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江西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0 19:53:58   浏览:895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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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江西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江西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7年3月24日   证监发字[1997]111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

  江西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筹)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已经

我会证监发字[1997]110号文批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6]169和423 号文

的有关要求,组织好此次股票发行工作。本次发行要先验资后配号,对申购资金到

位情况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

按企业存款利率计息(3天)部分归发行公司所有, 其余部分存入交易所设置的专

户。发行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请将发行申购、 冻结资金和认购中签明细的磁盘报

送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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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2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2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2011〕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为便于各地区、各部门及早合理安排节假日旅游、交通运输、生产经营等有关工作,经国务院批准,现将2012年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放假调休日期的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元旦:2012年1月1日至3日放假调休,共3天。2011年12月31日(星期六)上班。
  二、春节:1月22日至28日放假调休,共7天。1月21日(星期六)、1月29日(星期日)上班。
  三、清明节:4月2日至4日放假调休,共3天。3月31日(星期六)、4月1日(星期日)上班。
  四、劳动节:4月29日至5月1日放假调休,共3天。4月28日(星期六)上班。
  五、端午节:6月22日至24日放假公休,共3天。
  六、中秋节、国庆节:9月30日至10月7日放假调休,共8天。9月29日(星期六)上班。
  节假日期间,各地区、各部门要妥善安排好值班和安全、保卫等工作,遇有重大突发事件发生,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置,确保人民群众祥和平安度过节日假期。
                            国务院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关于印发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鼓励担保机构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鼓励担保机构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武政〔2010〕4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经研究,现将《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鼓励担保机构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0年八月十一日




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鼓励担保机构从事

融资性担保业务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企业担保融资,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144号)、《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意见》(鄂发〔2010〕4号)及《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力推进武汉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决定》(武发〔2010〕4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鼓励的融资性担保业务是指由担保机构为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企业进行的融资性担保业务:
  (一)注册地址、税务关系在示范区,产业类型符合示范区产业发展导向,技术含量高或发展前景好的企业;
  (二)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在3亿元以下。
  上述融资性担保业务应当由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签订合作协议的担保机构(以下简称合作担保机构)承担,双方权利及义务由合作协议约定。
  第三条 合作担保机构应当实行快捷担保审批程序,执行2%以内的综合担保费率(含担保费率、评审费率及其他费用)。
  第四条 管委会根据合作担保机构提供的融资性担保业务规模,按每年新增担保额的0.5%的比例计算,给予合作担保机构担保补贴,每家合作担保机构每年担保补贴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当年实际担保期限不足12个月的担保额,按照实际担保期限换算成12个月后的额度计入当年应补贴担保总额。合作担保机构为示范区企业信托计划和企业债券提供的担保,其担保金额可纳入当年补贴担保总额中。
  第五条 融资性担保业务发生代偿时,合作担保机构应当在有效诉讼时效内采取一切必要的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对逾期贷款进行催收,在采取上述手段后仍无力追回损失并能提供有力证据的,可根据管委会的有关规定向管委会申请损失补偿。
  对于贷款企业提供法定担保物作反担保的融资性担保业务,其补偿比例不高于实际发生损失的本金部分的20%,且单笔补偿不超过500万元;
  对于合作担保机构为贷款企业提供的信用担保业务,其补偿比例不高于合作担保机构实际发生损失的本金部分的30%,且单笔补偿不超过500万元。贷款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企业股权、个人信用等非实物资产及非银行票据作为反担保物的融资性担保业务,可参照信用担保的方式给予合作担保机构补偿。
  第六条 合作担保机构按年度就实际新增担保贷款累计金额,向管委会提交担保补贴支持资金申请报告及企业担保贷款明细表。
  第七条 管委会收到担保补贴申请材料并审核完毕后,将担保补贴资金拨付给合作担保机构。
  第八条 合作担保机构在申请担保补贴时弄虚作假的,由管委会责令其退回相应补贴款,同时取消其合作担保机构资格。
  第九条 本办法由管委会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至2012年12月31日止。试行期满后管委会可根据具体情况延长试行时间或进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