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渔业行政审批工作规范》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渔业行政审批工作规范》的通知
农办渔[2012]157号
为提高行政审批规范化、标准化水平,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细化流程时限,强化许可监督,推进行政审批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不断提高审批效能和便民服务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我们编写了《农业部渔业行政审批工作规范》。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办公厅
2012年12月13日
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审批工作规范
为进一步明确行政审批各环节职责任务,提升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和《关于做好全面实施海洋捕捞网具最小网目尺寸制度准备工作的通知》,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一)审核内容
1.申请事项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2.渔具和捕捞方法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户籍证明及基本信息是否真实有效,《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内容填写是否准确齐全;
4.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真实、有效。
(二)办理程序
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审查合格的,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审查不合格的,请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详细说明理由。
(三)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二、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
(一)审查内容
1.申请内容是否符合渔业捕捞许可证(专项[特许])审批范围;
2.申请表内容填写是否完整、准确;
3.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查,并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审查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同时将申请材料和办理通知书送农业部渔业局;审查不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详细说明理由。
2个工作日。
三、农业部渔业局审查报签
1.申请事项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产业政策;
2.企业或个人基本条件是否符合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管理相关要求;
3.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4.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审核意见。
农业部渔业局渔船渔港处提出审查意见,按程序提请有关处室会签后报局领导签发。予以批准的,办理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审批件发给所在海区渔政局;不予批准的,详细说明理由并将审批决定送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
18个工作日。
四、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办结
1.审批决定与领导签发意见复核;
2.不予批准理由表述是否准确规范;
3.批件内容与审批信息是否一致。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对审批决定和批件进行复核。复核通过的,及时予以办结,并将批件发所在海区渔政局,将办结通知书通过网上审批系统反馈申请人;复核未通过的,退回农业部渔业局重新办理。
五、海区渔政局制发证书
1.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审批件与领导签发意见复核;
2.证书内容与审批信息是否一致。
所在海区渔政局根据农业部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审批件制作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并颁发、送达证书。
10个工作日。
六、行政审批结果公开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在办结行政许可申请的同时,将审批决定、证书内容在农业部门户网站公开。
七、文件归档
农业部渔业局负责局领导签发稿、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审批件、申请材料等归档,保存时间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负责全年办理通知书的整理汇总,并保存一年备查。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工作规范
为进一步明确行政审批各环节职责任务,提升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关于切实加强海洋渔船管理的紧急通知》和农业部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
1.申请事项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2.申请人资质及基本信息是否真实有效,申请书内容填写是否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真实、有效。
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出具初审意见,审查合格的,将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审查不合格的,请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详细说明理由。
20个工作日。
1.申请内容是否符合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范围;
2.申请表内容是否填写完整、准确;
3.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1.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2.申请事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3.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审查意见。
农业部渔业局渔船渔港处提出审查意见并按《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签报单》程序送相关处室会签后报局领导签发。予以批准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证书/批件制作并送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不予批准的,详细说明理由并将审批决定送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
四、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大厅办结
2.证书/批件内容与审批信息是否一致;
3.办理通知书填写是否完整;
4.不予批准理由表述是否准确规范;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对审批决定和证书/批件进行复核。复核通过的,及时予以办结,并将证书/批件或办结通知书按照申请人要求的方式送达;复核未通过的,退回农业部渔业局重新办理。
五、证书制发
农业部渔业局对予以批准的,制作《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六、公开行政审批结果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在办结行政许可申请的同时,将审批决定在农业部门户网站公开。
七、归档
农业部渔业局负责领导签发稿、运转单、申请材料等文件资料的整理归档,保存时间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负责全年办理通知书的整理汇总,并保存一年备查。
中央在京直属企业所属远洋渔业船员甲类适任证书审批工作规范
为进一步明确行政审批各环节职责任务,提升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员发证规定》,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
1.申请内容是否符合中央在京直属企业所属远洋渔业船员甲类适任证书审批范围;
3.申请材料是否完整。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查,并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审查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同时将申请材料和办理通知书分送渔业局;审查不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详细说明理由。
二、农业部渔业局审查签发
1.申请内容是否符合国家关于渔业船员考试、考核、发证管理相关政策规定;
2.申请表内容是否准确、齐全,申请人相关资质及考试、考核结果是否符合岗位要求;
农业部渔业局渔船渔港处提出审查意见,并按程序报局领导审签。予以批准的,制作证书,送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不予批准的,详细说明理由并将审批决定送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
15个工作日
三、农业部渔业局证书制发
农业部渔业局印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职务船员适任证书》。
8个工作日。
3.证书内容与审批信息是否一致。
(二)办理程序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对审批决定和证书进行复核。复核通过的,及时予以办结,并将证书或办结通知书按照申请人要求的方式送达;复核未通过的,退回农业部渔业局重新办理。
2个工作日
五、行政审批结果公开
六、文件归档
临时渔业捕捞许可证审批工作规范
2.渔具和捕捞方法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1.申请内容是否符合渔业捕捞许可证(临时)审批范围;
2.企业或个人基本条件是否符合临时渔业捕捞许可证管理相关要求;
农业部渔业局渔船渔港处提出审查意见,按程序提请有关处室会签后报局领导签发。予以批准的,办理临时渔业捕捞许可证审批件发给所在海区渔政局;不予批准的,详细说明理由并将审批决定送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
1.临时渔业捕捞许可证审批件与领导签发意见复核;
所在海区渔政局根据农业部临时渔业捕捞许可证审批件制作临时渔业捕捞许可证,并颁发、送达证书。
农业部渔业局负责局领导签发稿、临时渔业捕捞许可证审批件、申请材料等归档,保存时间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负责全年办理通知书的整理汇总,并保存一年备查。
水产苗种进口(免税)审批(鳗鱼苗)工作规范
为进一步明确行政审批各环节职责任务,提升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水产苗种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二五”期间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税收问题的通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免税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免税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
1.申请事项是否符合国家关于水产苗种进口免税相关政策。进口目的是否为科研、育种、养殖等。
2.申请单位资质及基本信息审查。申请单位是否为具备研究、培育或养殖条件的科研院所、育种中心或养殖场,是否办理了养殖证等。
3.申请进口苗种种类审查。申请进口的苗种类别是否清楚,是否为濒危物种等。
4.申请材料审查。《水产苗种进口申请表》、进口合同或意向书、养殖证、营业执照、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等材料是否完整、有效,申请进口的苗种数量、规格、价格、来源、进口口岸等内容前后是否一致;无进出口权的申请人,需委托有进出口代理权的单位代理,并提供委托代理协议;涉及濒危物种进口的,需提供濒危物种进出口审批手续等。
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审查内容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意见;初审未通过的,及时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15个工作日。
1.申请内容是否符合水产苗种进口(免税)审批(鳗鱼苗)审批范围;
2.申请表内容填写是否完整准确;
3.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是否完整。
三、农业部渔业局审查签发
1.申请事项是否符合国家关于水产苗种进口免税相关政策;
2.申请数量是否在免税进口年度计划额度范围内;
3.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4.中国鳗联秘书处审核意见、海关进口报关单。
农业部渔业局业务处室提出审查意见并按程序报局领导审签,并将审批决定送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审查未通过的,要说明理由。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对审批决定和批件进行复核。复核通过的,及时予以办结,并将批件或办结通知书按照申请人要求的方式送达;复核未通过的,退回农业部渔业局重新办理。
五、批件制发
2.批件内容与审批信息是否一致。
农业部渔业局或委托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室制作、发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动植物苗种进(出)口审批表》。
农业部渔业局负责领导签发稿、运转单、申请材料、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中国鳗联秘书处审核意见、海关进口报关单等文件资料的整理归档,保存时间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负责全年办理通知书的整理汇总,并保存一年备查。
水产苗种进口(免税)审批(鳗鱼苗除外)
工作规范
1.申请事项是否符合国家关于水产苗种进口免税相关政策。进口目的是否为科研、育种、繁殖、养殖等。
2.申请单位资质及基本信息审查。申请单位是否为具备研究、繁育或养殖条件的科研院所、育种中心、苗种场或养殖场,是否办理了苗种生产和养殖相关证件等。
3.申请进口苗种种类审查。申请进口的苗种类别是否清楚,是否在可予免税的计划范围内,是否为首次进口,是否为濒危物种等。
4.申请材料形式审查。《水产苗种进口申请表》、进口合同或意向书、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养殖证、营业执照、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等材料是否完整、有效,申请进口的苗种数量、规格、价格、来源、进口口岸等内容前后是否一致;无进出口权的申请人,需委托有进出口代理权的单位代理,并提供委托代理协议;涉及濒危物种进口的,需提供濒危物种进出口审批手续等。
1.申请内容是否符合水产苗种进口(免税)审批(鳗鱼苗除外)审批范围;
3.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是否完整。
2.申请数量是否在免税进口年度计划额度范围内。
3.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农业部渔业局或委托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制作、发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动植物苗种进(出)口审批表》。
农业部渔业局负责领导签发稿、运转单、申请材料及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等文件资料的整理归档,保存时间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负责全年办理通知书的整理汇总,并保存一年备查。
水产苗种进口(免税)审批(首次进口苗种)工作规范
1.申请是否符合国家关于水产苗种进口免税相关政策。进口目的是否为科研、育种、繁殖、养殖等。
4.申请材料审查。《水产苗种进口申请表》、进口合同或意向书、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养殖证、营业执照、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等材料是否完整、有效,申请进口的苗种数量、规格、价格、来源、进口口岸等内容前后是否一致;无进出口权的申请人,需委托有进出口代理权的单位代理,并提供委托代理协议;涉及濒危物种进口的,需提供濒危物种进出口审批手续等。
5.风险评估报告形式审查。内容是否包括进口水产苗种的生物学特性、原产地生态环境、引进地疫病情况、申请人技术力量和隔离场所情况等。
在收到纸质申请材料后,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审查内容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意见;初审未通过的,及时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1.申请内容是否符合水产苗种进口(免税)审批(首次进口苗种)审批范围;
三、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审查
1.进口目的是否明确、用途是否合理;
2.进口水产苗种的生物学特性(包括分类地位、地理分布、形态特征、生态特性、生产性能、养殖技术、疾病等)、原产地及引进地生态环境、存在的生态安全隐患评估是否科学;
3.进口水产苗种原产地是否有疫病发生、是否符合动物防疫有关要求、是否会向境内种质资源传染疾病;
4.进口水产苗种是否符合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有关规定;
5.申请人技术力量、隔离场所设施设备、隔离防范措施是否能够达到生态隔离的有关要求。
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技术评审或评估,并汇总专家评审或评估意见,形成书面评审意见连同纸质申请材料一并转交农业部渔业局。
90个工作日。
四、农业部渔业局审查签发
3.技术评审或评估程序是否规范、有效;
4.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评审意见。
五、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办结
六、批件制发
七、公开行政审批结果
八、归档
农业部渔业局负责领导签发稿、运转单、申请材料及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评审意见等文件资料的整理归档,保存时间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负责全年办理通知书的整理汇总,并保存一年备查。
远洋渔业项目审批工作规范
为进一步明确行政审批各环节职责任务,提升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和《远洋渔业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1.申请内容是否属于远洋渔业审批范围;
2.申请人是否在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基本信息是否真实有效,申请表内容填写是否准确齐全;
3.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远洋渔业管理规定》(农业令2003年27号)有关要求,是否完整、有效。
4.是否拥有适合从事远洋渔业的合法渔业船舶,船舶证书是否齐全有效;
5.银行资信证明是否表明申请人资信状况良好;
6.是否有熟知远洋渔业政策、相关法律规定、国外情况并具有3年以上远洋渔业生产及管理经验的专职经营管理人员;
7.申请企业在申请前的3年内是否有被农业部取消远洋渔业企业资格的记录;申请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在申请前的3年内是否有在被农业部取消远洋渔业企业资格的企业担任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的记录。
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中央直属企业直接将申请材料报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
二、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大厅业务窗口受理
1.申请内容是否符合远洋渔业项目审批范围;
2.申请表内容填写是否准确齐全;
1.申请人资质及基本信息是否真实有效;
3.申请材料是否有效、完整、一致;
4.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5.渔船建造、进口、买卖等程序是否合法,是否符合国际国内有关法律法规;
6.申报从事公海远洋渔业项目的,是否符合国际渔业管理相关规定;
7.申报从事到他国专属经济区作业的,是否符合入渔国的相关政策,是否具有与外方的合作协议或他国政府主管部门同意入渔的证明、我驻项目所在国使(领)馆和有关部门的意见;
8.是否安装和开通远洋渔船船位监测设备;
9.渔船船员配备是否符合有关安全要求,申报船员人数是否超过渔船安全证书载明的救生设备可供使用人数,到特定海域作业的是否具备相关安全应急预案。
(三)办理程序
农业部渔业局提出审查意见并按程序报部领导签发。予以批准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制发《农业部远洋渔业项目审批通知》;从事公海捕捞作业的,在批准远洋渔业项目的同时,核发《公海渔业捕捞许可证》;不予批准的,详细说明理由,并将审批结果送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
3.批件/证书内容与审批信息是否一致。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对审批决定和批件/证书进行复核。复核通过的,及时予以办结,并将批件/证书或办结通知书按照申请人要求的方式送达;复核未通过的,退回农业部渔业局重新办理。
六、归档
农业部渔业局负责领导签发稿、运转单、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将审核申请材料等文件资料的整理归档,保存时间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负责全年办理通知书的整理汇总,并保存一年备查。
驯养繁殖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
审批工作规范
为进一步明确行政审批各环节职责任务,提升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1.申请事项是否符合驯养繁殖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相关法律法规;
2.申请人相关资质及基本信息是否真实有效,申请表内容填写是否准确齐全;
4.申请单位是否具有适宜驯养繁殖水生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5.申请单位是否具备与驯养繁殖水生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人员;
6.申请单位是否具有充足的驯养繁殖水生野生动物的饲料来源;
7.申请驯养繁殖的物种来源是否清楚、合法。
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审查内容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审核未通过的,及时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1.申请内容是否符合驯养繁殖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批范围;
3.省级渔业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是否完整。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查,并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审查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同时将申请材料和办理通知书送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审查不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详细说明理由。
三、渔业局审查签发
1.申请事项是否符合驯养繁殖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申请驯养繁殖的物种来源是否清楚、合法;
3.是否具有适宜驯养繁殖水生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4.是否具备与驯养繁殖水生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人员;
5.是否具有充足的驯养繁殖水生野生动物的饲料来源;
6.农业部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种科学委员会的评估程序是否规范、有效;
7.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农业部渔业局委托渔政指挥中心进行审查,农业部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种科学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提出审查意见,并按程序报局领导审签。予以批准的,制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送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不予批准的,详细说明理由并将审批决定送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
18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间不超过3个月)。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对审批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进行复核。复核通过的,及时予以办结,并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或办结通知书按照申请人要求的方式送达;复核未通过的,退回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重新办理。
农业部渔业局委托渔政指挥中心制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负责领导签发稿、运转单、申请材料及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农业部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种科学委员会(如有)评审意见等文件资料的整理归档,保存时间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负责全年办理通知书的整理汇总,并保存一年备查。
外国人在我国进行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物考察审批工作规范
为进一步明确行政审批各环节职责任务,提升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2.申请人基本信息是否真实有效,申请表内容填写是否准确齐全;
3.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4.申请考察的路线、时间和内容是否科学、合理。
1.申请内容是否符合外国人在我国进行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物考察审批范围;
1.申请内容是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
2.申请考察的内容、路线、时间是否科学、合理;
3.能否采集标本和进行摄录像;
4.采集标本和影像文字的处理及使用计划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5.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农业部渔业局委托渔政指挥中心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按程序报局领导审签。予以批准的,制作《外国人考察水生野生动物审批表》,送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不予批准的,详细说明理由并将审批决定送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对审批决定和《外国人考察水生野生动物审批表》进行复核。复核通过的,及时予以办结,并将《外国人考察水生野生动物审批表》或办结通知书按照申请人要求的方式送达;复核未通过的,退回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重新办理。
五、公开行政审批结果
捕捉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
1.申请事项是否符合国家捕捉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4.申请使用的捕捉工具、方法以及捕捉时间、地点是否得当;
5.申请捕捉的目的和用途是否合理。
1.申请内容是否符合捕捉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范围;
1.申请事项是否符合国家关于捕捉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2.申请捕捉的物种资源现状是否适宜捕捉;
3.申请捕捉的目的是否明确、用途是否合理;
5.农业部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种科学委员会的评估程序是否规范、有效;
6.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农业部渔业局委托渔政指挥中心进行审查,必要时需由农业部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种科学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提出审查意见,并按程序报局领导审签。予以批准的,制作《水生野生动物特许捕捉证》,需要收取资源保护费的一并办理收费通知单,送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不予批准的,详细说明理由并将审批决定送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
18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间不超过3个月)
2.证书内容与审批信息是否一致;
3.收费凭证复核;
4.不予批准理由表述是否准确规范。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通知申请人缴费,对审批决定、《水生野生动物特许捕捉证》及收费凭证进行复核。复核通过的,及时予以办结,并将《水生野生动物特许捕捉证》或办结通知书按照申请人要求的方式送达;复核未通过的,退回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重新办理。
农业部渔业局委托渔政指挥中心制作《水生野生动物特许捕捉证》。
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进出口审批
为进一步明确行政审批各环节职责任务,提升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国务院关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批复》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1.申请事项是否符合国家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进出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等有关规定;
3.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准确、有效;
4.申请进口水生野生动物活体是否可能对我国生态平衡造成不利影响或有破坏作用,是否具备所必须的养护设施和技术条件;
5.申请出口的物种及其产品的来源是否清楚,是否为合法取得,现阶段是否适宜出口;
6.申请进出口的物种及其产品是否会影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形象和对外经济交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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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劳动部关于印发《民政系统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民政部 劳动部
民政部、劳动部关于印发《民政系统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民政部、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劳动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劳动局:
为加强民政系统企、事业单位工人技术队伍的建设,进一步促进民政事业和国家经济建设的发展,民政部、劳动部商定在民政系统企、事业单位实行技师聘任制。为认真贯彻执行经国务院批准、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结合民政系统的特点,制定了《
民政系统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现发给你们,望认真执行。
附:民政系统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
为了稳定工人队伍,鼓励工人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技术素质,更好地发挥高级技术工人的作用,促进民政事业和国家经济建设的发展,根据国务院批准、原劳动人事部发布的《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劳人培[1987]16号),结合民政系统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技师名称
民政系统技师职务的名称,称为某工种技师。例如:假肢技师、火化技师、整容技师等。通用工种技师职务的名称按有关行业归口部门的规定执行。
二、聘任技师的工种范围
技师聘任制首先在技术等级标准达到七、八级的技术工种中实行。民政系统的假肢等专业工种的技术业务标准待劳动部组织修订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和制定岗位规范工作完成后贯彻执行。目前,假肢、火化、整容等专业工种分别靠用相应行业的技术等级标准。与机械、电子、化工、轻工
等行业通用工种的技师聘任,按照有关行业部门的实施意见执行。
三、聘任技师的比例限额
民政系统的技师是工人中技术精湛的能工巧匠和生产中的技术骨干。聘任技师的比例限额控制在实行技师聘任制工种的技术工人总数的2%以内。各企、事业单位的比例限额,由主管部门根据各单位的生产工作需要、生产规模、经营管理水平、技术密集程度以及技术工人的素质构成等实
际情况核定。各单位在主管部门核定的比例限额内,可以在各工种之间调剂使用,但不得突破。
四、技师的考评条件及考核要求
考评技师要以理论知识、操作技能、生产经验、工作成就和解决技术难题的能力为依据,具体任职条件和考核要求是:
1.遵守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热爱本职工作,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技工学校或其它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或经过自学、职业培训达到相应的文化技术水平(身怀绝技或对生产有突出贡献的老工人,文化程度可以适当放宽);
3.具有本工种技术等级标准中高级工的专业技术理论水平和实际操作技能;
4.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在本专业技术工作上有高超的技艺,能够解决本工种关键性的操作技术和生产中的工艺难题;
5.刻苦钻研技术,热心培养中、青年技术工人,能毫无保留地传授个人技艺、经验,具有培训中、高级工的能力。
五、技师聘任期限
技师聘任期限为三到五年。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连续聘任。
六、技师的职务津贴标准和福利待遇
被聘任的技师,实行职务津贴。职务津贴按每人每月平均二十元的标准核定。具体津贴标准,在不超过国家下达的聘任增资指标范围内,各单位可根据不同工种( 岗位)的技术复杂程度、劳动强度和责任大小等实际情况, 在十五元至二十五元幅度内自行确定,不得压低和提高。技师任
职五年以上,并在任职期间办理退休手续时,其职务津贴可列入工资基数计算退休费。
被聘任的技师,可以享受本单位工程师等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福利待遇。
技师从受聘之月起,享受其职务津贴和有关福利待遇;技师调离本工种(岗位),从事其他工作或者被解聘后,不再享受技师职务津贴和福利待遇。
七、技师评审和聘任的组织领导
技师聘任制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实行技术职务的一项重要政策。技师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设置的技术职务,不是技术称号,不是高级技术工人的普遍晋升;在实施中,必须加强领导,严格把关,按照规定的任职条件、考核标准、比例限额,并根据生产岗位的实际需要,进行考评、聘任
。
民政系统技师的评审工作,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劳动部门综合指导下由民政部门具体组织进行。可根据不同的工种,分别成立技师考评组织。执行其他行业的技术等级标准的工种,可发委托(或者参加)有关行业的考评组织进行考评。
经过考评,取得技师合格证书者,由其所在单位行政领导在规定的比例限额内进行聘任。被聘技师应与其所在单位签订聘约,规定双方权利和义务、聘任期限、辞职和解聘等事宜。
1989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