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义务清除城区冰雪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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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义务清除城区冰雪的规定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吉林市人民政府令

                   第101号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义务清除城区冰雪的规定》,已经1997年12月8日吉林市人民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代市长 王照环
                             1997年12月9日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义务清除城区冰雪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及时清除城区冰雪,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确保交通安全和市容整洁,根据《吉林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城市建成区内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含外资、合资、私营企业)、个体业户及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市政建设管理局负责全市清除冰雪的组织工作。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清雪期间的交通组织与管理。
  各区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清除冰雪的组织领导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街道区域内清除冰雪的具体组织工作。
  第四条 每年需清除、清运冰雪的街路、广场、桥面,由市政府确定。
  各区政府、街道办事处除完成市里确定的清雪任务外,可根据本辖区实际需要划定一些街路、胡同(巷道)作为清除冰雪的路段,组织驻街单位和人员清除冰雪。
  第五条 清除冰雪的责任区由各区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本区、街实际清雪任务与驻区、街单位的人数和车辆数量划定。
  第六条 以下场所的冰雪由下列单位负责清除。
  (一)露天市场的冰雪,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市场主办单位负责组织清除;
  (二)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的冰雪,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清除;
  (三)公交、客运停车场的冰雪,由公交、客运部门负责组织清除;
  (四)自来水公用水栓积冰和因自来水管线溢漏形成的积冰及供热管线溢漏形成的积冰由产权单位负责清除;
  (五)雨水井口和街路人行道的冰雪,由所在区的环境卫生清扫队清除;
  (六)无下水管道的平房区的积冰、积雪由其所在街道办事处组织居民清除。
  第七条 市政府与各区政府签订清除冰雪责任状。各区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与驻区、街单位签订清除冰雪责任状,明确责任。责任状一年一签。
  占道集贸市场、封闭式集贸市场、商场除完成本市场内的清雪任务外,由市场主办单位统一组织业户参加义务清雪,并由区政府与之签订责任书。
  市客运出租、货运出租行业分别由市客运管理部门和货运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出租车公司(队)和个体车主完成责任路段的清雪任务,并由区政府与之签订责任书。
  第八条 市政府根据降雪情况,通过广播电台发布清雪令。
  责任单位应在清雪令发布后二十四小时内,清除完责任区的冰雪。
  第九条 清雪令发布当天的八时至十二时,除执行任务的救护车、消防车、公安警备车、通讯车、邮政专用车、工程抢险车、营运的公交线路车及经批准的车辆外,其它机动车辆禁止在清雪路段上行驶。
  第十条 各单位的封存车、厂区内专用车,经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可以上路清扫清运冰雪。
  第十一条 市政府规定需清运冰雪的街路,责任单位应在雪停后3日内将冰雪运出并倾倒到指定地点。其它街路的积雪,要整齐地堆放在马路边石以上或树根旁边。
  第十二条 清除冰雪的广场、市场、停车场、桥面、街路要达到雪净、冰无。
  第十三条 经所在区城建部门或所在街道办事处同意,责任单位可以以资代劳。以资代劳标准清雪费为每年每平方米20元,清运费为每年每平方米10元。其责任区积雪由收代劳费的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负责清除。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雪堆上倾倒垃圾、污物、污水;不得在公共汽(电)车站台、绿化带内及垃圾箱、果皮箱周围堆放积雪;不得往雨(污)水井口、污水圈内倾倒积雪;不得向街路和人行道上扬撒积雪;不得在路面上扬撒炉灰等有碍环境卫生的固体物。
  第十五条 对模范遵守本规定,在清除冰雪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由市政建设管理部门、区城建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或会同有关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五条、第七条规定的,不签定清雪责任状(书),不接受清雪任务的,处以500元至1000元的罚款,责令限期补签。拒不签定责任状,又不完成清雪任务的,处以应完成清雪责任面积每次每平方米20元罚款,并由有关部门对该单位主管领导给予行政处分;
  (二)违反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任单位没按时完成清雪任务或清雪不合格的,责令限期完成或达到标准,限期内拒不完成任务和未达到标准,处以未完成清雪面积每平方米每次5元的罚款;并对该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三)违反第十一条规定的,责任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将冰雪清运到指定地点或堆放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清运和堆放合格,拒不执行上述要求的,处以200元至1000元罚款,并对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四)违反第十四条规定的,乱倒垃圾、污水、积雪的,每人次处以5元至20元的罚款,向道路上扬撒炉渣等固体物的,除限定时间清除外,并按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以20元至100元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第九条规定的,清雪期间,机动车辆未经批准上路行驶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每车次30元罚款、警告或并处吊扣1至2个月驾驶证,并责令将车辆停放指定地点直至清雪结束。
  第十八条 对寻衅滋事、辱骂、殴打管理人员,妨碍清除冰雪工作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次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处罚机关或复议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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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潮州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信息报送制度》的通知

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政府


潮府办〔2003〕7号



关于印发《潮州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信息报送制度》的通知



市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潮州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信息报送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与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于市科技局)联系。







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潮州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信息报送制度



潮州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简称公众网)是市政府对外宣传的统一门户网站,为提高网站的信息质量,加快网站的信息更新速度,提高网站的层次和水平,更好发挥公众网对宣传改革开放新潮州的窗口作用,特制订公众网信息报送制度。

一、报送要求
1、市府办《关于做好潮州市人民政府公众网栏目内容征集的通知》(潮府办[2002]56号)中所列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按要求及时报送相关材料和信息,做到规定内容按时报送,重要信息及时报送,并确保信息的规范、真实、准确。
2、属上网内容相对固定的栏目,如因情况变化需要变更的,其提供单位应及时报送修改信息。
3、属上网内容需经常更新的“潮州新闻”、“政务动态”、“侨务动态”等栏目,要定期更换内容。其中:“潮州新闻”栏目更新信息每周不少于2次,每次不少于2条;“政务动态”栏目更新信息每周1次,每次不少于2条。
二、报送责任
1、落实信息报送责任制。市直各有关单位分管领导为责任人,并应指定1人为专(兼)职信息员。各单位的责任人、信息员名单及联系电话须报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2、根据“谁报送谁负责”的原则,信息员上报信息前需经单位责任人审核、签发。
3、市信息中心负责公众网的技术保障,并负责网站信息的制作加载;收到各单位上报信息后,制作加载时间一般不超过2个工作日,重要信息不超过1个工作日。
三、报送方式
所有上报信息须是加盖公章的书面材料一份和以WORD格式的电子文档一份,同时报送市信息中心。

四、组织管理
1、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公众网栏目的设立、更改、删除,栏目内容和来源的确定。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信息员队伍的督促、指导,并负责对公众网发布信息的检查、监督。
2、建立考评制度。对各单位报送的信息实行逐月登记评分,年终总评。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信息员给予表彰,对出现信息应报而未报,或上报信息存在错误的单位和信息员将视情况进行通报批评。


娄底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湖南省娄底市人大常委会


娄底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2004年8月31日娄底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湖南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人口和计划生育、外事等方面的重大事项适应本规定。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在中国共产党娄底市委员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进行。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加强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实行民主科学决策。

第五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一)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推进依法治市,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重要决策和部署;

(三)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规划;

(四)市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部分变更;

(五)市本级财政预算的部分变更;

(六)市本级财政年度决算;

(七)人口与计划生育、环境与资源等方面的重大措施;

(八)娄底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制定及其重大变更;

(九)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检察委员会多数人的决定而提请决定的事项;

(十)同外国地方政府建立友好关系;

(十一)决定授予或撤销娄底市荣誉市民等地方性荣誉称号;

(十二)确定全市性节日或纪念日;

(十三)市人民代表大会交由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出决定的重大事项;

(十四)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五)法律、法规规定由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重大事项市人大常委会根据情况听取汇报,必要时由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提出审议意见、建议,或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

(二)财政预算执行情况;

(三)市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

(四)市本级非税收入的使用、管理情况;

(五)社会保险资金、农业专项资金、住房公积金、环境保护资金及其他政府性基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城建资金年度使用计划;

(六)国民经济建设布局和产业结构的重大调整;

(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利用计划、城市规划执行情况;

(八)事关国计民生的重大建设项目;

(九)主要江河流域的开发利用和环境资源保护情况;

(十)市级和市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历史文物古迹和自然保护区、国家森林公园的保护情况;

(十一)重大自然灾害以及给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的重大事件及其处理情况;

(十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意见的办理情况;

(十三)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合并方案;

(十四)有关经济社会长远发展或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方案;

(十五)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或者市人大常委会要求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本条第(一)项、第(二)项应当每半年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一次;其他各项规定的重大事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或者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的要求报告。

第七条 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应当以议案或者报告的形式提出。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或报告;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

第九条 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大事项的议案或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关于该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与该重大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

(三)该重大事项的决策方案及其可行性说明;

(四)该重大事项的有关统计数据、调查分析等资料。

第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重大事项议案或报告,由主任、市长、院长、检察长签署;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的重大事项,由联名人共同签署。

第十一条 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重大事项报告,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或者先交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调查研究,提出报告,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第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重大事项时,议案或报告提出机关的负责人或联名人必须到会。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就有关问题提出询问。议案或报告提出机关的负责人或联名人应对询问作出答复。

第十三条 对提请审议的重大事项,市人大常委会应当自收到该议案三个月内进行审议。

第十四条 依据本规定第五条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事项,市人大常委会议经审议而不作出决议、决定的,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闭会后十个工作日内将审议意见反馈给报告机关。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对于重大事项应报未报、报告不实,答复询问时隐瞒实情的,市人大常委会可以依法追究有关机关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有关国家机关应认真执行市人大常委会关于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并在决议、决定规定的时间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执行情况,逾期不报告的,市人大常委会应要求执行机关限期作出报告。有关国家机关拒不执行市人大常委会关于重大事项决议、决定的,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依法提出质询案、撤职案。

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及常委会工作机构负责督促相关重大事项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的贯彻落实。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