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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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商务部


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财建﹝2013﹞1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老旧汽车报废更新专项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鼓励老旧汽车报废更新,根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和《国务院批转财政部等部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34号)要求,我们对《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商务部

2013年4月26日




附件: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管理办法.zip
http://images.mofcom.gov.cn/scjss/201310/20131025155205923.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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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若干规定

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若干规定

(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 1995年4月14日)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工作,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人身安全,保障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鞍山市消防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政府、各部门行政一把手和各企事业单位的法人代表为消防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并确定一名副职具体负责消防工作的组织、督查和协调。分管其他工作的领导,要对其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使消防安全工作真正纳入政府工作和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之中。市防火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设在消防支队)在市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实施消防监督。
第三条 严格实行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分级管理,逐级负责。市政府各部门对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要发挥组织、协调和指导作用,并对市政府负责。各部门每年都要从上到下层层签订防火责任状,把消防安全工作作为考核各级领导的主要指标之一,使防火工作落到实处。
第四条 严格实行消防安全检查制度,做到常抓不懈。各部门和各单位主要领导要定期组织本部门、本行业的消防安全检查,检查要有记录,发现火险隐患及时整改。市监察和消防部门要定期进行抽查,对存在重大火险隐患的单位予以黄牌警告和处罚,并责令作出可行的整改方案,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改的,经市防火委员会认定,该停则停,该封则封。对确需大量整改资金,而短期内难以筹措的,要作出规划,先易后难,分步实施。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没有妥善措施的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五条 每季头一月的十三日为市安全防火检查日。届时各单位都要对安全防火情况进行自检,全市和各主管部门要进行抽检或全面检查。
第六条 各单位夜间或节假日期间必须有领导值班,值班人员晚上不准睡觉。
第七条 各宾馆、医院、集体宿舍、大型商场楼层必须有更值人员值班。更夫必须由身体健康、责任心强者担任。值宿室不准设床,更夫不准饮酒、睡觉,要定岗、定点巡视。
第八条 消防监督部门要定期组织各企事业单位法人代表、防火干部和重点岗位职工及更夫进行培训,更夫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使其掌握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会报警、会使用消防设施。
第九条 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防火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按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并设专人管理。
第十条 全市各高层建筑、地下场所、易燃易爆物品仓储单位等必须有自防自救措施和消防预案。如发生意外,除及时报警外,必须具有疏导顾客、疏散物资、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
第十一条 公共娱乐场所必须经消防安全部门检查核准后,方可开业经营。
未经核准擅自开业者,视情况责令其停业整顿或予以查封。
第十二条 对已有公用建筑设施,不准乱拆乱建乱改,不得随意对外承包。
凡改变原建筑物特别是高层建筑用途的,必须经建筑和消防安全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 市监察、公安、消防部门必须加大执法力度,遵循严格监督、严密防范、严肃执法的原则,加速火险隐患整改,依法采取坚决措施,绝不手软,绝不松动,绝不变通,最大限度地减少各种火险隐患。
第十四条 凡违反本规定的,要依法层层追究主要领导及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直至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防火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警惕假冒我部名义组织设备采购行为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警惕假冒我部名义组织设备采购行为的通知

卫办规财函〔2008〕1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最近,一些地方陆续向我部反映,有个别单位和组织以“中国治理荒漠化基金会健康扶贫办公室”、“国内基层医疗设备协作办公室”等名称,打着支持基层医疗卫生建设的旗号,以我部名义或以提供优惠贷款的名义,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配置设备,给各地工作造成了不利影响。为严正视听,规范采购,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这些单位和组织开展的设备采购配置事宜与我部无关,凡我部参与的设备配置采购活动,均会有相关正式通知或文件。各地应对类似事情保持高度警惕,注意甄别,防止上当受骗。
二、各地应按照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确定的筹资原则,以政府投入为主支持农村医疗卫生机构设备装备,严格控制农村医疗卫生机构贷款购置设备,防止这些机构因举债而运行困难,影响医疗卫生服务质量。
三、为确保农村医疗卫生机构设备装备质量,各地要按照《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集中采购管理的通知》(卫规财发〔2007〕208号)要求,组织设备集中采购工作,不得以任何方式规避集中采购。特此通知。
二○○八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