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编办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6 23:28:32   浏览:81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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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编办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通知

教育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


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编办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通知

教师函[2009]1号


河北、吉林、黑龙江省教育厅、财政厅、人事厅、编办: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提出的“继续实施和完善面向基层就业的专门项目,扩大项目范围。继续组织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项目,各地也要因地制宜开展地方项目,鼓励和引导更多的高校毕业生报名参加”的要求,为了进一步加强农村师资力量,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学校任教,并有效地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教育部、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编办联合印发了《关于继续组织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通知》(教师〔2009〕1号),决定“特岗计划”实施范围扩大至中西部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经研究,决定将你省纳入“特岗计划”实施范围。

  国家“特岗计划”实施对象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原“两基”攻坚县、边境县、少数民族自治县和少小民族县。特岗教师招聘、培训、管理、待遇等政策按《教育部 财政部 人事部 中央编办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通知》(教师〔2006〕2号)和教师〔2009〕1号文件执行。

  请你省按照要求立即启动“特岗计划”实施工作。同时,要根据国家“特岗计划”的原则精神和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总体部署,全面推进地方“特岗计划”,采取有力措施,吸引大批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学校任教。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二○○九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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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开展城市慈善事业发展情况调查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开展城市慈善事业发展情况调查的通知

民函〔2010〕2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为落实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建立有中国特色慈善事业发展体制机制”的批示要求,客观评价“十一五”期间我国城市慈善事业发展情况,研究制定“十二五”期间慈善事业发展指导纲要,我部决定在部分城市开展慈善事业发展情况的调查工作。现就有关安排通知如下:


  一、调查时间:2010年9月1日—10月30日。


  二、调查对象:选取部分有代表性的城市,并以城市为单位,统计和分析2008年和2009年慈善事业发展情况(附件1)。根据情况,省级民政部门可以对被选取城市进行调整,但被选取城市的数量不做增减。调查时段为2008年至2009年。


  三、调查方式:我部制定统一的慈善事业发展情况调查表格(见附件2),有关表格的电子版可以在中国捐助网(www.juanzhu.gov.cn)下载。请有关城市的民政部门认真负责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完成本行政区域内的情况填报工作,并通过中国捐助网或电子邮件报送我部。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协调沟通。慈善事业调查工作涉及面广、工作任务重。各地在工作中要加强协调沟通,并逐步形成慈善事业发展的信息沟通与工作协调机制。


  (二)建立联络员工作制度。各相关地方的民政部门要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和人员,有计划地推动调查工作顺利进行。请相关省级民政部门于2010年9月10日前,将本部门及被选取城市的民政部门从事此方面工作的负责人及联络员名单,报送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见附件3)。


  (三)加强信息沟通。城市慈善调查工作是一项新的工作任务,各地在开展调查工作中,可能会面临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请加强与我部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及时研究和解决工作中的问题,推动此项工作顺利实施。


  (四)按时报送情况。请各地按照工作要求,加紧开展调查工作,并在2010年10月30日前按照要求将有关情况上报我部。


  五、联络方式:


  (一)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


  联系人:郑远长、陈文静


  电 话:010-58123164、58123151


  传 真:010-58123164


  (二)中民慈善捐助信息中心


  联系人:李 洁、杨 浩


  电 话:010-83523910-8518/8016


  传 真:010-83520445


  电 邮:250445383@qq.com yanghao@donation.gov.cn


  附件:


  1.全国城市慈善事业发展状况调查表
http://files2.mca.gov.cn/www/201009/20100920135503374.doc

  2.拟选取的开展城市慈善工作调查的城市名单
http://files2.mca.gov.cn/www/201009/20100920135540992.xls

  3.调查工作负责人和联络员反馈表
http://files2.mca.gov.cn/www/201009/20100920135601430.xls

一、 售房现场应公示文件
1. 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
2.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3.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4. 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5.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6. 临时管理规约;
7. 配套车库(位)的有关情况,公示内容包含:
(一)经规划核准的商品房配套车库(位)的配置比例、车位总数及车库(位)配置总平面图;
(二)实际配建车库(位)的类别构成,包括地上车位数、普通地下车库(位)数及面积、可用于停车的人防地下室车库(位)数及面积等;
(三)配套车库(位)的处置方案:包括配置车库(位)的出售、出租、附赠方式的处置计划,价格及有关费用标准,挑选方式等;
(四)对外来车辆停放的解决方式等。
8. 经规划部门核准的小区总平面图;
9. 建筑分层平面图;
10. 商品房面积测绘报告;
11. 小区公建配套建筑和房屋公用共有部位说明书;
12. 共有建筑面积分摊明细表;
13. 无锡市商品房销售价格明码标价公示表(详见附件一);
14. 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现房销售);
15. 商品房初始登记证(现房销售)。

二、 签约的基本流程
1. 签订商品房定购单之前,向买受人明示公示文件,并要求买受人在公示文件上签字确认。
2. 在签订商品房定购单(最迟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时,告知买受人无锡市限定居民家庭购房套数政策,核验买受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等证明资料(对非无锡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的,还应核验纳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证明),要求买受人如实填写《购房人申明陈述书》(详见附件二),两人以上共同购房且共同购房人非同一居民家庭的,应分别填写;核对《申明陈述书》所填信息内容,并留存由买受人签字确认“与原件核对一致”的证明资料复印件。
3. 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将以下内容作为合同附件:
(1)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2) 配套车库(位)的公示内容。
4. 通过无锡市房地产市场信息管理平台打印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网上登记备案。
5. 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要求买受人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三、 注意事项
1. 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同时,向所在地房产局提出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要求,确保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由一家物业服务企业管理。
2. 在商品房销售之前,通过招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所在地房产局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3. 对开发建设规模较大、实行分期开发、分期销售和分期交付的商品房项目,每次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的建设规模不得低于30000平方米;项目规模小于30000平方米的,应一次性申请办理。
4. 在办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前,应当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价格备案,申报价格的均价必须符合公布的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要求。应当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同时保持销售现场公示价格和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信息系统中价格的一致。申报价格3个月内不得调高,3个月后需调高的必须重新申报价格备案。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后,要在10日内一次将取得预售许可的全部房源上网销售。
5. 申请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时,将拟公示的配套车库(位)处置方案纳入预(销)售方案同时申报。建筑区划内根据规划和居住区公建配套标准建设、未计入公摊面积、非人防工程的独立车库(位)方可进行出售或附赠,且应在商品房通过竣工验收、办理初始登记后进行。出售或附赠时,应当通过商品房网上备案系统签订书面的车库(位)买卖或附赠合同,并附标所购车库(位)编号、具体位置等详细信息的车位平面图、房屋代码等资料。
6. 销售商品房时设置样板房的,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
7. 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8. 不得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
9. 不得将设定抵押的房屋、已拆迁安置给他人的房屋对外销售。
10. 不得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
11. 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
12. 商品住宅按套销售,不得分割拆零销售。
13. 注意房号与实际楼层是否一致,如不一致,应明确说明,并明确约定商品房的编号以公安部门最终核准的编号为准。
14. 关于房屋面积误差,建议约定据实(以商品房实测面积为准)结算。
15. 明确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尤其是贷款情形下的责任认定。
16. 明确约定逾期交房、逾期办证、房屋质量维修的违约责任。

作者:陈召利 来源:www.law-go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