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颁布《车机联控作业及信息管理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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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布《车机联控作业及信息管理标准》的通知

铁道部


关于颁布《车机联控作业及信息管理标准》的通知
1993年6月21日,铁道部

为落实全路运输安全工作会议提出的“要统一车机联控模式和标准用语,制定和完善信息传递、检查和考核制度”的要求,在各铁路局执行现行《车机联控办法》的基础上,经过反覆研讨,制定了《车机联控作业及信息管理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自1993年7月15日开始施行。
各铁路局、广州铁路(集团)公司要根据本《标准》,结合本局情况修改、制定实施细则。郑州铁路局现行的联控办法可继续试行,呼叫时机与用语,由铁路局参照本标准自定。

附件:车机联控作业及信息管理标准
1.总则
1.1 为达到各铁路局〔含广州铁路(集团)公司,下同〕间车机联控作业标准和信息管理的协调统一,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和列车在运行中的动态控制,加强行车部门主要工种间结合部的互控、联控,确保列车安全,根据《技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标准。
1.2 车机联控是以列车安全为对象,以促进现行规章与作业标准的落实为主要内容,以防止列车“冒进信号”、“错办进路”事故为重点的安全管理制度。本标准规定了列车司机(副司机,下同)、车站值班员(助理值班员,下同)、运转车长利用列车无线调度电话实行列列、站站呼唤应答的作业及车机联控信息管理的内容。
1.3 为保证本标准的执行,必须配备车机联控专职管理人员,并应在有无线列调场强“盲区”的区段和半自动闭塞区段的适当地点设置呼叫标。
1.4 无线列调设备是实行车机联控的基础设施,因此应建立机、车、电无线列调设备运用状态联系制度,确保设备状态良好和正确使用。
1.5 本标准适用于各铁路局。
2.车机联控的呼唤应答
2.1 呼唤应答的模式
实行列列、站站呼唤应答的联控模式。
2.2 呼叫时机及用语
2.2.1 自动闭塞区间,在列车临近第一接近分区通过信号机或规定的呼叫点时;半自动闭塞区间,在列车临近规定的呼叫标时,列车司机应主动呼叫车站。
列车司机:××站××(次)接近。
车站值班员:××(次)××站×道通过(或停车)。
列车司机:××(次)×道通过(或停车),司机明白。
2.2.2 列车始发或停车再开时,车站值班员应在发车进路准备妥当后,主动呼叫列车司机。
车站值班员:××(次)×道出站信号(或出发进路)好了。
列车司机:××(次)出站信号(出发进路)好了,司机明白。
2.2.3 列车起动后越过出站信号机或列车在区间停车再开,以及尾部风压异常时,运转车长应主动呼叫列车司机。
运转车长:××(次)尾部风压××kpa。
列车司机:××(次)尾部风压××kpa,司机明白。
2.2.4 列车进入长大下坡道前或实行列车制动试验后,列车司机应主动呼叫运转车长。
列车司机:××(次)车长,机车风压××kpa。
运转车长:××(次)尾部风压××kpa。
列车司机:××(次)尾部风压××kpa,司机明白。
2.2.5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车站值班员应主动呼叫列车司机提醒注意运行(呼叫时机及用语由铁路局自定,跨局过轨机车执行所在局的规定)。
a.需要列车机外停车时;
b.图定通过列车变为停车时;
c.客运列车变更固定接车线路时;
d.基本闭塞法停用,改用电话闭塞法发出列车(包括反方向行车或以书面联络法行车时);
e.进站信号机故障改为引导接车时;
f.遇有大风、雨、雪、雾等不良天气,了望困难或其它情况,认为有必要时。
2.2.6 上述各项呼叫,如未听到对方回答,应再呼叫两次;客运列车在××(次)前应冠以“客车”二字。
3.车机联控信息管理
3.1 信息分为重要信息一般信息。
3.1.1 重要信息内容:
a.线路不良、列车严重晃动;机车车辆燃轴或配件脱落;列车火灾或货物坠落;塌方落石或线路上有障碍物等严重危及行车安全的情况。
b.无线列调设备故障。
c.列车司机、车站值班员错呼、错答车次、信号显示或进路。
d.铁路局认为有必要列入重要信息的内容。
3.1.2 一般信息的内容:
a.列车司机、车站值班员未按规定呼唤应答。
b.列车司机、运转车长未按规定核对风表压力。
c.铁路局认为有必要列入一般信息的内容。
3.2 信息传递
3.2.1 各铁路局应建立有关分局间、站段间、站段与分局联控办间、联控办与有关业务科室和分局领导间的纵向、横向信息传递渠道。
3.2.2 发生重要信息(c款除外),所列各种情况时,列车司机应立即用无线调度电话或其它方式通知车站值班员,并转告列车调度员。
3.2.3 车站值班员、列车司机、运转车长应及时填记《车机联控信息卡》(格式由铁路局自定),并于交班或返回本段退勤时,将“信息卡”交车站主持交班人员或机务段运用值班员。信息由专职人员负责收集、登记,次日将信息以电话通知关系单位,并定期报告分局联控办。
3.2.4 跨铁路局的信息由各有关分局或站段每隔三日进行一次电话联系,并登记。
3.3 信息管理台帐
3.3.1 铁路分局应设信息汇总、核查整改台帐。
3.3.2 站段应设信息输入、输出,核查处理台帐(各种台帐格式、内容由铁路局自定)。
4.附则
4.1 本标准自一九九三年七月十五日起施行。
4.2 本标准由铁道部安全监督司负责解释。
4.3 各铁路局应根据本标准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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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专利申请资助金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北京市专利申请资助金管理暂行办法

【文号】京财文[2006]3101号
【颁布单位】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颁布日期】2007-01-11
【生效日期】2007-02-10
【法律层级】规范性文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的精神,促进科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鼓励发明创造,提高北京市专利申请的数量和质量,设立北京市专利申请资助金(以下简称“资助金”)。为提高资助金的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资助金,主要用于对专利第一申请人为本市确有困难的单位和户籍在本市或具有本市居住证的个人申请国内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及单位向外国申请发明专利给予资助。

  第三条 资助金实行“重点支持、择优资助、专款专用”的原则,重点资助发明专利申请。

  第四条 资助金纳入市财政预算,由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和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市知识产权局”)共同管理。

  第二章 资助金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五条 市财政局是资助金的监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确定资助金的使用原则;

  (二)审核、批复年度资助金预算和决算;

  (三)检查、监督资助金的管理和执行情况;

  (四)对重大项目组织实施绩效考评。

  第六条 市知识产权局是资助金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确定资助金的支持方向;

  (二)编制年度资助金的预算和决算;

  (三)组织对资助金申报的审核、评估;

  (四)检查、监督资助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五)对资助金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考评。

  第三章 资助金资助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 资助金资助范围:

  (一)向国内申请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费、实质审查费、附加费;

  (二)资助金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资助的其他专利费用;

  (三)通过PCT途径或其他途径向外国申请发明专利的部分申请费用。

  (四)凡已在政府项目资金中列支专利申请等专利事务经费的,不得重复申报本专利申请资助金。

  第八条 以下项目申请专利可优先获得资助:

  (一)列入本市重点发展计划以及重点发展领域的项目;

  (二)高新技术、技术改造项目;

  (三)北京市专利试点单位、示范单位的项目;

  (四)发明专利。

  第九条 国内专利申请资助标准:

  (一)北京市专利试点单位:每项发明专利申请的最高资助标准为申请费950元人民币,实质审查费2500元人民币。实际支出未达到上述金额的,按实际支出资助。发明专利申请的附加费(说明书附加费和权利要求附加费),按实际支出金额资助。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最高资助标准为500元人民币。实际支出未达到上述金额,按实际支出资助。

  (二)北京市专利示范单位:每项发明专利最高资助标准为5000元人民币。其中申请费950元人民币,实质审查费2500元人民币。实际支出未达到上述金额,按实际支出资助;其余部分用于对年费、登记费、维持费、印花税等费用的资助。附加费(说明书附加费和权利要求书附加费)按实际支出资助。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最高资助标准为500元人民币。实际支出未达到上述金额,按实际支出资助。

  (三)其他单位和个人:每项发明专利申请的最高资助标准为申请费950元人民币,实质审查费1200元人民币。实际支出未达到上述金额,按实际支出资助。发明专利申请的附加费(说明书附加费和权利要求附加费),按实际支出金额的半数资助。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最高资助标准为150元人民币。实际支出不足上述金额,按实际支出资助。

  (四)单位申请人当年发明专利申请量达到100件以上(含100

  件)的,从第101件申请起,对当年申请的发明专利每项再资助1000元人民币;对当年授权的发明专利每项再资助1500元人民币。

  受理单位对申请资助专利的申请条件有异议的,可暂缓资助,直到该专利初审合格后再予以资助。

  第十条 向外国申请专利:

  (一)单位申请人通过PCT途径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可以分阶段资助,国际阶段资助1万元人民币/项,国家阶段资助1万元人民币/国/项。

  (二)单位申请人通过其他途径向外国申请专利的,资助2万元人民币/国/项。

  一项专利申请向多个国家提出时,最多资助向五个国家申请的部分费用。每个单位每年最多获得国外专利申请资助50万元人民币。

  单位申请人年度内(1月1日至12月31日)向外国申请专利10项以上(含10项),对其年度内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每项再资助1万元人民币。

  第四章 资助金的申报、受理和时限

  第十一条 申请国内专利资助金的单位和个人须报验下列材料:

  (一)《北京市国内专利申请资助金申请表》;

  (二)企业提交营业执照及单位介绍信,代办人身份证;

  大专院校、科研单位、机关团体提交法人资格证书及单位介绍信,代办人身份证;

  个人提交本人北京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居住证,如由他人代办,同时提交代办人身份证;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北京代办处出具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开具的收费收据,分案申请、优先权申请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开具的收费收据;

  (四)发明专利提交申请文件中的《说明书摘要》;

  (五)办理发明实质审查费的资助,同时提交《进入实质审查程序通知书》;

  (六)办理发明专利授权的资助,同时提交授权通知书及年费、维持费等相应收费收据。

  以上文件均需提交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单位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需加盖单位公章,原件审核后退回。

  第十二条 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单位申请专利资助时须报验下列材料:

  (一)《北京市国外专利申请资助金申请表》;

  (二)企业提交营业执照及单位介绍信,代办人身份证;

  大专院校、科研单位、机关团体提交法人资格证书及单位介绍信,代办人身份证;

  (三)专利说明书摘要(中文);

  (四)国内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

  (五)向外国申请专利的申请文件:

  通过PCT途径申请外国专利的应提交《国际申请号和国际申请日通知书》、《关于缴纳规定费用的通知书》、《收到检索本的通知书》、《收到据称为国际申请的文件的通知书》等四项文件,进入国家阶段的还要提交相应国家的受理通知书。

  通过其他途径申请外国专利的应提交相应国家的受理通知书。

  (六)各项费用的凭据,包括PCT或其他官方寄送的发票和明细账单,以及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发票和明细账单;

  (七)办理授权费的资助,同时提交相关专利证书。

  以上文件均需提交原件及复印件,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原件审核后退回。其中发票和明细账单复印件须加盖代理机构公章或财务章。

  第十三条 申请人将第十四条或第十五条规定的申请材料交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北京代办处统一受理。

  第十四条 专利申请的资助时限如下:

  (一)国内专利申请为自申请之日起至次年2月底,申请发明专利实质审查费资助的,自申请人收到。《进入实质审查程序通知书》之日起至次年2月底;

  (二)国内专利授权为自授权之日起至次年2月底;

  (三)向外国申请专利为自申请之日起至次年12月底;

  (四)国外专利授权为自授权之日起至次年12月底。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和市知识产权局对申请资助金的项目,在其技术方案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开之前,负有保密责任。

  第五章 资助金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六条 市知识产权局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北京代办处对受理的专利资助项目进行审查,并及时通知被批准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办理相关手续。被批准资助单位的资助金,以转账方式拨付;被批准资助的个人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居住证办理领款手续。被批准资助的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单位办理专利资助时,需提交单位收款发票。

  第十七条 市知识产权局于每年1月将上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市财政局。

  第十八条 用于项目的管理、审查、专家评估、检查、验收等工作的项目管理费用可在资助金中安排。

  第十九条 对于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由市财政局责令限期整改,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北京市专利申请资助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北京市继续教育评选表彰管理办法 (试行)

北京市人事局


关于印发《北京市继续教育评选表彰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京人发[2003]68号


各区、县人事局,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单位、总公司,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继续教育主管部门:
  自1995年《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颁布以来,全市继续教育工作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各级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坚持宏观管理与微观指导相结合,组织建设与制度建设并行,当前培训需求与长远培养使用并重的原则,继续教育管理水平有了较大的提升,形成了可喜的继续教育工作局面。
  为推动首都科技、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实现新北京、新奥运的战略构想,全面实施首都人才战略和努力建设人才之都,把工作着力点放在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力资源开发上来,营造良好的继续教育氛围,根据《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要求,制定了《北京市继续教育评选表彰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落实,并将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及时反馈。我局拟于今年开展全市继续教育评选表彰活动,请各单位按照《北京市继续教育评选表彰管理办法(试行)》的条件和要求做好准备,有关评选表彰活动的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北京市继续教育评选表彰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了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 社会氛围,提高继续教育管理质量和水平,规范继续教育评选表彰工作,建设鼓励先进和树立榜样的学习型社会,根据《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继续教育主管部门,继续教育工作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继续教育表彰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继续教育评选表彰工作每三年进行一次。设立北京市继续教育管理工作先进集体、北京市继续教育管理工作先进个人和北京市继续教育先进个人三个奖项。
  第五条 继续教育管理工作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及其各项配套管理办法。
  (二)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的组织机构建全,职责清楚,分工明确,任务具体。建立了继续教育管理制度,继续教育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目标管理和年度考核范围。制定了继续教育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继续教育培训活动要与本单位的发展实际紧密结合。继续教育培训内容具有实用性和先进性,继续教育形式具有多样性和灵活性。有计划、有目的地开展学术技术带头人和中青年业务骨干的培训活动。
  (四)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学习时间、学习经费和学习待遇得到充分保障。
  (五)按规定达到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的比率和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时间累计达到72学时的比率。
  (六)继续教育工作成绩突出,取得了较好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六条 继续教育管理工作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一)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热爱继续教育工作,熟悉《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及其配套管理办法。
  (二) 切实履行岗位职责和工作分工,联系实际创造性地开展继续教育工作,在继续教育管理和培训工作方面有突出业绩,在本单位工作考核中评为优秀的人员。
  (三) 按规定完成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的比率和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时间累计达到72学时的比率,出色完成继续教育统计工作和继续教育登记工作,上报的材料程序规范,内容翔实,数据准确。
  第七条 继续教育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一)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
  (二) 热爱本职工作,根据其学科、专业的特点和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积极参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的继续教育培训和学习,自觉完成每年72学时学习。
  (三) 所负责的工作在同行中处于领先地位,学用结合,取得了较好的工作业绩(获得国家或市级科技、学术成果奖项)。
  第八条 北京市人事局是继续教育评选表彰工作的主管部门。
  各区、县,各系统、各行业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依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分别负责评选表彰的推荐工作。
  第九条 继续教育表彰奖励经费从继续教育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十条 本办法从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