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颁发《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简明规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3:46:38   浏览:815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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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发《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简明规则》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


关于颁发《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简明规则》的通知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局(处)、局属各分局:
为更好地贯彻《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确保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的科学性,提高海底电缆、管道工程的可靠性,合理利用海域,保护海洋资源,我们组织制定了《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简明规则》,现予颁发施行。

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简明规则

(国家海洋局1994年6月制定)

第一条 为确保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的科学性,提高海底电缆、管道工程的可靠性,合理利用海域,保护海洋资源,根据《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及《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海、领海及大陆架上为铺设海底电缆、管道及为路由变化较大的海底电缆、管道改造工程而进行的海洋路由调查、勘测活动。
第三条 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工作应根据工程规模,选择有相应海洋工程勘察、设计资格等级的机构进行。
第四条 路由(包括登陆点)预选
1.所有者经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可进行路由(包括登陆点)预选。
2.路由预选应掌握以下资料:
(1)路由区自然环境及工程地质概况,包括海底地形、地貌、地质、海洋气象、海洋水文、海底稳定性等;
(2)路由区现有海洋开发利用活动及海洋开发利用规划,包括渔业、交通、矿产、电力、邮电、市政、军事及其他开发活动和规划。
(3)路由区海底障碍物:自然障碍物如海底岩礁;人为障碍物如沉船,海洋工程及其废弃物等。
(4)其他必要资料。
3.根据路由区自然环境特征及海洋开发利用活动情况,提出调查路由,并初拟铺设方案,据此提出路由调查要求,编写技术规格书和路由调查方案。
第五条 提交和审查《路由调查、勘测申请书》
1.所有者依照《规定》和《实施办法》的第五条,向主管机关提交《路由调查、勘测申请书》。
2.《路由调查、勘测申请书》应附具以下资料:
(1)所有者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准该海底电缆、管道建设的文件;
(2)调查、勘测路由的选择依据;
(3)根据需要就调查、勘测路由适宜性征求其他有关部门意见的报告;
(4)路由调查、勘测单位的基本情况及工程勘察、设计证书;
(5)海底管道工程还应增加《铺设海底管道工程对海洋资源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写大纲和评价单位的资格证书。
(6)污水排海管道工程还应增加《污水排海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7)其他有关说明资料。
3.主管机关在收到《路由调查、勘测申请书》及有关资料后,应邀请有关专家和路由区有开发利用活动的部门(包括军事机关)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作为主管机关批复的主要依据。
第六条 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
1.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应根据所有者或所有者委托的设计部门提出的技术规格书进行。调查、勘测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物探,包括与成图比例尺相应的海洋导航定位、海洋测绘、海底面状况及障碍物探测,浅部地层结构探测等;
(2)工程地质,包括海底表层沉积物取样,柱状取样及根据技术规格书要求进行的海洋钻探和原位试验等;
(3)海洋环境,包括海洋气象、海水物理性质(温度、盐度等)、海洋动力(潮位、风暴潮、波浪、海流、海冰等);
(4)海底稳定性,包括地震活动、冲淤状况、地震及水动力作用下海床、边坡稳定性等;
(5)腐蚀环境,包括底层水化学、沉积物化学、沉积物电阻率、沉积物中还原菌含量及污损生物等;
(6)其他必要内容。
2.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必须对所有仪器预先进行调试、测试,合格后方可进行。
第七条 登陆点调查
1.登陆点调查的范围指路由调查船只不能进入的近岸水域及登陆设施所在的陆域。
2.近岸水域调查项目和要求原则上与第六条规定的项目相同,因水浅无法进行的项目,须采取相应的替代手段予以弥补。
3.登陆设施所在陆域的调查包括地形测量及登陆设施建设所需的工程地质调查。
第八条 海底电缆、管道路由的评价与选择
1.根据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结果及路由区资源开发状况,对于比选路由进行综合评价;
2.路由评价与选择应综合分析工程可行性、投资合理性和使用海域科学性,根据路由调查成果,分析有利与限制因素,综合对比,提出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优化路由方案作为推荐路由。
第九条 《路由调查、勘测报告》
1.《路由调查、勘测报告》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目录;
(2)提要;
(3)调查概况,包括目的、范围、项目及完成工作量、调查设备及船只、人员组织及分工、日程安排等;
(4)海洋环境,包括气象、波浪、潮位、海流、水温、海冰等及其特征值;
(5)工程物探,包括导航定位、海底地形、海底面状况及障碍物分布、浅地层特征;
(6)工程地质,包括表层及柱状采样、钻探、土工试验、沉积物土工性质及评价、场地土剪切波速和周期、在地震和水动力作用下底质液化的可能性;
(7)区域地质背景及海床稳定性,包括区域地质背景、地震活动分析、海底冲淤及海床稳定性;
(8)腐蚀环境与污损生物,包括底层水化学、沉积物化学、沉积物电阻率、沉积物中硫酸盐还原菌、污损生物;
(9)路由区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及该海底电缆、管道工程对其的影响评价。
(10)路由条件的综合评价,根据工程可行性和投资合理性提出推荐路由及建议。
(11)其他必要内容。
2.《路由调查、勘测报告》的附件包括以下内容:
(1)主管机关批准路由调查、勘测作业的文件;
(2)路由调查、勘测技术规格书;
(3)《铺设海底管道工程对海洋资源和环境影响报告书》;
(4)工程物探典型记录;
(5)柱样或钻孔土样土工测试成果图、表;
(6)潮位曲线图;
(7)航迹图;
(8)水深图;
(9)浅地层剖面解释图;
(10)上部地层等厚度图;
(11)地质特征图;
(12)路由条件评价图;
(13)其他必要图件和资料。
第十条 路由调查、勘测报告评审
1.路由调查、勘测报告评审由调查单位的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与路由调查、勘测的委托单位共同组织,邀请主管机关和有关专家参加,成立评审组;
2.路由调查、勘测报告评审的主要内容:
(1)对照路由调查、勘测技术规格书的要求,审查路由调查、勘测外业工作质量,数据采集的可靠性,资料整理及分析的合理性,评价结论的正确性;
(2)从技术可行性、投资合理性和使用海域科学性审查推荐路由是否恰当;
3.路由调查、勘测报告评审应提出书面评审意见;
第十一条 路由审查
1.在收到所有者提交的路由调查、勘测报告和成果评审书后,主管机关应主持召开路由审查会议,邀请有关专家和路由区有开发利用活动的部门(包括军事机关)参加。
2.路由审查会议的主要内容:
(1)《路由调查、勘测申请书》的实施情况和推荐路由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2)海底电缆、管道路由与其他海洋资源开发活动的相互影响与协调;
(3)其它与审批海底电缆、管道路由有关的事项。
3.审查会议应形成纪要,作为主管机关审批路由和协调赔偿责任的依据。
第十二条 本规则由国家海洋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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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计量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罚款的决定是否受《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六十条调整的请示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计量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罚款的决定是否受《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六十条调整的请示的答复

(2000)行他字第17号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0)辽行疑字第15号《关于对计量违法行为适用〈辽宁省计量监督条例〉处一万元以上罚款是否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调整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原则同意你院第一种意见。即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辽宁省计量监督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与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计量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六十条规定是一致的,人民法院认定诉计量行政罚款一万元以上决定的案件的行政处罚主体资格时,亦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六十条的规定。
此复
2001年6月25日

教育部关于当前中外合作办学若干问题的意见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当前中外合作办学若干问题的意见


教外综[200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

  自《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公布施行以来,在国家扩大开放、规范办学、依法管理、促进发展方针的指引下,中外合作办学正在逐步走上规范发展的轨道。为了更好地促进中外合作办学的稳步健康发展,针对当前中外合作办学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中外合作办学的公益性原则。教育是以培养人才为根本目标的崇高的社会公益性事业。教育服务不是货物贸易,也不同于一般的服务贸易。要正确把握中外合作办学的宗旨和性质。坚决制止以中外合作办学的名义实行乱收费、高收费的行为,防止教育产业化的倾向。

  二、坚持依法办学,规范管理。要增强政治敏感性,牢固树立教育主权的意识,维护好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正常的教育秩序。依法保护中外合作办学者、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教师、学生的合法利益。在开展中外合作办学的过程中,注意依法加强中国教育机构的主导地位,坚决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三、坚持引进优质教育资源,加强能力建设的政策导向。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要密切结合国家、地方和区域经济发展对各类人才的需求以及学校学科建设的需要,鼓励在国内急需、薄弱和空白的学科领域与外国高水平大学以及具有优势学科的大学开展合作办学,引导中外合作办学逐步向中西部地区发展。中国教育机构应当根据自身的定位和目标开展中外合作办学,防止盲目攀比、一哄而起和低水平重复的现象。国家重点建设的高等学校更要注意选好合作对象,选好合作模式,选好合作内容,为全面提高学校的整体水平和综合实力服务。

  四、加强中外合作办学的质量管理。当前要重点做好高等教育领域中外合作办学的质量监控,维护中外合作办学的声誉,注意抓好以下几个环节:

  1.要加强招生录取的管理。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应当纳入国家下达的高等学校招生计划,在学校年度招生规模内按照专业招生目录分列执行,并须满足同地区同批次录取的要求。在同批次完不成招生计划的,不得转入下批次执行。属于研究生层次的,应当符合国家研究生学历教育招生录取规定和程序;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实施外国教育机构学历、学位教育的,其录取标准应当不低于外国教育机构在其所属国的录取标准。

  2.要加强培养过程的管理。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其教育教学计划、培养方案、学制年限的制定和执行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其本科专业设置专门的专业代码;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实施外国教育机构学士学位以上学历学位教育的,其共同制订的教育教学计划和培养方案、课程设置、教学内容应当不低于外国教育机构在其所属国的标准和学术要求。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同时实施中国高等学历教育和外国学历学位教育,并颁发中国学历、学位证书和外国教育机构学历、学位证书的,其培养目标、培养要求、课程设置、教学内容等应当满足双方的学术要求。特别是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实施外国教育机构课程硕士教育的,在培养过程的各个环节均要严格管理,保障质量。

  3.要加强学科专业的规划和政策引导。研究制订中外合作办学的学科专业指导目录,明确国家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的学科和专业。

  4.要加强颁发证书的管理。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实施高等学历教育、颁发中国学历学位证书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执行;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实施外国教育机构学士学位以上学历学位教育、颁发外国教育机构学历学位证书的,中国教育机构应当具有实施相应层次和类别的学历教育和学位授予的资格,外国教育机构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应当遵循真实有效的原则,与该教育机构在其所属国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相同,并在该国获得承认。

  五、要加强采用“双校园”办学模式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管理。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应当在中国教育机构内实施完整的或主要的教育教学过程。确需采用“双校园”办学模式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中国教育机构应当在实施此类项目中切实加大外国教育资源的引进力度,并对引进的外国教育机构的课程,特别是用以替代中国学历教育课程的课程认真进行评估。引进的外方课程和专业核心课程应当占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全部课程和核心课程的三分之一以上,外国教育机构教师担负的专业核心课程的门数和教学时数应当占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全部课程和全部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以上。以该外国教育机构名义在国际上招聘的教师,其水平应当获得外国教育机构和中国教育机构的认可。

  六、要加强对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的管理。中外合作办学者设立或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应当有相应的办学投入。中外合作办学者应当认真合理地测算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的生均培养成本,根据成本补偿的原则,报请有关部门依照政府定价的原则确定收费的项目和标准。收费标准还应当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水平和受教育者的承受能力,注意与公办教育、民办教育保持适当的平衡。仅以学分互认形式进行学生交流的活动,学生在国内校园学习期间,应当按照中国高等学校的正常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在国家出台统一政策规定之前,各地要按照现行管理办法切实将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的管理工作做实做好。

  中外合作办学是我国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研究中外合作办学发展过程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不断丰富和完善法律和政策环境,加强本行政区域内中外合作办学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保障中外合作办学为促进我国教育发展与改革,增强我国教育的国际竞争力服务。

二○○六年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