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1982年国家决算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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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1982年国家决算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1982年国家决算的决议

(1983年6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经过审议并根据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报告,批准国务院提出的1982年国家决算和财政部部长王丙乾所作的《关于1982年国家决算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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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免费教科书政府采购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免费教科书政府采购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教财[200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教育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财务局:
  为保证农村贫困家庭学生接受义务教育,加快农村教育事业发展,从2001年秋季开始,中央财政设立专项资金,对中西部农村地区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试行免费提供教科书制度。做好免费教科书的政府采购工作,是确保免费提供教科书制度顺利实施的关键环节。为加强免费教科书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降低免费教科书价格,提高中央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使更多的贫困学生得到免费教科书的资助,教育部、财政部共同制定了《免费教科书政府采购工作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免费教科书政府采购工作暂行办法

二OO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

免费教科书政府采购工作暂行办法

  中央对西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实行免费提供教科书的制度,是切实减轻农民经济负担,保证农村贫困学生接受义务教育,保障农村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的重大战略举措。对免费教科书实施政府采购,是确保免费提供教科书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措施。为加强免费教科书采购工作的管理,根据《国务院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特制定本办法。
  一、中央财政免费提供的教科书实行政府采购。这项规定在2004年秋季学期试行,从2005年开始正式实施。
  二、各地教育、财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高度统一思想,高度重视,通力合作,周密组织,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来完成好免费教科书的采购工作。
  地方县级以上教育、财政等部门应成立由分管领导参加的免费提供教科书工作领导小组。省级教育、财政部门联合成立免费教科书采购办公室(设在省级教育部门),要抽调精干人员办理免费教科书的采购工作,按时完成采购任务,确保“课前到书,免费用书”。
  三、免费教科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财政部门按照本地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方法统一进行采购,其具体采购事宜应当委托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登记备案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办理。
  各地市、县级教育、财政部门必须按要求配合上级部门做好免费教科书采购的有关工作,包括确定、统计上报享受免费教科书资助的学生数,汇总上报教材选用的情况。县级教育、财政部门负责组织验收、发放免费教科书。
  四、免费教科书政府采购的对象(即供应商)是符合教材出版发行资质的出版发行机构和出版发行联营机构或苦干出版发行单位组成的联合休。教科书是特殊商品,为保证教材使用的连续性,确定的免费教科书供应商有效期应在1年以上。免费教科书政府采购最终确定的供应商必须通过适当途径和方法,按照合同约定将教科书运送到有关学校。
  教育部、财政部组织省级教育、财政部门每年对免费教科书供应商提供的图书质量、销售价格、服务水平进行综合评比,公布获得优秀等次的供应商名单。
  五、免费教科书政府采购应充分引入和培育竞争机制,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公开招标;对暂不具备公开招标备件的省份,可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的方式。免费教科书政府采购打破省界区域限制,面向全面进行。
  六、为保证免费教科书采购工作的顺利实施,对中西部农村地区,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大对教科书选用工作的指导,选用的教科书尽量集中,避免因选用教科书过于分散,影响到省级教育、财政部门统一组织的政府采购。免费教科书政府采购既要适应中小学教材多样化的要求,又要在本省份范围内相对统一农村中小学教学用书,优先选用质量好、价格低的教科书。省级教育、财政部门可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对免费教科书的供应商进行资格预审,对评审合格的供应商通过竞争性谈判的方式确定几家信誉好、实力强、价格低的供应商,然后再要求各学校从中选用教科书。
  七、中央财政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国家课程必设科目的教科书。对小学生免费提供品德与生活(品德与社会)、语文、数学、外语、科学、艺术(或选择音乐、美术)、综合实践活动(信息技术等)科目的教科书;对初中生免费提供思想品德、语文、数学、外语、科学(或选择生物、物理、化学)、历史与社会(或选择历史、地理)、艺术(或选择音乐、美术)、体育与健康、综合实践活动(信息技术等)科目的教科书。
  免费提供的教科书均应从教育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选用。免费教科书的扉页上须以适当方式标明“本书由国家免费提供”字样。
  地方如要编写地方课程的教材,应限页数,限价格,同时地方财政也必须对这些学生免费提供。学校不得再以其他名目向受资助的贫困学生收取涉及教科书的任何费用。
  八、免费教科书政府采购的指导标准是,每生每学期小学生35元、初中生70元,特教学生35元。各地应制订分年级分学科的采购价格指导标准。免费教科书政府采购原则上不得突破指导价标准,超出指导价标准的经费必须由省级财政承担。
  对经论证无法按指导价标准采购的省份,可由省级教育、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教育部、财政部委托教育部教育政府采购中心代为采购,并由教育部指导该省份选用教科书。
  九、政府采购的免费教科书印刷质量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和《图书质量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必须具有出版单位的质量保证书。
  十、财政部、教育部将提前向有关省份下达下一个学期免费教科书中央专项资金预算控制数。中央财政下达的免费教科书专项资金要统一纳入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实行分账核算集中支付,确保专款专用,不得下拨到下级财政。省级财政部门要根据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逐级汇总上报的免费教科书验收等情况,审核无误后,根据合同约定,将免费教科书经费直接支付给供应商。免费教科书政府采购节约下来的资金仍用于资助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
  十一、免费教科书政府采购价包括出版、发行、包装、保险、运输等费用,严禁向学生收取与免费教科书有关的任何费用。禁止任何部门和单位在采购免费教科书时搭售教辅用书及其他资料。
  十二、各地应加强对免费教科书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建立有效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坚决防止发生腐败等违法违纪问题。省级教育、财政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免费教科书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教材选用结果、政府采购和免费教科书供应商的服务等情况必须以有效的方式向社会公告。教育部、财政部将对各地免费教科书政府采购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严格检查,对玩忽职守,违反采购程序,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对工作不力、出现严重问题的省份,中央将取消其免费教科书政府采购的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
  每年年底,省级教育、财政部门应将当年免费教科书政府采购情况联合上报教育部、财政部。
  十三、本办法由教育部、财政部负责解释。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各地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免费教科书政府采购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


云南省流动就业管理规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3号


  现发布《云南省流动就业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云南省流动就业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流动就业管理,引导劳动力合理有序流动,促进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流动就业人员和招用流动就业人员的用人单位以及为流动就业提供服务的职业介绍、就业、转业训练组织,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流动就业,是指符合本规定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县、市跨区域务工、经商。


  第三条 流动就业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达到法定就业年龄,有劳动能力;
  (二)具备一定的文化水平或者职业技术能力;
  (三)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并且不因流动就业而影响其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四)省劳动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就业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县以上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在同级劳动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流动就业的具体管理和服务工作,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跨区域设置派出机构。
  公安、工商、民政、建设、计划生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流动就业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用人单位在本地无法招到、招足所需人员,需要招用省内流动就业人员的,应当报所在市、县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批;需要跨省招用流动就业人员的,应当报省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或者其授权的地、州、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批。


  第六条 办理招用流动就业人员审批手续,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一)招用流动就业人员的申请;
  (二)用人单位情况简介;
  (三)用人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其他法定资格证明;
  (四)招工简章;
  (五)招工人员的身份证明。
  职业介绍组织受用人单位委托代招流动就业人员的,除提交上列文件外,还应发提供委托书和对用人单位的评估报告。
  经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查后,符合规定条件的,批准其招用流动就业人员,并发给批准文件。


  第七条 流动就业人员在外出之前,必须到本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县、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或者经县级劳动行政部门授权的街道、乡、镇劳动服务站(以下统称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
  省外来我省的流动就业人员,应当持有本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核发的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


  第八条 申请办理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交验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其他必要的证明。被省内用人单位直接招收或者委托职业介绍组织代招的,还应当交验用人单位所在市、县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同意招用流动就业人员的批准文件;被省外用人单位直接招收或者委托职业介绍组织代招的,还应当交验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同意跨省招用流动就业人员的批准文件。
  登记机构查验前款规定的证件、文件后,经审查外出人员符合本规定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并核发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


  第九条 持有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的流动就业人员到达就业地后,应当到当地公安机关申领暂住证和到当地县以上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外来人员就业证。按规定需办理计划生育查验证明的,应当向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报办理。从事经商活动的,还应当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从事经商活动的流动就业人员已在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了营业执照的,可以持原营业执照直接到就业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换发营业执照手续。


  第十条 申请办理外来人员就业证,应当在流动就业人员到用人单位报到或者到达就业地后的10日内,向就业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交验流动就业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和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并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被用人单位招用的省内流动就业人员,由用人单位持市、县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同意招用流动就业人员的批准文件统一申办;
  (二)被用人单位跨省招用的流动就业人员,由用人单位持省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或者其授权的地、州、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同意跨省招用流动就业人员的批准文件统一申办;
  (三)从事个体经营、服务活动的流动就业人员和其他流动就业人员,由本人直接申办。
  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查验前款规定的证件、文件后,经审查流动就业人员符合本规定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予以核发外来人员就业证。
  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核发外来人员就业证时,应当将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附上,实行证卡合一。


  第十一条 外来人员就业证有效期为一年以内。期满需继续流动就业的,应当在期满前7日内到原发证机构办理延续手续。
  外来人员就业证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及时到原发证机构办理变更登记。
  逾期未办理延续手续或者登记事项与持证人实际情况不符的,外来人员就业证无效。
  外来人员就业证遗失的,应当在原发证机构办理补领手续。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被招用的流动就业人员,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各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当指导、督促用人单位和流动就业人员办理流动就业的有关手续,为用人单位和流动就业人员提供切实、有效的服务,并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未取得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的流动就业人员,职业介绍组织不得为其介绍就业,就业、转业训练组织不得为其培训和向用人单位输送。
  未取得外来人员就业证的流动就业人员,用人单位不得招用。


  第十五条 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和外来人员就业证由省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印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


  第十六条 流动就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省财政、物价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由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给予下列处罚:
  (一)对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十四条的用人单位或者职业介绍、就业 、转业训练组织,应当责令其改正,并按每招用、介绍、培训1人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伪造、涂改、转让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或者外来人员就业证的,没收证件,并按每证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流动就业人员,吊销其外来人员就业证。


  第十八条 阻碍流动就业管理人员和劳动监察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罚款一律上交国库。收取罚款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票据。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也不执行处罚决定的,劳动行政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流动就业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省劳动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