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青团中央关于做好推荐中学优秀少先队员作团的发展对象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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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关于做好推荐中学优秀少先队员作团的发展对象工作的意见

共青团中央


共青团中央关于做好推荐中学优秀少先队员作团的发展对象工作的意见

(一九九四年九月五日)



  团十三大修改后的团章规定:“中学少先队组织可以推荐优秀少先队员作团的发展对象。”这是新形势下共青团赋予中学少先队组织的一项光荣任务,也是全团带队,充分发挥少先队作为共青团后备队作用的重要举措。为贯彻落实团章这一规定,做好推荐中学优秀少先队员作团的发展对象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积极开展推荐中学优秀少先队员作团的发展对象工作

  推荐中学优秀少先队员作团的发展对象,是切实加强中学发展团员工作,壮大团员队伍,培养造就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的需要,也是进一步活跃中学少先队工作,增强中学少先队组织吸引力、凝聚力的需要。中学少先队员正处于少年向青年过渡的时期,加入共青团是他们追求政治进步的目标。开展推荐中学优秀少先队员作团的发展对象工作,可以进一步激发广大中学少先队员的政治热情,满足他们的进步需求,激励他们刻苦学习,立志成才,健康成长。各级团队组织要从培养跨世纪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的战略高度出发,增强政治责任感,把推荐中学优秀少先队员作团的发展对象工作,作为加强中学团队建设的重要内容和团队衔接的基本手段,努力抓紧抓好。

  二、立足培养教育,努力提高中学少先队员的素质

  加强对少先队员的培养教育,提高中学少先队员的全面素质,是开展推荐中学优秀少先队员作团的发展对象工作的前提和基础。中学团队组织要把推荐中学优秀少先队员作团的发展对象工作的立足点放在对全体少先队员的培养教育上。要从中学少先队员的生理、心理特点出发,运用生动活泼、丰富多彩的形式,开展富有中学少先队特色的教育活动,对广大少先队员进行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护公共财物的教育。要在实施“跨世纪中国少年雏鹰行动”中,通过开展雏鹰奖章达标活动,全面提高中学少先队员的自学、自理、自护、自强、自律能力,把少先队员综合素质的培养贯穿在推荐中学优秀少先队员作团的发展对象工作中。要从初中一年级开始进行团章和团的基本知识教育,采取创办中学生团校和少先队中队成立团章学习小组等方法,帮助少先队员了解团的光荣历史和优良传统,进一步激发他们的进步热情,发展少先队员中要求人团的积极分子队伍,为开展推荐工作打好基础。

  对提出入团申请的少先队员,团队组织要给予热情关心和鼓励,按照团员的标准来培养教育他们。要落实培养联系人,吸收他们参加有关团的活动,给他们分配适当的社会工作,使他们在实践中受教育,起作用。要帮助他们进一步了解团的性质、任务、奋斗目标以及团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自觉用团员标准要求自己。

  中学生团校是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形式。中学团队组织要努力办好中学生团校,以中学生团校为主阵地开展团前教育。有条件的学校应吸收初一年级的优秀少先队员进入中学生团校学习。少先队向团组织推荐的优秀少先队员一般都应经过中学生团校的培训。

  三、建立推荐制度、保证推荐质量

  推荐中学优秀少先队员作团的发展对象工作应以少先队中队为单位进行。推荐步骤是:由少先队中队委员会讨论,提出推荐对象,报大队委员会;少先队大队委员会对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后,签署意见向团组织推荐。推荐对象所在班级或年级已建立团组织的,应向该团组织推荐;如尚未建立团组织,则应向学校团委(团总支)推荐,由学校团委(团总支)责成有关团支部做好培养考察和发展工作。今后,未满十四周岁的中学少先队员人团,必须经少先队组织推荐。

  学校团组织要重视少先队组织的推荐意见,及时进行讨论研究和考察。对于经少先队组织培养推荐和团组织考察已达到人团标准的优秀少先队员,可以在他们年满十三周岁未满十四周岁时,发展他们入团,按照团章和《发展团员工作细则(试行)》的规定,办理人团手续。少先队员入团后在年满十四周岁以前仍保留队籍。要通过开展推荐中学优秀少先队员作团的发展对象工作,力争在初中二年级建立起班级团支部。

  少先队组织推荐优秀少先队员作团的发展对象,要坚持发展团员标准,保证推荐质量。在推荐工作中,既要防止盲目追求数量,降格以求;又要避免片面强调质量,提出不切实际的高要求,将已达到入团标准的优秀少先队员拒之于团的大门之外。

  四、加强领导,保证推荐中学优秀少先队员作团的发展对象工作健康发展

  推荐中学优秀少先队员作团的发展对象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必须在团组织的领导和少先队辅导员的指导下进行。

  学校团组织要支持和帮助少先队组织开展推荐中学优秀少先队员作团的发展对象工作,并把这项工作作为加强学校团组织建设和德育教育的重要措施,认真做好。在制订发展团员工作计划时,要注意听取少先队组织的意见。要定期召开团队工作例会,通报交流情况,帮助和指导少先队组织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可以采用建立有团干部和少先队辅导员参加的初中少先队建团工作小组,选派优秀共青团员和团干部担任少先队建团辅导员等措施,具体指导少先队做好推荐工作,协助团阻织做好对推荐对象的培养考察工作。

  中学少先队组织要把开展推荐优秀少先队员作团的发展对象工作作为加强少先队建设,活跃少先队工作的有力措施。少先队辅导员要指导少先队在深入实施“雏鹰行动”中开展对少先队员的团前教育,帮助少先队组织正确把握人团标准,把好推荐质量关。

  各级团队领导机关要高度重视和认真部署推荐中学优秀少先队员作团的发展对象工作、搞好调查研究,总结成功经验,加强工作指导。要把推荐优秀少先队员作团的发展对象工作作为检查和考核中学团队工作的重要内容,推动和保证这一工作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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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延政办发〔2010〕17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延安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延安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扎实推进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确保三年内基本实现全市城乡居民适龄人员养老保险全覆盖的目标,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率先实现城乡统筹发展的实施意见》(延市发〔2010〕29号)和《延安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延政发〔2010〕1号)文件精神,制定我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考核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对各县区人民政府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在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具体考核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实施。

  

二、考核内容

  

  第四条 按照中、省和我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规定,目标考核工作以扩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的收缴、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为重点。具体考核内容如下:

  (一)养老保险扩面情况。本年度新增参保人数、新增缴费人数;本年度实际参保人数占应参保人数的比率(简称参保率)。

  (二)缴费情况。根据上年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缴纳情况,结合本年度扩面、全市人均纯收入增长、缴费人数的变动等因素,确定本年度缴费额与年度缴费人数的比值。

  (三)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情况。养老金是否足额按月发放。

  (四)财政资金配套情况。县区级财政应承担养老保险基金补贴部分的到位情况。

  (五)管理情况。保险工作管理服务情况;领取养老金资格核查情况。

  (六)各项政策、业务操作及规范管理的执行情况。

  (七)市委、市政府规定的其他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三、考核办法

  

  第五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考核工作采取平时考核与年底综合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具体考核办法如下:

  (一)平时考核。平时考核工作由市财政局、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处对各县区每月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情况进行收集、整理、审核、汇总,建立相应管理台账,并负责定期将有关情况报送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每季度对各县区完成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通报。

  (二)年终考核。年终综合考核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统一抽调人员,深入到县区、乡镇、村、户,采取听、查、问、访的形式,对各县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情况、缴费情况、养老保险金的发放情况和基金补贴情况进行全面核查,考核小组根据核查情况提出初步考核意见。

  (三)综合评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考核小组提出的初步意见,结合平时考核掌握的情况进行年度初评,初评结果报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进行最后综合评定。

  (四)评分标准。年度综合考核实行百分制评分标准,其中:领导重视8分,机构建设5分,宣传动员6分,参保缴费20分,待遇发放18分,基金管理18分,基础工作10分,统计工作8分,信息系统建设7分(具体评分标准见附表)。

  

四、奖惩办法

  

  第六条 对各县区完成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目标任务的综合考核结果纳入市政府对各县区总体目标任务考核内容。

  第七条 对年终总评前3名和单项工作完成情况成绩特别突出的,由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县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不得参加当年度目标考核的评优评先:

  (一)养老金不能按时足额发放;

  (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率低于80%;

  (三)县区级财政应承担基金补贴部分未能按规定到位;

  (四)未严格执行统一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造成基金流失等严重后果的;

  (五)引发集体上访、越级上访或其他恶性突发性事件的。

  

五、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从2010年12月1日起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延安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目标考核评分表

  

附件:
政办175附件



昆明市行政审批首席代表设立暂行办法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行政审批首席代表设立暂行办法》的通知

昆政通〔2004〕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
  《昆明市行政审批首席代表设立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请向市政府便民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

二○○四年四月八日

昆明市行政审批首席代表设立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革和优化我市行政审批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和质量,努力改善我市投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省、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市级各部门进入市政府便民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事项(涉及国家、省有明确规定,或报经市政府批准同意暂不委托首席代表负责审批的行政审批项目除外),由该部门(委托机关,下同)委派的首席代表(被委托人,下同)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本部门的名义履行行政审批职权。有关行政责任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由委托机关承担。
  第三条 涉及需报省级(含省级机关)以上部门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由首席代表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本部门的名义履行行政审批事项的初审职权。有关行政责任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由委托机关承担。
  第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政府便民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信息办、市监察局配合,组织并会同市级各部门共同实施。委托机关和首席代表依法对各自的行为负责。
  第五条 市级各部门应按要求,至少设立3名首席代表,并分别确定为A、B、C角。
  A角原则上由该部门分管领导(副局长或副主任)担任,按照本部门的委托权限,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日常管理和审批业务。
  B角或C角,原则上应派驻市政府便民服务中心相应窗口,在A角因为出差或其它事由离岗时,履行本办法规定的首席代表A角职责。
  首席代表根据各部门工作实际分别定期或不定期轮换。
  第六条 首席代表在本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涉及行政审批事项的有关工作接受市政府便民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组织和管理。
  第七条 首席代表对本部门委托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办理有关审批、发证等工作,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专用章(电子签章)的管理和使用。
  第八条 首席代表负责统一组织、协调、督促本部门驻市政府便民服务中心窗口和本部门各业务处室,开展各类行政审批事项的承办、督办、审批、反馈、执法检查等日常工作。
  第九条 对涉及国家、省有明确规定,或经市政府批准同意暂不委托首席代表审批的行政审批项目,由首席代表负责做好与有关审批责任人(或部门领导)的联络等工作,并统一组织、协调、督促市政府便民服务中心窗口和本部门有关业务处室,在规定时限内办结。
  第十条 对依法必须上报市政府、省政府和国家有关部门最终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由首席代表按照委托权限,负责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初审意见。
  第十一条 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和安排,首席代表在本部门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并实施涉及本部门行政审批项目的告知承诺、综合受理、“绿色通道”审批、电子化(网上)行政审批、政府信息公开等各项工作。
  第十二条 首席代表的选派条件
  (一)应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理论水平,具备较强业务工作能力,熟悉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有改革创新意识和开拓进取精神,熟悉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具体办理业务工作,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管理能力和灵活处理复杂事务的能力及相关工作经验。
  (二)派驻窗口的首席代表必须是国家公务员,同时还应该具备副主任科员或以上领导或非领导职务的任职经历。对首席代表的人选,市政府便民服务中心窗口的现任负责人具有同等条件的,应优先予以考虑。
  (三)应具有较强的文字写作能力,能够熟练操作计算机和应用昆明市电子化行政审批政务系统,能够组织开展行政审批事项的网上办理。
  (四)首席代表原则上应在市政府便民服务中心窗口办公。部分部门的首席代表经市政府便民服务领导小组同意可不在窗口办公。
  第十三条 首席代表实行委派制,由派出部门提出首席代表拟任人选,报市政府便民服务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由派出部门以下达行政委托决定书(详见附件)的形式委派。首席代表(包括A、B、C角)人员名单及其有效联系方式和轮换情况应及时抄送市政府便民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人事局备案。
  第十四条 派出部门因工作或其它原因需变更首席代表的,须报经市政府便民服务领导小组同意。
  第十五条 各部门的行政审批首席代表,应当作为本派出部门选拔任用后备干部的优先推荐人选。
  第十六条 市监察部门负责对本暂行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首席代表的工作进行行政效能监察,对推行工作不力的,按照《昆明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追究部门领导和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 市监察部门和各行政审批部门应加强对首席代表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对首席代表涉及违规审批、越权审批,以及失职、渎职、不作为等行为的,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涉及触犯有关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对不能按照本暂行办法的基本要求履行首席代表职责,或在工作中严重违反有关规定,不能胜任首席代表工作的,由市政府便民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市政府便民服务领导小组同意后,由原派出部门另行委派。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4年5月1日起实施。附件:
  首席代表行政委托决定书(样式)昆明市XX(委办局)行政委托决定书
按照《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行政审批首席代表设立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昆明市××(委办局)特委托驻市政府便民服务中心首席代表(被委托人姓名)对以下行政审批事项,在本委托决定书委托权限范围内,以本委托机关的名义,履行相关行政职权,有关行政责任由本委托机关承担。现将委      
  托行政事项及权限范围决定如下:
  委托行政审批事项权限范围办理时限(工作日)
  委托机关(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