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西联邦共和国联合新闻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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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西联邦共和国联合新闻公报

中国 巴西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西联邦共和国联合新闻公报


  2010年4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巴西联邦共和国发表联合新闻公报。公报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西联邦共和国联合新闻公报

  一、应巴西联邦共和国总统路易斯·伊纳西奥·卢拉·达席尔瓦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于2010年4月14日至15日对巴西进行了访问。

  二、卢拉总统重申,巴西政府和人民就中国青海省发生严重地震灾害,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向中方表示慰问。胡锦涛主席对此表示感谢。胡锦涛主席就前不久巴西里约热内卢州遭遇雨灾再次向巴西政府和人民表达了慰问。卢拉总统对此表示感谢。

  三、访问期间,胡锦涛主席同卢拉总统举行会谈。两国领导人在亲切友好的气氛中就双边关系和共同关心的地区和国际问题深入交换了看法,对访问成果予以积极评价,一致认为访问进一步推动了中巴战略伙伴关系的发展。

  四、两国元首回顾并积极评价1993年中巴建立战略伙伴关系以来双边关系的发展,对中巴关系取得的重要成果表示满意。两国元首强调,在当前复杂的国际形势下,双方愿以战略和长远眼光、本着相互尊重、互利共赢的精神,不断加强战略伙伴关系。巴方重申坚持一个中国原则,中方对此表示赞赏。

  五、双方积极评价此次访问期间签署的中巴两国政府《2010年至2014年共同行动计划》,认为该文件全面反映了两国各领域合作的广度和深度,从战略和政治层面加强了中巴高层协调与合作委员会(高委会)及其分委会作用,明确了2010年至2014年两国在各领域的具体合作项目,并确立了监督落实机制。为立即启动《共同行动计划》的落实工作,双方同意于2010年召开高委会第二次会议及各分委会会议。

  六、卢拉总统感谢中方支持里约热内卢成功申办2016年奥运会和残奥会,双方同意在举办大型体育赛事、运动员培训等方面加强合作,交流经验。

  七、两国元首认为,2010年上海世博会规模巨大,巴西的参与具有重要意义。双方一致认为,在上海世博会设立巴西馆有利于加强两国在文化方面的相互了解,加深两国人民间的友谊,并为中巴贸易和相互投资创造机会。

  八、两国元首认为,两国在国际金融危机中反应迅速,应对有力,两国宏观经济基础保持稳定,各自社会发展计划得以延续,经济增长势头得以保持,中巴贸易保持了同危机爆发前相似的水平。双方对此表示满意。

  九、双方承诺将努力保持近年来双边贸易和相互投资的增长势头,特别是在高附加值领域采取相应措施促进贸易和投资多样化。为此,双方同意推动航空领域合作的发展,促使双方企业积极探讨寻求新的合作项目,扩大巴西航空工业公司与中国航空工业集团的合作。

  十、两国元首对双方在动植物检验检疫和食品安全对话方面取得的进展表示满意,并同意进一步加强对话,推动扩大双边农产品和食品贸易。

  十一、双方强调两国在基础设施领域合作潜力巨大,特别是巴西“加速增长计划”为两国开展交通、能源等领域合作提供了机遇。访问期间,卢拉总统向胡锦涛主席表示,巴方对中方企业有意参与巴西高速铁路招标表示欢迎。

  十二、两国元首对双方能源和矿产领域合作取得的进展表示满意。特别是2009年5月卢拉总统访华期间,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和巴西石油公司签署的原油贸易协议得到很好的落实。双方将在此良好基础上,继续巩固和深化两国能矿合作。巴方对中国石油企业有意参与巴西盐下石油天然气资源的勘探开发工作表示欢迎。

  十三、在可再生能源领域,双方同意加强在风能、太阳能和水电等领域的合作。双方还决定在生物燃料领域建立伙伴关系,以巩固生物燃料作为能源大宗产品的地位,并在全球推广其生产和应用。双方强调愿在多边领域就可再生能源问题加强协调。

  十四、双方同意继续开展和扩大空间合作。为此,双方重申将推进发展中国家获得中巴地球资源卫星数据的工作。双方还同意在空间技术及应用合作领域探讨新的合作。

  十五、双方强调了推动其他科技合作的重要性,特别是纳米技术、农业科学、生物技术、可再生能源和可持续发展等领域。双方还强调,要通过签署新的文件和建立新的共同行动机制,巩固双方合作的机制基础。为此,双方愿意积极推动建立巴中纳米技术研究与创新中心。

  十六、两国元首对双方在军事领域加强交流与合作表示满意,认为这是战略伙伴关系的组成部分。双方注意到中巴国防部交流与合作联合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已成功举行。

  十七、双方表示将进一步加强立法机构间的友好合作与交流,密切高层交往,并积极落实中国全国人大同巴西众议院的定期交流机制。

  十八、双方重申,重视在民事、商事、刑事以及打击国际贩毒和有组织犯罪等领域开展司法合作。

  十九、两国元首一致表示,两国战略伙伴关系在多边领域日益密切。两国在二十国集团、世界贸易组织、“金砖四国”(巴西、俄罗斯、印度和中国)以及“基础四国”(巴西、南非、印度和中国)等机制中的良好沟通和一致立场即为例证。双方认为,新兴经济体将以不断发展的多边主义为基础,为应对全球性危机和推动国际秩序朝着更加公平、公正、平衡、包容的方向发展作出越来越重要的贡献。双方一致认为应通过广泛的改革,尽快扩大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和联合国等国际组织中的代表性和发言权。中方表示理解并支持巴西作为西半球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在上述机构发挥更大作用的愿望。

  二十、两国元首表示,两国政府应加强在多边和地区事务中的对话和合作,特别是通过战略对话、政治磋商和两国常驻国际组织代表团加强沟通协调。

  二十一、访问期间,双方签署了以下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2010年至2014年共同行动计划》、《中国-巴西高层协调与合作委员会经贸分委会关于建立知识产权工作组的谅解备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2010年至2012年度文化合作执行计划》、《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巴西农业、畜牧和食品供应部关于中国从巴西输入熟制牛肉的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条件议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巴西农业、畜牧和食品供应部关于巴西烟叶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中国资源卫星应用中心与巴西国家空间研究院关于确定中巴地球资源卫星图像数据分发政策的谅解备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气象局国家卫星气象中心与巴西联邦共和国科技部国家空间研究院合作谅解备忘录》、《中国科学院对地观测与数字地球科学中心与巴西科技部国家空间研究院关于对地观测与数字地球研究合作谅解备忘录》、《中国科学院空间科学与应用研究中心与巴西科技部国家空间研究院合作谅解备忘录》、《中国农业科学院和巴西农牧研究院关于建立联合实验室和促进农业科技创新合作谅解备忘录》、《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国家开发银行与巴西石油公司战略合作协议》、《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与巴西石油公司BM-PAMA-3和BM-PAMA-8区块租让合同转让协议》、《武钢集团和巴西EBX集团全面战略合作协议》、《中国国家开发银行、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巴西TMAR公司合作备忘录》、《中兴通讯与巴西VIVO公司N290数字电视手机项目合作备忘录》。

  二十二、胡锦涛主席对卢拉总统和巴西政府在访问期间给予的热情接待表示衷心的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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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业产品标准审查细则

化工部


化学工业产品标准审查细则

1991年3月20日,化工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化学工业产品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为保证标准质量,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审查的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国家、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和《化学工业产品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制定、修订化学工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审查。审查地方标准、企业标准亦应参照使用。

第二章 审 查 内 容
第四条 审查标准内容:
(一)与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是否一致,与国际标准是否协调;
(二)技术内容是否符合我国有关方针、政策和经济技术发展方向,技术规定是否先进、安全、可靠和经济合理、各项规定是否完整等;
(三)贯彻标准的要求、措施建议和过渡办法是否适当;
(四)标准的编写应符合GB1《标准化工作导则》的要求。

第三章 审 查 职 责
第五条 主持人职责
(一)确定审查日程;
(二)组织讨论、评议、及时归纳意见;
(三)组织技术协调;
(四)组织提出审查意见和结论、会议纪要。
第六条 起草人职责
(一)介绍标准编制情况和依据;
(二)负责解释和处理代表或单位提出的问题;
(三)协助主持人技术协调;
(四)根据汇总意见修改送审稿,提出批报稿。
第七条 代表职责
(一)科学态度、实事求是地反映情况和提出修改意见;
(二)参与技术协调;
(三)讨论审查意见和结论、会议纪要。

第四章 审 查 任 务
第八条 审查组织
凡成立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标准审查委员会)的,由技术委员会按《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组织进行。
未成立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标准审查委员会)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或其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组织进行。
组织审查时,应有各有关部门的主要生产、使用、经销、科研、检验等单位及大专院校的代表参加。
第九条 审查形式
审查主要分为函审、会审两种形式。
涉及面小意见分歧不大的送审稿宜进行函审。
对标准技术、经济意义重大、涉及面广、分歧意见较多的送审稿宜进行会审。
第十条 审查申请
为使标准审查工作顺利进行,对技术复杂、涉及面广、协调工作不够充分的标准,起草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在提出标准审查申请报告前组织预审。
起草单位在广泛征求意见、充分研究讨论、主要技术问题基本解决,各方面意见基本一致的前提下,完成送审稿后,即可提出《关于××标准(××××××)审查申请报告》(附件一)。
申请报告应附有下列资料:
(一)送审稿;
(二)编制说明;
(三)意见汇总处理表(附件二);
(四)化学工业产品技术标准审查表(填完前四项内容)(附件五);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 初 审
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收到起草单位“审查申请报告”后,对有关资料进行初审。
初审主要内容:
(一)编制工作是否完成了必要的程序;
(二)资料是否齐全和符合要求;
(三)主要技术问题是否基本解决,各方面意见是否基本一致。
初审通过后,填写“化学工业产品技术标准审查表”第五项内容,由组织审查标准部门发寄审查通知。
初审未通过,将有关资料退还给起草单位。
第十二条 函审
由组织审查标准部门在函审表决前两个月将函审通知和下列资料提交给函审的部门、单位和人员。
(一)送审稿;
(二)编制说明;
(三)意见汇总处理表(附件二);
(四)函审单(附件三);
(五)其他有关材料。
若函审结果占发寄函数的四分之三以上票数同意则函审通过。标准起草人不能参加表决,其所在单位的代表也不能超过参加表决者四分之一。函审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回函率不足三分之二时,应重新组织审定。
组织审查标准部门填写函审结论(附件四)。
第十三条 会审
组织审查标准部门于会前一个月发出通知并附下列资料:
(一)送审稿;
(二)编制说明;
(三)意见汇总处理表(附件二);
(四)其他有关材料。
会审议程一般是由主持人宣布议程和要求。起草单位介绍编制情况和依据,代表提出修改意见,讨论、协商、起草单位对提出的问题作必要的解释和提出处理意见,主持人及时协调归纳审查意见,通过结论和纪要。
会审时应充分发扬技术民主,允许代表们发表各种不同意见,重大的实质性否定意见应有充分论据和数据。
一般情况下不采取投票办法,如需投票时,必须有到会人数的四分之三以上票数同意,则会审通过,标准起草人不能参加表决,其所在单位的代表也不能超过参加表决者四分之一,会议出席率不足三分之二时,应重新组织审查。
第十四条 函审或会审通过后,由组织审查部门主持人填写“化学工业产品技术标准审查表”第六项内容。
第十五条 起草单位按审查意见和结论,整理报批稿草案,提交组织审查部门审查合格后报化学工业部科技司标准处、抄报化工产品标准审查委员会或化工机械产品标准审查组。

第五章 审 查 结 论
第十六条 在实质性分歧意见基本协调一致或妥善处理后,通过的审查意见和结论,应有下列内容:
(一)综合技术评价;
(二)采用标准程度和水平;
(三)实质性分歧意见的处理意见;
(四)贯彻措施建议(含强制性或推荐性标准建议、废止现行标准建议、组织实施技术措施等);
(五)结论。
第十七条 以编制标准质量及实质性问题解决程度,一般结论可分为以下三种:
(一)通过或局部内容(或文字)经编辑性修改后通过,可上报审批;
(二)基本通过,对个别遗留的实质性问题作进一步协调或补充并写出专题报告后,可上报审查。
(三)未通过,对一些遗留的实质性问题作进一步协调或补充后,进行第二次审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化学工业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附件一:关于××标准《××××××》审查申请报告
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或专业标准化归口单位:
根据化学工业部(××)化科×字第××号文“××××××”要求,现已提出
《××××××》××标准送审稿草案。我单位认为该标准草案已具备了审查条件,建
议予以安排审查。
现送上下列资料:
×××
×××
建议下列单位和人员参加审查:
×××
×××
建议审查形式和地点、时间:
起草单位(章)
19××年××月××日
附件二:意见汇总处理表标准名称 负责起草单位 承办人: 电话: 年 月 日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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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标准章条编写 ┃意 见 内 容┃ 提出单位 ┃ 处理意见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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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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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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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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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
┃ ①发送《征求意见稿》的单位数: 个 ┃
┃ ②收到《征求意见稿》后的回函单位: 个 ┃
┃ ③收到《征求意见稿》后,回函并有建议或意见的单位数: 个 ┃
┃ ④没有回函的单位数: 个 ┃
┃ (注:在最后一页下面附上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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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标 准 函 审 单
┏━━━━━━┳━━━━━━━━━━━━━━━━━━━━━━━━┓
┃ 标准名称 ┃ ┃
┣━━━━━━╋━━━━━━━━━━━━━━━━━━━━━━━━┫
┃ 起草单位 ┃ ┃
┣━━━━━━┻━━┳━━━━━━┳━━━━━━┳━━━━━━━┫
┃ 函审表决单总数 ┃ ┃ 本单编号 ┃ ┃
┣━━━━━━┳━━┻━━━━━━┻━━━━━━┻━━━━━━━┫
┃ 发出日期 ┃ 19 年 月 日 ┃
┣━━━━━━┻┳━━━━━━━━━━━━━━━━━━━━━━━┫
┃ 投票截止日期┃ 19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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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态度: ┃
┃ 赞成 ┏━━━━━┓ ┃
┃ ┗━━━━━┛ ┃
┃ 赞成,但有建议或意见 ┏━━━━━┓ ┃
┃ ┗━━━━━┛ ┃
┃ 不赞成,如采纳建议或意见改为赞成 ┏━━━━━┓ ┃
┃ ┗━━━━━┛ ┃
┃ 弃权 ┏━━━━━┓ ┃
┃ ┗━━━━━┛ ┃
┃ 不赞成 ┏━━━━━┓ ┃
┃ ┗━━━━━┛ ┃
┣━━━━━━━━━━━━━━━━━━━━━━━━━━━━━━━┫
┃建议或意见理由如下 ┃
┃ ┃
┣━━━━━━━━━━━━━━━┳━━━━━━━━━━━━━━━┫
┃审查单位(盖公章) ┃技术负责人(签名) ┃
┃ ┃ ┃
┃ ┃ ┃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说明:①表决方式是在选定的方框内划“√”的符号只可划一次,选划┃
┃ 两个框以上者按废票处理(废票不计数)。 ┃
┃ ②回函说明提不出意见的单位按赞成票计;没有回函说明的按弃┃
┃ 权处理。 ┃
┃ ③回函日期以邮戳为准。 ┃
┃ ④建议或意见和理由栏,幅面不够可另附纸。 ┃
┗━━━━━━━━━━━━━━━━━━━━━━━━━━━━━━━┛
审查单位承办人: 电话:
附件四: 标 准 函 审 结 论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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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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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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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出日期 ┃组织函审单位┃ ┃
┃函审时间┣━━━━━━╋━━━━━━┻━━━━━━━━━━━━┫
┃ ┃投票截止日期┃ ┃
┣━━━━┻━━━━━━┻━━━━━━━━━━━━━━━━━━━┫
┃回函情况 ┃
┃函审表决单总数: ┃
┃赞成:共 个单位 ┃
┃赞成,但有建议或意见:共 个单位 ┃
┃不赞成,如采纳建议或意见改为赞成:共 个单位 ┃
┃弃权:共 个单位 ┃
┃不赞成:共 个单位 ┃
┃未复函:共 个单位 ┃
┣━━━━━━━━━━━━━━━━━━━━━━━━━━━━━━━┫
┃函审结论: ┃
┃ ┃
┃ ┃
┃ ┃
┣━━━━━━━━━━━━━━┳━━━━━━━━━━━━━━━━┫
┃负责起草单位: ┃组织函审单位: ┃
┃ ┃ ┃
┃技术负责人:(签名、盖公章)┃技术负责人:(签名、盖公章) ┃
┃ ┃ ┃
┃ ┃ ┃
┃ 19 年 月 日┃ 19 年 月 日┃
┗━━━━━━━━━━━━━━┻━━━━━━━━━━━━━━━━┛
组织函审单位承办人: 电话:
附件五:

化 学 工 业
产 品 技 术 标 准 审 查 表



标准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起草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办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复核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
┃技术标准名称┃ ┃
┣━━━━━━╋━━━━━━━━━━━━━━━━━━━━━━━┫
┃ 任务来源 ┃ ┃
┣━┳━━━━┻━━━━━━━━━━━━━━━━━━━━━━━┫
┃主┃主要内容: ┃
┃ ┃ ┃
┃要┃ ┃
┃ ┃ ┃
┃编┃ ┃
┃ ┃技术依据:(包括采用程度) ┃
┃制┃ ┃
┃ ┃ ┃
┃工┃ ┃
┃ ┃ ┃
┃作┃ ┃
┃ ┃国内外标准对比: ┃
┃内┃ ┃
┃ ┃ ┃
┃容┃ 起草人员:____________(签名) 月 日┃
┣━╋━━━━━━━━━━━━━━━━━━━━━━━━━━━━┫
┃ ┃ ┃
┃负┃ ┃
┃责┃ ┃
┃起┃ ┃
┃草┃ ┃
┃单┃ ┃
┃位┃ ┃
┃意┃ ┃
┃见┃ ┃
┃ ┃ 单位:____________(公章) 月 日 ┃
┗━┻━━━━━━━━━━━━━━━━━━━━━━━━━━━━┛
┏━┳━━━━━━━━━━━━━━━━━━━━━━━━━━━━┓
┃ ┃ ┃
┃专┃ ┃
┃业┃ ┃
┃归┃ ┃
┃口┃ ┃
┃单┃ ┃
┃位┃ ┃
┃或┃ ┃
┃技┃ ┃
┃术┃ ┃
┃委┃ ┃
┃员┃ ┃
┃会┃ ┃
┃秘┃ ┃
┃书┃ ┃
┃处┃ ┃
┃意┃ ┃
┃见┃ ┃
┃ ┃ ┃
┃ ┃单位:_____(公章)初审人员:_________(签名) 月 日┃
┣━╋━━━━━━━━━━━━━━━━━━━━━━━━━━━━┫
┃ ┃ ┃
┃审┃ ┃
┃查┃ ┃
┃会┃ ┃
┃议┃ ┃
┃结┃ 主持单位 ┃
┃论┃主持单位_____(公章 负责人_____(签名) 月 日┃
┃ ┃ 技术委员会 ┃
┣━╋━━━━━━━━━━━━━━━━━━━━━━━━━━━━┫
┃ ┃ ┃
┃复┃ ┃
┃核┃ ┃
┃意┃ ┃
┃见┃单位:________(公章)复核人员:_____(签名) 月 日┃
┣━╋━━━━━━━━━━━━━━━━━━━━━━━━━━━━┫
┃ ┃ ┃
┃备┃ ┃
┃ ┃ ┃
┃ ┃ ┃
┃注┃ ┃
┗━┻━━━━━━━━━━━━━━━━━━━━━━━━━━━━┛


防震救灾,从我做起

潘志国 律师
2008-5-22
(原创作品,转载请注明来源longren.bokee.net)

历史将永远铭记这个坐标:北纬31度,东经103.4度。一场强震撼动中国,数万生命顷刻陨落。汶川,血泪之地,生民之痛,家国之殇。
中国将永远铭记这个日子:2008年5月19日,五星红旗缓缓下降,13亿人民默默祈祷,向那些静默于废墟之下的生命志哀!这一刻,大江南北,长城内外,神州共悲;这一刻,山峦无语,江河呜咽,举国同哀!
当共和国国旗为平民而降,当亿万人民同此国殇,它以庄严的仪式、鲜明的象征,展现了政府与人民生死不离的血肉联系,体现了一个民族对生命的敬畏尊重,昭示了“以人为本”的普世理念,诠释了执政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宗旨。这是新中国首次为一场特大自然灾害的死难者设立的全国哀悼日,也是第一次践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发生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或者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时,可以下半旗志哀”的体现,其将写进共和国文明、进步的历史中!
“国之兴也,视民如伤,是其福也”。确定哀悼日,降半旗志哀。这不仅是对社会舆论的积极回应,也是对传统文化心理的尊重,更是对国家法律制度的依法贯彻落实。这是以国家的名义,用最高的祭奠、最为庄严、正式的国家法律制度的形式,集中表达对灾区遇难者的哀思与尊重之情;这是对那些在灾难中幸存下来的生者的一种最好的激励与抚慰;这是对广大关心、支援灾区的社会各界人民的一种肯定、支持与激励;这更为具体地展现了我们国家、政府高度强调以人为本,充分、全面保护人权的治国理念与实际行动。通过对死者的哀悼,民众、政府的真情流露、实际行动,会让逝者相信,“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将成为社会对他们的承诺,他们将因此走得安心。
“每一个人都是这个广袤大陆的一部分,任何人的死亡都是我的损失,因为我是包孕在人类之中的。不要问我丧钟为谁而鸣,它为每一个人敲响”,成了我们对待灾难以及灾区人民的“启示录”。
“一切技术、一切规划以及一切实践和抉择,都以某种善为目标。”正是秉着共同的“善”,大家都冲着一个共同的目标??挽救生命,战胜灾害。靠近我,温暖你。人们以一种感同身受的心情,守望互助的担当精神,表达着悲悯,传递着温暖,释放着冷静和坚强。从震后废墟中显露出的人性的温情和美丽,从迅速展开的全民大救援来看,一个我们呼唤已久的,对国家长治久安和蓬勃发展极为可贵的公民社会在地震中得以成长。通过救灾,民众、政府、社会各阶层皆在客观上增进了彼此之间的互信与互尊。地震虽然震裂了山川大地,却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中国当代的裂痕,也为中国震开了一道历史性的未来之门。在血与泪的洗礼中,彰显出来的人性的光辉、人民政府的成熟、中华民族的坚韧、社会的进步,这才是对死难者最好的慰藉。
“谁也不曾料到,这是如此艰难的一年。2008,我们热切期待阳光和欢笑,却不料被一路风暴阻隔……然而,中国在低头抱怨吗?没有,中国挺起了他的脊梁!”
98年的洪灾,我们抗过来了,03年的非典,我们挺过来了,08年初的冰雪灾害,我们走过来了,难道现在的地震就可以让我们低头弯腰么,不,绝不,任何的自然灾害吓不倒勤劳朴实的中国人民。迎难而上,百折不挠,我们就能战胜灾难。万众一心,众志成城,我们就能重建家园。在人祸面前,我们有理有节,在灾难面前,我们选择坚强,这才是那个在困难面前不低头压不趴击不倒的中华民族,这就是我们民族的精神。加油,中国!
救援还在继续,挑战仍在眼前。太阳会照样升起,明天仍然是我们所期待的。愿全民哀悼凝聚起防震救灾、重建家园的顽强信念,用我们的不屈斗志和实际行动激励国人,告慰逝者??任何困难都难不倒英雄的中国人民!即将实现奥运百年梦想的中华民族,将用我们的勇气毅力和决心,用彼此的关怀互助和爱心,来证明??奥林匹克精神与我们同在!
灾区的重建,需要方方面面的继续努力,发挥每个人的公民责任。作为法律人,要更多地从自身职能出发,努力地尽到本分,提供更为有效的法律服务与保障,这才是对逝者的最大的安慰,而这也是他们对于我们的最大的期望。
哀悼日,告诉我们不能遗忘;哀悼日,是我们奋起的宣誓;哀悼日,我们相互珍惜;哀悼日,我们无所畏惧!
防震救灾,从我做起,立刻做起!为灾区人民祈福,愿逝者安详,生者前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