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力开展宣传贯彻《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活动的通知
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大力开展宣传贯彻《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活动的通知
建办城[2005]37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8号)将于2005年6月1日正式施行,这是加强城市公共交通行业法制建设中的一项重要举措。为更好地宣传贯彻《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办法》的重要意义。城市公共汽电车是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的动脉和城市的重要基础设施。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办法》的重大意义,把《办法》的出台与实施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紧密结合起来,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一项重要工作,摆到重要位置,切实加强领导,抓好贯彻落实工作。
二、加大对《办法》的宣传力度。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制定宣传《办法》的实施计划,要明确专人负责《办法》的宣传贯彻工作,要通过新闻媒体等多种方式对《办法》的必要性,加强城市公共汽电车专项规划、建设和客运管理及监管的重要意义进行宣传,要做到人员、计划、宣传重点三落实,切实把宣传《办法》工作落到实处。
三、抓好公共汽电车企业的学习贯彻工作。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督促本地区所有从事城市公共交通的企业,通过宣贯会、座谈会等各种方式,组织开展学习贯彻活动。同时,要积极支持公共交通企业对运营、服务、安全等部门及司乘人员进行专项培训,深入学习领会《办法》有关内容,认真贯彻落实。
四、组织专题宣传月活动。各地要在今年5月份,开展《办法》专题宣传月活动,活动期间要充分利用城市公共汽车、电车等交通工具、设施,如在公共汽电车主要换乘站、停车场、换乘枢纽等张贴《办法》,向乘客广泛宣传,使乘客了解自身的权利和义务,做好《办法》实施前的宣传解释工作。
各地要在5月25日前,将本地区对《办法》的宣传贯彻情况及贯彻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汇总报送建设部城建司。
联系人:兰荣 胡云忠
电 话:010-58934653 传真:010-58934664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合肥市贯彻〈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办法》等规章的决定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合肥市贯彻〈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办法》等规章的决定
政府令〔2007〕130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合肥市贯彻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办法〉等规章的决定》已经2007年9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二00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合肥市贯彻〈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办法》等规章的决定
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现决定废止《合肥市贯彻<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办法》等20件规章:
一、合肥市贯彻《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办法(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发布,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修改)
二、合肥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规定(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修改)
三、合肥市鲜牛奶质量管理监督办法(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发布,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修改)
四、合肥市测绘管理办法(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发布,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109号修改)
五、合肥市文化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发布)
六、合肥市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办法(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发布,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修改)
七、合肥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发布,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修改)
八、合肥市企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发布,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修改)
九、合肥市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暂行规定(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发布)
十、合肥市公证若干规定(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44号发布)
十一、合肥市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暂行规定(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发布)
十二、合肥市职工超计划生育行政处分规定(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60号发布)
十三、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办法实施细则(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发布)
十四、合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收入实行银行代收制暂行办法(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74号发布)
十五、合肥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75号发布)
十六、合肥市旧机动车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发布,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09号修改)
十七、合肥市房屋维修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79号发布)
十八、合肥市长江中路综合管理暂行规定(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80号发布)
十九、合肥市正三轮机动车交通管理若干规定(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90号发布)
二十、合肥市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规定(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92号发布)
另外,对《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2814水产项目区渔政管理的通告》等4件规章宣布失效:
一、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2814水产项目区渔政管理的通告(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发布,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修改)
二、合肥市新产品开发管理暂行规定、合肥市优秀新产品奖励暂行规定(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发布)
三、合肥市禁止销售和使用含铅汽油管理办法(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65号发布)
四、合肥市收容遣送管理办法(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发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