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办法(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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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办法(已废止)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办法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1990年11月3日青海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第二十条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牧民委员会都是村、牧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进行自治活动(本办法以下条款中凡有村民委员会的均包括牧民委员会)。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在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支持和帮助下进行活动,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历史习惯、经济情况,按照便于群众自治、利于发展生产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建制应保持稳定,个别需要调整的,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或户的代表组成。
第六条 村民会议在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原则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情况的报告;
(二)讨论决定本村经济、文化、教育和其他公共建设事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选举、撤换和补选村民委员会的成员;
(四)改变或撤销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五)制定和修订村规民约;
(六)讨论决定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村民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二次,大村或居住分散的村可以分片召集。如果村民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村民或户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村民会议。
村民会议的决定,必须经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过半数通过,或经户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召集和主持村民会议;
(二)向村民会议提出本村经济、文化、教育和其他公共建设事业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报告工作;
(三)执行村民会议的决定、决议和村规民约,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四)兴办和管理本村农田水利、山林草原、人畜饮水、交通设施、文化教育、社会福利、环境卫生等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教育村民爱护公共财物,保护军事、邮电、电力、水利设施、测量标志、文物、古迹、珍稀野生动物等;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草原、矿山等自然资源,保护和
改善生态环境;
(五)依法调解民间纠纷,增进村民团结、民族团结、家庭和睦,代表本村参与处理与邻村的各种纠纷,促进村际团结;

(六)管理本村的社会治安,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和生活秩序;
(七)管理本村财务,筹集建设资金和公共事务、公益事业所需经费,并负责安排使用;
(八)支持和组织村民发展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合作经济组织。尊重和维护合作经济组织和村民的合法权益,做好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
(九)教育和推动村民依法履行义务教育、计划生育、服兵役、优待烈军属、供养“五保户”、纳税等义务,教育和督促村民完成国家的各项任务;
(十)加强对村民的政治思想教育,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普及文化科学知识,组织健康的文化娱乐和体育活动。教育村民尊老爱幼、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扶贫济困、团结互助、移风易俗,树立社会主义新风尚。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组成人数,由村民会议根据本村实际情况,在三至七人的幅度内确定。村民委员会中应有妇女成员,多民族居住的村,应有人口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一般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村民不便集中的村,也可由户代表选举产生。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在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由村选举领导小组主持进行。
第十二条 本村年满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候选人,由村民或户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提名,或者由村民小组会议提名推荐。
第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一般实行差额选举;根据候选人提名、酝酿的情况,也可以实行等额选举。实行差额选举的,正式候选人应当比应选人数多一至二人。
第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或村民会议同意的其他方式进行。选举可以召开村民大会,也可以按村民小组分片进行;年老、病残行动不便的村民,可以委托他人投票。
第十六条 全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或户代表过半数参加的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全体村民或全村户代表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获得全体村民和全户代表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名额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选举结果当场公布,并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受村民的监督。村民会议过半数通过有权撤换村民委员会的成员。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得有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户代表联名提出,方可列入村民会议议程。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时,由村民会议补选。村民委员会主任出缺,可由副主任或其他委员代理,直至新的主任选出。
第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向本村村民会议提出辞职,但必须经村民会议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 对于破坏选举或妨碍村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处罚,直至报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县、自治县、市、市辖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和本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地区的选举办法。
第二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分别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的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数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有关工作。
村民委员会下属各委员会的成员,由新产生的村民委员会提名,村民会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村民小组。村民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
第二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委员会下属组织的成员不脱离生产,应给予适当的固定补贴或误工补贴。补贴的具体标准,由村民会议根据本村的经济情况和各成员的工作量、工作实绩讨论确定;补助经费可以从集体提留或其他收入中开支;也可以采取其他经村民会议同意的办法
解决。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和本办法的实施,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民政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青海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1990年12月1日起施行。



199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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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农民工技能培训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农民工技能培训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7年3月20日)
深财社〔2007〕1号

  为加强农民工技能培训补贴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达2006年就业补助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财社〔2006〕21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府〔2006〕7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深圳市农民工技能培训补贴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农民工技能培训补贴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达2006年就业补助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财社〔2006〕21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府〔2006〕7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民工技能培训补贴仅限于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持有非深圳市公安部门签发的农业户籍身份证、在本市就业并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持有深圳社会保险卡的农民工,凡20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自愿参加符合本办法规定技能培训的均可享受技能培训补贴。
  技能培训包括参加企业组织的上岗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技能等级培训和培训机构组织的技能等级培训、专项技能培训(模块)以及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技能竞赛。
  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等级培训、专项技能培训(模块)、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技能竞赛的工种应符合市农民工技能培训办公室公布的职业工种目录。
  第四条 技能培训补贴的原则:
  (一)公平享受。农民工在规定的年度期限中只可享受一次技能培训补贴;
  (二)分类管理。根据农民工技能培训的不同等级制定不同的补贴标准,等级越高补贴越多;
  (三)量化考核。对于由单位组织的各类农民工技能培训将根据评分标准进行量化考核,考评分越高补贴越多,高分先补;
  (四)预算总控。根据国家下达的农民工技能培训计划和经费预算安排,实行总额管理,超支不补。
  第五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的职责:
  (一)编制全市农民工的培训计划和资金预算;
  (二)负责农民工技能培训的组织和宣传工作;
  (三)负责监督检查相关单位开展农民工技能培训工作;
  (四)负责农民工申请技能培训补贴的资料审核和按规定程序向企业(单位)和个人支付补贴;
  (五)开展技能培训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绩效评估。
  第六条 区劳动保障部门的职责:
  (一)负责在所属辖区内农民工技能培训的组织和宣传工作;
  (二)负责对所属辖区相关单位开展农民工技能培训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对所属辖区农民工申请技能培训补贴资料的初步审核与补贴资金的结算。
  第七条 市财政部门的职责:
  (一)负责会同市劳动保障部门制定农民工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办法;
  (二)负责技能培训预算安排;
  (三)负责技能培训补贴资金财政专户管理和资金调拨。

第二章 补贴范围

  第八条 经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下列企业所组织的本企业员工技能培训,其农民工可享受技能培训补贴:
  (一)享受政府直通车服务的企业;
  (二)政府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三)政府、总工会、总商会三方认定的劳动关系和谐企业;
  (四)合法纳税的机械、服装、钟表、家具、印刷包装、黄金珠宝、建筑、汽车维修行业企业;
  (五)三星级以上的酒店和上一个纳税年度内缴纳的税额达300万元以上的商品零售企业;
  (六)落实政府劳务扶贫、劳务协作的企业。
  上述企业本年度需按规定承担了培训费用,无欠薪记录,依法与所申报的农民工签订了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并缴纳了社会保险。
  第九条 已取得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行政许可的下列职业培训机构,开展技能等级培训、专项技能培训(模块)的,其农民工学员可享受技能培训补贴:
  (一)深圳市职工教育和职业培训协会评估认定的A级职业培训中心;
  (二)深圳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
  (三)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再就业培训基地。
  第十条 农民工参加市、区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相应等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者,可享受农民工技能培训补贴。
  第十一条 农民工参加下列任何一项职业技能竞赛的,可享受农民工技能培训补贴:
  (一)市职工运动会技能竞赛项目;
  (二)市、区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竞赛项目;
  (三)市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组织的,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可并纳入核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范围的职业技能竞赛项目;
  (四)代表市、区参加省部级以上职业技能竞赛项目。

第三章 补贴程序

  第十二条 符合第八条规定的企业为农民工申请技能培训补贴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企业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工商营业执照》、其他政府职能部门颁发的相关证书、税务部门的纳税证明、培训方案、农民工名单到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农民工培训办公室初审;
  (二)企业按照审定的培训计划、培训方案对农民工进行技能培训,培训结束后,由企业自行组织相应的技能考核和对合格者颁发合格证;
  (三)企业通过劳动保障部门网站填写《农民工申请培训补贴支付登记表》,并携带农民工本人签字享受培训补贴的名单、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农民工身份证复印件、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代农民工向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农民工培训办公室申请结算培训补贴费用;
  (四)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农民工培训办公室审核有关资料,评估量化指标,符合补贴条件的,将培训补贴费用通过银行汇入企业的账户。
  第十三条 符合第九条规定的培训机构为农民工申请技能等级培训、专项技能培训(模块)补贴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培训机构凭市、区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办学许可证》和其他相关证书到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农民工培训办公室备案;
  (二)农民工持本人身份证到认定的培训机构报名参加技能等级培训或专项技能培训(模块),并全额预交培训费用;
  (三)培训机构按审定的教学计划自主开展农民工技能等级培训、专项技能培训(模块);
  (四)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相应等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模块考试合格证书后,培训机构通过劳动保障部门的网站填写《农民工申请培训补贴支付登记表》,并持农民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模块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农民工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银行存折复印件,代农民工到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农民工培训办公室申请结算培训补贴费用;
  (五)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农民工培训办公室审核有关资料,评估量化指标,对符合补贴条件的,将培训补贴费用直接汇入农民工个人银行账户。
  第十四条 符合第十条规定的农民工申请培训补贴,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农民工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卡及银行存折复印件,到所参加实操考核的鉴定所申请技能培训补贴;
  (二)职业技能鉴定所通过劳动保障部门的网站填写《农民工申请培训补贴支付登记表》,并携带农民工身份证复印件、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及银行存折复印件,代农民工向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农民工培训办公室申请技能培训补贴;
  (三)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农民工培训办公室审核有关资料,评估量化指标,对符合补贴条件的,将补贴培训费用汇入农民工个人银行账户。
  第十五条 符合第十一条规定的农民工申请技能培训补贴,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农民工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劳动合同或社会保险卡原件和复印件及银行存折复印件,到职业技能竞赛主办单位申请技能培训补贴;
  (二)职业技能竞赛主办单位通过劳动保障部门的网站填写《农民工申请培训补贴登记表》,并持农民工身份证复印件、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代农民工到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农民工技能培训办公室申请技能培训补贴;
  (三)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农民工培训办公室审核有关资料,评估量化指标,对符合补贴条件的,将培训补贴费用汇入农民工个人银行账户。

第四章 补贴评分标准

  第十六条 符合第八条规定的企业为农民工申请技能培训补贴的,按以下评分标准进行评估:
  (一)享受政府直通车服务的企业分值为1.5分;
  (二)政府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分值为1.5分;
  (三)政府、总工会、总商会三方认定的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分值为2分;
  (四)合法纳税并在上一个纳税年度内缴纳的税额达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企业分值为1.5分;
  (五)合法纳税并在上一个纳税年度内缴纳的税额达300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上的企业分值为0.5分;
  (六)落实政府劳务扶贫、劳务协作的企业分值为1分;
  (七)企业承担的培训费用占总培训费用的50%以上的分值为2分,49—40%的分值为1.5分,39—30%的为1分,29—10%的为0.5分。
  第十七条 符合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农民工申请技能培训补贴的,按以下评分标准进行评估:
  (一)取得市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国家一、二、三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分值为2分;
  (二)取得市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国家四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分值为1.5分;
  (三)取得市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国家五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分值为1分;
  (四)取得专项技能证书的分值为0.5分;
  (五)签订二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分值为1.5分;
  (六)签订一年劳动合同的分值为1分;
  (七)参加深圳社会保险满二年及以上的分值为1.5分;
  (八)参加深圳社会保险满一年的分值为1分。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八条 参加技能培训的农民工应通过组织开展技能培训活动的企业、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所、技能竞赛主办单位代其申请技能培训补贴。
  第十九条 企业开展农民工上岗技能培训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应制定相应的培训教学计划(开展农民工技能等级培训,应按国家职业标准制定相应的培训教学计划)、培训方案(含教材、师资、教学时数、考核标准和方法等)以及培训成本预算等,报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农民工技能培训办公室备案。
  农民工技能培训结束后,企业应组织其参加相关岗位技能考核,合格者由企业颁发岗位技能合格证书。
  第二十条 培训机构开展农民工技能等级培训、专项技能培训(模块),应按国家职业标准制定相应的培训教学计划、培训方案(含教材、师资、教学时数等)以及培训成本预算等,报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农民工技能培训办公室备案。
  培训机构应严格按照教学计划和课时要求,保质保量地完成培训任务,不得将培训项目转让其他机构实施培训。
  第二十一条 上述企业、培训机构、鉴定机构、技能竞赛主办单位,应于2006年12月31日前完成农民工技能培训工作,并按规定程序向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农民工培训办公室代农民工申请培训补贴。
  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农民工培训办公室应组织相关专家或通过管理系统,分别对各区、各类申报材料进行评分,并将评分结果在劳动保障部门的网站上予以公布,同时按评分分数从最高分开始发放补贴,至补贴经费发完为止。
  第二十二条 开展农民工技能培训的单位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申报资料的准确性、真实性及实施效果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农民工培训办公室应当对相关企业、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所、技能竞赛组织单位所开展的农民工技能培训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申请单位须按规定如实报送有关材料,不得以弄虚作假手段骗取、套现补贴资金。违反规定的,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收回其补贴资金,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相应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07年12月31日止。

  附件:1.2006年深圳市农民工技能等级培训补贴职业工种目录
  2.2006年深圳市农民工技能培训补贴标准

  附件1
2006年深圳市农民工技能等级培训
补贴职业工种目录
(共84个)

  激光加工设备操作工、激光加工设备安装维修工、钳工、车工、铣工、磨工、电工、电焊工、加工中心操作工、数控铣床操作工、数控车床操作工、数控机床维修工、冲压模具工、电火花机操作工、线切割机操作工、电工仪表修理工、液压气动控制工、制冷工设备维修、电子工程计算机辅助设计员、服装工艺师、服装纸样设计师、服装设计员、助理服装设计师、服装设计师、钟装配工、手表装配工、钟表维修工、展示工程技术师、木工、建筑油漆工、防水工、测量放线工、管道工、电梯安装维修工、装饰美工、建筑装饰装修幕墙安装工、建筑装饰装修幕墙制作工、室内装饰设计员、装饰镶贴工、装饰涂裱工、精细木工、手工木工、厂内机动车驾驶员、塑料注塑工、汽车驾驶员A、汽车维修工、汽车维修电工、汽车维修漆工、汽车维修钣金工、平版晒版工、平版印刷工、包装设计绘图员、电子图像处理工、文图制作工、电脑照排工、钻石检验员、宝玉石检验员、玉宝石鉴别工、首饰制作工、用户通讯终端维修员、移动电话机维修员、广告设计师、电脑美工、卡通动画师、影视后期制作师、化学检验工、食品检验工(糖果糕点)、食品检验工(乳及乳制品)、食品检验工(白酒果酒黄酒)、食品检验工(啤酒)、微生物检定工、无线电调试工、电子仪表检定修理工、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程控交换机调试工、中式烹调师、西式烹调师、中式面点师、西式面点师、餐厅服务员、商品营业员、商品保鲜员、前厅服务员、客房服务员。
(备注:以上工种不含企业自主培训工种)

  附件2
2006年深圳市农民工技能培训补贴标准
项目
标准(元)
技术等级 技能培训 技能鉴定 技能竞赛 总量控制
(万人)
上岗技能培训 100 - - 5
岗位技能提升培训 200 - - 6.35
初级工 300 200 100 2
中级工 400 300 200 2
高级工 500 400 300 0.2
技师及以上(含模块) 800 700 500 0.05

  说明:总量控制只是一个指导性指标,市劳动保障部门农民工技能培训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并及时予以公布。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四川省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政府、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德阳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六届七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八日 

   

德阳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补助资金

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政府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投融资政策与服务若干意见》(川府函[2008]336号)、《德阳市委、市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德委发[2011]8号)精神,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市政府决定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为规范补助资金运作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助资金的来源为市级财政预算安排、所支持的创业投资机构回收的资金、社会捐赠的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引导创业投资机构向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以及鼓励引导创业投资机构、银行和担保机构等向科技型中小企业积极开展投融资服务;资助创业服务机构的创业服务活动;资助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项目。

第四条 补助资金按照项目选择市场化、资金使用公共化、提供服务专业化的原则运作。

第五条 补助资金的补助方式为风险投资补助、投资保障、科技贷款贴息和贷款担保费补助、创业服务补助、创业项目资助。

第六条 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和知识产权局共同管理。

第二章 支持对象

第七条 补助资金的支持对象为:

(一)在本市境内从事创业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以下统称创业投资机构);

(二)在本市境内登记注册并从事创业服务活动的创业服务机构;

(三)来本市创办企业的国内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项目;

(四)在本市境内登记注册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创业投资企业,是指具有融资和投资功能,主要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公司制企业或有限合伙制企业。申请补助资金支持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二)实收资本(或出资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出资人首期出资在15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承诺在注册后5年内总出资额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所有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出资;

(三)有明确的投资领域,并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累计2500万元以上;

(四)有至少3名具备5年以上风险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

(五)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

(六)严格执行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七)不投资于流动性证券、期货、房地产业以及国家政策限制类行业。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是指由职业投资管理人组建的为投资者提供投资管理服务的公司制企业或有限合伙制企业。申请补助资金支持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一)、第(四)、第(五)、第(六)项条件;

(二)实收资本(或出资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管理的创业资本在2500万元人民币以上。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创业服务机构,是指以提高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为宗旨的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科技服务机构。申请补助资金支持的创业服务机构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本市企业或事业法人资格;

(二)管理规范,服务功能强,具备为企业提供资金、信息、咨询、市场、培训、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多方面服务的能力;

(三)正在服务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数量应不低于3家(以签订的《服务协议为准》)。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项目,是指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创新创业项目。申请补助资金支持的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境内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符合德阳市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相关政策;

(三)项目须符合我市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的非上市公司(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指成立期限在5年以内的非上市公司)。申请补助资金支持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在30%以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在10%以上;每年用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的经费占销售额的3%以上。

(三)企业规模执行国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第三章 风险补助

第十三条 风险补助是指补助资金对已投资于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业投资机构予以一定的补助。

第十四条 创业投资机构在完成投资后,可以申请风险补助。

第十五条 补助资金按照最高不超过创业投资机构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风险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风险补助金用于弥补创业投资损失。

第四章 投资保障

第十六条 投资保障是指创业投资机构将正在进行高新技术研发、有投资潜力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确定为“辅导企业”并实施投资后,补助资金对“辅导企业”进行补助。

第十七条 创业投资机构实施投资后,创业投资机构与“辅导企业”可以共同申请投资补助。补助资金可以根据情况,给予“辅导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投资后补助。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辅导企业”高新技术产品产业化的费用支出。

第十八条 其经费使用参照“德阳市重点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第五章 科技贷款贴息

第十九条 科技贷款贴息是指补助资金对取得银行科技项目贷款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一定的利息补贴。

第二十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与银行签订科技项目贷款合同后,可以申请科技贷款贴息。

第二十一条 科技贷款贴息按照最高不超过科技型中小企业实际付息额的50%,同一项目贴息时间不超过3年,贴息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科技贷款贴息用于补助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利息支出。

第六章 贷款担保费补助

第二十二条 贷款担保费补助是指补助资金对通过担保取得银行科技项目贷款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一定的担保费补助。

第二十三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担保取得银行科技项目贷款后,可以申请贷款担保费补助。

第二十四条 补助资金按照最高不超过担保费50%给予贷款担保费补助,贷款担保费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七章 创业服务补助

第二十五条 创业服务补助是指补助资金对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提供服务的创业服务机构给予一定的补助。

第二十六条 补助资金按照创业服务机构开展创业服务活动所需经费给予一定的补助,创业服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40万。

第八章 创业项目资助

第二十七条 创业项目资助是指补助资金对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项目给予一定的资助。

第二十八条 补助资金按照实施的创新创业项目给予一定的资助,创业项目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

第二十九条 其经费使用参照“德阳市重点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第九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条 市财政局、市科技和知识产权局共同履行下列职责:

(一)联合发布补助资金年度申报指南,提出支持重点及申报要求;

(二)共同对申请补助资金的项目进行初审;

(三)共同制订补助资金项目评审规程;

(四)共同研究确定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补助资金评委会,对补助资金项目进行评审;

(五)共同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

(六)根据补助资金评委评审意见及实地考察情况,共同研究审定所要支持的项目及金额;

第三十一条 市财政局负责补助资金的拨付,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也可委托审计部门或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市科技和知识产权局负责受理申请补助资金的项目,负责管理、监督和检查补助资金支持项目的实施情况,对获得补助资金支持的项目情况进行评价。

第三十二条 补助资金评委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评审标准和评审规程公开、公平、公正地对补助资金项目进行评审。

(二)为补助资金提供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

(三)严格遵守补助资金评审工作纪律,不得向外界泄露评审情况;

第三十三条 经评审支持的项目,在科技和知识产权局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1周,对公示中发现问题的项目,补助资金不予支持。

第三十四条 对于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补助资金,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科技和知识产权局将会同市财政局予以停拨经费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以终止项目。对于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补助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科技和知识产权局、财政局取消该项目单位今后三年内申请补助资金的资格。同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有效期暂定三年。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和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