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从俄罗斯进口牛及其产品的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4 03:14:35   浏览:950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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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从俄罗斯进口牛及其产品的规定

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2号

ORDER OF THE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NO. 2

  现发布《关于禁止从俄罗斯进口牛及其产品的规定》,即日起实施。

部长陈耀邦


一九九八年九月一日

 

关于禁止从俄罗斯疫区进口牛及其产品的规定
STIPULATIONS ON SUSPENDING TO IMPORT CATTLE
AND ITS PRODUCTS FROM EPIDEMIC ZONE OF RUSSIA

  根据联合国粮农组织通报,近期与我国毗邻的俄罗斯阿穆尔省希马诺夫斯克地区爆发牛瘟,为防止该地区的牛瘟传入我国,保护我国养牛业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规定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俄罗斯阿穆尔省输入牛( 包括牛的胚胎和精液)及其产品。
  二、禁止邮寄和游客携带俄罗斯阿穆尔省的牛产品及牛的胚胎和精液入境,一经发现,一律做销毁处理。
  三、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凡截获来自俄罗斯阿穆尔省的牛(包括牛的胚胎和精液)及其产品,一律就近销毁处理。
  四、请各有关单位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做好对俄罗斯阿穆尔省输入牛(包括牛的胚胎和精液)及其产品的查禁工作。
  五、加强疫情监督,密切注视与俄罗斯阿穆尔省毗邻地区的疫情动态,发现疑点,即严格采取措施,防止疫情扩散。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者,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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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材料质量监管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材料质量监管规定》的通知

建质安[2006]956号


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本市建设工程材料质量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材料使用各相关主体的责任和行为,现将《天津市建设工程材料质量监管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06年9月25日
  附件:《天津市建设工程材料质量监管规定》

          《天津市建设工程材料质量监管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建设工程材料质量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材料使用各相关主体的责任和行为,确保本市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进入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使用的建设工程材料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材料指所有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四条 市和区(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分工,负责对施工现场建设工程材料质量的监督。
  第五条 进入我市的建设工程材料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产品标准及相关规范:
  1、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产品,必须符合其相应标准的要求。
  2、尚无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产品,可以执行本市地方标准。
  3、产品尚无国家、行业标准和本市地方标准的本市建材企业,可以执行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的企业标准。
  4、执行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的外埠建材企业,应提供在当地备案的企业标准或地级以上建材管理部门出具的产品鉴定证书,并需经本市建材业协会技术委员会组织的专家评审,符合本市建设工程需要的方可使用。
  5、国外进口的建材产品,其执行标准在国内有与之相对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必须执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如其执行标准在国内无与之相对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应提供其产品执行标准,并需经本市建材业协会技术委员会组织的专家评审,符合本市建设工程需要的方可使用。
  第六条 国家和本市禁止生产和使用的建设工程材料不得在本市的各类建设工程中使用。
  第七条 天津市建材业协会应强化行业自律,定期公布符合第五条规定的建材企业及其产品名录,对质量检测机构检测的不合格产品予以曝光。
各有关单位可以优先选择建材业协会推荐的符合国家标准或本市地方标准的产品。
  第八条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或项目代建单位采购的建设工程材料,建设单位或项目代建单位应当保证其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的要求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 建设单位或项目代建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材料。
  第十条 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文件选用的建设工程材料,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第五条的规定。
  第十一条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之外,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选用的建设工程材料,不得指定生产厂家和供应商。
  第十二条 设计文件中规定采用的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又没有相应国家或本市地方标准的,应当由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试验、论证、出具检测报告,并经相关主管部门审定后,方可使用。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进场的建设工程材料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相关建筑材料,应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在工程监理单位见证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见证取样检测项目必须符合规范要求。对于未见证取样的试件、试块和相关建筑材料,质量检测机构不得出具加盖见证取样标识的检测报告,工程监理单位不得验收。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不得使用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材料,不得违反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要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并应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培训。
  第十七条 承担本市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在确定使用下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后,到天津市建筑材料服务中心进行质量备案。
  建筑材料:(1)建筑用钢材(2)水泥(3)预拌混凝土及其主要原材料(4)墙体及节能保温材料(5)防水材料(6)建筑门窗、型材(7)建筑用管材管件(8)外墙涂料 (9)散热器 (10)电线电缆及电气设备等。
  建筑构配件:(1)建筑幕墙及连接用粘结剂(2)水泥预制构件。
  第十八条 本规定确定应当进行质量备案的建筑材料和建筑购配件,须经监理工程师查验质量备案证并保存存档联,方可在工程上使用。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工程材料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或项目代建单位不得拨付工程款,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经营建设工程材料,不得与被监理工程的建设工程材料供应商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二十条 质量检测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取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方可承担在其资质范围内的建材产品质量检测工作。
  第二十一条 质量检测机构不得向相关单位推荐产品,不得以对产品进行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建材产品经营活动。
  第二十二条 质量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进行检测,并对出具的检测报告负责。对见证取样的检测报告,其检测项目必须符合规范要求。
  第二十三条 质量检测机构应定期将抽查和工程复试中的不合格建材产品和生产厂家上报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同时反馈市建材业协会。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定期、不定期对施工现场使用的建设工程材料质量进行抽查。
  第二十五条 对于质量检测机构上报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抽查的不合格建材产品和生产厂家,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可依法给予退场停工和通报。
  第二十六条 对建设单位或项目代建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质量检测机构在建设工程材料使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6年10月1日起执行。届时原《关于建设工程材料实行交易登记管理的通知》(建材[2005]390号)自行废止。




关于伊通火山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审核意见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0]441号




关于伊通火山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审核意见的复函
吉林省环境保护局:

经审查,我局原则同意《吉林伊通火山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九五”-2010年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总体规划》提出的规划原则和规划目标。伊通火山群是我国为数不多并保存良好的火山地质遗迹,对研究火山成型机制具有非常重要的价值,必须围绕火山地质遗迹和地质景观的保护,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建设并管理好自然保护区,使其成为集保护、科研、科普、教学、旅游等多功能为一体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二、同意《总体规划》确定的保护区总面积为764.8公顷;原则同意保护区划分为核心区和实验区两个功能区(核心区面积405.8公顷,实验区面积359公顷)。

三、同意《总体规划》提出的资源保护和管理规划。火山遗迹的保护应以预防和控制人为破坏为主,修整加固为辅,植被的恢复以及生物围堰工程要与自然景观相协调。

四、原则同意《总体规划》提出的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规划。对保护区实验区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应进行旅游容量分析,防止盲目投资以及过度开发旅游。

五、原则同意《总体规划》提出的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有关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要和其它专项规划建设项目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并与当地景观相协调。

请你局按上述审核意见,对《总体规划》做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报请吉林省人民政府审批。

特此函复。

二〇〇〇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