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冶金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征收冶金矿山开发费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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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冶金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征收冶金矿山开发费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计委 冶金部 财政部 等


国家计委、冶金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征收冶金矿山开发费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1年12月28日,国家计委、冶金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七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第八个五年计划纲要》指出,钢铁工业要加强矿山生产能力的建设。当前钢铁工业矿山建设滞后于冶炼加工,矿山与冶炼加工企业相比效益较低,缺乏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能力。为了促进钢铁工业持续、稳定、协调发展,进一步调整钢铁行业内部结构,加快矿山建设,解决矿山建设资金不足,经研究,决定从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开始对全国重点钢铁企业征收冶金矿山开发费。现将《征收冶金矿山开发费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按此执行。

附:征收冶金矿山开发费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钢铁工业持续、稳定、协调的发展,调整行业内部结构,解决矿山资金不足,加快矿山建设,现决定在钢铁工业内部征收冶金矿山开发费。为了征收和管好用好冶金矿山开发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重点钢铁企业凡利用国产铁矿石,无论是钢铁联合企业的自产矿石,还是国家调拨、企业自行采购的铁矿石(包括地方矿山提供给重点钢铁企业的矿石),都必须缴纳冶金矿山开发费。凡利用进口矿石的企业免交冶金矿山开发费。
第三条 冶金矿山开发费按实际交货量,除另有规定外,每吨成品矿(含铁精矿、块矿、富粉矿、球团矿等)价外收取10元。
第四条 冶金矿山开发费计入钢铁产品成本,最终钢铁产品不另外加价。
第五条 冶金矿山开发费的征收,由冶金部在年初根据各钢铁企业使用国产矿石的计划数量,给各钢铁企业下达全年征收数额,同时抄送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银行和企业开户银行。
第六条 冶金矿山开发费的征收实行全年计收,分季预缴的办法。冶金部在建设银行总行开立“冶金矿山开发费”存款专户,各企业应在每季度终了后十天内,按统计进厂矿石数向所在开户银行缴纳冶金矿山开发费,开户银行收到各企业缴纳的开发费后,应立即上划冶金部在建行总行的“冶金矿山开发费”存款户中。冶金部于每年终了后一个月内,与重点钢铁企业、开户银行一起对各企业实际进厂矿石数量进行核查,计算实际应缴纳的冶金矿山开发费金额,多退少补。
第七条 各重点钢铁企业必须按规定期限缴纳冶金矿山开发费,逾期不缴的,企业开户银行应督促其缴纳,并按日加收滞缴开发费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八条 企业开户银行代扣代缴冶金矿山开发费,可收取千分之三的手续费。
第九条 各重点钢铁企业应当在每次预缴冶金矿山开发费的规定期限内,向冶金部和开户银行报送预缴冶金矿山开发费申报表和有关统计、会议报表,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报送年度冶金矿山开发费申报表和有关统计、会计报表。年度终了后二个月,冶金部将冶金矿山开发费征收、使用情况报财政部。
第十条 财政、税务部门对钢铁企业的进矿计划、货运单据等统计报表和缴纳冶金矿山开发费情况有权进行检查。各重点钢铁企业必须据实报告,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第十一条 冶金矿山开发费必须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国家重点铁矿山的建设,适当拨出一部分补助扶植保重点钢铁企业生产的地方矿山建设,不得挪做它用。
第十二条 国家重点矿山和保国家重点钢铁企业生产的地方矿山,应按照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向主管部门申报使用冶金矿山开发费的数额。大中型项目,由国家计委根据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以及所建矿山资源和外部建设条件以及企业的经济效益情况,在矿山立项和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确定使用数额,并在年度计划中予以安排。小型项目以及向重点钢铁企业供矿的地方矿山,由主管部门在项目立项和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确定,报国家计委备案后在年度计划中予以安排。
第十三条 冶金矿山开发费纳入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作为钢铁矿山建设的资金来源之一。根据国家计委的年度计划,由冶金部商国家原材料投资公司后下达给企业,并抄送有关经办银行。
第十四条 建行总行根据国家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负责拨款。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税务局有权对冶金矿山开发费使用进行监督,如发现使用不当,可通知建设银行停止拨款。
第十五条 冶金矿山开发费,免交能源交通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
第十六条 地方钢铁企业暂不征收冶金矿山开发费。
第十七条 本办法具体实施细则,由冶金部、财政部、建设银行总行另行下达。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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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

卫生部


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2001年2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15号

  现发布《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自2001年8月1日起施行。

  卫生部部长 张文康

  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人类精子库管理,保证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安全、有效应用和健康发展,保障人民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类精子库是指以治疗不育症以及预防遗传病等为目的,利用超低温冷冻技术,采集、检测、保存和提供精子的机构。

  人类精子库必须设置在医疗机构内。

  第三条 精子的采集和提供应当遵守当事人自愿和符合社会伦理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进行精子的采集与提供活动。

  第四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人类精子库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类精子库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章 审批

  第五条 卫生部根据我国卫生资源、对供精的需求、精子的来源、技术条件等实际情况,制订人类精子库设置规划。

  第六条 设置人类精子库应当经卫生部批准。

  第七条 申请设置人类精子库的医疗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设有医学伦理委员会;(三)具有与采集、检测、保存和提供精子相适应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四)具有与采集、检测、保存和提供精子相适应的技术和仪器设备;(五)具有对供精者进行筛查的技术能力;(六)应当符合卫生部制定的《人类精子库基本标准》。

  第八条 申请设置人类精子库的医疗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设置人类精子库可行性报告;(二)医疗机构基本情况;(三)拟设置人类精子库的建筑设计平面图;(四)拟设置人类精子库将开展的技术业务范围、技术设备条件、技术人员配备情况和组织结构;(五)人类精子库的规章制度、技术操作手册等;(六)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前条规定的材料后,提出初步意见,报卫生部审批。

  第十条 卫生部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初步意见和材料后,聘请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并在收到专家论证报告后4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同意的,发给人类精子库批准证书;审核不同意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第十一条 批准设置人类精子库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持卫生部的批准证书到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人类精子库批准证书每2年校验1次,校验合格的,可以继续开展人类精子库工作;校验不合格的,收回人类精子库批准证书。

  第三章 精子采集与提供

  第十三条 精子的采集与提供应当在经过批准的人类精子库中进行。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精子的采集与提供活动。

  第十四条 精子的采集与提供应当严格遵守卫生部制定的《人类精子库技术规范》和各项技术操作规程。

  第十五条 供精者应当是年龄在22~45周岁之间的健康男性。

  第十六条 人类精子库应当对供精者进行健康检查和严格筛选,不得采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的精液:(一)有遗传病家族史或者患遗传性疾病;(二)精神病患者;(三)传染病患者或者病源携带者;(四)长期接触放射线和有害物质者;(五)精液检查不合格者;(六)其他严重器质性疾病患者。

  第十七条 人类精子库工作人员应当向供精者说明精子的用途、保存方式以及可能带来的社会伦理等问题。人类精子库应当和供精者签署知情同意书。

  第十八条 供精者只能在一个人类精子库中供精。

  第十九条 精子库采集精子后,应当进行检验和筛查。精子冷冻6个月后,经过复检合格,方可向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提供,并向医疗机构提交检验结果。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

  严禁精子库向医疗机构提供新鲜精子。

  严禁精子库向未经批准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提供精子。

  第二十条 一个供精者的精子最多只能提供给5名妇女受孕。

  第二十一条 人类精子库应当建立供精者档案,对供精者的详细资料和精子使用情况进行计算机管理并永久保存。

  人类精子库应当为供精者和受精者保密,未经供精者和受精者同意不得泄漏有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卫生部指定卫生技术评估机构,对人类精子库进行技术质量监测和定期检查。监测结果和检查报告报人类精子库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部备案。

  第四章 处罚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人类精子库,采集、提供精子的非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处罚;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四条 设置人类精子库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1万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采集精液前,未按规定对供精者进行健康检查的;(二)向医疗机构提供未经检验的精子的;(三)向不具有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批准证书的机构提供精子的;(四)擅自进行性别选择的;(五)经评估机构检查质量不合格的;(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颁布前已经设置人类精子库的医疗机构,在本办法颁布后3个月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部按照本办法审查,审查同意的,发给人类精子库批准证书;审查不同意的,不得再设置人类精子库。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1年8月1日起实施。

关于北京京黎汽车装饰工业有限公司超范围经营加工组装红叶牌旅行车一案处理意见的批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北京京黎汽车装饰工业有限公司超范围经营加工组装红叶牌旅行车一案处理意见的批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北京京黎汽车装饰工业有限公司超范围经营加工组装红叶牌旅行车一案的处理请示》(京工商文字〔1997〕39号,以下简称《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北京京黎汽车装饰工业有限公司擅自为北京市客车总厂加工组装红叶牌旅行车整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13条的规定。为此,同意你局《请示》中所提处理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30条及其《施行细则》第66条第一
款第4项的规定,没收北京京黎汽车装饰工业有限公司加工组装红叶牌旅行车的非法所得。



1997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