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杭州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杭州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杭政办〔2006〕5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建委拟订的《杭州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杭州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市建委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1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建设部《关于加强区域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工作,严格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许可制度的意见》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杭州市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区、余杭区)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非住宅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再进行装修装饰的,按照《杭州市建筑装饰工程管理办法》的规定,向所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建筑装饰工程施工许可证。
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城镇居民私房修建翻建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二、市建委是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区建设局和开发区管委会对本机关核准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三、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证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文件。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实施拆迁的,其拆迁进度应符合施工要求。
(四)到位资金证明。建设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1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
(五)施工图审查合格证。
(六)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不招标的提供施工交易单、工程监理备案表。
(七)施工、监理合同。
(八)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书。
(九)银行出具的工资保证支付账户存款凭证,工资保证金额按工程合同价格的2%确定,各施工企业工资保证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十)合同价格在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提供工程建设合同担保证明。
1.一般招标或者交易的项目,工程造价低于1亿元(含1亿元)的,应不低于工程造价的10%;工程合同造价1亿元以上的,应不低于1000万元。
2.采用经评审最低价中标法的招标项目,工程造价低于1亿元(含1亿元)的,应不低于工程造价的15%;工程造价1亿元以上的,应不低于1500万元。
(十一)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十二)进杭施工企业需提供进杭施工单位承包工程通知单。
(十三)按照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缴纳相关规费,并提供缴费凭证:
1.配套费、教育费缴费凭证及票据。
2.防空地下室建设费核定单。
3.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缴款表。
4.白蚁预防缴费审核单。
5.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缴款表。
四、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可向发证机关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
(二)建设单位应如实填写有关内容。申请单位栏由法人代表签章和加盖单位公章;施工现场是否具备施工条件栏由施工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施工组织设计栏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其它资料栏由市城建档案馆加盖竣工档案承诺书专用章。
建设单位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并附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资料,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三)发证机关对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和资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建设单位施工许可申请之日起5日内指派工作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踏勘。踏勘人员需要对施工现场的以下情况进行勘察,并认真填写《工程现场踏勘情况记录表》。
1.施工现场拆迁进度是否符合施工要求,施工区域内地上物是否全部拆除。
2.是否存在违法提前开工行为。
工程现场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存在违法开工行为的,在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后,应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五)发证机关对已受理并符合施工许可条件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五、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除提交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资料外,还需提交以下资料(发证机关在核发新的许可证时收回旧证,并在新证上注明原因及原证编号):
(一)建设单位变更。
1.变更情况说明,并由建设单位法人代表签章和加盖单位公章。
2.原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合同终止协议。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
(二)施工单位变更。
1.变更情况说明,并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法人代表签章和加盖单位公章。
2.建设单位与原施工单位的合同终止协议。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
六、施工许可证其他内容变更的,建设单位提出变更申请时,应填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建设单位名称变更。
1.变更书面申请,并由建设单位法人代表签章和加盖单位公章。
2.已修改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
(二)施工单位名称变更。
1.变更书面申请,并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法人代表签章和加盖单位公章。
2.已修改的《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书》。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
(三)工程名称变更。
1.变更书面申请,并由建设单位法人代表签章和加盖单位公章。
2.已修改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
(四)监理单位变更。
1.变更书面申请,并由建设单位法人代表签章和加盖单位公章。
2.建设单位与原监理单位的合同终止协议。
3.监理中标通知书,不招标的提供工程监理备案表。
4.监理合同。
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
(五)设计单位变更。
1.变更书面申请,并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法人代表签章和加盖单位公章。
2.建设单位与原设计单位的合同终止协议。
3.设计主管部门对变更设计单位的批准文件,涉及到设计调整的,需提供原初步设计批准部门的调整设计的批复文件。
4.已变更设计单位的施工图审查合格证。
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
(六)建设规模变更。
1.建设规模减少。
(1)变更书面申请,并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法人代表签章和加盖单位公章。
(2)已修改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已变更建设规模的施工图审查合格证。
(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
2.建设规模增加。
(1)增加300平方米以下的。
①变更书面申请,并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法人代表签章和加盖单位公章。
②已修改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③已变更建设规模的施工图审查合格证。
④按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缴纳相关规费,并提供缴费凭证。
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
(2)增加300平方米(含300平方米)以上的。
①变更书面申请,并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法人代表签章和加盖单位公章。
②已修改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③已变更建设规模的施工图审查合格证。
④增加部份的建设工程施工交易单。
⑤施工合同。
⑥增加部分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书。
⑦银行出具的工资保证支付账户存款凭证。
⑧合同价格在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需提供工程建设合同担保证明。
⑨进杭施工企业需提供进杭施工单位承包工程通知单。
⑩按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缴纳相关规费,并提供缴费凭证。
⑪《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
(七)开竣工日期变更。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开工;施工未按竣工日期完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竣工,每次延期不超过3个月,原则上延期以两次为限。超出开工或竣工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建设单位提出变更申请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变更书面申请,并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法人代表签章和加盖单位公章。
2.实行工程合同担保的项目,提供续保保函。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
(八)项目经理变更。
1.变更书面申请,并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法人代表签章和加盖单位公章。
2.项目经理变更备案表。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
(九)项目总监变更。
1.变更书面申请,并由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法人代表签章和加盖单位公章。
2.项目总监变更备案表。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
七、增加施工内容的,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时,应填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增加施工内容由总包单位施工的。
1.建设工程施工交易单。
2.施工合同。
3.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书。
4.合同价格在1000万元以上的,提供工程建设合同担保证明。
5.进杭施工企业需提供进杭施工单位承包工程通知单。
6.《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
(二)增加施工内容由分包单位施工的。
1.施工中标通知书或施工交易单。
2.施工合同。
3.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书。
4.银行出具的工资保证支付账户存款凭证。
5.合同价格在1000万元以上的需提供工程建设合同担保证明。
6.进杭施工企业需提供进杭施工单位承包工程通知单。
7.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8.《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
八、在建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2个月内向发证机关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维修管理措施等,并填写《建筑工程中止施工申请表》。发证机关核准后,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注明中止施工时间。
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建筑工程恢复施工申请表》。由发证机关核准后,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注明恢复施工开竣工时间。
九、施工许可证有关内容打印错误的,建设单位填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修改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要求修改内容的相关证明资料。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
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遗失的,建设单位可持以下资料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填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补证申请表》(发证机关核对无误后,出具相关证明,不再补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一)书面申请,并由建设单位法人代表签章和加盖单位公章。
(二)刊登在市级以上报纸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遗失声明。
十一、建设单位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本细则第六条至第十条事项的,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办结。
十二、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的建设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十三、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实行
中国法治建设进程中的纵向差序格局
——社会文化发展水平角度
贺胤应
【摘 要】中国法治建设进程中存在并将长期存在法治建设的差异性,文章称之为“差序格局”。其分为纵的方向和横的方向两方面。作为基础性的阶段思考,本文着重从社会文化发展水平角度探讨了法治建设进程中纵向的差序格局,认为人口的文化素质、大众媒介、法治建设的文化土壤是形成这种差序格局的文化原因,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努力的方向。
【关键词】法治 差序格局 人口的文化素质 大众媒介
一、提出问题
考察中国二十多年法律发展的历史,不难看出,这二十多年,历经了从“法制”到“法治”的过程。
1978年,中国开始了法制的重建。当时,邓小平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上就社会主义法制发表讲话时曾明确指出,中国需要一大批具有权威、真正得到执行的法律。此后,中国进入了所谓的“立法爆炸”时期,大量的法律、法规、条例被制定。到1992年中国明确提出改革和建设的目标是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后,立法的进程进一步加快,几乎涉及到所有的法律部门。简而言之,中国已经基本实现了“法制”,可以称为“法制国家”。[1]
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及与时俱进的务实精神的正确指引下,党的十五大上,中共中央又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并随后将其写进了宪法。这标志着建设法治国家已经成为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目标之一。中国适时地开始了由“法制”向“法治”的迈进。
从“法制”到“法治”是一个历史性的进步。法制与法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互相替代,但关系密切。法制是法律制度,是人们活动的规范或秩序系统;法治以法制为基础,没有法制的法治是不存在的,但是有法制却未必有法治。法制强调实存的规范、秩序;法治则是对法制的价值要求,它要求法制贯彻自由、平等、人权等基本价值,同时要求法制在程序上、形式上也应当是公正的,例如明确性、平等性、公平性等。[2] 由此可见,实现“法制”易,要“法治”则非一件易事。尤其是在我国目前的转型时期,法治建设刚刚开始步入轨道,千头万绪交织其中,“依法治国”虽在政治层面上已经被确立,但实际上对于具体的含义还没有达成共识,发展的方向还没有完全的清晰和明确,等等。但可以肯定的是,罗马不是一天建成的,法治建设也一样,“法治形成,是一个社会过程,它需要的是一个时间区间,而不是一个简单的时间点”。[3] 通往法治国家的道路注定漫长而艰难,充满了危险、失误和幻想。[4] 鉴于此,笔者认同这样一种观点:“我们对法治的感受存在于对法治的追求过程当中,它好比绝对真理一样或许永远无法被完全地实现,但是我们总是在无限地接近它,并且与此同时获得一个又一个的相对法治。”[5]
进而,我在思考中国的法治建设时,发现在中国法治建设进程中存在并将长期存在法治建设的差异性,为便于研究,我将这种差异性称之为“差序格局”。[6]这种差序格局可分为纵的方向和横的方向两方面。纵向的差序格局是指大城市、中小城市、农村地区三个地理空间在中国法治建设进程中会呈现出一定的差异性;横向的差序格局是指港澳台地区、东部地区、中西部地区三个地理空间在中国法治建设进程中也会呈现一定的差异性。形成这种差序格局的原因很多,最重要的是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作为基础性的阶段性思考,同时为将问题说透彻,本文试图从社会文化发展水平角度谈一谈中国法治建设进程中纵向的差序格局。
二、大城市、中小城市、农村地区之划分。[7]
从研究法治建设进程中之差异性的角度出发,参考中国现行的行政区划设置,我从纵向的角度划分出三片区域来:大城市、中小城市、农村地区。
在传统研究社会问题的方法路径里,从纵的方向一般分为城市和农村,简称“城乡”。这种划分源于城市和农村存在的巨大差别,具有一定合理性。在我看来,这种划分是粗糙的。它抹杀了大城市与中小城市显著而重要的区别。大城市与中小城市虽同为城市,但在市民素养、居民收入、城市文化等诸多方面都存在着巨大的差异,这种差异足以影响到我们社会的进步、法治的建设。其次,至2001年底,全国地级区划数332个,其中地级市265个;县级区划数2053个,其中县级市293个;地县级市658个,市辖区808个。[8]依据本文下面谈到大城市的划分方法,减去34个省级行政区的省会城市和直辖市,余下的皆为中小城市,可见中小城市数量之多。这也要求我们必须得“善待”中小城市。
本文所指的大城市,从行政区划上来说,包括两类。一是省级行政区划的直辖市;一是各个省会城市。这两类城市具有如下特点:人口已远远超过百万,有的甚至已经超过千万;是一个省级行政区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有的甚至还是全国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最早实现四个现代化,且已经成为引导中国社会发展的方向标。
本文所称的中小城市,也包括两类。一是中等城市,一是小城市。中等城市在行政级别上来说,为地厅级;中等城市一般都有一个以上的市辖区,但所辖区的规模都不大,城市规模上远小于省会城市。小城市主要包括不设区的市的城区,县城的城区等,行政级别为县级区划,规模仅一个城区而已,住着密度相对较高的人口。之所以将两者放在一起,合称“中小城市”,是因为,中等城市和小城市在城市规模上相差不大,许多中等城市都是由小城市升格而成,在市民素养、居民收入、城市文化等方面具有很大的同构性,差异较小。
小城市、县与大城市、中等城市在行政上有隶属关系,因此,本文所指的市辖区一般都归属于大城市、中等城市的范围;非市辖区的县级城市和小县城都是本文所指的“小城市”。以陕西省的西安市、咸阳市、韩城市为例。雁塔区、新城区归属于西安这个大城市的范围,而周至、户县等县的城区则是本文所指的“小城市”;咸阳是中等城市,秦都区、渭城区等属于咸阳这个中等城市的范围,其它的县的城区则是本文所指的“小城市”;韩城市属于县级市,自然也是本文所指的“小城市”。
除城市以外的地区,都是本文所指的“农村地区”。
为便于观察,制图如下:
农村地区
城区X
市辖区A、B、C…
城区Y
三、从社会文化发展水平角度试论中国法治建设进程中纵向的差序格局
郝铁川教授在《中国依法治国的渐进性》一文中认为,现代法治需要较高的文化水平的支持,偏激一点说“愚昧无法治”。[9]对此,有学者提出不同意见。认为将法治视为与文化素质水平有着前后相承的时间关系,文化素质水平的提高被认为是外生于法治的异物并且是先于法治的,于是借口文化素质水平的先行来否定法治或借口文化素质水平的落后来拖延法治进程就会成为逻辑与实践的高概率发展方向,法治有可能在文化素质的祭坛上牺牲自己的存在。进而认为,文化素质的高低并不是影响法治秩序的决定性因素,相反,法治秩序可以通过合理设置制度结构来引导帮助人们文化素质的提高。[10]对于这种建设性意见,我是认同的,并且认为郝铁川教授文中的“社会文化水平的制约”部分仅谈“人口的文化素质”是较为狭窄的。社会文化水平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不是一个人口文化素质所能涵盖。本部分拟从人口的文化素质、大众媒介、法治建设的文化土壤三方面探讨此问题。
(一) 人口的文化素质
郝铁川教授在《中国依法治国的渐进性》一文中,详谈了领导层(掌握不同决策权力的人口,即政策、法律的实际创意者、决策者)、执行层(在各级政府、团体中具体贯彻、实施政策和法律的工作人员的人口)、承受层(社会一般大众人口)的人口的文化素质,这种分类模型颇值借鉴。本文拟借用这种分类模型探讨大城市、中小城市、农村地区三个地理空间内人口的文化素质。
在大城市,领导层、执行层人口的文化素质最高。这种“高”表现在具有很高的学历,大多都是大专以上学历。承受层人口的文化素质则存在分化现象。既有较高文化素质的人口,如公私企业的白领及以上阶层、事业单位里的高级雇员等;也有低文化素质的人口,如由村民转化为市民的人口、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口、常年在城市打工并已经取得城市户口的“农民工”,这几类人口的文化素质较前一类人口的文化素质要低,但大多也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与大城市相比,中小城市的领导层、执行层人口的文化素质次之。承受层人口的文化素质与大城市没有多大差距,也存在一定的分化,分化的类型也与大城市相似。
农村地区的领导层、执行层人口的文化素质最低。近年来,国家采取了一定的措施来解决这种状况,如“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大学生毕业参加工作必须到基层去锻炼两年等。本来就是城市人口或已经完全“城市化”的大学生之所以到农村地区去,很大程度上是想赚取一种“政治资本”,他们在农村不会干长久,时间到了,最终还是要回到城市去。农村地区的承受层人口的文化素质最低,大多数农民最高学历都是初中,稍高一点的学历(中专、高中)的农民大多都会想法设法跳出“农门”,到城市去谋一份职业,创一番天地。
人口的文化素质之高低主要是以学历作为衡量标准,可以说明的问题是,对于当代日益专门化、复杂化的法律的执行,大城市效率最高,中小城市次之,农村地区最小。想使法律在农村地区得到较为理想的实施、执行,就得靠农村地区的干部(政府机关、司法机关)的“解说”了。在某种程度上,农村地区的干部在这里充当了一个法律实施的“转化器”。由于他们本身的文化素质就存在问题,在实施、执行法律的过程中,必然会有这样那样的出入。既有可能借国家名义进行“权力寻租”,也有可能加重农民负担,还有可能保护国家的利益等。实施、执行法律的过程所形成的知识不仅是地方性的,而且是非常个人化的,是难登大雅之堂、交流起来不经济的知识。因此也是不值得大规模生产即进入书本的知识。[11]但当事人双方“心知肚明”,最终形成的书面文件却是符合既定法律形式的。
人口的文化素质之高低不能完全说明的问题是,农村的人就一定比中小城市和大城市的人不遵守法律(殊不知,许多贪污案、玩忽职守的大案都发生在城市;殊不知,“包二奶”往往是学历高的城市人所为)。但受过高学历教育的人口一般都接受过比较正式的法律教育(如非法律院校的《法律基础课》),而其他的人口则不具有这种教育经历。因此,从一般意义上来说,人口的文化素质的差异必然会使大城市、中小城市、农村地区之间的法治建设呈现一定的差异性。
(二)大众媒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