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附件2:关于货物贸易的原产地规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8:58:59   浏览:84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附件2:关于货物贸易的原产地规则

商务部 香港特别行政区财政司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附件2

关于货物贸易的原产地规则

一、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就货物贸易的原产地规则制定本附件。

二、一方直接从另一方进口的在《安排》下实行零关税的货物,应根据下列原则确定其原产地:
(一)完全在一方获得的货物,其原产地为该方。
(二)非完全在一方获得的货物,只有在该方进行了实质性加工的,其原产地才可认定为该方。

三、本附件第二条第(一)款所称“完全在一方获得的货物”是指:
(一)在该方开采或提取的矿产品;
  (二)在该方收获或采集的植物或植物产品;
  (三)在该方出生并饲养的动物;
  (四)在该方从本条第(三)款所指的动物中获得的产品;
  (五)在该方狩猎或捕捞所获得的产品;
  (六)持该方牌照并悬挂国旗(就内地船只而言)或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就香港特别行政区船只而言)的船只在公海捕捞获得的鱼类和其他海产品;
  (七)在持该方牌照并悬挂国旗(就内地船只而言)或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就香港特别行政区船只而言)的船只上加工本条第(六)款所列产品中获得的产品;
  (八)在该方收集的该方消费过程中产生的仅适于原材料回收的废旧物品;
(九)在该方加工制造过程中产生的仅适于原材料回收的废碎料;
(十)利用本条第(一)款至第(九)款所列产品在该方加工所得的产品。

四、下列加工或处理,无论是单独完成还是相互结合完成,凡用于以下规定的目的,即视为微小加工处理,在确定货物是否完全获得时,应不予考虑:
(一)为运输或贮存货物而进行的加工或处理;
(二)为便于货物装运而进行的加工或处理;
(三)为货物销售而进行的包装、展示等加工或处理。

五、本附件第二条第(二)款所称“实质性加工”的认定标准,应采用双方同意的下列实质性加工标准:
(一)“实质性加工”的认定标准可采用“制造或加工工序”、“税号改变”、“从价百分比”、“其他标准”或“混合标准”。
(二)“制造或加工工序”是指在一方境内进行赋予加工后所得货物基本特征的主要制造或加工工序。
(三)“税号改变”是指非一方原产材料经过在该方境内加工生产后,所得产品在《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中四位数级的税目归类发生了变化,且不再在该方以外的国家或地区进行任何改变四位数级的税目归类的生产、加工或制造。
(四)“从价百分比”是指完全在一方获得的原料、组合零件、劳工价值和产品开发支出价值的合计与出口制成品离岸价格(FOB)的比值应大于或等于30%,并且最后的制造或加工工序应在该方境内完成。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原料价值+组合零件价值+劳工价值+产品开发支出价值
—————————————————————×100%≥30%
出口制成品的FOB价格

1.“产品开发”是指在一方境内为生产或加工有关出口制成品而实施的产品开发。开发费用的支付必须与该出口制成品有关,包括生产加工者自行开发、委托该方境内的自然人或法人开发以及购买该方境内的自然人或法人拥有的设计、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或著作权而支付的费用。该费用支付金额必须能按照公认的会计准则和《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7条的协定》的有关规定明确确定。
2.上述“从价百分比”的计算应符合公认的会计准则及《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7条的协定》。
(五)“其他标准”,是除上述“制造加工工序”、“税号改变”和“从价百分比”之外的、双方一致同意所采用的原产地确定方法。
(六)“混合标准”是指同时使用上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标准确定原产地。

六、简单的稀释、混合、包装、装瓶、干燥、装配、分类或装饰不应视为实质性加工;企业生产或定价措施的目的在于规避本附件条款的,也不应视为实质性加工。

七、在确定货物原产地时,不应考虑货物制造过程中使用的能源、工厂、设备、机器和工具的产地;也不应考虑虽在制造过程中使用但不构成货物成分或组成部件的材料的产地。

八、下列情况在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时应忽略不计:
(一)随所装货物一起报关进口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中与该货物一并归类的包装、包装材料和容器;
(二)与货物一起报关进口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中与该货物一并归类的附件、备件、工具及介绍说明性材料。

九、双方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8位数级税目为基础,按照本附件所规定的标准,制订《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货物原产地标准表》(本附件表1)。表1是本附件的组成部分。在《安排》下,满足本附件表1规定的原产地标准的货物方可视作已在香港进行了实质性加工。
任何根据《安排》附件1第五条实施零关税的原产香港的货物和拟在香港生产的货物的原产地标准应补充列入本附件表1。

十、根据《安排》实行零关税的原产货物,应从一方直接运输至另一方口岸。

十一、本附件实施后,如因生产技术改进或其他原因,一方认为需要对本附件的内容或本附件表1内有关货物的原产地标准作出修订,可向另一方提出磋商要求并提交书面说明及支持数据和资料,通过《安排》第十九条设立的联合指导委员会磋商解决。

十二、本附件自双方代表正式签署之日起生效。

本附件以中文书就,一式两份。
本附件于二〇〇三年九月二十九日在香港签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副部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财政司司长


表1



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序号
内地2001年
税则号列
货物名称
原产地标准
1
21050000
冰淇淋及其他冰制食品不论是否含可可
从奶或代奶用品、甜料、添加剂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混和及冷冻。如冰制食品附有外层,则外层亦须在香港制造。
2
27100054
润滑油
以化学变化处理工业用油。主要制造工序为石油提炼程序,包括分隔、脱水、蒸馏以及混合其它添加物。
3
28433000
金化合物
税号改变标准。
4
30041011
氨苄青霉素制剂
从化学成分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按比例调控的溶解及混和,以制成药片、乳剂或软膏、内服药液制剂(酏剂、口服剂、悬浮液)、涂剂、胶囊或其它形式的药用制品。
5
30041012
羟氨苄青霉素制剂
从化学成分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按比例调控的溶解及混和,以制成药片、乳剂或软膏、内服药液制剂(酏剂、口服剂、悬浮液)、涂剂、胶囊或其它形式的药用制品。
6
30041013
青霉素V制剂
从化学成分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按比例调控的溶解及混和,以制成药片、乳剂或软膏、内服药液制剂(酏剂、口服剂、悬浮液)、涂剂、胶囊或其它形式的药用制品。
7
30041019
其它青霉素
从化学成分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按比例调控的溶解及混和,以制成药片、乳剂或软膏、内服药液制剂(酏剂、口服剂、悬浮液)、涂剂、胶囊或其它形式的药用制品。
8
30041090
其它已配剂量含有青霉素或链霉素药品
从化学成分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按比例调控的溶解及混和,以制成药片、乳剂或软膏、内服药液制剂(酏剂、口服剂、悬浮液)、涂剂、胶囊或其它形式的药用制品。
9
30049054
清凉油
税号改变标准。
10
30049059
其它中式成药
从化学或草药成分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a)按比例调控的溶解及混和,以制成药片、乳剂或软膏、内服药液制剂(酏剂、口服剂、悬浮液)、涂剂、胶囊或其它形式的药用制品;或
(b)煎煮及混和及碾磨。如碾磨后的制造工序中涉及溶解及/或燥干及/或过滤,则溶解及/或燥干及/或过滤亦须在香港进行。
11
30049090
已配定剂量的药品
从化学或草药成分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a)按比例调控的溶解及混和,以制成药片、乳剂或软膏、内服药液制剂(酏剂、口服剂、悬浮液)、涂剂、胶囊或其它形式的药用制品;或
(b)煎煮及混和及碾磨。如碾磨后的制造工序中涉及溶解及/或燥干及/或过滤,则溶解及/或燥干及/或过滤亦须在香港进行。
12
32041600
活性染料及以其为基本成分的制品
从化学品或其它着色剂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混和化学品或其它着色剂。
13
32041700
颜料及以其为基本成分的制品
从化学品或其它着色剂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混和化学品或其它着色剂。
14
32064900
其它无机着色料及其制品
从化学品或其它着色剂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混和化学品或其它着色剂。
15
32081000
溶于非水介质的聚酯油漆及清漆等
从并非油漆、瓷漆或同类产品的原料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a)混合原料;及(b)乳化(如适用);及(c)合成。
16
32089090
溶于非水介质其它油漆、清漆溶液
从并非油漆、瓷漆或同类产品的原料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a)混合原料;及(b)乳化(如适用);及(c)合成。
17
32100000
其它油漆及清漆;皮革用水性颜料
从并非油漆、瓷漆或同类产品的原料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a)混合原料;及(b)乳化(如适用);及(c)合成。
18
32151900
其它印刷油墨
从颜料和化学溶剂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溶解及混和。
19
33029000
其它工业用混合香料及香料混合物
从天然或化学成分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借混和令制造物料产生化学变化。
20
33030000
香水及花露水
从天然或化学成分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按特定配方进行混合、高温处理和搅拌,使基本化学品产生实质变化。
21
33041000
唇用化妆品
从天然或化学成分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按特定配方进行混合、高温处理和搅拌,使基本化学品产生实质变化。
22
33042000
眼用化妆品
从天然或化学成分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按特定配方进行混合、高温处理和搅拌,使基本化学品产生实质变化。
23
33043000
指(趾)甲化妆品
从天然或化学成分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按特定配方进行混合、高温处理和搅拌,使基本化学品产生实质变化。
24
33049900
其它美容化妆品
从天然或化学成分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按特定配方进行混合、高温处理和搅拌,使基本化学品产生实质变化。
25
35069900
其它未列名的调制胶、粘合剂
从化学成分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借搅拌或混和化学物料,产生物理或化学变化。
26
38099100
纺织工业用其它未列名产品和制剂
税号改变标准。
27
38249090
其它未列名的化学品
从化学成份制造,且符合从价百分比标准。
28
39031900
初级形状的其它聚苯乙烯
(1)从聚合物、强化或催化物料及其它化学成分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搅拌或混和、熔化或聚变、压制及制粒;或
(2)从塑胶废料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制粒、拉压及切割。
29
39042200
初级形状已塑化的聚氯乙烯
(1)从聚合物、强化或催化物料及其它化学成分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搅拌或混和、熔化或聚变、压制及制粒;或
(2)从塑胶废料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制粒、拉压及切割。
30
39151000
乙烯聚合物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1)在香港收集的在香港消费过程中产生的仅适于原材料回收的废旧物品;或
(2)在香港加工制造过程中产生的仅适于原材料回收的废碎料。
31
39152000
苯乙烯聚合物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1)在香港收集的在香港消费过程中产生的仅适于原材料回收的废旧物品;或
(2)在香港加工制造过程中产生的仅适于原材料回收的废碎料。
32
39153000
氯乙烯聚合物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1)在香港收集的在香港消费过程中产生的仅适于原材料回收的废旧物品;或
(2)在香港加工制造过程中产生的仅适于原材料回收的废碎料。
33
39159000
其它塑料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1)在香港收集的在香港消费过程中产生的仅适于原材料回收的废旧物品;或
(2)在香港加工制造过程中产生的仅适于原材料回收的废碎料。
34
39204100
硬质聚氯乙烯板、片、膜、箔及扁条
(1)从橡胶或塑料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模塑;或


(2)从聚氯乙烯片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压制及切割。
35
39204200
软质聚氯乙烯板、片、膜、箔及扁条
(1)从橡胶或塑料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模塑;或
(2)从聚氯乙烯片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压制及切割。
36
39209990
其它塑料制的非泡沫塑料板片
(1)从橡胶或塑料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模塑;或
(2)从聚氯乙烯片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压制及切割。
37
39211210
泡沫聚氯乙烯人造革及合成革
(1)从橡胶或塑料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模塑;或
(2)从聚氯乙烯片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压制及切割。
38
39231000
塑料制盒、箱及类似品
(1)从橡胶或塑料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模塑;或
(2)从塑料粒料或塑料片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压制及切割。
39
39232900
其它塑料制的袋及包
(1)从橡胶或塑料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模塑;或
(2)从塑料粒料或塑料片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a)塑形及切割;或(b)切割及吹拉、密封或车缝。如车缝后的制造工序中涉及装配,则装配亦须在香港进行。
40
39239000
供运输或包装货物用其它塑料制品
(1)从橡胶或塑料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模塑;或
(2)从塑料粒料或塑料片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a)塑形及切割;或(b)切割及吹拉、密封或车缝。如车缝后的制造工序中涉及装配,则装配亦须在香港进行。
41
39269010
塑料制机器及仪器用零件
(1)从橡胶或塑料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模塑;或
(2)从塑料粒料或塑料片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a)塑形及切割;或(b)切割及吹拉、密封或车缝。如车缝后的制造工序中涉及装配,则装配亦须在香港进行。
42
39269090
其它塑料制品
(1)从橡胶或塑料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模塑;或
(2)从塑料粒料或塑料片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a)塑形及切割;或(b)切割及吹拉、密封或车缝。如车缝后的制造工序中涉及装配,则装配亦须在香港进行。
43
41041000
面积≤2.6平米的整张牛皮革
(1)从在香港屠宰的动物的毛皮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去皮及盐渍;或
(2)从进口毛皮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浸泡或滚鼓漂染、鞣制及燥干。如燥干工序后涉及刮毛,则刮毛亦须在香港进行。
44
41043990
其它牛皮革、马皮革
(1)从在香港屠宰的动物的毛皮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去皮及盐渍;或
(2)从进口毛皮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浸泡或滚鼓漂染、鞣制及燥干。如燥干工序后涉及刮毛,则刮毛亦须在香港进行。
45
48051000
半化学的瓦楞纸(瓦楞原纸)
从废纸或木浆和涂层物料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塑形、燥干、轧光和涂层。
46
48056000
其它未经涂布薄纸及纸板
从废纸或木浆和涂层物料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塑形、燥干、轧光和涂层。
47
48058000
其它未经涂布厚纸及纸板
从废纸或木浆和涂层物料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塑形、燥干、轧光和涂层。
48
48101200
涂无机物的厚书写、印刷纸、纸板
从废纸或木浆和涂层物料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塑形、燥干、轧光和涂层。
49
48102900
其它涂无机物的书写、印刷纸及纸板
从废纸或木浆和涂层物料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塑形、燥干、轧光和涂层。
50
48109100
其它涂无机物的多层纸及纸板
从废纸或木浆和涂层物料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塑形、燥干、轧光和涂层。
51
48119000
其它经涂布、浸渍、覆盖的纸及纸板
从废纸或木浆和涂层物料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塑形、燥干、轧光和涂层。
52
48191000
瓦楞纸或纸板制的箱、盒、匣
从纸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制版、印刷、切割及订装。如制版后的制造工序中涉及排字,则排字亦须在香港进行。
53
48192000
非瓦楞纸或纸板制可折叠箱、盒、匣
从纸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制版、印刷、切割及订装。如制版后的制造工序中涉及排字,则排字亦须在香港进行。
54
48211000
纸或纸板印制的各种标签
从塑胶或纸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印刷或涂上胶水,及切割。
55
48239090
其它纸及纸制品
(1)从纸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切割及压制。如压制后的制造工序中涉及塑形及/或装配,则塑形及/或装配亦须在香港进行;或
(2)从纸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制版、印刷及切割。如制版后的制造工序中涉及排字,则排字亦须在香港进行;或
(3)从纤维或醋酸盐,及纸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切割、压模、包装及粘合。如压模后的制造工序中涉及卷绕及/或塑形,则卷绕及/或塑形亦须在香港进行;或
(4)从纸及/或塑胶片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印刷、切割。如切割后的制造工序中涉及热封,则热封亦须在香港进行。
56
49111090
其它商业广告品及类似印刷品
从纸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制版、印刷及钉装。如制版后的制造工序中涉及排字,则排字亦须在香港进行。如印刷后的制造工序中涉及切割,则切割亦须在香港进行。
57
49119900
其它印刷品
从纸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制版、印刷及钉装。如制版后的制造工序中涉及排字,则排字亦须在香港进行。如印刷后的制造工序中涉及切割,则切割亦须在香港进行。
58
50072019
其它纯桑蚕丝机织物
(1)由纱线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纺织或针织;或
(2)装饰进口或本地制造的织物,且符合从价百分比标准;或
(3)整理进口或本地制造的坯布。主要制造工序为(a)煮炼;及(b)漂白或丝光处理;及(c)印花或染色(包括光白漂染);及(d)以下任何一种工序:树脂整理,预缩,刮布,刷毛,上光,电光处理,织上云纹,压印永久浮雕花纹。
59
51071000
非供零售用精梳纯羊毛纱线
从纤维或化学原料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纺纱。
60
51121900
重量>200g/平米精梳全毛布
(1)由纱线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纺织或针织;或
(2)整理进口或本地制造的坯布。主要制造工序为(a)煮炼 ;及(b)染色或印花(用已染色纱线所织的织物除外);及(c)绣绒;及(d)烘干;及(e)拉幅;及(f)刮布或起绒或刷毛;及(g)蒸煮。
61
52051100
非零售粗梳粗支纯棉单纱
从纤维或化学原料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纺纱。
62
52051200
非零售粗梳中支纯棉单纱
从纤维或化学原料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纺纱。
63
52052200
非零售精梳中支纯棉单纱
从纤维或化学原料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纺纱。
64
52053200
非零售粗梳中支纯棉多股纱
从纤维或化学原料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纺纱。
65
52054200
非零售精梳中支纯棉多股纱
从纤维或化学原料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纺纱。
66
52083200
染色的较轻质全棉平纹布
(1)由纱线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纺织或针织;或
(2)整理进口或本地制造的坯布。主要制造工序为(a)煮炼;及(b)漂白或丝光处理;及(c)印花或染色(包括光白漂染);及(d)以下任何一种工序:树脂整理,预缩,刮布,刷毛,上光,电光处理,织上云纹,压印永久浮雕花纹。
67
52083300
染色的轻质全棉三、四线斜纹布
(1)由纱线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纺织或针织;或
(2)整理进口或本地制造的坯布。主要制造工序为(a)煮炼;及(b)漂白或丝光处理;及(c)印花或染色(包括光白漂染);及(d)以下任何一种工序:树脂整理,预缩,刮布,刷毛,上光,电光处理,织上云纹,压印永久浮雕花纹。
68
52083900
染色的轻质其它全棉机织物
(1)由纱线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纺织或针织;或
(2)整理进口或本地制造的坯布。主要制造工序为(a)煮炼;及(b)漂白或丝光处理;及(c)印花或染色(包括光白漂染);及(d)以下任何一种工序:树脂整理,预缩,刮布,刷毛,上光,电光处理,织上云纹,压印永久浮雕花纹。
69
52084200
色织的较轻质全棉平纹布
(1)由纱线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纺织或针织;或
(2)整理进口或本地制造的坯布。主要制造工序为(a)煮炼;及(b)漂白或丝光处理;及(c)印花或染色(包括光白漂染);及(d)以下任何一种工序:树脂整理,预缩,刮布,刷毛,上光,电光处理,织上云纹,压印永久浮雕花纹。
70
52084900
色织的轻质其它全棉机织物
(1)由纱线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纺织或针织;或
(2)整理进口或本地制造的坯布。主要制造工序为(a)煮炼;及(b)漂白或丝光处理;及(c)印花或染色(包括光白漂染);及(d)以下任何一种工序:树脂整理,预缩,刮布,刷毛,上光,电光处理,织上云纹,压印永久浮雕花纹。
71
52091200
未漂白重质全棉三、四线斜纹布
(1)由纱线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纺织或针织;或
(2)整理进口或本地制造的坯布。主要制造工序为(a)煮炼;及(b)漂白或丝光处理;及(c)印花或染色(包括光白漂染);及(d)以下任何一种工序:树脂整理,预缩,刮布,刷毛,上光,电光处理,织上云纹,压印永久浮雕花纹。
72
52093100
染色的重质全棉平纹布
(1)由纱线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纺织或针织;或
(2)整理进口或本地制造的坯布。主要制造工序为(a)煮炼;及(b)漂白或丝光处理;及(c)印花或染色(包括光白漂染);及(d)以下任何一种工序:树脂整理,预缩,刮布,刷毛,上光,电光处理,织上云纹,压印永久浮雕花纹。
73
52093200
染色的重质全棉三、四线斜纹布
(1)由纱线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纺织或针织;或
(2)整理进口或本地制造的坯布。主要制造工序为(a)煮炼;及(b)漂白或丝光处理;及(c)印花或染色(包括光白漂染);及(d)以下任何一种工序:树脂整理,预缩,刮布,刷毛,上光,电光处理,织上云纹,压印永久浮雕花纹。
74
52093900
染色的重质其它全棉机织物
(1)由纱线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纺织或针织;或
(2)整理进口或本地制造的坯布。主要制造工序为(a)煮炼;及(b)漂白或丝光处理;及(c)印花或染色(包括光白漂染);及(d)以下任何一种工序:树脂整理,预缩,刮布,刷毛,上光,电光处理,织上云纹,压印永久浮雕花纹。
75
52094100
色织的重质全棉平纹布
(1)由纱线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纺织或针织;或


(2)整理进口或本地制造的坯布。主要制造工序为(a)煮炼;及(b)漂白或丝光处理;及(c)印花或染色(包括光白漂染);及(d)以下任何一种工序:树脂整理,预缩,刮布,刷毛,上光,电光处理,织上云纹,压印永久浮雕花纹。
76
52094200
色织的重质全棉粗斜纹布(劳动布)
(1)由纱线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纺织或针织;或
(2)整理进口或本地制造的坯布。主要制造工序为(a)煮炼;及(b)漂白或丝光处理;及(c)印花或染色(包括光白漂染);及(d)以下任何一种工序:树脂整理,预缩,刮布,刷毛,上光,电光处理,织上云纹,压印永久浮雕花纹。
77
52094300
色织的重质全棉三、四线斜纹布
(1)由纱线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纺织或针织;或
(2)整理进口或本地制造的坯布。主要制造工序为(a)煮炼;及(b)漂白或丝光处理;及(c)印花或染色(包括光白漂染);及(d)以下任何一种工序:树脂整理,预缩,刮布,刷毛,上光,电光处理,织上云纹,压印永久浮雕花纹。
78
52103100
与化纤混纺染色的轻质平纹棉布
(1)由纱线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纺织或针织;或
(2)整理进口或本地制造的坯布。主要制造工序为(a)煮炼;及(b)漂白或丝光处理;及(c)印花或染色(包括光白漂染);及(d)以下任何一种工序:树脂整理,预缩,刮布,刷毛,上光,电光处理,织上云纹,压印永久浮雕花纹。
79
53091900
其它全亚麻机织物
(1)由纱线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纺织或针织;或
(2)整理进口或本地制造的坯布。主要制造工序为(a)煮炼;及(b)漂白或丝光处理;及(c)印花或染色(包括光白漂染);及(d)以下任何一种工序:树脂整理,预缩,刮布,刷毛,上光,电光处理,织上云纹,压印永久浮雕花纹。
80
53092900
其它混纺亚麻机织物
(1)由纱线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纺织或针织;或
(2)整理进口或本地制造的坯布。主要制造工序为(a)煮炼;及(b)漂白或丝光处理;及(c)印花或染色(包括光白漂染);及(d)以下任何一种工序:树脂整理,预缩,刮布,刷毛,上光,电光处理,织上云纹,压印永久浮雕花纹。
81
54011010
非供零售用合成纤维长丝缝纫线
从连续长纤维纱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并线、搓捻、加热定型、上油及卷绕。
82
54074200
染色的纯尼龙布
(1)由纱线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纺织或针织;或
(2)整理进口或本地制造的坯布。主要制造工序为(a)煮炼;及(b)漂白或丝光处理;及(c)印花或染色(包括光白漂染);及(d)以下任何一种工序:树脂整理,预缩,刮布,刷毛,上光,电光处理,织上云纹,压印永久浮雕花纹。
83
54074300
色织的纯尼龙布
(1)由纱线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纺织或针织;或
(2)整理进口或本地制造的坯布。主要制造工序为(a)煮炼;及(b)漂白或丝光处理;及(c)印花或染色(包括光白漂染);及(d)以下任何一种工序:树脂整理,预缩,刮布,刷毛,上光,电光处理,织上云纹,压印永久浮雕花纹。
84
54075200
染色的纯聚酯变形长丝布
(1)由纱线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纺织或针织;或
(2)整理进口或本地制造的坯布。主要制造工序为(a)煮炼;及(b)漂白或丝光处理;及(c)印花或染色(包括光白漂染);及(d)以下任何一种工序:树脂整理,预缩,刮布,刷毛,上光,电光处理,织上云纹,压印永久浮雕花纹。
85
54076100
其它纯聚酯非变形长丝布
(1)由纱线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纺织或针织;或

(2)整理进口或本地制造的坯布。主要制造工序为(a)煮炼;及(b)漂白或丝光处理;及(c)印花或染色(包括光白漂染);及(d)以下任何一种工序:树脂整理,预缩,刮布,刷毛,上光,电光处理,织上云纹,压印永久浮雕花纹。
86
54077200
染色的其它纯合成纤维长丝布
(1)由纱线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纺织或针织;或
(2)整理进口或本地制造的坯布。主要制造工序为(a)煮炼;及(b)漂白或丝光处理;及(c)印花或染色(包括光白漂染);及(d)以下任何一种工序:树脂整理,预缩,刮布,刷毛,上光,电光处理,织上云纹,压印永久浮雕花纹。
87
54079200
染色的其它混纺合成纤维布
(1)由纱线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纺织或针织;或
(2)整理进口或本地制造的坯布。主要制造工序为(a)煮炼;及(b)漂白或丝光处理;及(c)印花或染色(包括光白漂染);及(d)以下任何一种工序:树脂整理,预缩,刮布,刷毛,上光,电光处理,织上云纹,压印永久浮雕花纹。
88
55081000
合成纤维短纤纺制的缝纫线
从香港制纱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a)搓捻及卷绕;或
(b)(i)染色或丝光处理或漂白及(ii)上蜡或上油及(iii)卷绕。
89
55093200
非零售纯聚丙烯腈短纤多股纱线
从纤维或化学原料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纺纱。
90
55121900
其它纯聚酯布
(1)由纱线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纺织或针织;或
(2)整理进口或本地制造的坯布。主要制造工序为(a)煮炼;及(b)漂白或丝光处理;及(c)印花或染色(包括光白漂染);及(d)以下任何一种工序:树脂整理,预缩,刮布,刷毛,上光,电光处理,织上云纹,压印永久浮雕花纹。
91
55129900
其它纯合成纤维布

不分页显示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规范并加强普通高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独立学院管理的若干意见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并加强普通
高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独立学院
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2003年4月23日)

教发〔2003〕8号


--------------------------------------------------------------------------------

  现将《关于规范并加强普通高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独立学院管理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自2003年起,凡普通高等学校试办的独立学院与《意见》规定不一致的要立即停办或停止招生。特别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内举办的独立学院(即“校中校”),即使今年已经安排招生并对社会进行宣传的,也要立即取消并做好善后工作,确保今年各项招生工作的平稳进行。
  各地、各部门在试办独立学院过程中有何重要情况和意见,请及时向我部报告。

关于规范并加强普通高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
试办独立学院管理的若干意见

  近年来,随着我国高等教育规模的快速增长,各项相关改革不断深化,一些地方和高校在高等教育办学机制方面进行了大胆探索,其中由普通高校按照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的相对独立的二级学院(以下简称独立学院)发展较快,在保证高等教育规模的增长、扩大高等教育资源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一些独立学院在办学过程中出现了不少问题和矛盾,对相关的政策急需进一步明确,管理工作亦应加强和规范。据此,为了更好地促进独立学院持续、健康发展,现特对独立学院的规范管理提出若干意见如下:
  一、本文所称独立学院,是专指由普通本科高校按新机制、新模式举办的本科层次的二级学院。一些普通本科高校按公办机制和模式建立的二级学院、“分校”或其它类似的二级办学机构不属此范畴。
  二、试办独立学院要贯彻“积极支持、规范管理”的原则。
  独立学院是新形势下高等教育办学机制与模式的一项探索和创新,是更好更快扩大高等教育资源的一种有效途径,对今后我国高等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为此,今后各地、各部门和各高等学校,都要继续有步骤、有计划地推进独立学院的试办工作,既要鼓励积极探索、大胆实践,又要切实加强管理,不断规范办学行为,注意并坚决反对一哄而起和“刮风”现象,确保独立学院稳妥、健康地发展。
  在试办独立学院的具体工作中,一要坚持充分利用现有的优质高等教育资源;二要有利于高等教育资源的不断扩大。据此,在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要优先支持办学质量高、办学条件好的普通本科高校试办独立学院;办学质量差、办学困难多的普通本科高校,重在进一步提高自身办学水平,改善办学条件,暂不要试办独立学院。不允许以各种变相形式,把高职(大专)学校改办为独立学院。
  三、独立学院的申请者(以下简称申请者),应为普通本科高校。独立学院的合作者(以下简称合作者),可以是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也可以是其它有合作能力的机构。
  申请者要对独立学院的教学和管理负责,并保证办学质量。申请者要充分发挥校本部的智力、人才资源优势,切实加强独立学院的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建设,建立并不断完善独立学院教学水平的监测、评估体系。
  合作者负责提供独立学院办学所需的各项条件和设施,参与学院的管理、监督和领导。
  为明确申请者和合作者的责、权、利关系,双方应在试办独立学院时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合作办学协议。经双方协商,可以成立校董会。校董会的组成及人选由双方商定。院长由申请者推荐、校董会选任。
  四、试办独立学院要一律采用民办机制。试办独立学院建设、发展所需经费及其它相关支出,均由合作方承担或以民办机制筹措解决。
  试办独立学院要一律采用新的办学模式。独立学院应具有独立的校园和基本办学设施,实施相对独立的教学组织和管理,独立进行招生,独立颁发学历证书,独立进行财务核算,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独立学院还可按国家有关教育事业统计工作的规定,独立填报《高等教育基层统计报表》。 
  五、申请者申请试办的独立学院,因属本科层次,按《高等教育法》规定,现阶段仍由教育部负责审批。同时,抓紧改革审批办法,简化审批程序,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将审批权下放给高教发展规划科学、布局合理、办学行为认真规范的省级政府。
  试办独立学院的申请工作,目前一律按属地化原则办理。即先由申请者向所在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初审(包括由省级高校设置评审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审)并提出意见后,报教育部审批。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在向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之前,要先征求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教育部在审批前,将视情况对各地申报的一些独立学院,以多种形式组织评估。
  申请试办的独立学院,如果暂时达不到规定的办学条件要求,可申请筹建,但也须征得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同意。筹建期一至二年,筹建期内不得招生。筹建期满,达到规定要求的,按上述程序审批;未达到要求的,则终止筹建。
  六、独立学院原则上应在申请者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试办。如需跨省试办,则在征得独立学院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教育部审批。为了进一步促进高等教育均衡发展,国家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普通高校到西部地区和高等教育资源比较薄弱的地区合作举办独立学院,对申请到这些地区举办的独立学院,教育部将优先审批。
  七、必须确保办学条件和质量。
  独立学院应具备必要的办学条件。初办时一般应当具备:校园占地面积不少于150亩(艺术类院校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为了保证今后发展需要,应预留发展用地,校园规划占地面积不少于300亩。教学行政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4万平方米,教学仪器设备总值不少于1000万元,图书不少于4万册。独立学院还应具备不少于100人的、聘期一学年以上的、相对固定的专任教师队伍。专任教师中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比例应不低于30%。独立学院正式招生时生均各项办学条件应基本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加强对办学质量和办学行为的督查与评估。独立学院的办学水平、教育质量和办学行为要按照《高等教育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教育部及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由其组织的评估。教育部将根据国家有关普通高校办学条件的规定和独立学院的实际情况,对独立学院的招生资格和办学条件实行年审,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年审结果。对办学质量和办学条件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或办学秩序混乱、管理水平差的独立学院,将视情况给予包括暂停招生资格在内的各类处罚。情节严重的,要予以撤消。
  八、独立学院的专业设置,应主要面向地方和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特别是要努力创造条件加快发展社会和人力资源市场急需的短线专业。
  独立学院招生计划由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在国家下达的普通本科招生计划总数内统筹安排。独立学院招生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本科最低录取控制线。具体招生录取批次、办法及对户籍管理与毕业生就业的有关政策,由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制定。
  学生收费标准由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民办高校招生收费政策制定。
  九、独立学院的财产、财务管理以及变更和解散、撤消,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及合作办学的协议处置。
  十、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独立学院的领导、指导和统筹规划。要根据国家高等教育发展和高校布局结构调整的要求,认真做好本地区、本部门试办独立学院的整体规划,并据此统筹安排好独立学院的试办工作。各地、各部门和各高等学校,都要加强对独立学院办学秩序和办学行为的管理,尤其要加强对独立学院申请设立、招生录取、收费标准、办学地点、毕业证书颁发等工作的监督与管理,确保独立学院试办工作顺利进行。
  独立学院要建立党、团组织,积极开展党、团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维护稳定的工作。各省级教育工作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和指导。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的要求,一方面要切实加强对独立学院的管理,维护高等教育的办学声誉;另一方面,要立即对目前已经举办的独立学院进行检查、清理,凡不符合规定和要求的,要立即停办或停止招生。对因不执行本意见规定而诱发事端、影响稳定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高校和部门的责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国家涉外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国家涉外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近一个时期,有些地方制定了一些优惠政策,这对加快改革开放步伐,扩大吸引外商投资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有的超越了权限,违反了国家涉外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为严肃国家涉外税收法律、法规,正确贯彻实施对外开放的方针政策,更好地推动对外开放的健康发展,现
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遵守和正确妨行国家涉外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坚持“税法统一,税权集中”的原则。各地区、各部门要增强法制观念,严格执行国家涉外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自觉维护我国涉外税法的统一性、严肃性,不得超越税法规定,自定优惠政策。
二、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建立良好的涉外税收秩序。我国现行涉外税法充分体现了维护国家权益,服务于对外开放,尊重国际税收惯例的原则,优惠已经不少,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在扩大对外开放、加快经济发展中,关键是要把现行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落到实处。要在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深化改革,努力提高经济效益上下功夫,而不要在减税让利方面作文章。要大力加强涉外税收征管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遏制偷税、漏税。
三、要做好涉外税收的宣传工作。目前,有一些地区把自行规定的不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通过新闻媒介宣传报道,已引起外界的种种疑虑和猜测,产生了不良影响。今后,各新闻宣传单位在宣传报道涉及涉外税收政策时,应以国家现行的涉外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为准,对任何超越权限
自定的涉外税收优惠政策,都不得宣传报道。
四、要认真研究扩大对外开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需要调整的政策,各地应逐级报告,由国务院统一规定,对外公布,以进一步完善我国涉外税收法规,适应改革开放新形势的需要。



1992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