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经营中国字画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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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经营中国字画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经营中国字画管理暂行办法


 (1988年11月2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 京政发107号文件发布 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国字画经营活动的管理,维护字画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中国画和中国书法作品(包括原作和临摹、仿古作品,以下统称字画),均按本办法管理。
  经营属于文物的字画,按国家和本市文物管理的有关规定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文化局主管本市字画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区、县文化行政管理机关在市文化局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字画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条 单位经营字画,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字画收购销售业务,必须具有相应经营条件和合格的字画专业鉴定人员。
  (二)从事字画的代销业务,必须具有固定经营场所和稳定的字画来源。其中具有字画专业人员的代销单位,可以从事特定范围的收购销售、自销、委托寄售等业务。
  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具备字画创作能力,符合个体经营条件的,可以申请开办个体画店或者兼营字画。


  第五条 经营字画,须按下列规定申报审批:
  (一)经市文化局审核批准,核定经营范围,发给字画经营许可证。
  (二)持字画经营许可证,向所在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领营业执照。
  未经批准,不得经营字画收购销售和代销业务。


  第六条 字画经营单位建立分店或者联营、租用柜台,以及变更营业范围和营业地点的,必须向原批准的文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审批或者变更登记。


  第七条 举行字画的义卖或者拍卖活动,义卖或者拍卖活动的主办单位必须事先将销售字画的目录和销售数量等情况报市文化局审批,并申领临时销售许可证。


  第八条 字画经营许可证从核发之日起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终止前一个月,经营单位必须持原证照按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重新申报审批登记。


  第九条 经营字画,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行优质优价,不得以次充好,不得销售伪照、假冒作品。
  (二)按核准范围经营。代销单位不得从事收购或者非代销性的展销业务,代销的字画应当由有收购业务的字画经营单位提供。个体画店(含兼营),只准销售本店创作人员的作品和从事代销业务,不得从事收购业务。
  (三)不得以给付个人回扣等非法手段招揽业务。
  (四)接受文化、文物、物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检查人员的检查、监督和指导。


  第十条 市文化局和区、县文化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检查人员,应当依照本办法,认真履行职责,对字画市场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监督。检查人员执行职务时,应当出示证件。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文化行政管理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以违法经营的字画总标价10%至50%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文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1988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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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科技计划项目进行审计的通知

科技部条件财务司


关于对科技计划项目进行审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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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了解各科技计划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根据财政部加强经费管理的有关要求及各科技计划经费管理制度(办法)的规定,我司将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你单位承担的科技计划项目研究周期内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请各项目依托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做好准备工作,协助审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计项目范围和方式
此次审计的项目为2000—2002年立项的“973”(中期检查项目)、“863”(1000万元以上项目)、“科研院所技术开发专项”、“国际合作”、“条件专项(仪器改造)”、“社会公益”、“科技基础性工作”共7大类1000余个项目(含子项目)。
具体审计工作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承担。
你单位被审计项目及负责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另行发文通知。
二、时间安排
按照本次审计工作统一安排,审计时间从2004年6月28日至8月31日。具体审计时间由会计师事务所与你单位协商。
三、各项目负责人及项目依托单位应提供以下资料:项目申报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预算书;项目完成情况报告;实际参加研究工作的项目组全体成员名单;实际收到专项经费拨款的日期与金额;实际收到匹配资金的日期与金额;项目外协合同;有关技术水平、专利获得、经济效益、配套物质条件方面的证明材料;与项目研究工作相关的会计原始凭证、收支明细账;项目经费购置的设备明细表;项目验收相关文件资料;会计师事务所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请予以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审计期间审计人员食宿费自理。


科技部条件财务司

二○○四年七月一日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补选代表问题的决议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补选代表问题的决议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1984年6月12日河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河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我省各级人大常委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时,经过充分酝酿,民主协商,可以实行差额选举,也可以实行等额选举。
河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河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第四十条规定“补选代表,仍应实行差额选举”,改为“补选代表,可以实行差额选举,也可以实行等额选举”。



1984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