为重要参考,参照年度考核标准进行全面考 评和综合平衡。
(三)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公平。
   第七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先进单位评选标准包括: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际收支统计各项规章制度,切实有效 加强对辖内金融机构的指导和管理。
   (二)高度重视国际收支统计工作,在部门设臵、人员配备 等方面与承担的国际收支统计工作相适应,并扎扎实实开展国际 收支统计宣传与培训。
   (三)能够及时、准确向上级局提供统计数据及关于辖内外 汇形势的分析报告。
(四)能够高质、高效完成上级局安排部署的各项统计工作及其它工作任务。
   (五)国际收支统计工作表现突出,在上级局考核评比中成 绩优异。
(六)评委会认为应该增加的其它事项。
   第八条 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先进单位评选标准包括: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际收支统计工作相关规章制度,建立 健全并严格执行国际收支统计相关内控制度。 (二)高度重视国际收支统计工作,在部门设臵、人员配备 等方面与承担的国际收支统计工作任务相适应。 (三)能够认真完成国际收支统计工作,数据变动率和差错 率较低,并积极配合外汇局国际收支统计工作。 (四)认真开展国际收支统计培训和宣传,并积极开展数据 自查和整改工作。
(五)开展国际收支相关工作满 2 年。
   (六)在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中,国际收支工作 成绩优秀,且近 2 年内未出现重大、恶意违规行为。如有国际收 支重大、恶意违规行为并被处罚的,自当年起 2 年内不得参加评 选。
   第九条 国际收支统计之星先进个人评选标准应包括: (一)爱岗敬业,尽职尽责,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认真履行国际收支统计工作职责,自觉遵守国际收支 统计有关制度和操作规范,在国际收支统计工作相关岗位上连续 工作 2 年(含)以上。
(三)熟练掌握国际收支统计工作的各项法规、政策和操作规程,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较强的业务操作能力,并根据业务 需要不断学习提高。
   (四)能够深入开展国际收支和银行结售汇数据分析,及时 发现数据异常情况,并及时反馈异常数据。
   (五)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先进个人,应能及时、准确、 全面地完成各项国际收支统计工作任务,耐心细致地解答相关人 员的问题,具备较强的服务意识和业务创新意识;金融机构总部 (总行)及其分支机构先进个人,应能够认真完成国际收支统计 工作,并积极配合外汇局国际收支统计工作。


第三章 评选组织与方式

   第十条 年度先进单位的名额为 100 名,先进个人的名额为 200 名,各分局负责辖内候选名单的推选上报工作。 (一)评委会根据在评选周期内对各分局考核及各项工作的 综合情况,确定 36 家分局的分类情况和各类分局可推荐的先进 单位和个人的候选名额,以及可推荐自身为候选单位的分局名单。 第一步,评委会公布 36 家分局的分类情况:第一类分局中 包含 6 家分局;第二类分局中包含 15 家分局;第三类分局中包 含 15 家分局。
   第二步,各分局按分类确定报送候选名单:第一类分局可推 选 4 家候选单位以及 8 位候选个人;第二类分局可推选 3 家候选 单位以及 6 位候选个人;第三类分局可推选 2 家候选单位以及 4
位候选个人。其中,各分局推荐上报的名单中外汇局、金融机构的大致比例为 50:50(单位及个人名额分别计算,分局可视辖 内实际情况微调。)
   第一类 6 家分局以及第二、三类中进步最快的前三名分局可 以推荐分局自身为候选单位。其他分局连续 2 年内同时达到以下 标准的,评委会择优推荐其为候选单位:1.国际收支统计直接申 报或银行结售汇统计数据未发生迟报、漏报;2.国际收支统计间 接申报数据差错率低于全国各分局平均差错率;3.贸易信贷抽样 调查企业家数不低于规定数量,且未发生迟报和错报;4.报送外 汇形势分析月报未发生迟报、漏报。
   (二)收支司负责推荐 1 家直接向总局报送数据的银行总行 作为候选单位,以及 2 位直接向总局报送数据的银行总行工作人 员作为候选个人。
   (三)评选工作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年度考核相结合,如发现 有任何单位或个人弄虚作假,立即取消本年度评选资格。 第十一条 评选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评选时段为上年度 12 月 1 日至本年度 11 月 30 日。各分局以评选标准为依据,对辖内 中心支局、支局和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进行初评,并于每年 12 月底前将本年辖内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候选名单上报评 委会。被推选单位和个人须认真填写《国际收支统计之星先进单 位推选表》(见附表 1)或《国际收支统计之星先进个人推选表》 (见附表 2)。
   第十二条 评委会按照评选标准对各分局推选的单位和个 人进行审核,并对拟表扬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名单在国家外汇
管理局和分会网站上公示十天。





第四章 表扬奖励

   第十三条 公示结束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和分会 对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表扬,分别授予“国际收支统计之星 —单位”和“国际收支统计之星—个人”的荣誉称号。
   第十四条 对于被评为国际收支统计之星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名单,收支司将择机在官方网站或其他公开媒体上予以公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各分局可参照本办法制定辖内评选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收支司与国际收支统计分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12 年度起施行。











附表 1:
国际收支统计之星先进单位推选表
                            ( )年度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机构名称 机构地址
 主要负责人 联系人






主要做法



 省(自治区、 直辖市、计划 单列市)分局、

外汇管理部推
选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附表 2:
国际收支统计之星先进个人推选表
                           ( )年度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姓 名 年 龄 民族
文化
政治面貌 职务
程度

所在部门


要 事 迹
所在 单位
推选 公章
意见 年 月 日
省(自治区、 直辖市、计划 单列市)分 局、外汇管理
  部 公章
推选意见 年 月 日







关于印发盘锦市对外经贸责任目标奖励兑现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盘锦市对外经贸责任目标奖励兑现办法的通知
盘政办发〔2004〕1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盘锦市对外经贸责任目标奖励兑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三月四日


盘锦市对外经贸责任目标奖励兑现办法

为充分调动各签状单位的积极性,确保全市外经贸目标任务的完成,特制定如下奖惩办法:

一、奖励指标

实际到位外资额;利用外资项目;海关统计外贸出口额。

二、奖励依据

以市政府同各单位签定的责任指标为标准。依据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按国家规定标准出具的《验资报告》;依据年度实际资金到位50万美元以上(含50万美元)的项目;依据海关统计外贸出口额。

三、奖励办法

(一)实际利用外资

1.超额奖。超基数100万美元以上奖励2万元人民币;200万美元以上奖励5万元人民币。对每超额完成一个项目奖励2万元人民币。

2.大项目奖。按国家新的统计口径,对当年度每实际到位800万美元以上(含800万美元)的项目奖励50万元人民币;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的项目奖励80万元人民币;2000万美元以上(含2000万美元)的项目奖励120万元人民币。

(二)外贸出口

对完成签状指标的单位,按实际出口额0.5%给予奖励。

对未完成当年责任指标和项目的单位,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年终由市外经贸局、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市财政局、市统计局等部门对各单位进行考核验收。

四、资金来源

市财政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对外经贸责任目标奖励的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