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培训教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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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培训教育规定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
(第1号)


  现发布《齐齐哈尔市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培训教育规定》,自二○○六年四月十日起施行。


市长 林秀山
二○○六年三月十日



  齐齐哈尔市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培训教育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培训教育,提高机动车驾驶人素质,减少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人及与道路交通安全培训教育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培训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 本市机动车驾驶人,每年应当接受不少于1天的道路交通安全培训教育。其中,初次领取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有过错人以及在一个记分周期内(12个月,下同)被记满12分的机动车驾驶人为交通安全培训教育重点人。
  交通安全培训教育以学习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为主要内容。


  第五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达到12分的机动车驾驶人的驾驶证予以扣留,同时通知其按时到指定地点参加为期7天的道路交通安全培训教育并进行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第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记分达到12分,拒不参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道路交通安全培训教育,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用。


  第七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驾驶人协会和客、货运输公司,车队以及其它有车单位,应当层层落实责任制,建立健全机动车驾驶人安全行车档案,监督和保证驾驶人按规定参加道路交通安全培训教育。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网络、声讯、智能卡查询等多种技术形式,方便记分查询,保障驾驶人知情权。


  第八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二○○六年四月十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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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9年第一次核安全与环境专家委员会会议纪要》的函

环境保护部


关于印发《2009年第一次核安全与环境专家委员会会议纪要》的函

国核安函〔2009〕26号


各有关单位:

  2009年2月27-28日,我局在北京组织召开了2009年第一次核安全与环境专家委员会部分专家委员会议,审议了湖南桃花江、湖北咸宁、江西彭泽等三个内陆核电厂厂址选择阶段安全分析报告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审评结论,讨论了《核电规划厂址评价》的评价指标体系及有关问题,现将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按有关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附件:2009年第一次核安全与环境专家委员会会议纪要

                      二○○九年三月二十日

  主题词:环保 核安全 专家委员会 纪要 函

  抄送:湖南省、湖北省、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局),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北方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广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上海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中核集团湖南桃花江核电有限公司,中广核集团咸宁核电有限公司,中电投江西核电有限公司,清华大学。
  
  附件:

  2009年第一次核安全与环境专家委员会会议纪要

  2009年2月27日至3月1日,2009年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第一次核安全与环境专家委员会(简称专家委员会)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审议了湖南桃花江核电厂一、二号机组选址阶段文件(《湖南桃花江核电厂厂址安全分析报告》和《湖南桃花江核电厂环境影响报告书(选址阶段)》)的审评结论,审议了湖北咸宁核电厂一、二号机组选址阶段文件(《咸宁核电厂厂址安全分析报告》和《咸宁核电厂环境影响报告书(选址阶段)》)的审评结论和江西彭泽核电厂一、二号机组选址阶段文件(《江西彭泽核电厂厂址安全分析报告》和《江西彭泽核电厂环境影响报告书(选址阶段)》)的审评结论,研讨了有关核电选址评价指标体系。

  专家委员会27名委员,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湖南省环保局、湖北省环保局、江西省环保局、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环境保护部北方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环境保护部上海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环境保护部广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湖南桃花江核电有限公司、湖北咸宁核电有限公司、中电投江西核电有限公司及清华大学等有关单位的代表出席了本次会议(名单见附)。

  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湖南桃花江核电有限公司、湖北咸宁核电有限公司、中电投江西核电有限公司及清华大学分别就湖南桃花江核电厂一、二号机组选址阶段文件,湖北咸宁核电厂一、二号机组选址阶段文件,江西彭泽核电厂一、二号机组选址阶段文件的审评,核电选址评价指标体系研究及有关情况进行了汇报,专家委员会委员就具体问题进行了认真细致的讨论。会议纪要如下:

  一、关于三个内陆核电厂址两评报告审评

  (一)国家核安全局关于《湖南桃花江核电厂厂址安全分析报告》和《湖南桃花江核电厂环境影响报告书(选址阶段)》、《咸宁核电厂厂址安全分析报告》和《咸宁核电厂环境影响报告书(选址阶段)》以及《江西彭泽核电厂厂址安全分析报告》和《江西彭泽核电厂环境影响报告书(选址阶段)》的总体审评结论是合适的。

  (二)建议如下:

  1.鉴于湖南桃花江、湖北咸宁核电厂厂址的小风和静风频率均较高,目前对该条件下的大气弥散特征尚不明确,建议上述业主单位针对本厂址区域的小风和静风条件下的扩散模式作进一步研究,对相关评价结果进行复核。

  2.关于内陆核电厂厂址的非居住区边界:

  (1)鉴于内陆核电厂厂址大气扩散条件的复杂性,待最终的气象模型和机型确定后,申请者应对非居住区大小重新进行评定。

  (2)建议国家核安全局组织内陆核电厂申请单位对非居住区边界计算过程中采用的事故源项、照射途径以及大气弥散因子等进行研究和对比分析。

  3.由于内陆厂址的受纳水体为河流(或湖泊、水库),对公众照射途径比近岸海域更多、更敏感(如饮水、灌溉、汇水区域内的沉降物汇入到受纳水体),建议各业主单位就进入受纳水体的源项、流出物的累积效应、受纳水体的扩散特征和流出物通过液态途径对环境造成的影响进行研究,在核电厂的设计中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并考虑液体废物排放的最小化。

  针对内陆核电厂环境特点,加强事故情况下放射性废液排放源项及防范措施的研究。

  4.建议进一步分析冷却塔对周围环境及放射性气载流出物输送的影响。

  5.鉴于内陆厂址人口密度较大、人口居住相对分散等特点,建议业主和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及早考虑应急计划的相关事项。

  6.建议针对内陆厂址条件进一步提高放射性废物处理系统的技术水平,尽量考虑采用最佳可行技术。

  7.呼吁政府有关部门尽早落实区域性低中放固体废物处置场的建设。

  二、关于核电选址评价指标体系研究

  (一)在我国核电加快发展的背景条件下,开展核电选址评价指标体系研究,对进一步规范我国核电选址工作,保证我国核电的有序和顺利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评价指标体系较全面地反映了核与辐射安全、环境保护和区域规划等方面的选址要求,指标范畴和设置层次较为合理,所提出的厂址评价指标体系基本可行,能够满足本项目评价任务的要求。

  (三)建议课题组根据专家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指标体系,例如课题名称、受纳水体功能划分等问题。 

  附:2009年第一次核安全与环境专家委员会会议与会人员名单
  http://www.mep.gov.cn/info/bgw/haqh/200903/t20090326_135740.htm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强烟草拍卖行管理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文件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强烟草拍卖行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烟草拍卖行的管理,规范烟草专卖品的拍卖行为,特通知如下:
  一、国家局原则上不再审批成立新的烟草拍卖行。国家局以前批准设立的烟草拍卖行或专门拍卖烟草专卖品的拍卖部(名单附后),必须向国家局申请取得《特种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后,才能从事烟草专卖品的拍卖活动。
  烟草拍卖行的名称更改为“XX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拍卖行(部)”。
  二、烟草拍卖行属于中介服务性的企业法人,只有经国家局批准的烟草拍卖行才能从事烟草专卖品的拍卖活动。
  三、烟草专卖品的拍卖是打击走私违法犯罪活动的继续,必须与正常烟草专卖品的经营活动分开。烟草拍卖行的业务工作接受省级局专卖管理部门领导。烟草拍卖行的负责人由省级烟草专卖局任命,报国家局专卖司备案。
  四、没收的走私烟草制品,应委托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烟草拍卖行进行拍卖。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没有烟草拍卖行或拍卖的烟草制品数量较少的特殊情况下,经国家局批准后,可以委托其他省烟草拍卖行拍卖或进行联合拍卖。
  五、没收烟草专卖品的拍卖不得干扰烟草行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烟草拍卖行不得到烟草行业内的工商企业从事推销、促销活动。
  六、烟草专卖品拍卖成交后,烟草拍卖行与买受人必须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拍卖成交确认书》的样式由国家局统一制定。
  七、拍卖的没收走私卷烟销售以前,必须在箱包、条包上加贴国家局印制的“处理没收走私烟”字样标识。
  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拍卖的烟草专卖品,由国家局签发准运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运输拍卖的烟草专卖品,由省级或地、市级烟草专卖局签发准运证。
  九、烟草拍卖行申办准运证,应当提供以下证明文件:1、没收烟草专卖品的《拍卖成交确认书》;2、委托拍卖书或委托拍卖合同;3、行政处罚决定书或法院判决书、先行变卖通知书;4、合法有效的质量检测等证明文件。
  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拍卖的烟草专卖品,必须纳入国家局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烟草拍卖行应当按照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的要求,配备相应的计算机硬件设备。国家局负责与各烟草拍卖行进行网络互联。
  十一、烟草拍卖行申办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拍卖烟草专卖品的准运证,要指定专人负责办理。烟草拍卖行必须在当地输入办理准运证的相关信息,同时向国家局申报本办法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国家局对相关的证明文件审核批准后,根据烟草拍卖行传输的网络信息开具准运证。
  十二、烟草拍卖行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存每次烟草专卖品拍卖的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为3年。
  附件:需向国家局申请《特种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的烟草拍卖行名单


二○○二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