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调入人员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的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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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调入人员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的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调入人员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的规定的通知

深府〔2008〕18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调入人员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的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八月十九日

深圳市调入人员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的规定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规定》和《印发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精神,现就经我市劳动、人事部门批准调入的人员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事宜作如下规定:

  一、调入我市人员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的起征年龄为35周岁,由调入单位按照本规定办理超龄养老保险费缴交事宜。

  二、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且调入时年龄未满40周岁的,不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调入时年满40周岁的,应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

  (一)具有高级职业资格且高中以上学历的人员;

  (二)国家、广东省、深圳市职业技能竞赛中的获奖人员;

  (三)受深圳市委市政府表彰的优秀来深建设者、文明市民、优秀保安及先进工作(生产)者。

  三、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且调入时年龄未满45周岁的,不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调入时年满45周岁的,应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

  (一)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人员;

  (二)具有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

  (三)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具有本市急需紧缺的特殊才能的人员;

  (五)夫妻分居以配偶身份调入的人员。

  四、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且调入时年龄未满50周岁的,不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调入时年满50周岁的,应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二)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

  (三)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其专业适应本市企事业单位需要并能发挥特长的人员;

  (四)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

  (五)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选,省级以上科技进步奖获奖人员,省级以上技术发明奖获奖人员;

  (六)“863计划”、“973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科技基础条件平台等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负责人;

  (七)国家、省重点实验室负责人;

  (八)博士生导师;

  (九)具有正高级职称的学科和学术技术带头人;

  (十)经广东省认定为海外高层次人才的外国专家或留学归国人员;

  (十一)其他经认定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有突出贡献或突出作用的优秀人才。

  五、符合我市投资纳税入户条件的人员,调入时年龄未满45周岁的,不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调入时年满45周岁的,应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

  六、调入前已在我市按规定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调入时应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其应缴纳的超龄养老保险费按以下办法计算:

  应缴纳的超龄养老保险费为调入时按超龄年限应缴纳的超龄养老保险费减去调入时在我市已实际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总额。

  在我市已实际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包括单位缴纳部分和个人缴纳部分。

  在我市已实际缴纳的养老保险费高于其调入时按超龄年限应缴纳的超龄养老保险费的,不再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

  七、应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应在调入单位为其缴清超龄养老保险费后,领取调令并办理迁户事宜。

  八、以个人身份调入的,其应缴纳的超龄养老保险费由本人承担。

  九、应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人员的调入时年龄,为劳动、人事部门受理其调动申请之日的实际年龄。

  十、在本规定颁布实施前已调入但未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的人员,按照《关于调入我市的员工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问题的规定》(深府〔2003〕56号)执行。

  十一、本规定自2008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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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大常委会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


(2011年9月28日银川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1年至2015年是国家实施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依法治市,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法制宣传教育作出如下决议:

一、深入学习宣传以宪法为统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要进一步宣传普及宪法,使全市公民牢固树立宪法意识,自觉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权威。深入学习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重要意义、基本经验、基本特征、基本法律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加强自治区、银川市地方性法规的学习,增强全市公民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爱国意识、责任意识以及权利义务观念,保障和促进我市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协调发展。

二、突出重点、区别对象,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在做好全民法制宣传教育的基础上,重点加强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人员和农民的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用法,不断增强依法决策和运用法律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能力。公务员特别是司法和行政执法人员,要切实提高依法行使公共权力的能力,确保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抓好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使其从小养成学法守法的行为习惯。着力培养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人员诚信守法观念和社会责任意识,提高依法经营和依法管理的能力。要通过法制宣传教育,引导广大农民依法参与村民自治活动和其他社会管理事务。加强城市居民、企业职工及农民工、流动人口的法制宣传教育,引导群众依法维护权益。

三、推进依法治市,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的法治化管理水平。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在全市深入开展多层次多领域的依法治理工作。全面开展地方和行业依法治理,每年确定一个重点,大力提高执法与管理水平。加强重点领域、重点地区的依法治理,深化乡村、社区、学校、企业等基层依法治理,促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维护社会稳定。围绕平安建设、和谐社会建设,深入开展专项依法治理活动,不断扩大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覆盖面,在全市形成崇尚法治、遵守法律、依法办事的社会氛围。

四、创新形式、丰富内容,巩固和扩大法制宣传教育阵地。银川市属各新闻媒体要制定具体方案,开办专栏、专版,采取“以案说法”等形式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宣传效果。政府网和各门户网站要开辟法制宣传教育栏目,充分利用互联网、短信平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充分利用“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不断扩大法制宣传教育的覆盖面和渗透力。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丰富法治文化活动载体和形式。各类文化团体要积极参与法治文化建设,广泛开展通俗易懂、喜闻乐见、丰富多彩的法治文化宣传活动。

五、加强领导、完善机制,动员和依靠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全市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各类组织,都要高度重视、积极开展、主动参与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强化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的保障措施,各级政府和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各级普法依法治理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建设,将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并逐年增加,保证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正常开展。

六、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法制宣传教育取得实效。进一步完善法制宣传教育考核评估机制,把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纳入对各县(市)区、各部门年度效能考核范围。各级政府要认真组织实施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做好中期督导检查和终期评估验收,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银川市人大常委会将采取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以及组织人大代表视察、专题调研等形式,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监督检查,以保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舟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舟山市委、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舟山市深化完善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的通知》(舟委发[2005]35号),舟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为市政府直属正县处级事业单位,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

一、主要职责

(一)根据党和国家的政策,结合本市实际,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市级机关行政后勤事务工作的规定和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推进市级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指导各县(区)机关及市级机关后勤工作。

(三)负责市委、市政府机关及局财务所辖单位的财务管理和财务、会计制度的监督执行。

(四)负责部分市级机关房产管理,对部分机关用房和干部职工临时性住房、集体宿舍进行统一管理、调整、分配和维修;承办部分市级机关工作人员住房货币补贴等住房制度改革后的有关工作。

(五)对市委、市政府部分机关和局财务所辖单位的固定资产行使资产所有者代表的管理职能,实施归口管理;负责市委、市政府机关的车辆购置、维修管理工作。

(六)负责市行政中心安全保卫、消防等综合管理工作,协助公安和信访部门做好群体性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七)负责市行政中心归属管理的设备设施使用、维修、绿化、卫生保洁、供电供水供气等物业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协调社会服务机构承担的服务性工作。

(八)负责管理市行政中心后勤保障服务工作。

(九)负责对局下属事业单位的管理工作。

(十)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内设4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组织人事处)

负责处理局机关日常行政事务工作;负责局决定事项执行情况的监督和反馈工作;负责局机关文秘、档案、会务、接待工作;负责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及来信来访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劳动工资以及纪检、监察和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局离退休老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

(二)财务处

负责市政府授权属于本局管理的市机关及局属单位国有资产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市财政划定的市属部门的财务报销、记帐核算和报结工作;承担市政府有关驻外办事处财会工作;负责本局公务经费的预决算和申报专项经费等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管理工作;负责财务所辖的市级机关在职工作人员住房基金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

(三)基建房产设备处

负责本局所属的建设、改造、维修项目的申报、工程管理、验收和预决算审核工作;负责属于本局管理的部分市级机关行政用房和干部职工住房、集体宿舍、临时宿舍的房产、地产、产权、产籍和房产档案管理以及调整、分配、维修等工作;承办财务所辖的市级机关工作人员住房货币补贴等住房制度改革后的有关工作;负责制订市行政中心属本局管理的楼宇和公共设施、设备的管理制度和运行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对设备物业管理单位的监督、考核验收工作。

(四)安全保卫处

负责制定市行政中心综合治理、安全保卫、消防等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监督实施;参与行政中心群体性突发事件处置工作;负责市级机关工作人员集体户口管理和行政中心临时出入证管理工作。

三、人员编制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机关事业编制3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科级领导职数9名。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