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国职工养老保险的补充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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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国职工养老保险的补充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国职工养老保险的补充办法
上海市政府



第一条 根据《上海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国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结合《试行办法》实施以来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补充办法。
第二条 凡参加养老保险的合营企业中国职工在合营企业期满时,未达到国家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退休年龄而需转移至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或机关工作的,由保险公司一次性发给补偿金。但合营企业未按规定缴清养老保险费、补交逾期利息的,其中国职工不能享受补偿
金。
第三条 补偿金按下列原则确定与发放∶
(一)凡按《试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办妥转移手续的中国职工,其补偿金按该职工个人历年累计缴纳的保险费总额的十分之一核定发给本人。
(二)在合营期间,中国职工因调动工作、退职、因工死亡或因故不能正常工作等原因离开合营企业的,也按前项规定核发补偿金。
第四条 中国职工被合营企业依法除名或被劳动教养、被判刑的,不予补偿。
第五条 本补充办法与《试行办法》的适用范围和生效时间相同。



1988年10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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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各种乱评比活动的通知

建设部办公厅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各种乱评比活动的通知



建办秘[2002]52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房地产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解放军总后营房部:

  最近,一些单位和组织违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评比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厅字[1996]10号)精神,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决定评比项目、出台评比标准、评选办法,从事“生态住宅”、“健康住宅”等评选、评比及授牌活动,给企业或项目冠以名目繁多、名不符实的称谓,甚至冠以国际、亚太、中国等名称混淆视听,有的还在报纸上大肆宣传,误导消费者。这不仅干扰了房地产市场的正常秩序,增加了企业的负担,而且助长了弄虚作假之风,有的还损害了群众的切身利益,引发了不应有的法律纠纷,影响社会的稳定,社会各界反映强烈。为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纠正各种乱评比活动,切实贯彻好建设部等7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住房[2002]123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清理房地产市场中出现的各种乱评比活动,营造公平、健康的市场环境。任何部门、单位和民间组织对住宅小区及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服务机构、物业管理企业组织的评比、排序活动,必须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评比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报经有关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评比、授牌活动必须立即停止,并对已造成的影响予以纠正。

  二、进一步加强房地产销售广告管理。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广告管理的通知》精神,对在房地产广告中出现乱评比、乱排序等对房地产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内容的广告进行严肃查处。

  三、今后,建设部组织、参与或同意的针对房地产企业、房地产项目和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各项评比,都将在评比之前以部办公厅名义发文通知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和直辖市建委、房地产管理局,并在《中国建设报》和建设部网站上发布;否则,地方主管部门和企业有权拒绝。

  四、针对房地产企业、房地产项目和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各类评比活动,一律不得收费或变相收费。

  五、对非法进行评比、排序活动,擅自向社会发布评比结果,违规进行广告宣传,在评比、排序、授牌活动中乱收费,甚至进行欺诈活动的主管单位,建设部将提请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国家开发银行对中瑞合作基金投资企业贷款暂行办法

国家开发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对中瑞合作基金投资企业贷款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称开发银行)对中瑞合作基金(以下称中瑞基金)投资企业贷款的运作程序,扩大开发银行的金融服务功能,保证信贷资金安全,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贷款对象仅限于中瑞基金投资的企业。
第三条 开发银行向中瑞基金投资企业提供短期贷款必须遵守国家金融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信贷政策。
第四条 开发银行向中瑞基金投资企业提供贷款应注意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简化程序,高效快捷。

第二章 贷款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贷款主要用于解决中瑞基金投资企业在项目建设过程、生产经营过程和企业资产重组过程中形成的短期性用款需求。
第六条 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中瑞基金参与投资的企业;
(二)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三)有健全稳定的管理机构和相应的管理、技术人员,经营管理制度健全,信誉良好,产品市场前景广阔,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有承担贷款风险的可靠措施,能够提供有效的担保;
(五)各股东出资已经全部到位;
(六)资产负债率不超过50%;
(七)开发银行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 开发银行向中瑞基金投资企业提供贷款的额度,一般不超过该企业的净资产总额。

第三章 贷款期限和利率
第八条 贷款期限一般为三个月、六个月、一年,最长不超过一年,可以跨年度发放。
第九条 贷款利率按照开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执行。

第四章 贷款申请与审批
第十条 借款申请由投资业务局受理,借款申请人应向投资业务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借款申请书。主要包括借款申请总额、用途、期限、还款资金来源、担保方式等。
(二)借款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介绍。主要包括:企业经营情况、主要产品及市场情况、财务状况、中高级管理人员背景介绍等。
(三)借款申请人的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银行开户证和贷款证、由基本开户行出具的银行资信证明等。
(四)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末和最近月末的财务报表。
(五)贷款项目的可研报告或贷款的效益分析及还款来源分析。
(六)中瑞基金及其他股东出资证明文件。
(七)开发银行要求的其它材料。
第十一条 投资业务局收到借款人申请后,主要审查:
(一)申请材料是否真实、齐备;
(二)贷款范围和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三)还款资金来源及担保措施是否落实。
第十二条 投资业务局在审查的基础上对借款申请提出具体意见,并征得有关分行(含总行营业部)同意,会签贷款审查局、综合计划局、信贷管理局后,报行领导审批。
第十三条 凡经行领导批准同意贷款的项目,由投资业务局办理贷款承诺函,函告借款申请人,并抄送信贷管理局和有关分行(含总行营业部)。

第五章 借款合同的谈判和签定
第十四条 在投资业务局的指导下,借款人所在地区的开发银行分行(含总行营业部)负责借款合同的谈判和签定,法律事务局、信贷管理局负责借款合同的审定。

第六章 贷款发放与回收
第十五条 贷款的发放
借款合同签定后,分行(含总行营业部)即可按有关规定为借款人办理开户手续。
分行(含总行营业部)根据借款合同,与借款人落实用款计划,上报总行信贷管理局和综合计划局审核后,列入年度信贷计划。
分行(含总行营业部)根据年度信贷计划,向总行资金局提出资金调拨申请,经批准后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第十六条 贷款的监督、管理和回收
(一)贷款利息按季结息,本金到期一次偿还,利随本清。
(二)本办法规定的贷款原则上不办理展期,逾期罚息。
(三)分行(含总行营业部)按总行有关规定负责贷款的监督、管理、回收及报表报送工作,投资业务局配合。

第七章 贷款的担保
第十七条 贷款的担保有以下几种方式供选择:
(一)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保证担保。
(二)中瑞基金投资项目企业法人提供质押或资产抵押担保。
(三)由经开发银行确认的具有担保能力的法人提供担保。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其它未尽事宜,按开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投资业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