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村务公开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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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村务公开办法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村务公开办法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89号

  《海南省村务公开办法》已经2005年5月16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卫留成
                 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村务公开,加强民主监督,推进村民自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实行村务公开。

  本办法所称村务公开是指村民委员会按照规定的时间、形式和程序,将村民普遍关心的、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布,并接受村民监督的民主管理制度。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务公开进行指导和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村务公开工作。

  第四条 村应当设立村务公开监督小组,负责具体监督村务公开制度的执行情况。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后60日内,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代表中推选产生,其任期与村民委员会成员任期相同。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由3人或者5人组成。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对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可以依照原推选办法撤换。

  第五条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村务公开的各项内容的真实性;

  (二)监督村务公开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征求并反映村民对村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

  (四)对村务公开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村民委员会及时作出答复或者进行整改;

  (五)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赋予的其他职责。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在履行职责时,可以针对村务公开的有关内容和事项提出质疑或者质询,要求村民委员会在合理的期限内作出详细说明并提供相关的材料;可以查阅财务收支的原始账目凭证、合同原件等资料,通过查账、审计等方式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第六条 村务公开的内容和时间,按照《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二十三条和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下列财务收支情况应当逐项公布,除财务计划应当在当年第一季度公布之外,其余内容应当每季度至少公布一次。

  (一)财务计划,包括财务收支计划、固定资产购建计划、农业基本建设计划、兴办企业及资源开发投资计划、收益分配计划等;

  (二)各项收入,包括集体统一经营收入、出售和出租集体所有资产收入、土地转让补偿费、经批准的集资款及其他收入;

  (三)各项支出,包括生产性建设支出、集体统一经营支出、公益福利事业支出、村民委员会成员误工补贴支出、公务活动招待费支出及其他支出;

  (四)贷款、借款等各项债权债务;

  (五)收益及其分配情况,包括本年度收益、缴纳税金、公积金、公益金、福利费、投资收益等;

  (六)执行财务制度情况等。

  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村,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

  第八条 税费改革和农业税减免政策落实、下拨资金及分发救灾救济款物情况应当即时公布。内容包括:农民负担费用的收缴及使用情况,各级人民政府下拨的扶贫款、农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失地农民生活保障金、民房改造款、种粮直接补贴、退耕还林还草款物、改水改厕资金及老区建设资金等,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下拨和社会捐赠救灾救济款物的数量、发放的原则与条件以及确定的发放名单、数量等。

  第九条 土地征收、征用和宅基地使用情况应当即时公开。内容包括: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数量、土地补偿费、劳动力安置补助费,调整和新划宅基地的地点、使用人和使用面积等。

  第十条 村集体固定资产处置和经营实体运营情况,每季度至少应当公布一次。内容包括:固定资产的出售、转让情况,村集体土地、企业、果园、农场、林场等的承包、租赁情况,以及基建项目的发包、承建情况等。

  第十一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村大病救助和计划生育政策落实情况每季度至少公布一次。内容包括:生育情况、社会抚养费征收情况、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情况和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情况等。

  第十二条 水电费收缴情况每月公布一次。内容包括:水电价、水电用量和交费情况等。

  第十三条 村务公开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村民委员会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拟定村务公开方案,并征求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意见后公布。

  (二)村务公开监督小组采取召开村民代表座谈会、设置意见箱等形式,征求村民意见,并就村民反映的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对经调查核实确实违反有关规定的,应当督促村民委员会限期纠正并重新公布结果;也可以直接向村民委员会提出质疑或者质询,村民委员会应当在10日内予以明确的解释和答复。

  (三)村民委员会将公布的村务公开内容及时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方便村民观看的地方设立固定的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村务。必要时可以同时采取电视、广播等其他辅助形式公开村务。

  村务公开栏的内容应当通俗易懂、书写规范、字迹清晰,并且至少保留一周。

  村务公开栏旁应当设立村务公开意见箱,由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管理。

  第十五条 对村务不公开或者公开不及时、不完整、不规范以及弄虚作假等行为,村民可以向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反映,也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举报;有关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当调查并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村务公开档案。村务公开方案、村民的意见和改正措施等村务公开中形成的各种档案资料应当真实、完整、规范,并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妥善保管,接受查询。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建议村民会议依法罢免村民委员会中的主要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的内容、时间、地点、程序、方式公开村务的;

  (二)公开的事项弄虚作假,欺瞒村民的;

  (三)对提出意见或者举报的村民打击报复或者实施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十八条 村民小组实行组务公开,具体办法参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有关问题,由省民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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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会计领域的鼎力之作
──评《司法会计学》

庞建兵 朱家佑

由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检察院于朝同志编写的《司法会计学》近日由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该书以66万字的篇幅,从司法实践的需要出发,研究和阐述了司法会计领域内的诸多基本理论与实务问题。全书由司法会计概论、司法会计检查实务、司法会计鉴定实务三部分组成,是一部融理论性、学术性、综合性为一炉,集指导性、实务性和适用性为一体的鼎力之作。与同类题材的书籍相比,其特点是:
1.系统性。该书综合运用会计学、审计学、逻辑学、侦查学、证据学、鉴定学等众多学科的研究成果,采用借鉴法、抽象法、推演法、个案剖析法等方法,对司法会计领域内的基本理论、司法会计检查、司法会计鉴定进行了全面的系统性研究。作者通过提出大量司法会计新概念,将司法会计学的基本原理与实务理论有机结合起来,形成了系统化的新的理论模式。
2.新颖性。该书注重法理、学理原则,从诉讼实践的需要出发,将司法会计定义为诉讼活动,并依据诉讼法和侦查(调查)学原理,将司法会计活动的基本内容概括为司法会计检查和司法会计鉴定。在具体研究过程中,一方面,以诉讼中侦查、调查原理为依据,借鉴审计学的查账查物技术,将诉讼法规定的勘验检查与司法会计实践相结合,深入探讨了司法会计检查实务理论;另一方面,以司法鉴定的“同一认定”理论为指导,将司法鉴定与会计要素相结合,科学阐述了各类司法会计鉴定问题的具体鉴定原理、程序和方法。在坚持学理与法理并重的原则下,构建了以司法会计检查和司法会计鉴定为主体的“二元”司法会计实务理论体系,不仅促进了对司法会计理论研究的深入,也为侦、鉴分开的诉讼原则在司法会计活动中的运用提供了科学依据。
3.实务性。该书以最新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原理为依托,以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为目的,用大量篇幅对各类案件的司法会计查证对策和新型鉴定问题进行了具体阐述,提出了切实可行的操作原理、方法和程序,并配有多种常用表格及计算公式,易学易会,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如在司法会计检查实务方面,对走私犯罪案件、涉税犯罪案件、违反公司法案件、证券期货犯罪案件、洗钱犯罪案件、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侵权渎职犯罪案件等30余种常见刑事案件提出了具体的查证对策和技术方法,使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侦查人员能够易学易会,从而提高查办案件的水平和能力;在司法会计鉴定实务方面,探讨了有关账务鉴定、资产鉴定、往来账项鉴定、投资损益鉴定、经营损益鉴定、涉税鉴定、所有者权益鉴定等八种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必需的鉴定问题,总结出了科学的鉴定原理与方法,同时附以大量案例予以说明,并对实践中容易出现的失误进行了归纳,对司法会计鉴定实践有较强的指导意义。
4.适应性。该书在体例安排上,针对不同层次读者的特点及需要,既注重对基本理论的系统性介绍,又注重对各类司法会计实务问题的多层次分解阐述,便于侦查、检察、审判人员及律师、注册会计师、专业技术人员学习和使用。
司法会计学和司法会计技术的兴起与运用是伴随着我国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斗争而发展起来的。多年来,由于各方面的原因,我国司法会计理论与实务研究一直十分薄弱。《司法会计学》一书的出版,不仅标志着司法会计学研究的日益成熟,也将对我国司法会计实践尤其是检察机关的司法会计工作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黔江区享受有关民族优惠政策的决定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黔江区享受有关民族优惠政策的决定
(2004年9月27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黔江区系少数民族聚居区,为促进黔江区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市人大常委会决定,黔江区享受本市规定的有关民族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