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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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政府


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96号


  《银川市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业经银川市人民政府1997年12月31日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1998年2月16日
         银川市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管理,防治环境污染,保护和改善城市环境,保障居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银川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是指对周围环境间接或直接排放污染物的宾馆、饭店、旅馆、餐厅、饮食(加工)摊点、歌舞厅、游乐场、音像放映厅、电子游戏厅、照相扩印社、理发店、洗染店、浴池、服装加工点、民用构件加工厂、机动车修理厂等营业场所进行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第三条 在银川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饮食娱乐服务业的单位或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饮食娱乐服务业的环境保护工作由本市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饮食娱乐服务业的营业地点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一)从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在新建居民住宅楼底层不得从事有污染的餐饮业。在本办法发布实施之日前已在住宅楼底层从事饮食业的单位和个人,凡污染超标的,由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治理,达不到治理标准的责令搬迁;
  (二)禁止在距离居民住宅小区、住宅楼、医院、疗养院、党政机关100米区域内,学校200米区域内兴办产生较大异味、恶臭或高噪声、高振动的加工厂(点)和娱乐场点。


  第六条 饮食娱乐服务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炉灶必须使用液体燃料、气体燃料或型煤等清洁燃料,禁止原煤散烧。烟尘排放必须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二)饮食业必须设置收集油烟、异味的装置和设施,并设置专门的排放烟囱。烟囱高度和位置应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三)饮食、娱乐、服务业排放的噪声不得超过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四)禁止在商业区行人街道、市区主要街道和居民门窗附近设置商业性空调散热装置;
  (五)污水排放城市排水管道的,应当设置隔油和残渣过滤装置,达到城市排水管网进水标准,严禁将残渣、废物直接排入下水道;
  (六)将污水直接排放周围地表水体的,应当采取防治污染的措施,经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确认许可后,方可排入;
  (七)固体废弃物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置、清运,防止二次污染。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饮食娱乐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在规划行政部门批复之前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和审批,经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核发《排污许可证》后,方可向有关部门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有关证照。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饮食娱乐服务业项目的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并经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同时投入使用。


  第九条 饮食娱乐服务业实行年度排污申报登记制度。从事饮食娱乐服务业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如实向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登记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
  凡领取《排污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每年应到市环保局审验《排污许可证》。


  第十条 从事饮食娱乐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环境保护部门交纳排污费。
  饮食娱乐服务业在营业中,应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所核定的污染物种类、浓度、数量、去向方式排放污染物。
  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应按规定交纳超标排污费。


  第十一条 对污染超标且扰民的饮食娱乐服务业,由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下达限期整改或限期治理通知书,被限期整改、治理的单位或个人应按期完成整改、治理。


  第十二条 市、县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饮食娱乐服务业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检查或弄虚作假。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依法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六条(一)(二)(三)项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六条(四)(五)(六)项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和治理,拒不整改或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责令其补办手续,并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六)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给予警告,限期申报和审验,并处以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逾期未缴纳或拒绝缴纳排污费和超标排污费的,除按有关规定追缴排污费、超标排污费和滞纳金外,可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十五条 对阻碍环境保护部门依法行使环境保护职权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银川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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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


抚顺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2003年12月4日抚顺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3年12月12日抚顺市人民政府令第104号公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工作,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务院《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及科研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照片、录音、录像等各种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和形成城建档案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城建档案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以市城建档案馆为中心,各形成城建档案的单位档案室为基础的城建档案管理网络,确保城建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五条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与指导,城建档案日常工作由市城建档案管理办公室(市城建档案馆)负责。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后须报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 市城建档案馆负责收集和保管本市需要长期和永久保存的城建档案资料,组织开展城建档案理论研究和专业人员培训,建立健全城建档案管理制度,积极开发城建档案信息资源,为社会提供利用档案和技术咨询服务。

城建档案利用和技术咨询应遵循有偿服务和无偿服务相结合的原则,有偿服务收费范围和标准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市城建档案馆主要接收下列建设工程的档案:

(一)城市工业建筑工程(包括厂区和各种地下管线工程);

(二)城市民用建筑工程(包括建筑区域或小区的各种地下管线工程);

(三)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四)城市公用基础设施工程;

(五)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工程;

(六)城市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

(七)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

(八)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

(九)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第八条 市城建档案馆应收集以下与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有关的城市建设基础资料:

(一)城市历史资料包括城市历史沿革、历史文化遗产、地名、各项建设事业和设施发展史等资料。

(二)城市自然资料包括气象、水文、地质、地震等资料。

(三)城市技术经济资料包括城市经济、人口、自然资源、环境、交通、文化教育、科研、卫生、体育、工矿、企事业的现状及发展等统计资料。

(四)有关城市建设方针、政策、法规、计划、统计资料,以及设计、科研、施工等技术规程规范资料。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与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签定《报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责任书》。

第十条 各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工程图纸更改、补充制度。凡更改、补充图纸的,应当重新编制建设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向城市建设档案馆补交变更图。

第十一条 建筑工程、地下管线工程的竣工图必须图样清晰,与建筑物实体相符,并加盖竣工图章。竣工图不完整、不准确、不符合归档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准验收档案。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须按规定提请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对建设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验收合格的,由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出具《辽宁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初验合格证》。市重点项目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通知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派员参加预验收并参加竣工档案的验收。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必须提交《辽宁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初验合格证》,否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向城建档案馆移交完整的建设工程档案。城建档案馆应对符合国家移交标准的,发给《辽宁省城市建设档案合格证》。《辽宁省城市建设档案合格证》作为有关主管部门对开发企业、施工企业资质年审和评定工程质量等级的重要内容。

第十五条 向城建档案馆移交建设工程档案时应附有工程照片及实况录像等档案材料。

第十六条 凡属停建、缓建工程,工程技术资料暂由建设单位保管;建设项目发生机构并迁、业务转移和建筑物管理、使用权变更时,要做好工程档案资料的移交、保管,由实施竣工图的单位负责,会同原建设单位向城建档案馆报送工程档案。

第十七条 城市地下管网普查、补测补绘工作,均应在工作结束后六个月内将成果资料连同地下管网综合图移交市城建档案馆备案。地下管线管理单位应将本年度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管线现状图和相关资料向城建档案馆移交。

第十八条 城建档案馆做为永久保管全市重要城建档案的基地,应拥有适应城市发展要求的馆库设施,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逐步采用新技术,加强馆藏档案的科学保护,实现档案管理现代化,所需经费,由市财政统筹安排。

第十九条 各县(区)应加强本辖区的城建档案的管理,把县、镇(乡)建设档案工作纳入小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切实保管好本辖区需要长期和永久保存的城镇建设档案。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无故延期或者未按照标准向城建档案馆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补交的,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城建档案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或者工作中徇私舞弊、乱收费、乱罚款的,由其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及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2日起施行,抚政发(1983)123号《抚顺市城市基本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等六部门《关于支持粮棉油收储企业附营业务合理信贷资金需求的通知》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等六部门《关于支持粮棉油收储企业附营业务合理信贷资金需求的通知》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西
藏不发):
最近,中国人民银行等六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支持粮棉油收储企业附营业务合理信贷资金需求的通知》(银发[1998]281号,以下简称《通知》),为了贯彻落实《通知》精神,进一步做好划转前粮棉企业附营业务占用贷款的各项管理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中国人民银行等六部门下发的《通知》,是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8]15号)有关精神及其配套文件所采取的积极步骤,是解决目前粮、棉企业附营业务合理信贷资金需求问题的有效途径。虽然这种做法会给我行对附营业务企业占用贷款的
管理带来一定问题,影响我行对这部分贷款的收贷收息,但各级行要从推进粮食、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大局出发,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好《通知》的各项要求。
二、原在我行开户的和从粮、棉收储企业新分离出来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粮、棉附营业务企业,转到有关商业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要有一个过程,这段时间以及企业转户工作完成以后,各级行仍要按总行《关于在划转前继续做好粮食企业附营业务占用贷款管理工作的通知》
(农发行字[1998]179号)和近期即将下达的《关于做好棉花附营业务占用贷款清理认定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对占用我行贷款的粮、棉附营业务企业加强管理,对这部分企业经营收入首先要尽力全额收回所欠的利息和挤占挪用的收购贷款。
三、各级行在企业转户工作完成后,要将从我行转到有关商业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企业户数(包括原在我行开户的和从粮、棉收储企业新分离出来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粮、棉附营业务企业),原存、贷款余额,应收未收利息等情况,从7月份开始统计,每月10日前汇总上报总? 小? 四、上述企业从我行转到有关商业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并不意味着实现了这部分企业占用信贷资金的划转,因此,各级行仍要按照总行有关对粮、棉企业附营业务占用贷款进行清查确认的文件要求,继续认真做好对这部分企业占用我行贷款的清理确认工作。
五、各级行贯彻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上级行反映。

附一:转到有关商业银行开户粮食附营企业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年 月 日 单位:亿元
----------------------------------
| | | | |应收未收|
| 项 目 |企业户数|贷款余额|存款余额| |
| | | | | 利息 |
|------------|----|----|----|----|
| 合计 | | | | |
|------------|----|----|----|----|
|一、粮油贷款小计 | | | | |
|------------|----|----|----|----|
| 1.国家粮油专储贷款| × | | | |
|------------|----|----|----|----|
| 2.地方粮油储备贷款| × | | | |
----------------------------------

续表
----------------------------------
| | | | |应收未收|
| 项 目 |企业户数|贷款余额|存款余额| |
| | | | | 利息 |
|------------|----|----|----|----|
| 3.粮油收购贷款 | × | | | |
|------------|----|----|----|----|
| 4.粮油调销贷款 | × | | | |
|------------|----|----|----|----|
|二、粮油加工贷款 | | | | |
|------------|----|----|----|----|
| 其中:粮油加工流动资金| × | | | |
|------------|----|----|----|----|
| 粮油加工固定资产| × | | | |
|------------|----|----|----|----|
|三、其他贷款 | | | | |
----------------------------------
注:1.表中数字以“基本存款账户”转出日为准。
2.表中第一栏所列各项贷款是指转到商业银行开户企业原来占用的是何种贷款。
3.此表报信贷一部。

附二:转到有关商业银行开户棉花附营企业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年 月 日 单位:亿元
----------------------------------
| | | | |应收未收|
| 项 目 |企业户数|贷款余额|存款余额| |
| | | | | 利息 |
|------------|----|----|----|----|
| 合计 | | | | |
|------------|----|----|----|----|
|一、棉花贷款小计 | | | | |
|------------|----|----|----|----|
| 1.国家棉花专储贷款| | | | |
|------------|----|----|----|----|
| 2.地方棉花储备贷款| | | | |
|------------|----|----|----|----|
| 3.棉花收购贷款 | | | | |
|------------|----|----|----|----|
| 4.棉花调销贷款 | | | | |
----------------------------------

续表
----------------------------------
| | | | |应收未收|
| 项 目 |企业户数|贷款余额|存款余额| |
| | | | | 利息 |
|------------|----|----|----|----|
|二、棉花加工贷款 | | | | |
|------------|----|----|----|----|
| 其中:棉花加工流动资金| | | | |
|------------|----|----|----|----|
| 棉花加工固定资产| | | | |
|------------|----|----|----|----|
|三、其他贷款 | | | | |
----------------------------------
注:1.表中数字以“基本存款账户”转出日为准。
2.表中第一栏所列各项贷款是指企业原来占用的是何种贷款。
3.此表报信贷二部。



1998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