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科学技术进步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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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科学技术进步若干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大常委会


南宁市科学技术进步若干规定

(2004年3月5日南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4年7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分级负责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各级科技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科技进步工作进行宏观管理、组织协调和检查指导,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其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科技进步工作。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在科技发展规划、重大科技项目立项、科研攻关、科技创新、科技成果产业化等方面决策时,应当聘请有关专家进行咨询。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实行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科普工作联席会议每年应当召开两次以上,审议科普工作规划、计划,研究确定科普工作政策,协调本地区的科普工作。

第五条 县(区)、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推广农业科学技术的需要,设立农业技术服务机构。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建立各类专业技术协会,引导其发挥作用。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技示范工作,支持新技术、新品种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培养中青年科技人才,建立各层次科技人才队伍。各级财政每年应当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科技人才的培养。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引进和鼓励学有专长或拥有科技成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留学回国人员为本市工作。

第十条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将职务科技成果转让给他人的,应当从转让该项科技成果所取得的收益中,按不低于20%的比例,对直接完成该项科技成果的人员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科技经费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

市级每年用于新产品试制费、中间试验费、重大科研项目补助费(以下简称科技三项费用)必须达到当年本级财政预算支出的1.5%以上;县(区)科技三项费用不低于本级财政预算支出的1%。

乡(镇)人民政府每年的科技经费在本级财政预算支出中要达到1%以上。科技经费必须用于新技术、新品种的引进、示范、推广和科技培训等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按行政区域总人口每年人均不得少于0.25元安排科普专项经费,并逐年增加。科普专项经费用于开展科学技术普及工作。

第十二条 科技三项费用由同级科技行政部门管理;科普专项经费由同级科学技术协会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挪用、克扣和截留科技三项费用和科普专项经费。

第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项目立项、经费使用等方面,优先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良好市场前景的高新技术项目以及获得国家、自治区各类科技经费资助的高新技术项目。

第十四条 市、县(区)科技行政部门对到农村推广、转化科技成果的项目,应当优先支持立项。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科技风险投资专项资金,鼓励各种投资主体设立科技风险投资机构。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对在乡(镇)从事农业科技工作并取得突出成绩的科技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性法规对科学技术进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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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社区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社区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党中央、国务院对就业和再就业工作高度重视。最近,经国务院同意下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40号,以下简称《通知》),是当前进一步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指导性文件。贯彻落实好《通知》精神,充分发挥社区建设的作用,积极拓宽社区就业门路,引导和帮助更多的下岗失业人员在社区服务领域实现再就业,对于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解决当前突出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具有重要意义。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做好社区再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充分发挥民政部门推动社区建设的职能作用
  就业问题直接涉及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是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战略任务和政治任务。社区再就业是扩大就业和促进再就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社区再就业工作,有利于推动生产要素向服务业的合理流动和集中,加快社区服务业的发展;有利于进一步挖掘社区就业的潜力,扩大就业渠道;有利于开发社区公益性岗位,促进社区建设的深入发展。民政部门作为推动社区建设的职能部门和社区建设的牵头、协调部门,充分发挥社区建设的作用,进一步做好社区再就业工作,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承担着义不容辞的责任。
  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贯彻《通知》精神,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工作紧迫感,把做好社区再就业工作作为发挥“三个服务”作用、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一件大事来抓,切实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位置,纳入社区建设重要内容,加强领导,统筹安排,整体推进。要在党委、政府领导下,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与社区再就业工作相适应的社区管理机制,认真做好社区就业岗位开发、社区再就业服务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加快社区服务业的发展,推动社区再就业工作融入到社区,服务到社区,落实到社区,促进社区再就业工作与社区建设同步发展。

  二、加快发展社区服务,努力拓宽再就业渠道
  社区服务是社区建设重点发展的项目,在就业方面具有容量大、领域宽、用人广、用工灵活、择业便捷等优势,有着巨大的社区就业潜力。做好社区再就业工作,要紧紧抓住发展社区服务的关键环节,实现发展社区服务业与促进社区再就业工作的有效结合。
  (一)拓宽服务领域,扩大社区再就业渠道。社区服务要坚持网络化、产业化、社会化的发展方向,以最大限度地满足居民群众的需求为内容,依靠社会各方面力量,开展面向老年人、儿童、残疾人、社会贫困户、优抚对象的社会救助和福利服务,面向离退休人员、下岗失业人员和困难群体的社会保障社会化服务和再就业服务,面向社区单位的社会化服务,面向社区居民的便民利民服务。要不断拓宽社区服务领域,广泛开辟社区就业渠道,大力开发社会福利服务、家政服务、婚丧服务、卫生保健服务、文体健身服务、养老托幼服务、残疾人康复服务、修理服务等各项社区服务业的就业岗位,重点开发面向社区居民生活服务、机关企事业单位后勤保障服务和社区公共管理服务的就业岗位,满足社区居民多层次、多样化的需求,逐步建立起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社会共同参与,多种经济成分并存,服务门类齐全,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较高的社区服务体系,努力拓宽社区再就业渠道,使社区服务在改善居民生活、扩大就业机会等方面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二)大力开发社区公益性岗位,帮助就业困难群体实现再就业。要紧密联系企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和老城区加强物业管理的实际需求,依托街道和社区,组织下岗失业人员开发社区安全保卫、卫生清洁、公共环境绿化、公共设施维护、停车场管理等社区公益性岗位,引导和帮助更多的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实现再就业。当前,要重点做好社区为老公益性服务岗位的开发,按照企业离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发展要求,结合社区“星光计划”的实施,管理、利用好现有的老年人服务设施,组织下岗失业人员开发为社区老年人健身、娱乐、生活照料等公益性服务岗位。要特别注意把当前防治非典型肺炎与开发社区环境卫生、清洁消毒等社区公益性岗位结合起来,更多地开发适合就业困难对象的社区公益性岗位。社区居委会要摸清下岗失业人员特别是就业困难对象底数,提供专门的帮助和服务,凡是由政府投资形成的社区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切实帮扶一批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实现再就业。
  (三)大力创办社区服务实体,创新社区服务形式。要鼓励个体、私营、民营等企业及其他社会力量开办社区服务项目和社区服务实体,建立多渠道社区服务设施建设投入机制,加快社区服务产业化步伐,提高社区服务吸纳劳动就业的能力。要坚持“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通过投资入股、合作经营等形式,引进一批社区服务企业,培养一批社区服务明星,形成一批名牌企业。要鼓励和支持下岗失业人员创办各种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实体,实现下岗失业人员的自谋职业和再创业。
  (四)加快“便民”工程的研究和推广,推进社区服务信息化建设。要充分利用热线电话、呼叫求助系统和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加快社区智能服务网络平台的建设,逐步形成社区内社会福利服务、社会互助服务和市场有偿服务相结合的多类型、多层次、广覆盖的社区服务网络,不断提高社区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要通过社区服务网络建设,建立一支由专职、兼职和志愿者组成的素质较高的社区服务队伍,为社区居民提供更加优质、快捷和周到的服务,并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更多的再就业岗位。
  (五)全面落实优惠政策,促进社区服务和社区再就业工作。各地要以做好社区再就业工作为契机,加大工作力度,促进社区服务和社区再就业各项优惠政策的全面落实。要积极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各项政策措施,进一步挖掘社区服务业吸纳就业的潜力。要继续贯彻落实国家对发展社区服务的各项扶持政策,统筹规划,规范行业管理,加快社区服务业的发展。要全面检查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九部(委)《关于推动社区再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劳社部发〔2001〕7号)有关促进社区再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切实解决社区服务和社区再就业工作中的机构、人员和经费问题,保证社区再就业工作顺利进行。各级民政部门要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及时研究解决政策落实中的难点问题,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加快发展社区服务和促进社区再就业的配套办法,确保各项优惠政策执行到位,用好用足。

  三、强化社区再就业服务,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各地要根据实际,因地制宜,组织开展各项社区再就业服务,完善公共服务制度。要大力推广在同一场所开展各项社会福利、社会救助和就业信息服务的“一站式”服务,进一步提高社会化服务和管理水平。市、区、街道社区服务中心要发挥再就业培训和中介服务作用,努力开发有针对性的社区再就业培训项目和信息服务,增强就业培训和提供就业信息的实用性和有效性。社区居委会要利用自身直接面向居民、面向家庭、底数清、情况明的优势,建立以社区居委会为主导,以社区专职工作人员为骨干,以用人单位和下岗失业人员为服务对象的社区再就业工作机制,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及时、便捷和优质的就业服务。
  要进一步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城市贫困居民纳入保障范围,妥善解决下岗失业人员中特殊困难群体的实际问题。社区居委会要充分发挥联系居民、熟悉居民的优势,协助政府摸清困难群众特别是就业困难对象的真实情况,把所有符合条件的城市贫困人口都纳入“低保”范围,既要做到“应保尽保”,不留死角,避免“漏保”,又要做到实事求是,坚持原则,避免“错保”。要保证低保资金的足额发放,不断改善低保服务工作方式、方法,注意引导有劳动能力的享受低保人员,积极参加社区公益性劳动和就业培训活动。

  四、加强调查研究,不断提高社区再就业工作的水平
  各级民政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与时俱进,根据社区建设的发展变化,加强调查研究,不断分析新情况,研究新问题,总结新经验。要通过深入调研,帮助解决社区再就业工作的具体问题,总结推广社区居民群众创造的好经验、好办法,并使之上升为政策、法规,推动社区再就业工作的发展。要继续深化社区建设示范活动,把社区再就业工作作为重要的示范内容,抓紧抓实,抓出成效。要加强社区基础工作,努力构建城市基层管理、居民服务和社会工作的平台,为做好社区再就业工作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要加强组织协调,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主动与劳动保障、财政、税务、工商等有关部门沟通,参与社区再就业政策的研究制定,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抓好政策的贯彻落实。

  各地贯彻落实《通知》的有关情况及工作中的问题,望随时报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工作总结请于2003年12月底前报部。

民政部
二○○三年六月四日


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暂行规定

甘肃省金昌市人民政府


金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暂行规定



(1990年1月10日 全政发<1989>108号文件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形成社会各界共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各尽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局面,促进社会治安的逐步好转,根据省政府(85)130号文件精神和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应本着“非防群治”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动员和依靠全社会的力量,运用多种手段,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犯罪。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一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所有社会成员。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四条 市、县、区都要成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并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及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也要成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设立相应的办事机构。

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为同级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市、县(区)两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可抽调专职工作人员开展日常工作。

第五条 市、县(区)两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辖区内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定期分析研究辖区内的社会治安形势,制订治理对策、规划和措施,必要时可召开工作会议,或召集有关单位汇报情况;

二、指导并检查督促下一级的综合治理工作,帮助制订计划、措施,督促落实综合治理工作机构、人员、制度、计划和措施;

三、向有关部门提出对失职或出现刑事、治安案件和灾害事故的单位的有关领导人和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四、组织实施本规定,根据本规定制订必要的工作制度和工作职责;

五、县、区综合治理领导小组负责具体部署辖区内的综合治理工作,必要时可根据需要召开治安专题讲评会或现场会,通报治安情况,表扬鼓励先进,批评鞭策后进。

第六条 基层的综合治理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本单位的综合治理工作。

第三章 内部治安管理

第七条 单位内部的治安管理由本单位负责并与当地公安机关签订承包责任书。治安承包责任应层层分解,纳入精神文明建设目标管理和岗位责任,与生产、工作同布置、同检查、同评比、同奖罚。

第八条 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立保卫机构,按职工总数的千分之五配备保卫干部。小型企业和其他营业性单位、事业单位、学校及重要机关,也要配备专职或兼职保卫干部。

保卫机构的设立和撤销,保卫干部的配备和调整,应征得当地公安机关的同意,并报公安机关备案。

第九条 单位的内都治安管理职责是:

一、搞好单位内部的治安防范、安全防火和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特别要加强对现金、票证、机密文件、枪支弹药、贵重物品、危险物品的管理,严格领用、存放、出入库登记,实行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制;

二、建立健全治保、调解和帮教组织,充实人员,及时有效地开展工作,防止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的发生;

三、协助公安部门做好本单位职工、家属及暂住人口的治安管理,对其中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和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的犯罪分子以及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被告人进行监督、考察和教育;

四、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刑事、治安案件。保护好现场,协助侦破发生在本单位的刑事案件,查处本单位发生的治安案件;

五、积极参加和支持当地的治安联防工作;

六、查禁职工中的赌博、卖淫嫖娼、吸食贩卖毒品、传播淫秽物品等社会丑恶现象,预防和控制职工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条 对下列要害部门、部位,公安机关要提出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增设和加固安全防护设施和值班守护的具体要求,由管理单位组织落实:

一、存放货币、有价证券、文物、高档消费物资、贵重药材、贵重金属和其它贵重物品的库房和门市部;

二、存放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和枪支弹药的仓库,油库和资料室、档案室等要害部位;

三、机关、学校、集体宿舍和物资仓库;

四、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其他部门和部位。

第十一条 单位主要领导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治安管理工作,主要责任是:

一、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二、制订并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安全防范措施;

三、负责职工的普法教育、安全防范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政治思想教育;

四、建立促全保卫机构,严格对消防队、经济民警队等有关部门的管理,组织好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保卫人员的素质,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

五、随时了解掌握本单位治安情况,定期检查安全防范工作,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六、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的要求全面搞好内部治安管理工作,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十二条 各级公安机关要经常检查单位内部的安全保卫工作,发现漏洞或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直至责令其部分或全部停产(停业)整顿;必要时还可通知其主管部门采取措施。整改单位在向主管部门报告整改情况的同时,须同时报告公安机关。

第四章 公共场所和重点行业的治安管理

第十三条 影剧院、体育场、音乐茶座、大型商场、集贸市场、舞厅、公园、车站等公共场所,要建立治安室,制订治安管理制度,固定专人管理,发现违章或可疑人员,要及时查处或报告。公安机关要组织干警、联防队员巡逻,确保公共场所治安秩序正常。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和工商、城建等主管部门及用工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副业队、建筑队、运输队和流动、暂住人口,预防违法犯罪和治安问题发生。

第十五条 旅店业和废品收购点,必须依照有关规定营业,并自觉接受公安部门和联防人员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刻字、印刷、复印行业和闭路电视、录音、录相等文化市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批、备案,照章营业。

第五章 治安联防

第十七条 县、区及各企事业单位、机关、学校、人民团体,都要按照《金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治安联防的暂行规定》,开展多种形式的治安联防。

第六章 违法犯罪青少年的帮教和“两劳”人员的安置。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本着“预防为主,教育为本”的方针,成立帮教小组,采取有效措施帮助教育违法青少年。

第十九条 帮教工作要实行责任制,要因人施教,深入细致,注重效果。

第二十条 学校应把帮教违法学生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家长密切配合、耐心帮教失足学生,不要轻易开除,推向社会。

第二十一条 公安派出所要与有关部门紧密配合,控制治安危险分子,帮教劳改释放、解除劳教和少管的人员,并把此项工作列入目标管理,定期考核。

第二十二条 对已决定劳动教养或少管的违法青少年,有的可由家长或单位保回管教。

一、要求保回管教的,须经申请并交纳1000元至3000元的保证金,其中有职业者可由所在单位保回管教,无职业者由家长保回管教,单位担保。

二、担保对象在三年内无违法犯罪行为,保证金全部退回,重新违法犯罪的,保证金上缴国库,并对担保对象根据违法犯罪事实依法处理。

三、实行保回管教必须坚持“三保三不保”的原则,即偶犯保,惯犯不保,有管教条件的保,无管教条件的不保;居住本地的保,居住外地的不保。

四、对保回管教的管教对象,经办机关(县、区公安机关)应通知当地公安派出所和街道办事处,共同落实帮教措施。

第二十三条 运用多种途径安置劳改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就业。

一、原属职工的劳改释放人员,原则上由原单位给予安置,以解决其生活出路。

二、原系无业的劳改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劳动部门和家长所在单位应创造条件予以安置。

第七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可由上级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或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予以表扬,授予先进集体或记功。

一、切实贯彻本规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组织机构、人员、制度、措施落实,刑事、治安案件下降,降低职工犯罪,治安秩序良好的;

二、对职工进行法制教育,对违法犯罪人员进行帮教,取得显著成绩的;

三、及时发现并制止重大治安案件或灾害事故,使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生命免受重大损失的。

第二十五条 对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成绩优异、贡献突出的个人,有关部门或各级人民政府可予以表扬、奖励、晋级、记功或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或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管理权限予以通报批评、撤销“文明单位”、取消当年评选先进的资格、建议暂缓进等升级等处分,可并处罚款100元至1000元:

一、拒不执行本规定,不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或消极应付的;

二、因忽视安全保卫工作,发生重大火灾、爆炸事故、盗窃案件或其他恶性案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和经济损失的;

三、安全防范措施不落实,内部治安秩序混乱,职工违法犯罪活动突出的;

四、知情不举,包庇犯罪分子或对本单位发生的案件、事故隐瞒不报的;

五、对重大隐患,在有关单位提出意见后仍不整改的。

第二十七条 对在本章第二十六条所列事件中负有领导责任或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在安全保卫工作中严重失职或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人员,有关单位应根据情节予以批评教育、通报批评、降级、降职、开除、撤职等处分,可并处扣发一至三个月奖金,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职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受到公安机关处罚的,所在单位应参照本章第二十六条子以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县、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金昌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