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的本质考:矛盾经济法
[摘要]矛盾具有普遍性和特殊性,同时,也具有间接性与直接性;矛盾除存在相互对立的双方的一维性外,还具有多维性。在人类社会早期,物质关系首先更多地表现为民事关系,经济关系是隐性存在着。随着社会财富的不断丰富,以经济关系所表现出来的物质关系日益占住统治地位,而以民事关系所表现出来的物质关系则变得更为成熟与基础。随着经济关系的繁荣,调整经济关系的经济法也就呼之欲出了。那么,到底什么是经济法?首要的关键性的问题是必须搞清楚经济法的本质。现今有关经济法本质的理论主要有干预经济法、协调经济法、调节经济法及其它并未成型的经济法本质理论。造成经济法本质理论如此繁多的最根本的原因是对什么是经济关系的理解各不相同。实际上,经济关系具有关联性与矛盾性,而矛盾性是其本质特性。由于经济关系这一特点,也就决定了经济法的本质特征,即经济法的本质是矛盾经济法。
[关键词]矛盾 经济关系 矛盾经济法
一、矛盾
(一)矛盾的普遍性与特殊性
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之中,并贯穿于事物的全过程,这就是矛盾的普遍性。但是,不同的事物具有不同的矛盾,它是与某一具体的事物紧密相连的,因此矛盾又具有特殊性。矛盾的普遍性与特殊性是同一事物的两个方面,缺一不可。
(二)矛盾的直接性与间接性
矛盾的直接性体现为矛盾的双方具有直接的同一性与斗争性;矛盾的间接性则表现为矛盾双方的一方背后隐藏着一方与矛盾另一方的矛盾,在这一矛盾未发生根本性改变的时候,隐藏的一方与矛盾另一方的矛盾是间接存在的,当这一矛盾中的一方发生根本性的改变时,隐藏的一方就会直接取代这一方而与矛盾另一方形成新的矛盾,我们把隐藏的这一方与矛盾另一方的矛盾称为间接矛盾。
图示如下:C A B D,A与B的矛盾后分别隐藏着C或D一方,
A与B的矛盾为直接矛盾,C与B或D与A的矛盾为间接矛盾。当A与B的矛盾没有发生根本性的变化时,C与B或D与A的矛盾是隐藏的。当A方发生根本性变化时,C就会取代A的位置形成与B的矛盾就成为直接矛盾;当B方发生根本性变化时,D就会取代B的位置形成与A的矛盾就成为直接矛盾。由此可见,直接矛盾与间接矛盾并不是固定不变的,它们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矛盾的直接性与间接性的理论深刻地揭示了矛盾的复杂性,是矛盾的普遍性的一种反映。
(三)矛盾的一维性与多维性
任一矛盾必然存在相互对立的两方,只有一方是不可能产生矛盾的,矛盾的这种双方的对立性的特征,我们称为矛盾的一维性。而在实际生活中,矛盾的一方并不只是一个主体,往往存在多个主体,矛盾的另一方常常与这几个主体同时对立,这就形成了矛盾的多维性。比如,矛盾的A方可同时与矛盾的另一方B、C、D、E等方对立,这样就构成了A、B,A、C,A、D,A、E等矛盾的多维矛盾。矛盾的一维性与多维性的理论同样揭示了矛盾的复杂性,也是矛盾普遍性的一种反映。
二、经济关系
(一)经济
1、经济的概念
迄今为止,对“经济”一词还没有人能做出有权威性与有实质内容性的解释。在西方国家,“economy” 一词除指“经济”以外,还有“节约、节省”的意思 ;而在我国,经济一词则概念模糊,但更多的人认为是指“物质财富”。实质上,经济是以人类为视角而对对人类有用的物质的一种称谓,是动态物质与静态物质的总和。
2、物质、财富、财产、资产与经济
物质是与意识相对应的概念,是存在于人的意识之外的客观实在,客观实在性是物质的本质属性。物质是人类赖以生存的最基本的条件,没有物质生活资料,人类是不可能生存与发展的。物质按形态来分,可分为有形物质与无形物质,有形物质是指人眼能看得到的物质;而无形物质是指人眼看不到而实际存在的物质。物质按状态来分,可分为动态物质与静态物质,动态物质反映物质的流转关系;静态物质反映物质的所有关系。
财富是以人类为视角而对对人类有用的物质的一种称谓,是物质的一部分。财富分为社会财富与个人财富,社会财富是指社会所拥有的对人类有用的物质,个人财富是指个人所拥有的对人类有用的物质。从状态上讲,财富一般指静态的物质。
财产只是指物质的一部分,它是与人身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摈弃附着在人身概念上的社会评价观念,人身实质上是一种物质。不过,由于要考虑其社会评价,人身是一种特殊的物质。
资产也是指物质的一部分,其本质是财产,由于人们将它投入到商业运营中企图要增值,因而称之为资产。资产强调物质的商业价值,强调物质的动态性。
经济是以人类为视角而对对人类有用的物质的一种称谓,是动态物质与静态物质的总和,是社会财富和个人财富总和,经济的发展意味着社会总的财富的增多。“财富”与“经济”两个概念非常相似,但它们是有区别的:第一,“财富”是宏观概念,不考虑物质的所有与流转的具体过程;“经济”是较微观的概念,是在物质的所有与流转的具体过程产生的。第二,财富指静态的物质;经济是动态物质与静态物质的结合。
综上所述,“经济”是位于“物质”概念之下位阶上的概念,它们不在同一位阶上;“财富”与“经济”是位于同一位阶上相似的概念;“财产、资产”则是位于“经济”概念之下的另一位阶上的概念,“民事”则称不上与物质有关。
(二)经济关系
1、经济活动
(1)经济活动、民事活动与物质活动
经济活动是人们从事物质的所有与流转活动,其实质是指民事活动。由于民事活动进行的也是物质的所有与流转活动,从这一层意义上讲,经济活动与民事活动是对物质的所有与流转活动的两种不同称谓。人们从事经济活动的对象是整个物质,目的则是为了获得经济利益,经济活动并不只是经济的活动,而是指整个物质活动。民事含有“市民自己的事”的意义,强调的是“私事”、“不容他人侵犯”的意思,由于“民事”是从“事情”的角度去考虑问题,所以“民事”不是物质;民事活动指物质的所有与流转活动,它才是一种物质活动,可见,民事与民事活动的含义是明显不同的。对于“经济”来说,“经济”本身就是物质,所以经济活动就是物质活动。所以,从字面含义上讲,经济活动的称谓比民事活动更能清晰地表述物质活动。
(2)经济活动的四个主体
人们在从事物质的所有与流转活动时,往往只注意“经济个人”和“经济组织”的利益而忽略“经济社会”与“自然界”这两个主体。其实,在人类从事的经济活动(或民事活动)中,一直存在四个主体,即经济社会、经济组织、经济个人与自然界。在人类社会的早期,生产力水平低下,人们为了自身的生存,拼命地从“经济社会”与“自然界”攫取对自己有用的物质财富,真所谓是“召之即来,挥之即去”。人类在从事经济活动或民事活动时,由于“经济社会”与“自然界”这两个主体的巨大包容性,“经济组织、经济个人”与“经济社会”与“自然界”这两个主体的矛盾并未显现,受认识能力的限制,人们往往忽略“经济社会”与“自然界”这两个主体的存在。随着经济的发展,“经济组织、经济个人”与“经济社会”与“自然界”这两个主体的矛盾日益尖锐,人们才逐渐认识到这两个主体的重要性,“经济社会”与“自然界”这两个主体的地位才得以确立。虽然直到现在,由于受传统理论与传统思维的限制,有些人仍然不承认这两个主体的存在,但它们的存在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实在,承认这两个主体应该只是时间的先后问题。
(2)经济活动的循环演进
人类的经济活动是一个循环演进的过程,如下图所示:
(图一) 金字塔型 (图二) 气球型 (图三) 爆炸型
从上图可以看出,人类的经济活动的循环演进过程分三个部分:
1)经济活动的初期阶段(金字塔型阶段,如图一)
在人类社会的早期阶段,由于“经济社会”的稚嫩和“经济组织”的不完善、不发达,人类的经济活动更多地体现为“经济个人”与“自然界”的物质所有与流转关系。生产力低下的“经济个人”与不完善的“经济组织”为了自己的生存,不遗余力地向“自然界”(或“经济社会”)索取对自己有益的物质,同时,向“自然界”(或“经济社会”)抛洒自己不需要的物质,经济活动以“经济个人”为中心,“经济个人”的物质财富不断地增多,物质流动的总趋势是由“自然界”向“经济个人”流动(如图一)。在这一时期,由于物质主要还是集中在“自然界”,“自然界”具有一定的自净能力,又由于“经济社会”非常的不完善,基本上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经济社会”与“自然界”就表现出很大的包容性。在以“经济个人”为中心的物质活动中,正是由于这一包容性,使得“经济个人”与其他主体的矛盾关系虽然存在但并未显现,显现出来的只是在经济活动过程中所产生的物质所有与流转关系,也就是民事关系,民事关系在这一时期占住主导地位,调整民事关系的民法同时也大放异彩,并且得到不断完善与发展。此时的民法调整的只是“经济个人”在攫取“自然界”物质过程中而产生的一种无序状态,其目的是促使“经济个人”之间有序地掠夺“自然界”物质。由于人们并未发现这四个主体之间隐性存在的矛盾,矛盾经济法虽然隐性存在但并未显现并确立,所以,这个时期是民法的天下,民法在调整物质所有与流转过程中占住统治地位。这一时期经济活动的主要特点我们可归纳如下:
第一,“自然界”的物质充盈,“经济组织”与“经济社会”还很不完善,“经济个人”是最主要的经济主体。
第二,物质由“自然界”向“经济个人”运动,“经济个人”向其他主体输送对己无用的物质。由于“经济社会、经济组织”的稚嫩性,“自然界”的自净能力强,“经济个人”与其他主体之间的矛盾存在着但并未显现,各主体之间的矛盾往往被人们忽略,即便认识到也往往漠不关心,任其发展,或者企图用民法的扩大解释去解决这些矛盾。
第三,从事物质所有与流转的民事活动(或经济活动)较为活跃,民事关系占住绝对统治地位,调整民事关系的民法被人们奉为神灵,绝对崇拜,可以说,这一时期是民法的天下。
第四,这一过程大约需要几千年。
2)经济活动的繁荣阶段(气球型阶段,如图二)
随着“经济个人”财富的不断增加,经济的所有与流转的形式与方式日益复杂,“经济个人”在经济活动中常常感到力不从心,为攫取更多的物质供自己使用,个人之间的联合越来越普遍,“经济组织”也就自然而然的建立与发展起来了,“经济组织”的勃兴使其在这一阶段占住主导地位。此时,物质不但继续由“自然界”向“经济个人”流动,“经济个人”的物质亦向“经济组织”流动,财富急剧向“经济组织”聚集,形成一种财富的倒金字塔型(如图二)。“经济社会”在这一时期并未得到充分的发展,还处于完善阶段,常常受到“经济组织”带来的伤害。在“经济组织”面前,“经济个人”与“自然界”显得渺小与无奈,尤其是“自然界”,由于无人管理,更是在默默地承受着“经济组织”向其抛洒的有害物质对其的伤害,在痛苦地呻吟。虽然“经济个人”受到“经济组织”的压榨,但由于其同属人类范围,因而其所受伤害远小于“经济社会”与“自然界”。经济活动的结果使物质主要集中在人类社会的“经济组织”与“经济个人”之中,呈现出一种中间大两端小的气球形状(如图二)。此时,在经济活动过程中,各主体之间所隐藏的矛盾关系日益显现并暴露无遗,更多地体现在以“经济组织”为中心的矛盾关系,即“经济组织”与“自然界、经济社会、经济个人”之间的矛盾关系,“经济组织”之间的矛盾关系,当然,还有其他主体之间和主体内部之间的矛盾关系,这些矛盾关系形成了一张错综复杂的矛盾关系网。由于这些矛盾关系不是物质的所有与流转关系,“经济个人”与“经济组织”并不会主动地去进行调整,调整民事关系即物质的所有与流转关系的民法在这个不同性质的关系面前亦无能为力。这些在经济活动中产生的,附着在民事关系之上的矛盾关系或矛盾关系网,我们称之为经济关系。经济关系在这一时期显得特别突出,当然调整经济关系的经济法也就必不可少了。经济关系的多样性与复杂性引发经济法的勃兴,矛盾经济法在这一阶段不但得到确立而且占住主导地位。这一时期的经济活动的主要特点我们可以归纳如下:
第一,物质急剧地由“自然界”向“经济个人”与“经济组织”转移,“经济个人”的财富也逐渐向“经济组织”转移,财富的积累呈倒金字塔型。此时,“经济社会”也逐步得到人们的重视,但还不完善,常常受到其他主体的伤害。“经济个人”与“经济组织”在经济活动中处于绝对统治地位,物质积累呈中间膨胀的气球型。
第二,各种主体之间及主体内部之间在经济活动中的矛盾日益显现且有恶化的迹象。由于物质的吸取并不是按自然规律进行,各主体之间的财富积累比例极度失调,经济结构极度不合理,往往引发大规模的经济灾难。
第三,随着经济的发展,经济关系不但被人们所重视,而且占住统治地位,经济关系逐渐取代民事关系。调整经济关系的经济法提升至特别重要的地位,可以说,这一时期是经济法的天下。
第四,这一过程大约需要几千年。
3)经济活动的爆炸阶段(爆炸型阶段,如图三)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延安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网站的管理,保证其安全、有效、可靠地
运行,发挥政府网站在电子政务运行中应有的作用,根据《互联网信
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政府网站包括市政府设立的门户网站《延安
市政府公众信息网》和市委、市人大、市政协及各县区人民政府、市
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建立的网站。
第三条 政府网站的宗旨是“宣传延安、构架桥梁、公共服务、
资源共享、辅助决策”。
第四条 政府网站的主要任务是宣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展
示延安形象,加强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市民、政府与政府的沟通,推
动电子政务建设工作的开展。
二、组织机构
第五条 市政府是政府网站的领导机构,负责指导、协调政府网
站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市信息化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息办)负责政
府网站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监督的日常工作。市政府网络运行管理中
心(以下简称网管中心)设在市信息办网络运行管理科,会同有关部
门具体负责政府网站的建设、运行和维护。
第六条 市信息办根据政府门户网站的栏目设置,明确各栏目的
维护责任单位;各部门应明确相应科室负责本部门网站的日常管理工
作(包括上网内容的收集、整理、审查、更新和网站日常维护工
作),确定一名主管领导负责本部门网站的管理,并确定专人负责与
网管中心联系。各部门应把主管领导和联系人名单及有关变动情况及
时报市信息办和网管中心。
第七条 从事政府网站运行、维护、管理的工作人员必须具有一
定的专业技术素质,并定期接受网管中心组织的相关培训和指导。
三、网页内容和形式
第八条 政府网站发布、转载新闻信息应当按照《互联网站从事
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和其他互联网管理法律法规以及本市的
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政府网站网页严禁将虚假信息、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
定的不良信息(包括暴力、色情、法轮功等内容)上传至互联网。
第十条 政府网站网页内容以政务信息为主,信息选择以有利于
政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和开展网上办公等为原则。
第十一条 政府网站要及时更新上网内容,坚持实事求是的态
度,确保所上传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和权威性。各部门面向社会公
众的服务事项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在政府网站上公布。
第十二条 政府网站要建立相应的上网信息审批制度,部门主管
领导负责上网信息的审批。
第十三条 政府网站应在其主页的醒目位置放置政府门户网站的
网站标志。
第十四条 政府网站初创和改版的方案要报政府主管领导审批,
并报市信息办审核、备案。新版推出后如有重大修改,也应履行相应
的审核程序。
四、网站运行维护
第十五条 政府网站的域名规范为:
(一)政府门户网站的域名为www.yanan.gov.cn,代表延安
市人民政府;县区政府网站的域名为WWW.XXX.yanan.gov.cn,
代表县区人民政府,其中xxx为各县区政府汉语拼音名称字头的组
合。
(二)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的域名为
WWW.sxxx.yanan.gov.cn,其中s代表市级,xxx为各单位汉语拼
音名称字头的组合。
第十六条 网管中心为各部门提供的电子信箱,电子信箱的开
设、维护和撤消,统一由网管中心负责。电子信箱供各部门或工作人
员使用。
第十七条 政府网站应当维护用户的隐私权,除非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系统管理人员和信箱管理员不得对外透露用户的任何个人资
料,也不允许私开用户信箱。
第十八条 根据政府网站发展规划的需要,网管中心为用户提供
虚拟主机和主机托管服务,负责网站安全运行、网络管理和虚拟主机
用户的信息发布。
第十九条 政府网站必须依托市政府网络平台,运行维护应当遵
循如下规定:
(一)采用虚拟主机方式的,各部门负责本部门信息的整理、编
辑及上传工作。各部门要经常检测网站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与
网管中心联系。各部门落实专人(即网络管理员)负责本部门信息的
上传工作,网络管理员注意保管好本单位的上传密码等信息。网络管
理员发生变更,应当及时通知网管中心,由该部门负责更改相应的用
户上传信息,以保证网站的安全运行。
(二)采用主机托管方式的,服务器的设置及应用由各部门负
责,托管主机内只准上载政务信息内容。
(三)采用本地管理方式的,应设置网络管理人员,负责本部门
网络的安全运行。网管中心要经常监测这些网站的运行情况,发现问
题及时通知有关部门解决。
五、网站安全
第二十条 各部门应当提高网站安全意识,建立并健全网络信息
安全组织领导机构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在网站建设中要根据实际需要加强安全技术
和手段的应用,如采用访问控制技术和信息加密技术,对信息系统的
安全进行监控,对操作系统、数据库系统和应用系统进行安全加固
等,必须建立增加网站系统备份及数据快速恢复机制。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界定上网内
容。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
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加强政府网站内容的监管,确保信息安
全。
六、奖罚措施
第二十四条 政府网站建设、维护情况作为各部门年终目标考核
的一项重要内容和考核依据。各部门内部要将网站建设、维护情况和
上网内容的及时更新情况作为考核网络管理员的依据。市信息办根据
各部门网站的建设、维护情况在政府网站上予以表扬或批评。市信息
办定期组织网站优秀建设单位的评选,并将评选结果在政府门户网站
上发布。
第二十五条 政府网站违反本办法的,市信息办将予以通报批评
并责令改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七、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信息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