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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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


巴政发[2005]57号

关于印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5年5月16日自
治州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
真遵照执行。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
二○○五年六月三日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促进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制度化、
规范化、法制化,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政府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
政府组织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
则》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务
院、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
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
努力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
主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建立以依法行政和取信于民、
服务社会为主要内容的政府信用系统,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
正透明、廉洁高效的管理体制,建设法治、服务、透明政府。

三、自治州人民政府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依法行
使行政职权。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在自治州人民政府领导下,依照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行使职权,各司其职,
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要进一步转变
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能,相
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落实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四、自治州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
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
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自治州党委的领导和自治州人
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虚心听取自治州政协、民主党派、群
众团体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
府的作用。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五、自治州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州长、副州长、秘书长、
州长科技助理、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
六、自治州人民政府实行州长负责制。州长主持领导自治州人民
政府的全盘工作。常务副州长协助州长主持政府的日常工作,副州长
协助州长工作。州长外出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主持政府工
作。秘书长、州长科技助理、委员会主任、局长在州长领导下开展工
作,对州长负责。

七、自治州州长召集和主持自治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
和县市长会议。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自治州人
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自治州副州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州长委托负责其
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及时向州长
汇报。涉及政府全局性的重要工作和重大问题由集体讨论决定。

九、自治州人民政府秘书长在州长的领导下,协助州长、副州长
处理政府的日常工作。州长科技助理协助州长、副州长负责分管的工
作。

十、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定期向自治州
人民政府报告主要工作进展情况。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州长请示、汇报。
需要向党委、人大反映和汇报的,由政府向党委、人大汇报(紧急情
况除外)。

十一、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自治州人民政府的各项工作决定、
规定和指示,认真完成自治州人民政府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受自治
州人民政府委托,按人大议题,代表自治州人民政府向自治州人大常
委会报告工作。

自治州审计局在自治州州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
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二、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
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三、按照国家、自治区宏观经济调控的要求,主要运用经济、
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
结构,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和区域经济合作,实现经济增长、增加就业、
稳定物价。

十四、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
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
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
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五、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政策和相关地方性
法规、政府规章,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
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加强城乡基层群
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
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
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十六、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
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
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
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七、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
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
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八、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改革开放的政策措
施、社会管理事务、自治法规议案等重大决策,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常
务会议决定。

十九、各部门提请自治州人民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
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
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有关县市的,应事
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
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自治州人民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
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政府专家顾问团及专家
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一、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自治州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
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
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二、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
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
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三、自治州人民政府根据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适时提出制定、修改和废止自治法规的议案,确保自治法规议案的质
量。

二十四、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和国务
院、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以及国家、自治区的
方针政策;符合自治州自治法规、决定、命令。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
权范围内的事项,应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发布决定和命令,或制定规范
性文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备案,由自治州
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定期向自治州人民政府报告。

二十五、提请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自治法规议案由自治州人
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

二十六、严格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
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构的职责和权限,相对集中行政
处罚权,推进综合执法试点。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
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加强行政监督

二十七、自治州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
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接受自治州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
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八、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
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
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自治州人民政府报告。

二十九、加强行政系统的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审查备
案制度和行政复议法,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
和自治法规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
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县、市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
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自治州人民政府领导同
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和处理重要的群众来信来访,对自治州
领导批示要求办理的信访件,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处理并上报结果。

三十一、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
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
处和整改并向自治州人民政府报告。要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及时发布
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
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

第七章 工作安排布局

三十二、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
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
出调整。

三十三、自治州人民政府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确定需要讨论
的自治法规议案、自治州人民政府召开的全州性会议和制发的公文等
事项,形成自治州人民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下发执行。

三十四、各县市、各部门要认真落实自治州人民政府年度工作安
排布局,并在年中和年末向自治州人民政府报告执行情况。自治州人
民政府适时作出通报。

第八章 会议制度

三十五、自治州人民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市长会议
制度。

三十六、自治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自治州州长、副州长,政府
秘书长、州长科技助理、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组成,由州长或州
长委托常务副州长召集和主持。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 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及自治州党
委的重要决定、指示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决定和部署自治州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通报区内外重大事件和全州政治经济社会形势;

(四)讨论其他需要自治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
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七、自治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自治州州长、副州长,政府
秘书长、州长科技助理组成,由州长或州长委托常务副州长召集和主
持。出席常务会议人员占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半数以上方可召开。常务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 政府及自治州党
委的重要决定、指示;分析研究全州经济发展形势,制定有关政策措
施;

(三)讨论决定向自治区人民政府、 自治州党委的重要报告、请
示;

(四)讨论决定提交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

(五)讨论通过按照法律规定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重
大问题;

(六)讨论研究提交自治州人代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讨论
决定提交自治州人代会审议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 及财政预
算、决算报告;

(七)听取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和县市人民政府的
工作汇报,研究决定所请示的重大事项;

(八)研究决定政府人事任免事项。

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两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
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八、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的议题,由州长确定。会议的
组织工作由自治州人民政府秘书长负责,会议纪要由州长或委托常务
副州长签发。

三十九、自治州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全体会议、常务会议,
应向州长或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的常务副州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
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四十、自治州副州长、政府秘书长受州长委托或按照分工召开专
题会议,研究、协调和处理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中的一些专门问题。
会议纪要由州长签发,州长外出时委托常务副州长签发。州长科技助
理、副秘书长受州长、副州长委托召开会议形成的纪要,由委托的领
导同志审核,州长签发,州长外出时委托常务副州长签发。

四十一、自治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
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自治州人民政府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审定,
如有需要报州长审定。

四十二、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召开的会议,按议题内容,一般由分管
的副州长参加,也可责成主管部门的负责同志(政府组成人员)代表自
治州人民政府参加。

四十三、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全州性会议,要减少数量,
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原则上一个部门召开全州性会议一年不超过一次。
由部门组织在我州召开的全区性、区域性行业会议,必须报经自治州人
民政府审批。

四十四、各部门召开的业务工作会议,一般不邀请各县市人民政
府负责人参加。自治州综合经济部门召开的全州性工作会议,如确需
邀请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同志参加,须报州长批准,州长外出时报常
务副州长批准。

四十五、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会议要压缩会议时间,
精减会议人员,不得在高级宾馆和风景名胜区开会。在不需要保密的
情况下,要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高效、节俭的会议形式
召开。

第九章 公文审批

四十六、自治州人民政府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公
文和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报送自治州人民政府审
批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自治州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

四十七、各部门和各县市报送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自
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照领导同志分工和办文的有关规定呈批。自治
州领导同志批示件的传输、办理和保管,要认真执行有关规定,严格
履行文件登记手续。

四十八、自治州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向自治州人大及其
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由州长签署。

四十九、以自治州人民政府名义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文件
和下发的重要公文,由州长签发,州长外出时委托常务副州长签发。

以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自治州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批
示办理的,由秘书长审核签发;属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职权范围内
的发文,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各部门要求自治州人民
政府办公室转发的,经州长或常务副州长同意后由自治州人民政府秘
书长审核签发。

自治州人民政府及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
外,应及时公布。

五十、各部门和县市人民政府报送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
必须由部门、县市的主要负责同志签发。除自治州人民政府领导同志
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自治州人民
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五十一、各部门报送自治州人民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之间如
有分歧意见时,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要主动与协办部门主要负责
同志协商,不得把未经认真研究、协商的问题上交自治州人民政府,
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经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与协办部门协商,
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
报自治州人民政府,由分管副州长或委托分管副秘书长进行协调处理。

五十二、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部门职权
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行文,不得要求自治州人民政
府或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要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
办理的效率。


第十章 公务活动制度和作风纪律

五十三、自治州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
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
丰富新经验。自治州人民政府通过举办讲座等方式,组织学习经济、
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自治州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
门负责人参加,一般两个月安排一次。

五十四、自治州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考察调研,了解
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
化接待,轻车简从;不准地方负责人到机场、车站及辖区分界处迎送,
不要陪餐;不吃请,不收礼。

五十五、除自治州党委、自治州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以
外,自治州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出席各部门、各单位安排的接见、照
相、颁奖、剪彩、首发首映式等事务性活动。各部门召开的年度工作
会议,自治州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原则上不参加,因特殊情况确需参加
的,报州长批准,州长外出时报常务副州长批准。

五十六、自治州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为部门的工作会议签发贺信、
贺电,不题词、题名。

五十七、自治区各部门及各地州(市)政府来巴州考察、洽谈工
作,自治州人民政府一般按照对应原则接待,具体活动日程、陪同人
员及迎送事宜,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统一安排,报州长批准。

五十八、自治州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内事活动的新闻报道要严格按
照自治州党委、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五十九、自治州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自治区、自
治州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带头廉洁自律,做到廉政、勤政。要严格
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六十、自治州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自治州人民政府的
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自治州人民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
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自治州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六十一、自治州副州长、自治州人民政府秘书长、州长科技助理
到州外考察、学习、出差和休假,必须事先报告州长,由自治州人民
政府办公室通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其他领导同志。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到州外出差或因其他原因离开巴州外出,要向
自治州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报告,并报州长批准。外出期间,要及时向
政府主要领导汇报情况。

六十二、外宾来巴州访问的会见事宜由接待单位提出,由自治州
外办审核提出安排意见,报自治州人民政府秘书长批准。重要外宾的
会见事宜,报州长批准。自治州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国(境)考察学
习按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各部门负责同志出国(境)考察学习经外
办审核后,报州长批准。回国后要及时销假并上报学习考察报告。

六十三、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
为,增强服务观念,认真履行职责,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
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
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
请,不得接受县、市和基层的送礼和宴请;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
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
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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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关于对日出口冻鸡二氯二甲吡啶酚检验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关于对日出口冻鸡二氯二甲吡啶酚检验的通知

            (一九九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经多次反复验证已完成对日出口冻鸡二氯二甲吡啶酚的检验方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此方法检验放行出口。

  检验取样:按1990年11月15日北京外贸、商检紧急会议商定的办法进行取样,即以生产日作批,每批不得少于一个样品,每个样品由相当于5-10只鸡的不同部位的肉组成。

  在恢复出口检验时:(一)对一九九0年十二月底前生产的库存产品,暂不检验出口;(二)对出口货源要做到心中有数,在加强对养鸡场饲养用药、停药期的监督管理的基础上,对新加工生产的出口冻鸡肉经严格检验,合格后放行出口。

  关于今年1-3月份日本厚生省重点监测的药残,望各局加紧方式验证,争取早日实施出口检验。

 

附件:      鸡肉组织中二氯二甲吡淀酚残留量测定方法

 

  1.适用范围

  本方法适用于鸡肉组织中二氯二甲吡淀酚残留量的测定

  2.方法原理

  用甲醇提取鸡肉组织中的二氯二甲吡淀酚,提取液过滤后,经氧化铝、阴离子交换柱净化。洗脱液用重氮甲烷甲基化,生成的二氯二甲吡淀甲醚(3.5-二氯4-甲氧基-2.6-二甲基吡淀)用电子捕获气相色谱法测定。与标准比较,求出其含量。适用浓度为:鸡肉中0.01ppm以上。

  3.试剂

  3.1 甲醇:优级纯

  3.2 苯:分析纯(重蒸馏)

  3.3 1N NaOH水溶液

  3.4 2.4-二硝基氯苯(内标物):优级纯

  3.5 提取用苯:浓度为0.05g/ml的2.4-二硝基氯苯的苯溶液。

  3.6 助滤剂:用甲醇清洗,风干。

  3.7 氧化铝:层析用,中性,100-200目

  3.8 阴离子交换树脂:Dawex1-X8100-200目cl型或等效品

  3.9 5%醋酸甲醇溶液:将25ml冰醋酸加到475ml甲醇中

  3.10 无水硫酸纳:分析纯600℃灼烧4小时后置于干燥器中备用

  3.11 重氮甲烷溶液:将装有氢氧化钾水溶液(浓度:0.6g/ml)10ml,乙醇35ml及乙醚10ml的混合液的双口蒸馏瓶置于磁力搅拌器加热板上的水浴中,水温70℃,将搅拌子放入瓶中,接上滴液漏斗和高效冷凝器,冷凝器后串连有两个125ml的烧瓶。在第二个烧瓶中放在10ml乙醚,且入口应插到乙醚液面以下。在冰水浴中冷却进两个接收瓶。边用磁力搅拌器搅拌边从滴液漏斗中滴加N-甲基-N-硝基-P-甲苯磺胺乙醚溶液(21.5g/140ml),滴完全部溶液的时间控制在20min以上。当蒸馏液呈淡黄色时,停止蒸馏。将两个接收瓶中的液体合并,在70℃水浴上再蒸馏,其蒸馏液作为重氮甲烷溶液。此液密闭置于冰箱中保存,保存期为一个月。

  3.12 二氯二甲吡淀酚标准溶液

  3.12.1 二氯二甲吡淀酚标准贮备液-100ug/ml:精确称取二氯二甲吡淀酚分析用标准品100mg,用磁力搅拌器搅拌溶解于甲醇(2-3小时),定容至1000ml。

  3.12.2 中间标准溶液(Ⅰ)-10ug/ml用移液管移取二氯二甲吡淀酚标准贮备液10ml于100ml容量瓶中,用甲醇稀释至刻度。

  3.12.3 中间标准溶液(Ⅱ)-1g/ml用移液管移取中间标准溶液(Ⅰ)10ml放入100ml容量瓶中,用甲醇稀释至刻度。

  3.12.4 工作溶液-0.1ug/ml:用移液管移取中间标准液(Ⅱ)10ml放入100ml容量瓶入,用甲醇稀释至刻度。

  4.仪器

  4.1 均质器

  4.2 试管:13×100mm旋盖式耐压性试管,盖内衬硅胶垫

  4.3 离心管:10×100mm带盖

  4.4 旋转蒸发器:带抽真空装置和恒温水浴锅

  4.5 氧化铝柱:称取6g氧化铝,装入内径为10mm的层析柱内

  4.6 阴离子交换柱:将阴离子交换树脂伴以去离子水装入内径10mm的玻璃层析柱内,高度为1cm。注入1N NaOH水溶液100ml洗柱,然后用去离子水洗至中性。流速2ml/min,

  注入0.5M CHCOONa水溶液100ml洗柱,用去离子水洗至中性后(流速2ml/min)注入80%

  甲醇50ml。放出甲醇至液面,略高于树指层。

  4.7 气相色谱仪带电子捕获检测器

  4.7.1 色谱分析条件

  4.7.1.1 温度:柱箱:160℃

                进样品:220℃

                检测器:240℃

  4.7.1.2 载气:高纯氮,流速:65ml/min

  4.7.2 色谱柱:玻璃柱3.2mm×2m

  固定相为20%DC-200涂于Gas Chrom Q载体(60-80目)。使用前于200℃活化24小时以上。

  5.操作方法

  5.1 试样分析

  5.1.1 提取

  取经搅碎的鸡肉试样20g(精确至0.1g)于均质杯中,加入甲醇50ml和助滤剂3g,高速均质3mim,在布氏漏斗上敷上2g助滤剂。抽滤经均质的样液,用40ml甲醇分2-3次洗涤均质杯并移入布氏漏斗中,将滤液并入100ml溶量瓶中,用甲醇定容至刻度。

  5.1.2 净化

  用移液管移取上述滤液20ml注入氧化铝柱并用10ml甲醇冲洗,将流出液移入阴离子交换柱,以1ml/min的速度流出,用10ml甲醇冲洗柱内壁,弃去流出液。用20ml5%醋酸的甲醇 分两次洗脱二氯二甲吡淀酚,以1ml/min的速度流出,流出液接收于25ml的溶量瓶内,用甲醇定容至刻度。

  5.1.3 甲基化

  用移液管移取上述洗脱液1ml于带旋盖的试管内,试管在旋转蒸发器上(水浴温度为55℃)真空蒸干(可通微弱空气流)。取出试管加入0.2ml80%,甲醇,微热使残渣溶解。冷至室温,加重氮甲烷溶液1ml拧紧旋盖使试管密封。于70℃水浴中加热5-10min,加热时水浴液面应和反应液面相齐。取出试管冷却至室温,拧去旋盖,将试管固定在70℃水浴中,仅使试管圆形底部接触水面,加热2-3分钟,缓缓地蒸除醚液。加入0.1mlN NaOH溶液,5ml水和1.0ml提取用苯。盖好试管,用力摇动混合1min,离心3min。

  将上层苯液转移至另一干燥的离心管中,加少量无水硫酸纳,振摇1min,离心1min。

  5.1.4 色谱测定

  取上述离心的苯溶液4μl注入气相色谱仪。测出二氯二甲吡淀甲醚峰高与内

标峰高的比值,由标准曲线推算出苯提取液中二氯二甲吡淀酚的浓度μg/ml。

  5.2 标准曲线的绘制

  分别取二氯二甲吡淀酚测定用标准溶液0.1,0.2,0.4,0.8,1.0,2.0ml于试管中,以下按5、1、3进行甲基化(不加1N NaOH溶液),进样4μl进行色谱测定。根据所求得的色谱峰与内标峰的峰高比对应溶液的浓度μg/ml绘制标准曲线。

  5.3 回收系数R

  准确称取20.0g不含二氯二甲吡淀酚且经搅碎后的鸡肉组织,分别加入相当于0.0,0.1或0.5ppm的二氯二甲吡淀酚中间标准溶液(Ⅱ)分别0.0,2.0或10.0ml。按5.1操作且计算出平均回收系数:

    由标准曲线查得的ppm值

  R=------------

      加入的ppm值

  5.4 结果计算

                   6.25(G-G′)

  动物组织中的二氯二甲吡淀酚ppm=----------式中:G=由标

                       R

准曲线查得样品中二氯二甲吡啶酚的g/ml值;

  G′=由标准曲线查得空白中二氯二甲吡淀酚的g/ml值。

  R=回收系数,6.25=换算系数

  5.5 补充说明

  5.5.1 若无内标物或内标峰受杂质峰影响时,可用苯提取二氯二甲吡淀甲醚,用外标法定量。

  5.5.2 样液测定时,应穿插注入相近浓度经甲基化的标准溶液,以校正标准曲线。

  5.5.3 每批阴离子交换树脂使用前,应先做其洗脱曲线,并根据情况适当调节树脂用量和洗脱液体积。

  5.5.4 所用水为去离子水

  5.5.5 所用容器首先用1:1监酸浸泡0.5h然后用肥皂水洗涤,再用去离水冲净。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村委会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村委会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三府〔2010〕117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村委会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10年8月19日五届市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一日





三亚市村委会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村委会档案的规范化管理,防止村级档案史料毁失,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海南省行政村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档案局、民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村委会档案,是指村委会在其政治、经济、文教卫生、科学技术及村民重大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集体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实物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市、镇档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各村委会档案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 村委会档案以村为单位集中统一管理,确保档案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五条 村级档案工作应在村党支部、村委会领导下,由村文书具体负责收集管理本村各类档案,从事档案管理工作的村文书一般应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经过档案业务知识培训。

  第二章 收集与整理

  第六条 村委会应当建立文件材料收集、整理、归档制度,凡是反映本村工作、生产经营以及其他具有查考价值的各种文件材料,均应交给村文书集中整理,归档保存,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已有。

  第七条 村委会所形成的全部档案作为一个全宗管理。全宗名称由镇和村委会名称组成。各村的全宗号由市档案管理机构确定。

  第八条 文书档案按年度、保管期限分类整理,于次年六月底前完成归档任务,归档范围为:

  (一)村级组织建设: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共青团、妇联、民兵等组织在换届选举、组织建设、工作会议、组织活动、工作请示、报告等各项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及组织名册、人员登记表等。

  (二)村民自治:村民会议记录;村民代表会议文件材料;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三)村级事务管理:村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村委会基本情况、农民家庭情况调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生产、计划生育、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社会保障、人口统计、户籍管理、村务公开、优抚救济、民事调解、防疫、抗灾救灾、老龄、低保、五保、退耕还林、征地拆迁、农民就业、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农村人力资源开发、农民工权益保障等村委会事务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四)村级资产债务管理:村委会财务会计材料;村集体土地征用、租赁合同及相关文件;土地、房屋、山林、池塘、滩涂、渔港码头等集体资源分配承包合同、方案、台帐、表册等资料;村集体资产、债务、权益分配等材料;村债务清理化解、农村合作基金等材料。

  (五)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村农业生产规划、实施方案;农村经济收益分配、林业、畜牧、水产品统计;农产品生产、销售活动;林牧渔种养殖业、产业经营;现代农业、特色农业、农业科技等材料。

  (六)基础设施建设:村级道路、电视、水库、池塘、渔港码头等公用设施和大型工程建设文件材料;农业生产发展重点工程项目文件材料;中心村集体规划和村级学校、卫生站、办公楼等村委会集体房屋建设文件材料;村容整治、文明生态村建设文件材料等。

  (七)村办企业事业单位管理:村办集体企业文件材料、企业利润上缴分配等文件材料;村级幼儿园、学校等机构管理文件材料。

  (八)村级文化建设:村委会文化活动设施设备材料;村级图书、资料、信息、网络等文化资源建设材料;文明村组、文明家庭建设材料;村级文艺团体、民间艺人、民俗民乐、地方戏曲或曲艺资料;村规民约;家谱族谱;村委会组织重大文化活动;农村历史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记录、保护与开发文件材料等。

  (九)村级历史沿革:村行政区划调整、名称变更、撤并文件材料;村历史沿革、大事记、村史材料;村历史名人、文化名人、历任领导人文件材料;村重要史实、重大事件记录材料。

  (十)上级机关文件:上级机关对本村制发的文件材料;需要本村执行的普发性文件材料。

  第九条 电子声像实物档案按载体形式分别整理保存,归档范围为:

  (一)村委会重要活动,重大事件等方面形成的照片、录音带、录像带等。

  (二)农业生产科技信息活动中形成的电子光盘、移动硬盘等。

  (三)各种奖状、奖杯、奖牌、锦旗、证书、印章等有纪念意义和凭证性的实物等。

  第十条 归档文件材料应遵循各自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文件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分不同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各类档案的保管期限,由市档案局另行制定。

  第三章 保管与利用

  第十一条 村委会应加强档案管理基础设施建设,配备必备的档案装具,保证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十二条 村委会应当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档案移交的规定,定期向镇综合档案室移交档案。

  第十三条 村委会应建立健全档案保管、鉴定、销毁、利用、登记等各项制度。

  第十四条 工农业生产中属于保密和控制使用的新工艺、新材料、名优特产品生产配方等档案,应按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档案管理人员不得擅自提供和泄露其内容。

  第十五条 鼓励村民将个人珍藏的历代各种史志、圣旨、诏书、嘉奖令、家史、家谱、族谱及国家领导人和著名人物的手迹、手搞、信札、日记、照片等档案资料,向市档案馆、镇综合档案室捐赠或寄存。

  第十六条 村委会档案的提供利用,要以维护村集体和村民个人利益为原则,在保证档案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多种形式满足本村村民对档案信息的需求。

  第十七条 村民捐赠或寄存的档案资料,捐赠或寄存者可优先无偿利用。其他单位和个人利用村民个人寄存的档案资料,须经寄存者同意。

  第十八条 村委会应按照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定期对档案进行鉴定。档案鉴定工作,由村民委员会主任、档案管理人员及有关专业人员负责,对经鉴定需要销毁的档案,应编制销毁清册,报镇政府批准后,由2名以上人员监销。

  第十九条 档案人员(村文书)工作变动时,应在村民委员会主任的监督下,办理档案交接手续,确保档案安全。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条 对执行本规定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档案局或镇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档案管理和提供利用做出贡献的;

  (二)重要或珍贵的档案资料捐赠给国家或集体的;

  (三)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第二十一条 村委会要防止档案损毁丢失,严禁出卖、涂改、伪造档案。对发生上述情况的,要及时上报市档案局查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城镇居民委员会的档案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在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