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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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甘政办发〔2004〕69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陇南行署,省政府各部门:

  《甘肃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四年六月一日

           甘肃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4〕2号)和《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省委发 〔2004〕12号)精神,设置甘肃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简称省人口委)。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是省政府主管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的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继续承担原甘肃省计划生育委员会的职责。

  (二)加强人口发展战略研究, 综合协调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三)增加人口和育龄妇女信息化管理和服务体系建设,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救助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的工作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研究拟订全省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组织起草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甘肃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协助有关部门拟订相关的社会经济政策,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工作;促进生殖健康产业发展;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

  (二)根据省委、省政府确定的经济发展目标,拟订全省人口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全省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抽样调查; 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分析研究,组织计划生育抽样调查;拟订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并对执行情况考核和评估;参与全省人口统计数据的分析研究。

  (四)负责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协调,充分发挥非政府组织在推进人口事业发展方面的作用,促进人口问题的综合治理;负责推进信息化管理和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建立有利于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救助机制和保障制度。

  (五)拟订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规划,组织开展全民性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与党校、教育部门共同做好人口理论研究与教育工作。

  (六)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制定优生优育、生殖保健服务和出生缺陷干预、避孕节育、优质服务、妇女生殖道感染干预工程的规划与规范;与有关部门共同作好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协助卫生部门做好艾滋病的防治、宣传咨询、安全套的发放、筛查等工作;对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技术和药具发放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及相关产品广告的审批工作,协助药监部门做好计划生育药具和性保健品市场的监管工作。

  (七)编报省级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避孕节育技术服务免费经费和基本建设支出的预、决算及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管理直属事业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

  (八)组织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研究的总体规划;加强人口规模、趋势、素质、结构等人口和计划生育重大问题的战略性、前瞻性研究。

  (九)负责计生系统医、护、药、技、中医、生殖保健咨询等专业继续教育,职称评定工作。拟订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负责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国际援助项目。

  (十一)负责指导人口和计划生育社会团体的工作。

  (十二)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设8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挂人事处牌子)

  组织协调人口和计划生育重大问题的调研工作;负责起草综合性文件、报告;协助委领导组织机关工作;负责对口支援的联系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文电处理、秘书事务、档案资料、电子政务,机关信息化建设、信访、督办以及后勤、保卫等行政管理工作。

  拟订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干部队伍建设规划;拟定人口和计划生育专业教育、国家公务员培训及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计划;负责计生系统医、护、药、检、中医、咨询等专业职称评定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委员会机关和委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工资、外事及离退休干部职工的管理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研究起草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地方性法规规章、法律解释、部门规范性文件草案;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计划生育系统行政许可方面的工作;指导少数民族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的制定工作;协调有关部门拟订有利于计划生育的相关经济政策,建立和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奖励与社会保障制度;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咨询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工作;负责计划生育“三结合”工作,以及扶贫与计划生育相结合工作;负责《生育保健服务证》的发放工作。

  (三)发展规划处

  编制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事业发展规划等;研究提出全省未来人口发展战略,组织对人口规模、趋势、素质、结构等人口和计划生育重大问题的战略性、前瞻性研究;拟订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并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负责统计人口和计划生育相关数据;组织实施计划生育抽样调查;指导、管理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信息化建设。

  (四)宣传教育处

  拟订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规划,组织开展全民性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指导各级党政的人口理论学习和各类学校人口理论课开设工作;指导媒体办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栏目;负责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的组织协调,培养和树立先进典型,引导群众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规范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品的管理,负责全省计划生育对外宣传和重要新闻的发布、报道工作。

  (五)科学技术处

  负责全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综合管理、科学研究,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制定优生优育、生殖保健服务和出生缺陷干预、避孕节育、优质服务、妇女生殖道感染干预工程的规划与规范;负责全省市州地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资格的审批及颁证工作;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技术合格证的发放工作;负责计划生育科技成果和新技术的推广工作;拟订全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规范与技术规范;拟订生殖保健服务的规划与规范;拟订配合卫生部门共同做好提高出生人口素质、艾滋病防治工作的规划;对计划生育药具发放进行指导和监督;对全省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并发症、后遗症、病残儿医学鉴定的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负责国际援助项目的指导落实工作;会同人事部门做好本系统技术职称评审的组织工作。

  (六)财务处

  编制计划生育事业费、专项经费的年度和中长期需求计划;编报省级计划生育事业费、专项经费的预决算;负责全省计划生育服务网络基本建设规划的拟订和省级投入经费的安排;编制并组织实施系统内政府采购计划;对省级补助地方的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避孕药具专项经费使用情况、社会抚养费和行政事业性经费收支两条线的管理以及避孕药具的管理和发放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机关及事业单位的财务及国有资产的管理及内部审计工作。

  (七)综合协调处(挂甘肃省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

  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或联络员会议;负责制定和督促落实相关部门目标责任书和计划生育领导成员单位职责; 负责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法定职责;负责研究有关部门的职能、政策和可用于计划生育的资源,协调有关部门和非政府组织,出台和落实有利于计划生育的政策、措施;负责救助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项目落实工作;负责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

  (八)流动人口管理处

  负责城市社区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负责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与相关省市逐步建立信息公告、数据共享、协作协管制度;拟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制度规范体制;负责全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的检查考核工作;负责流动人口信息化管理工作;负责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下发工作;组织对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中新情况、新问题的调查研究。
机关党委、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44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纪检组长1名;处级领导职数19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处级纪检员1名)。非领导职务职数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保留单列编制1名。

  保留机关后勤事业编制9名。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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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城市喷泉管理办法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人民政府令
(第80号)


  《济南市城市喷泉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济南市市长 谢玉堂
                                 一九九四年十月十九日

济南市城市喷泉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喷泉的管理,提高喷泉景观效果,美化城市环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市区内城市喷泉工程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喷泉系指:本市道路两侧、公共场所、旅游景点和居住区的绿地内建设的人工喷泉(以下称公共场所的喷泉),以及单位院内的人工喷泉。

  第四条 济南市园林管理局是本市城市喷泉的主管部门,各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喷泉的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 鼓励各单位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建设城市喷泉,增加泉城景观。

  第六条 城市喷泉的规划建设应当坚持高标准、高质量的原则,突出泉城特色,喷泉周围要合理配置植物,并与环境相协调。

  第七条 公共场所的喷泉,由区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按照城市规划,统一组织建设。区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应将喷泉设计方案报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

  单位院内的喷泉设计方案,由单位报所在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核,经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

  第八条 公共场所的喷泉的喷涌时间在每周六、日和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及全市性重大活动期间,遵守下列规定:

  (一)春、秋季节为上午9时至晚19时;

  (二)夏季为上午9时至晚21时。

  在上款规定时间内,可以适当间隔喷涌。其余时间可自行确定喷涌时间。

  单位院内喷泉的喷涌时间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第九条 对城市喷泉应当本着“谁建设,谁管理”的原则,按照以下规定进行管理:

  (一)实行专人负责,确保喷泉设施完好无损;

  (二)定期换水,保持水体清洁,使泉池内无污物、无异味;

  (三)保持泉池周围花草树木生长茂盛。

  第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给予批评、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向泉池内乱扔果皮、纸屑等污物者,处以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二)在喷泉设施及附属建筑物上乱涂、乱画或张贴广告者,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三)损坏喷泉设施、照明、青响设备以及周围绿地的,处以损失金额一至二倍的罚款。

  第十一条 损坏喷泉设施,扰乱城市喷泉周围公共秩序,触犯治安处罚有关规定者,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执行罚款,必须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罚款收入须全部缴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济南市园林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做好煤矿安全监察罚没收入管理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财政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做好煤矿安全监察罚没收入管理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财建(2001)3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
办事处,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为了更好地贯彻《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296号)精神,规范煤矿安全监察罚款收入管理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有关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关于发布〈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的通知》〔(86)财预字第228号〕、《关于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规定》(中办发〔1993〕19号)、《关于下达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995〕27号)、《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235号)、《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9〕87号)、《关于印发〈罚款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998〕201号)、《关于代收罚款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9〕533号)、《关于印发〈当场处罚罚款票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预〔2000〕4号)等文件规定,各司其职,做好罚款收入的开单、代收、缴库、报查工作。
二、罚款收入通过“其他罚没收入”科目就地缴入国库,其中: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直属中央管理的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江西、河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新疆、安徽、甘肃、江苏、宁夏等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执罚收入的50%上缴中央金库,50%上缴地方金库。
三、本《通知》适用于: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所取得的收入;未设立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有关部门依照《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对该行政区域内的煤矿实施安全监察的罚没收入。
接此通知后,请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抓紧与地方财政部门、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代理机构进行协调,认真贯彻执行。


2001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