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业环节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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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业环节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业环节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财税[1998]4号

1998-01-0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编者略)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现行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有两个标准:一是按照年销售额划分,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的,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为小规模纳税人。二是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也可以视为一般纳税人。因财务核算是否健全在实际操作中很难衡量和把握,大量的小型商业企业以财务核算健全为标准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增加了税收管理的难度。鉴于商业环节异常纳税申报绝大部分发生在小型商业企业的一般纳税人中,为便于征收管理,减少收入流失,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对一般纳税人的审查,对销售额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小型商业企业原则上不要以财务核算健全为由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而应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
  采取上述措施,有利于保证增值税制度在商业企业的实行,有利于加强对专用发票的管理,也可增加税收收入。
  以上意见,请即布置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八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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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省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湖北省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复函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北省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函》(鄂
政函〔2002〕124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省从2002年7月1日起,按月人均
32元的标准,为2001年12月31日以前按规定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
调整基本养老金。

你省要通过努力加强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大力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等措施,
落实此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资金来源,确保不增加基本养老保险
基金缺口。

请你省按上述意见修改调整方案后抓紧组织实施,将正式文件分别报劳动
保障部、财政部备案,并尽快将调整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


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能源部关于修改《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SD168—85)部分条款的通知

能源部


能源部关于修改《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SD168—85)部分条款的通知

1992年4月29日,能源部

《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SD168—85)(以下简称《规程》)已颁发执行6年,近年来电力工业的发展使《规程》中某些条款已不适用,需要修改,在对《规程》进行全面修订之前,现对其中条款作部分修改和说明(详见附件),自1992年5月1日起执行。在执行中如有意见和问题,请随时告部安环司。

附:对《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部分条款的修改和说明
一、修改部分
1.规程2.1.4改为:
2.1.4.1因故障造成发供电设备、公用系统损坏,修复费用超过一万元者;
2.1.4.2由于跑油、跑酸碱、跑树脂、生产车辆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超过一万元者;
2.1.4.3生产场所失火,造成直接损失超过一万元者。
2.规程2.3.3改为:
送(配)电线路发生瞬时故障,由于继电保护或断路器(开关)失灵,在断路器(开关)掉闸后,拒绝重合,算作管辖该继电保护或断路器(开关)单位的事故;如果送(配)电线路发生永久性故障,虽然继电保护或断路器(开关)失灵,未能重合,应算管辖该线路单位的事故。
3.规程2.3.4改为:
配电线路发生故障,扩大到发电厂或变电所的母线停电,或主变压器停电时,则发电厂或变电所应算一次事故。
4.规程2.4.1.3a改为:
修复费用超过100万元者。
5.规程2.4.1.4改为:
生产场所火灾损失超过50万元者。
6.规程2.4.2.4改为:
……修复费用超过50万元者……
7.规程2.4.2.5改为:
生产场所失火,造成直接损失5万元以上者。
8.规程3.3.3.3之a改为:
超高压锅炉和汽轮发电机组(包括中间再热机组):
600MW汽轮发电机组192小时
300—350MW汽轮发电机组168小时
其他超高压汽轮发电机组120小时
10.规程B.10改为:2.1.4.3中火灾标准,报告制度和直接损失的计算,以公安部[89]公安26号颁布的《火灾统计管理规定》的规定为依据。根据电业生产的具体情况,本规程规定生产场所失火,直接损失在1万元及以上的算生产事故。在1万元以下者可不报部,不中断安全记录。
11.规程B.16改为:2.4.1.5和2.4.1.4,根据1989年公安部[89]公发26号颁发《火灾统计管理规定》的规定,直接损失5万元及以上者为重大火灾;直接损失50万元及以上者为特大火灾。
二、说明部分
1.对规程3.3.4.2与图B1的理解,应按条文正面说法理解,不能返过来理解。即只有有功出力降低不超过10%,并且持续时间不超过2小时,同时具备才不考核。
2.对规程B1.6规定的本企业领导的集体企业,应理解为:只要具备“提供设备,财政、人力支援,且从集体企业取得收益者”中的任一项,就算本企业领导的集体企业。
3.附录C是为填写报表,卡片用的,不是认定事故的根据。规程C2.2.5引用派生事故的概念,纯属为事故统计分析用,而不是认定事故的概念,不应混淆。
认定事故要根据一次事故的总体进行考虑。根据规程2的事故定义进行认定。按规程3进行考核。这一点必须明确。
在填写报表中若原发事故为统计事故,扩大成为考核事故,则将原发事故按派生事故处理,而派生出来的考核事故做为原发事故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