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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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5号


  《甘肃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2000年12月27日省人民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陆浩
                          二00一年一月三十日
           甘肃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使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严格依法行政,履行法定职责,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或者依法委托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关),必须依照本办法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


  第三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依法确定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对行政执法工作目标实行量化考核的工作制度。
  行政执法过错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故意或者过失作出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和失职行为。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立、实施和监督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机关及其直属派出机构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立、实施和监督考核工作,并对本系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进行指导。
  被授权或受委托的行政执法组织应按照上级主管机关或委托机关的要求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并接受其监督考核。
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地县行政执法机关,在按照上级行政主管机关的要求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同时,应接受同级政府的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本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


  第五条 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必须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原则,行政执法必须做到合法、公正、廉洁、高效,保证法律、法规、规章在本行政区域、本系统正确有效的实施。

第二章 行政执法机关责任





  第六条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必须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职责分解落实到各内设机构、执法岗位和每个执法人员,确定执法权限、责任和目标,并制定具体的考核、奖惩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第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使行政执法人员熟悉本机关负责执行的和配合有关机关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


  第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强制措施等行政执法行为,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符合法定条件的各项申请,应当及时办理;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或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或移送有关机关办理。


  第十条 两个以上行政执法机关实施同一法律、法规、规章的,应各司其职,各尽其责,职责划分不明确的,应及时报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依法确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主要行政执法机关需与其他行政执法机关配合执法的,主要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主动同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加强联系,搞好衔接,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制定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超越法定权限,擅自规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等项目或不按规定报送备案;
  (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申诉、举报不及时受理或拒绝、推诿;
  (三)不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或无故拖延;
  (四)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或明显不当;
  (五)违法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履行义务;
  (六)对下属行政执法机构、人员擅自规定罚没款或收费指标;
  (七)不实施罚缴分离制度,将罚没收入与行政执法机关的奖金和经费挂钩;
  (八)不及时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决定或者判决、裁定;
  (九)任用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十)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报告、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行政执法公示等各项制度。


  第十三条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建立的各项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应当向上级主管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备案,接受监督和指导。

第三章 行政领导与行政执法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立和实施,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的主要领导负总责,主管领导负直接责任,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制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政治业务学习和勤政廉洁教育;
  (三)负责组织落实行政执法监督的各项制度;
  (四)及时协调解决行政执法中的矛盾和问题;
  (五)组织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和重大行政处罚等案件的讨论并作出决定;
  (六)带头严格执法,支持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并领取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上岗执法。
  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国家或甘肃省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国家规定着装的必须着装整齐。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泄露国家秘密,损害国家利益;
  (二)贪污受贿,徇私枉法;
  (三)隐瞒、伪造证据;
  (四)失职渎职,滥用职权,打骂、刁难群众,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七)对提出申请、申诉、举报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打击报复;
  (八)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四章 考核与监督





  第十八条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对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内设机构、直属派出机构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的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并纳入本机关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作为对行政执法人员考核评定政绩和奖惩、任用、晋级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监督考核,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效果;
  (二)执法行为和执法程序的合法程度;
  (三)行政措施、执法文书、执法案卷等规范程度;
  (四)执法人员的政治、法律素质和勤政廉洁情况;
  (五)人民群众和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评价和意见。


  第二十条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对内设机构、直属派出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考核或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办法第二章、第三章各项规定的落实情况;
  (二)行政处罚实施情况(包括处罚案件数量、处罚种类、罚没数量、上缴情况)和准确率;
  (三)行政许可行为审批情况(包括审批的件数、批准率与驳回率等)和准确率;
  (四)行政性收费情况;
  (五)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情况;
  (六)对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诉讼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监察、人事、财政、审计等机关,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权限,配合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开展对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检查、指导、评议、考核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的责任,应当自调查之日起半年内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报上级主管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严格执法,并对其违法行为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申诉或举报,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受理或认真查处。

第五章 奖惩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中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取得显著成绩的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开展行政执法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评比表彰活动,具体事务由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办理。
  本机关内设或直属执法机构中,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取得显著成绩的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由本机关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执法机关,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改正或追究其主要行政负责人的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
  (二)包庇或对违法责任人查处不力,产生不良后果的;
  (三)本机关违法问题突出或发生重大违法行为的;
  (四)有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的。


  第二十六条 有本办法第十七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执法人员,按照《甘肃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按照行政执法人员管理权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因故意造成国家赔偿的,个人承担全部费用;因重大过失造成国家赔偿的,应当按照损失额的3-5%的标准向直接责任人或有关负责人追偿,但最多不得超过5000元。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各部门派驻本省的行政执法机关,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本系统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际,制定具体落实措施。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应当将本人依法行政的情况作为述职的主要内容。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组织,应当在每年12月底前,将本单位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报告上级主管行政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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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工业企业加强管理降本增效的若干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促进工业企业加强管理降本增效的若干意见


  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2008年下半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形成了一揽子计划,目前已取得积极成效,经济运行企稳向好的势头日趋显现。但由于外部经济环境并未明显好转,国内经济存在着一些深层次矛盾,我国工业企业仍面临严重困难,其中库存积压严重、流动资金紧张、成本费用上升、盈利水平下滑、生产经营困难等问题比较突出。为促进企业提高管理水平,降低成本费用,提高经济效益,保持工业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现就企业加强管理、降本增效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管理、降本增效的重要意义。降低成本、提高效益是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目标。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保持工业经济平稳较快增长,重点在工业、难点在企业。由于管理水平相对落后、经济效益下滑,企业的综合竞争力和抵御市场风险能力受到严重影响。眼睛向内、苦练内功,狠抓成本管理,向管理要效益,对于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确保工业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应充分利用好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以及各项财税金融政策措施,将加强管理、降本增效放在生产经营战略的突出位置,树立现代成本管理理念,抓好成本核算与分析等基础性工作,推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成本管理与控制,提高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增强核心竞争力。
  二、强化全面预算管理,严格控制成本费用。全面推进预算管理工作,将生产经营各个环节纳入预算控制范围,切实做好预算的编制、执行、分析、评估和考核工作,严格控制无预算资金支出。按照各项费用的开支范围、标准和用途做好预算工作,严格履行申请、审核、审批、支付程序。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压缩办公费、会议费、招待费等管理费用,杜绝奢侈浪费,大力压缩和控制楼、堂、馆、所等非生产性工程项目建设预算。
  三、充分利用国家政策,增强产品竞争力。国家已出台一系列稳定出口、扩大内需的政策措施。在及时分析国内外市场变化和趋势的基础上,适时调整经营战略和销售策略,用好各项优惠政策。积极利用提高出口退税政策、扩大人民币国际使用范围以及增大信贷担保等扶持出口政策,扩大出口份额,降低汇兑风险。充分利用“家电下乡”、“汽车下乡”、“农机补贴”、“家电、汽车以旧换新”等政策提高产品竞争力、开拓国内市场,不断改善企业经济效益。
  四、强化资金资产管理,防范资本投资风险。注重资金管理,优化资本结构,提高资产运作质量。高度重视应收账款监控和收缴工作,谨慎采用赊销手段,严格执行信用制度,规避经营风险,保障资金安全。加强资金集中管理,努力缩短资金循环周期,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利用率,降低财务费用。利用好国家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确定安全合理的资产负债边界,严格控制资本性支出规模。认真分析市场需求,做好生产和销售的有效衔接,避免过早、过量投入。抓住有利时机,按照市场化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并购重组,注意和防范资本投资风险。兼并企业重在资源整合,优化业务流程,发挥好规模和协同效应。
  五、加大集约采购力度,严格控制采购成本。整合供应链、开展集中采购是降本增效的重要手段。加强横向联合和纵向供应链整合,统筹资金资源,努力做到大宗物资集中采购,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度,抓好比价采购、网上采购,降低采购成本。同时密切关注国内外相关原材料、产品市场价格走向,确定原材料合理库存,规避市场风险。对于市场成熟的零配件加工业务,充分利用外协生产企业的专业化、规模化,确保产品质量和生产周期,降低产品成本。
  六、加强销售管理,降低库存成本。利用好一系列扩内需、保增长的政策措施,开发品种、提高质量、创建品牌、改善服务,采取有效措施开拓市场,促进销售。外向型企业在积极稳定和扩大国际市场份额的同时,要加大国内市场宣传和推广力度,构建国内销售网络,扩大国内市场占有率。加快物流管理体系建设,充分利用物资配送平台,实行即时销售即时配送,提高产销率,控制销售费用,降低库存成本。
  七、切实抓好技术改造,降低工程项目成本。紧密结合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广泛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材料,重点在品种质量、节能降耗、环境保护、装备水平和安全生产等薄弱环节加大改造力度。抓住机遇,增加技术改造配套投入,针对制约企业降低成本的关键环节,优化技术改造方案,集中力量攻关,改造传统生产工艺,淘汰落后产能和设备。强化工程项目成本管理,控制工程采购成本,严格执行工程核算,确定合理工期,节省工程费用,抓好试车投产,切实做到少投入、早产出、多产出。
  八、加强信息技术应用,有效改善经营管理。利用先进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生产经营各环节的有效管控,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提高效率和效益。推进研发设计的信息化,加快推广应用计算机辅助设计、个性化定制等技术,促进工业产品的更新换代;推进生产过程自动化水平,优化生产流程,减少生产过程资源无效占用和浪费;推进管理信息化,应用企业资源计划、业务流程管理等信息系统,实现资源整合优化、有效利用;加强物流系统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电子商务平台,降低各项费用支出。
  九、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完善成本控制体系。坚持效益优先原则,实施目标成本管理,针对成本控制的各个环节,落实控制指标和具体要求,向内层层分解到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责任落实到人,并与其切身利益挂钩,建立健全成本控制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严格兑现奖惩。开展各环节目标成本分析,进行成本差异调查分析,及时纠正偏差,不断完善成本控制体系。
  十、营造良好政策环境,大力提供公共服务。政府部门应积极搭建公共服务平台,为企业加强管理、降本增效提供政策咨询和信息服务。推动落实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指导企业用好相关政策。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本地区工业经济运行的监测和预警,配合相关部门制定落实本地区的各项优惠政策,分类指导、帮助企业解决降本增效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配合相关部门,清理和规范各项涉企行政事业收费,减轻企业税费负担。对降本增效成绩突出的企业,给予表彰和鼓励。
  十一、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提升企业管理水平。行业协会应深入调查研究本行业企业成本管理情况,分类提出有针对性、指导性、可操作性的目标和措施建议,开展成本、效益对标;向行业内企业发布市场价格变动、物资采购等信息;监测并及时向政府部门反馈本行业经济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加强本行业成本管理先进典型经验的宣传、推广、交流,不断提升企业成本管理水平。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三日


水利前期工作投资计划管理办法

水利部


水利前期工作投资计划管理办法


颁布日期:1999.06.2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利基建前期工作投资计划管理,保证工作质量,提高投资效率,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水利基建投资安排的各类水利基建前期工作项目。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三条 水利基建前期工作项目立项实行《水利前期工作勘测设计(规划)项目任务书》(以下简称《项目任务书》审批制度。项目立项参照《水利前期工作项目计划管理办法》(水规计[1994]544号)执行,凡未经批准《项目任务书》的前期工作项目,一律不列入水利基建前期工作年度投资计划。
第四条 《项目任务书》由项目主管单位依据水利建设发展规划和任务要求负责组织编制,并按基本建设程序报部,项目主管单位是指前期工作项目申报立项单位。《项目任务书》编制的具体要求参照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关于编制水利前期工作勘测设计任务书有关问题的通知》(水规计字[1998]lo号)的规定执行。水利基建前期工作项目概算应严格按照国家和水利部颁发的收费标准和定额审报。
第五条 按照基本建设项目分类及分级负责的原则,凡中央安排投资的水利基建项目,《项目任务书》由部委托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组织审查,部负责审核批复。对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负责编制的《项目任务书》,由部组织审批,重大项目的《项目任务书》上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批复。

第三章 投资计划管理
第六条 水利基建前期工作必须由项目主管单位 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单位、科研院所及大专院校(统称项目责任单位)承担。在《项目任务书》基础上,项目主管单位应与项目责任单位签订合同,实行前期工作项目合同管理。项目主管单位要建立项目档案,加强项目管理。
第七条 水利基建前期工作实行项目责任人负责制。项目主管单位和项目责任单位均应明确项目责任人,对项目的资金使用和质量负总责。项目执行中要严格设计和校审签字制度,保证前期工作每一个环节责任到人。
第八条 项目主管单位应逐步实行水利基建前期工作项目招投标制,通过竞争机制增加前期工作科技含量,提高工作水平,降低工作成本。中标的项目责任单位签订合同后,要严格履行合同,严禁转包。
第九条 对重大水利基建前期工作项目,项目主管单位要实行专家咨询制度,并就项目执行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征求专家意见,提高前期工作科技含量。
第十条 项目主管单位和项目责任单位要加强水利基建前期工作投资计划管理,实行投资专款专用,不得滞留、挪用,不得随意调整。对需调整投资计划的项目,应由项目主管单位报部审批。
第十一条 部有关单位和各流域机构要切实加强对水利基建前期工作项目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并承担监督责任。项目主管单位对前期工作资金使用、工作进度以及工作质量等情况要定期报部,年终应提出前期工作项目年度报告报部。

第四章 成果审查审批
第十二条 项目责任单位要按照《项目任务书》、合同和各类设计规程规范的规定,向项目主管单位提交完整的前期工作成果,包括项目的设计文件或研究报告及各类详细附件等资料。
第十三条 项目主管单位要按照《项目任务书》及合同的要求,对项目成果组织各方专家进行评审和验收,并按基本建设程序有关规定报部。各流域机构主持完成的水利基建前期工作项目,其成果由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组织审查,各司局及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主持完成的项目,其成果由部组织审查。
第十四条 项目审查单位要对水利基建前期工作项目成果进行严格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对其审查成果负责,经审查后的前期工作成果按基本建设程序有关规定报批。对于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设计文件,要提出修改意见,由项目主管单位负责组织修改完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文号:[水利部水规计[1999]333号通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