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实施情况的报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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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实施情况的报告》的通知

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实施情况的报告》的通知



建办市[2003]55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

  现将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铁映同志在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所作《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针对《建筑法》贯彻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认真整改,进一步加大《建筑法》的贯彻执行力度。

  附件: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三年十一月六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2003年10月27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李铁映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计划,今年7月至9月中旬,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执法检查组,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的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组首先听取了建设部、国家发改委、交通部、高法、高检等单位的汇报。然后分成5个小组,赴黑龙江、陕西、河南、江苏、四川省检查建筑法实施情况。成思危副委员长和我分别参加了5省的检查活动。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委托天津、山西、山东、广西、甘肃5省(区、市)人大检查了本地区的贯彻实施情况。

  建筑法是规范我国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建造和安装活动的重要法律,它的基本精神:一是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二是规范和保障建筑各方主体的权益。这次执法检查的重点是: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法院、检察院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的情况;建设项目执行法定建设程序的情况;建筑市场秩序和工程招投标情况;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的情况;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状况和工程监理情况;建筑法需要修改完善的问题。

  检查期间,检查组听取了5省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的汇报,赴28个市县进行了检查,召开了56个有建筑各方主体、专家学者和人大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实地检查和抽查了108个建设项目,走访了居民住户,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通过检查基本掌握了法律实施的情况,发现了法律实施中的突出问题,研究了解决问题的措施。

  这次执法检查引起了各方面的关注,达到了预期的效果。它再次表明,执法检查是人大开展监督工作的基本形式,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方式,是反映民情民意、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途径。对于督促和支持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推动法律的有效实施,宣传普及法律,促进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具有重要的作用。现将这次执法检查的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一、成效

  从检查情况看,各级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对贯彻实施建筑法,是认真负责的,做了大量工作,建筑法的实施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加强宣传教育,完善配套法规

  建筑法于1997年11月通过,1998年3月1日开始实施。5年来,各级人大、政府及有关部门、法院、检察院加强领导,精心部署宣传和执法工作。各地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刊物等新闻媒体,采用编印学习资料、举办培训班和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开展学习宣传培训活动,普及建筑法知识,提高干部和群众特别是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执法和守法意识。

  建筑法颁布后,国务院相继发布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部制定了21件规章。各地人大、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加强与建筑法配套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建设。全国有31个省(区、市)制定了50多件相关地方性法规和大量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废止了一批不适应建筑业发展的文件规定。通过完善法规、规章,使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得到细化和补充,增强了法律的操作性,初步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建筑法律制度,有力地促进了建筑法的贯彻实施。

  (二)努力执行建筑法规定的各项制度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加强建筑工程招投标、发承包管理,大力推行建筑项目公开招标,工程招标水平和招标率都有明显提高。全国97%的地级以上城市逐步建立和规范了有形建筑市场。许多城市设立了工程建设交易服务中心,将多个政府有关职能部门集中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联合办公,办理工程报建、施工图审查、招投标、合同备案、质量报监、安全报监、施工许可证发放等手续,实行“一站式”、“一条龙”服务。江苏省昆山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研制开发了建设管理计算机网络系统,实行基本建设程序全过程的电子化管理,提高招标工作的效率和透明度。有形建筑市场功能的发挥,使得建筑市场正逐步实现由无形到有形、由无序到有序的转变。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市场准入管理,依法对建筑企业资质及从业人员资格进行审查。河南省实施了施工企业资质初审、复审、会审“三审制”和当事人回避制度,对达不到新资质要求的施工企业、勘察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严格依法清理,全省建筑企业总数由5350家压缩到2873家,减少45%。通过加强建筑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管理,提高了建筑企业专业化程度和从业人员素质,建筑企业结构得到改善,减少了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执法过程中,注意执行施工许可、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备案等法定程序和制度,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工程投标报价方式,促进建筑市场规范运行和健康发展。

  (三)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不断提高工程质量安全水平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和监督。在管理工作中,进一步明确建筑各方主体的质量责任,强化工程建设程序管理。重点工程、大型公用事业项目、成片开发住宅小区普遍实行了监理制,推行建筑关键部位和工序的旁站式监理。落实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加强对备案材料的审查。在监督工作中,将工程质量和建筑市场主体质量责任挂钩,加强工程质量的检查和巡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许多省市还建立了工程质量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发动群众监督建筑质量和安全。全国工程建设质量总体水平不断提高,建设部开展的两年一次全国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抽查结果表明,工程质量抽查合格率由1996年的84.2%上升到2001年的95.4%。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督促建筑企业落实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设,强化安全大检查,开展专项治理,消除事故隐患。全国建筑安全总体形势逐步好转。2002年,建筑业每百亿元产值死亡人数为6.97,比1998年下降40.58%。

  (四)大力整顿建筑市场秩序,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各级政府、法院、检察院不断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建筑领域违法违规行为。1999年以来,国务院将建筑市场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点,开展了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和整顿建筑市场工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查处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工程项目2.4万多个,违法违规单位1.6万多家。陕西省从规范业主行为、查处转包和违法分包、提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水平等方面入手,大力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同时把严肃查处与建章立制结合起来,实行标本兼治,取得较好效果。四川省每年都开展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拉网式大检查,五年来共抽查工程项目5200余个,对276个项目分别处以整改或停工处罚。全国法院系统1998年至2002年审理建筑违法案件30多万件。全国检察机关2001年以来受理建筑工程重大事故案件1860件,批准逮捕2276人。通过对违法犯罪案件的检察和审判,维护了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力打击了违法犯罪行为。

  各省(区、市)人大普遍开展了建筑法实施情况的检查。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连续3年开展建筑法执法检查,抓住重点问题,采取多种方式,检查了100多个建设项目,督促政府和法院、检察院改进执法工作,强化了人大的法律监督作用。

  以上表明,5年来,建筑法的实施情况总的是好的。建筑法的颁布实施,使我国建筑业走上了依法治业的轨道,工程质量整体水平稳中有升,建筑市场秩序趋于规范,安全生产形势逐步好转,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有所减少,保障和促进了建筑业的快速发展。据国家统计局提供的数字,1998年至2002年,建筑业总产值年均增长15.2%;施工房屋面积年均增长10.9%;竣工房屋面积年均增长12.1%;建筑业增加值占GDP比重稳定在6.6%至6.8%之间,在国民经济各部门中居第四位。建筑业的快速发展,改善了城乡面貌,提高了人民的居住和生活水平,提供了大量就业岗位,促进了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转移,推动了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这些成绩的取得,建筑法功不可没。

  二、问题

  在肯定成效的同时,应该看到,法律实施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有:

  (一)工程质量和安全形势依然严峻

  组近年来,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仍时有发生。据建设部统计,2002年施工死亡人数1297人,仅次于交通和煤矿。2002年6月28日,河南省郑州市一项“重点工程”,因违法分包,施工企业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升降机冒顶、脱轨,造成5人死亡,1人重伤。检查组在黑龙江省检查期间,该省发生了两起严重质量安全事故。7月24日,北安市和平小学扩建教学楼发生楼体坍塌,造成死亡16人,伤6人;7月23日,哈尔滨香坊区一幢居民住宅楼阳台坠落,造成死亡3人,伤3人。

  从检查情况看,建筑各方主体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质量安全意识不强,责任不落实,管理薄弱,甚至违法违规的现象。有的建设单位压工期、压造价;有的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不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偷工减料,现场管理混乱,安全防护投入不足,造成工程质量安全隐患。当前,住宅质量问题群众反映强烈,如地基下沉、墙体开裂、渗漏水、建筑材料以次充好,劣质装修材料造成环境污染,甚至危害住户健康等,成为消费者投诉的热点。

  (二)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严重

  各地反映,当前拖欠建筑工程款相当普遍,并且呈逐年上升趋势。据建设部提供的数字,到2002年,全国建设单位累计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达3365亿元,相当于当年建筑业总产值的19.6%。从检查的5省看,2002年,工程款累计拖欠额分别相当于本省建筑业总产值的12.2%至33.9%。仅陕西建工集团一家企业累计被拖欠工程款达11.6亿元。从全国的情况看,拖欠最为严重的是房地产开发项目和政府投资工程,分别占拖欠总额的39.6%和26.7%。值得注意的是,政府技资工程形成的拖欠,严重损害了政府形象,助长了拖欠之风的蔓延。

  由于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和一些其他因素,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和材料款也相当普遍。有的施工企业反映,他们的项目经理为了躲债,春节都不敢在家过年。今年9月,在江苏省南京市北极阁风景区工地施工的农民工讨要拖欠工资,不但没有解决,反而造成一名农民工被砍伤手指。拖欠农民工工资和材料款不仅扰乱了市场秩序,妨碍了经济正常运行,还直接影响社会稳定。

  (三)工程招投标中“黑白合同”问题突出

  各地反映,建设单位与投标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搞虚假招标,明招暗定,签订“黑白合同”的问题相当突出。所谓“黑合同”,就是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除了公开签订的合同外,又私下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强迫中标单位垫资带资承包、压低工程款等。“黑合同”违反了《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和建筑法的有关规定,极易造成建筑工程质量隐患,既损害施工方的利益,最终也损害建设方的利益。在检查中,检查组了解到这个问题不仅相当普遍,而且难以查处。

  在工程招投标中,有些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越级承揽、出借资质证书;有些工程先承诺后招标,内部串标,歧视性发标;有些工程故意缩短投标时间,缩小公告范围,不按法律规定程序评标。这些违法行为,严重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助长了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

  (四)建筑领域腐败行为屡禁不止

  目前在招投标、项目审批、设备和材料采购中行贿受贿、贪污腐败问题相当严重。一些施工企业为承揽工程大肆行贿,一些手中掌握工程建设大权的腐败分子为获取非法利益铤而走险,索贿受贿,贪污挪用工程建设资金。据有关方面统计,近年来查处的行贿受贿案件中,发生在建筑领域的占二分之一以上。1998年以来,四川省检察机关立案查处工程建设领域的贪污贿赂案件319件,均属大案要案。

  此外,建筑法实施中还存在着施工许可制度执行不严;工程监理不到位,监理人员整体素质不高;资质资格管理薄弱;建设审批程序繁琐;一些部门、行业割裂市场,排斥竞争以及地方保护等问题。

  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有些部门和地方执法不严,法制观念淡薄,把依法行政与加快经济发展对立起来;有的甚至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直接干预招投标活动,破坏法定建设程序。二是有些地方不从本地实际出发,乱铺摊子,滥上项目,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对此还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手段,少数省的建设管理体制不顺,省、市、县三级都有重点工程和开发区工程,存在监管漏洞。三是建筑市场供大于求的矛盾突出。据建设部统计,2002年底全国建筑从业人员达3893万人,建筑企业有6.6万家。大量低素质的包工队涌入建筑市场,导致激烈无序的竟争;建筑企业结构也不够合理,具有规模效益的企业较少,专业承包企业不足,不适应建筑业迅速发展的需要。四是建筑各方主体利益关系错综复杂,一些违法犯罪行为比较隐蔽,权钱交易时有发生,如何依法治业,既保护各方主体合法权益,又打击违法违规行为,面临新的挑战。五是随着建筑业发展和投资主体多元化,法律实施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已由5年前建筑企业为主导的市场,转变成建设单位为主导的市场,建设单位行为不规范成为影响建筑市场秩序的重要原因,而法律对此缺乏相应的规定。

  三、建议

  针对建筑法贯彻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检查组提出以下建议:

  (一)进一步提高对贯彻实施建筑法重要性的认识

  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在整个现代化建设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建筑业的发展状况,直接关系到改革、发展、稳立的大局,关系到党和国家的威信,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安居乐业。建筑法是建筑各方主体利益的保护法,是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均保障法,是建筑市场秩序的维护法,是建筑业健康发展的促进法。严格执行建筑法,是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具体体现。各级领导干部、政府及有关部门、法院、检察院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建筑法的重要意义,加大宣传教育和普及力度,有针对性地解决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思想认识问题,增强自身及建筑各方主体和社会公众的法制意识,形成良好的执法氛围,促进建筑业快速健康发展。

  (二)从保护人民群众利益的高度抓好工程质量和安全

  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是贯穿建筑法的一条主线。“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建筑物的质量反映了建筑市场秩序的状况,反映了工程管理和科技水平,反映了依法治业水平。工程质量隐患是颗“定时炸弹”,随时会爆炸。对工程质量必须高度重视,人命关天,大意不得。各级政府及有关方面要严格执法,切实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全面推行工程监理制度,提高监理人员整体素质;认真解决工程结构、消防、环境等质量安全隐患;严格执行法定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强制标准,建立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特别是要提高居民住宅的建筑质量,使人民群众住上放心房。同时,要坚决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建筑企业质量与安全综合评价体系;狠抓农民工上岗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水平;要改革现有工程风险承担机制,建立工程风险管理制度,促进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水平不断提高。

  (三)从查处“黑白合同”入手规范和监督建设单位行为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投资主体日益多元化,加之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农民工大量增加,勘察、设计特别是施工单位数量剧增,建筑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建设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的资金供应方、工程招标方,在市场竞争中处于相对有利的地位。在这种情况下,规范建筑各方主体行为,重点应是规范建设单位行为,只有这样,才能保护建筑各方主体利益,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

  要加强对建设单位行为的规范和监督,严肃查处签订“黑白合同”等违法行为。要充分认识“黑白合同”的严重性和危害性,下决心解决这个问题。政府在投资建设项目时要带头遵守法律,同时要改革政府投资工程管理方式,按照“建管分离、用建分离”和专业化管理的原则,逐步建立权责明确、制约有效、科学规范的建设管理体制及运行机制。

  (四)认真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

  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并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需要引起高度重视。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力量,对政府投资工程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清查。要在制度上、法律上解决政府投资工程拖欠工程款问题,并防止发生新的拖欠。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迅速采取有力措施,纠正拖欠农民工工资这种违法行为。对有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单位,要依据《劳动法》、《合同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责令限期补发;逾期不补发的,要依法做出严肃处理。建议在3年内基本解决这个问题。

  (五)建议将建筑法修订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1997年制定的建筑法,针对当时建筑市场实际情况和需要,主要对建筑工程从立项到竣工验收的各个环节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等作了规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和建筑业的迅速发展,建筑市场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特别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国外企业开始涌入,我国建筑企业走出国门,市场环境的变化日益加快和复杂化。在这种情况下,建筑法的有些规定已明显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不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建筑业对外开放的要求,不适应民营企业大量增加和建筑业市场化、现代化的要求。

  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各地反映了许多建筑法本身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主要有:建筑法的适用范围偏窄,监督管理体制不顺;缺少规范和监督建设单位行为的条款;对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没有做出规定;工程承发包中总包和分包的规定已不适应现实情况;缺少公共健康安全和建筑环境质量的条款;法律责任的规定过于原则,缺乏操作性;与《招标投标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衔接不够等。各地迫切希望修改建筑法,并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和建议。检查组认真研究了这些意见和建议,认为它们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建议将建筑法修订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尽早启动法律的修改工作。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刚刚闭幕的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是在新世纪新阶段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中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为适应经济全球化和科技进步加快的国际环境,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必须加快推进改革,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为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注入强大动力;要全面推进经济法制建设,加强经济立法,加强执法和监督,确保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这对于建筑法的执行和修订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我们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做好经济立法和监督工作,为建成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快速发展,提供完备的法制保证。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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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铜政办〔2010〕95号


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铜陵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铜陵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

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规范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确保补助资金发挥积极作用,依据《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建〔2009〕305号)精神及《铜陵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中央补助资金),是指在铜陵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建设过程中,中央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建设补助与配套能力建设补助的中央财政性资金;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地方配套补助资金”(以下简称配套补助资金),是指铜陵市对中央补助资金的进行配套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是指根据《铜陵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实施方案》,纳入我市计划实施工程项目中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部分,包含新建、改建、扩建及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配套能力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配套能力项目),是指根据《铜陵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实施方案》,纳入我市计划实施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开发服务机构建设项目、标准制定项目及能效测评项目。

第四条 中央补助资金和配套补助资金由市财政集中管理。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补助资金的申报、拨付、验收等工作。

第五条 补助资金按照科学合理、公正透明的原则安排使用,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

第二章 补助资金使用范围及方式

第六条 补助资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专项补助以下方面:

(一)工程项目中于2010—2011两年中进行施工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部分,包括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一体化设计、方案论证、设备购置安装、能效检测等内容,不包含非可再生能源部分。主要包括:

1.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应用;

2.太阳能空调建筑应用;

3.地源热泵(包括土壤源、地下水源、地表水源、污水源热泵技术)建筑应用;

4.太阳能光热和地源热泵结合系统应用;

5.可再生能源建筑新技术试点应用。

(二)配套能力项目主要指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开发服务机构建设、标准制定及能效测评等服务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项目的配套能力建设项目。主要包括:

1.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标准规范的制定、修改、评审;

2.可再生能源建筑的能效检测、能效评定、能效标识;

3.铜陵建筑用的可再生能源资源调查;

4.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关键技术集成的创新与研究;

5.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激励政策等软科学研究;

6.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产学研平台的建立、机构管理规范产学研环节协调等。

第七条 工程项目的资金补助对象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建筑业主单位或建设单位;配套能力项目的资金补助对象为在铜陵注册并展开配套能力建设的技术单位,包括科研院所或技术开发企业。

第三章 资金补助标准及拨付

第八条 对技术性能先进、建筑能效比大、资金放大效应高的项目优先予以支持。对建筑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政府投资的具备公益性的节能建筑工程项目优先予以支持。配套补助资金优先补助以下工程项目:

(一)符合铜陵市建筑节能鼓励政策的工程项目;

(二)符合铜陵市新型墙材推广政策的工程项目。

第九条 补助资金总额的90%应用于工程项目,10%应用于配套能力项目。

第十条 依据申报项目的技术性能及激励政策的不同,补助标准可上下浮动,浮动比例不得超过参照标准的25%。

(一)工程项目的资金补助参照标准:

1.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应用项目按建筑面积补助8元/平方米;

2.太阳能采暖空调系统建筑应用项目按建筑面积补助40元/平方米;

3.地源热泵系统建筑应用项目按建筑面积补助50元/平方米;

4.综合利用太阳能与地源热泵结合系统建筑项目按建筑面积补助65元/平方米;

5.新技术试点项目按项目建设预算补助建设成本的40%—80%。

(二)配套能力项目资金补助标准按项目预算进行补助,补助额度为项目预算的60%。

第十一条 补助资金的拨付方式,申请补助金额的70%资金在项目建设阶段予以拨付,25%资金在验收后予以拨付,5%用于项目保证金、能效测评评审及优秀项目奖励等内容。

第四章 项目申报

第十二条 项目的申报必须依据《工程项目资金补助申报指南》或《配套能力项目资金补助申报指南》进行,其中可研报告应由具备技术条件的城市示范技术支撑单位完成。申报单位须提交以下申报资料:

(一)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补助资金申报书;

(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补助资金需求分析与使用计划;

(四)项目施工许可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项目的申报书、可研报告等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按城市示范建设进度,按季度定期组织专家评审。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必须依据《铜陵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项目评审办法》公开进行,并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中央补助资金和配套补助资金统一管理、配套使用,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相关职能部门配合项目的检查、监管与验收工作。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对补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有关规定,骗取补助资金的,一经发现,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追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市财政局暂缓、停止拨付资金或追回全部补助资金,并依法进行处理:

(一)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补助资金的;

(二)转移、侵占或挪用补助资金的;

(三)未按要求完成项目进度或未按规定建设实施的;

(四)未通过专项验收检测或能效测评的;

(五)不符合国家和我市其他相关规定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已接受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资助的示范工程项目部分,不在资金补助范围内。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由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水利建筑市场秩序的若干意见

水利部


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水利建筑市场秩序的若干意见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召开的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深入地开展整顿和规范水利建筑市场秩序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1、近几年来,全国水利系统根据《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强化了对水利建筑市场的监管,加强了对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的管理,积极维护了水利建筑市场秩序。
但是,水利建筑市场秩序混乱的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有些方面的问题还相当严重。水利建筑市场秩序的混乱,不仅严重危及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影响投资效益的发挥,而且败坏行业风气,影响水利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整顿和规范水利建筑市场秩序已成为当务之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一定要深刻认识整顿和规范水利建筑市场秩序的重要意义,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把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水利建筑市场秩序,作为实践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工作来抓。
2、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按照国务院的总体部署和水利部的工作要求,研究制订本地区整顿和规范水利建筑市场秩序的实施意见,明确任务、目标、措施和组织领导,要有专人负责这项工作,并于2001年7月底之前将实施意见和名单报送我部建设与管理司。
二、目标任务
3、整顿和规范水利建筑市场秩序是一项长期、艰巨而复杂的任务,必须坚持深化改革和加强法制并举的指导思想,标本兼治。既要加强规章制度建设,深化建设体制改革,又要突出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治理。通过全面深入地开展整顿和规范水利建筑市场秩序,尽快使水利建筑市场秩序有明显好转。
4、今年整顿和规范水利建筑市场秩序的主要工作是:一是抓紧制(修)订与整顿和规范有关的规章制度;二是把好水利建筑市场的准入关。做好水利施工企业资质的初审工作,做好项目招标时对投标单位的资格审查工作,做好对严格执行建设程序的管理;三是严厉查处规避招标、明招暗定、层层转包、违法分包等问题;四是加强水利建筑市场执法检查、稽察。
三、措施要求
(一)提高法制意识,完善水利建筑市场法规体系
5、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工程建设各方要进一步提高法律意识。对已经颁发的有关建筑市场管理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章,必须认真学习领会,全面贯彻落实。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已颁发的有悖于国务院规定的文件,要立即予以纠正或撤销。
6、水利部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水利工程的专业特点,抓紧组织制定和完善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规章制度。包括制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规范和约束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行为、规范设计市场、规范监理市场的规章制度;积极推行合同范本制度。
(二)加强行政监管队伍建设,完善水利建筑市场监管体系
7、完善市场监管机构,强化市场监管责任。各地应结合本地工程建设以及整顿和规范水利建筑市场秩序的需要,完善监督机构,包括人员、经费以及装备等,明确监督职责。要加强监管队伍的建设,努力提高监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监督水平。要搞好政府监管职能的定位,端正政府行为,防止职能错位或越位,减少监管的随意性,做到依法监管。
8、完善水利建筑市场监管体系。按照国务院要求的“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分工指导,各方联合行动”的原则,建立行政监督与工程稽察相结合,重点地区、重点项目监督与行业监督相结合的水利建筑市场监管体系。
9、充分发挥工程稽察的作用。水利部稽察办要把水利建筑市场秩序作为重要稽察内容,要把投资大、任务重、建筑市场秩序比较混乱的地区作为重点稽察地区,要把建设管理难度大的水利枢纽工程、堤防工程、河道整治工程作为重点稽察项目。近期稽察的重点是查处规避招标、假招标和工程转包等违法违规行为。
10、清理整顿对水利建筑市场主体的各种乱收费、乱摊派、乱资助现象。各在建项目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在今年8月底前完成除法定规费外的各种收费、摊派、资助的登记、清理工作,地方项目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汇总,中央项目报流域机构汇总。9月底前,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机构将书面报告报我部建设与管理司。
11、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和新闻媒体作用,动员人民群众积极举报,对重大事件要予以曝光。
(三)贯彻《招标投标法》,规范招标投标行为
1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依法进行招标投标。凡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工程项目的施工、重要设备和主要材料采购,必须依法招标。各地不得随意扩大或减少国家规定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要提高公开招标比例,严格控制邀请招标。凡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国家重点项目或者地方重点项目,必须按有关法律规定报审后,方可进行邀请招标。
13、积极推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招标。
14、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编制要规范。招标公告应真实反映招标工程的实际情况并按有关规定公开发布。招标文件的编制要严格按照有关示范文本认真编制。
15、招标设计及标底编制要合理。招标设计必须按照国家和部有关规定进行,满足工程招标投标的需要。水利工程施工招标宜设置标底,标底应由水利工程造价专业持证人员编制,严禁标底编制偏低现象。要加强对标底编制的监督检查。
16、资质审查及评标、定标要严格、规范。项目法人应建立资质审查责任制,严格资质审查。评标标准和方法必须在招标文件中公开载明,不得随意更改。评标时,评标委员会要按招标文件公布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家,并标明排列顺序。定标时,项目法人原则上应尊重评标委员会的意见,确定中标单位。
17、项目法人要将评标报告及中标结果报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于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以及中标结果,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追究项目法人代表的责任。
18、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尽快建立评标专家名册和评标专家库,流域机构和有关水利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也应尽快建立和完善评标专家库。要严格认定专家资格,实行动态管理。加强对评标专家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业务素质。
19、提倡平等竞争,反对压价中标。招标人应给所有潜在投标人提供平等竞争的条件,不得将评标过程变为变相议标过程,不得要求投标人盲目压价,评标标准和方法以及中标条件不得含有任何地方保护及行业保护的内容。
20、勘测、设计、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接的工程。要建立水利工程承包合同及分包合同备案制度。对不履行备案制度的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予以通报批评,并在资质年检中作为不良行为给予记录;发现有非法行为的,要责令整改,依法查处。
21、分包工程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对于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不依法履行分包管理,或者与勘测、设计、监理、施工单位串通,允许其转包、违法分包或者转让监理业务,甚至强行指定转包、违法分包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给予通报批评,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该单位直接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
(四)严格执行建设程序
22、所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都必须严格执行法定的建设程序。要明确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为工程项目的第一责任人,对工程项目的组织建设承担法定责任。在工程建设中不执行法定建设程序,应当首先追究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代表的责任。
23、严格执行开工报告和竣工验收制度。要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进行开工报告管理。对于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实行招标、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不进行监理的工程,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开工报告;对于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和未按规定进行竣工验收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作出严肃处理。
(五)建立严格的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
24、采取有力措施解决当前水利建筑市场的供求关系严重失衡问题。必须按照四部委文件要求和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资质等级标准,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对水利系统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单位资质进行清理整顿,调控规模,优化结构,静态控制,动态管理。
25、水利施工企业要按新标准重新就位。要按照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利用一年时间,对全国现有水利施工企业重新就位。所有施工企业,不管其隶属关系和所有制如何,也不管是主营还是兼营,只要申报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资质,都必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并签署明确意见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才能予以批准、颁发资质证书。
26、强化水利建筑市场的准入制度。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招标代理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水利工程建设活动,严厉打击无证、越级或者挂靠承接业务的行为。
27、建立动态管理的清出制度。对于有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发生严重工程质量事故,出现重大安全事故,出现工程转包以及不执行水利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行为的单位,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作出降低资质等级,直至依法将其清出水利建筑市场的处罚。
28、通过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建立起适应现代社会和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水利建筑市场主体社会信用体系,提高市场监管的科学性和时效性。部将建立水利系统内的一、二级施工单位、甲、乙级勘测设计单位以及所有监理单位和咨询单位的企业行为档案,每年度予以公示。
2001年的工作分为两个阶段: 7月30日之前,为宣传动员和自查自纠阶段,所有在建水利工程项目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以及各勘测、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要进行宣传动员和自查自纠,并及时向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汇报自查和整改情况;7月30日至12月30日,为抽查阶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要对辖区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执法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责令整改,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在9月底前将阶段性成果书面报我部建设与管理司。年底之前,我部将再次组织检查组,对各地今年新开工的建设项目和历次检查中有严重问题的建设项目进行执法检查,连同各地的检查情况,一并向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2001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