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将海事仲裁委员会改名为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和修订仲裁规则的批复(附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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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将海事仲裁委员会改名为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和修订仲裁规则的批复(附英文)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将海事仲裁委员会改名为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和修订仲裁规则的批复(附英文)

1988年6月21日,国务院

批复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国务院批准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海事仲裁委员会改名为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现行隶属关系不变。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由你会根据我国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并参照国际惯例,对现行海事仲裁规则进行修订,经你会委员会会议通过后发布施行。今后海事仲裁规则由你会自行修订。

THE STATE COUNCIL'S OFFICIAL REPLY CONCERNING THE RENAMING OF THEMARITIME ARBITRATION COMMISSION AS THE CHINA MARITIME ARBITRATION COMMIS-SION AND THE AMENDMENT OF ITS ARBITRATION RULES

Important Notice: (注意事项)
英文本源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务院法制局编译, 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涉外法规汇编》(1991年7月版).
当发生歧意时, 应以法律法规颁布单位发布的中文原文为准.
This English document is coming from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GOVERNING FOREIGN-RELATED MATTERS" (1991.7)
which is compiled by the Brueau of Legislative Affairs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is published by the China
Legal System Publishing House.
In case of discrepancy, the original version in Chinese shall prevail.

Whole Document (法规全文)
THE STATE COUNCIL'S OFFICIAL REPLY CONCERNING THE RENAMING OF THE
MARITIME ARBITRATION COMMISSION AS THE CHINA MARITIME ARBITRATION COMMIS-
SION AND THE AMENDMENT OF ITS ARBITRATION RULES
(June 21, 1988)
China Council for the Promotion of International Trade:
The State Council approves the renaming of the Maritime Arbitration
Commission of your Council as the China Maritime Arbitration Commission.
The existing relationship of its subordination remains unchanged.
The Arbitration Rules of the China Maritime Arbitration Commission shall
be amended by your Council in accordance with China's laws and the
international treaties concluded or acceded to by China and with reference
to international practice, and then promulgated for implementation after
adoption by your Council. Hereafter, any amendments to the Arbitration
Rules shall be made by your Council's own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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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河道采砂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水利局


厦门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河道采砂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的通知


各区水利(农林水利)局:

  为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秩序,确保河道行洪安全,合理开发利用砂石资源,贯彻落实《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行政资源和社会公共资源配置市场改革的实施方案》(厦府[2006]272号)精神,我局制订了《厦门市河道采砂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水利局

                               二OO六年九月二十日



  厦门市水利局   2006年9月21日印发

厦门市河道采砂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秩序,确保河道行洪安全,合理开发利用砂石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福建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等,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需要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的经营性河道采砂,有两个以上申请人提出河道采砂申请的,应当通过招标方式取得经营权。

  第三条 招标牵头单位:单个可(限)采区年度采砂控制总量在十五万(含十五万)立方米以下的,由河道所在地的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其余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

  第四条 对需要实行招标的河段,招标牵头单位在河道所在镇(街道)公告栏或者其他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开采河段、可开采量、作业时间、报名截止日期等。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五日。

  第五条 参加投标的单位或个人需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到牵头招标单位报名,参加招标所需一切费用自理。

  第六条 成立由同级的纪检监察部门、财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地镇(街道)等单位组成的河道采砂经营权评标监督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标监督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采砂监督工作。

  第七条 标底由各镇(街道)根据本境内实际情况提出建议,由评标监督小组研究确定。

  第八条 投标人应在报名时缴纳投标保证金,未中标人在定标后十日内给予退还。

  投标保证金为采砂控制总量的市场售价的15%。

  第九条 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由招标牵头单位制作招标投标文件,报评标监督小组审定后,公开招标。

  招标的全过程接受评标监督小组监督。

  第十条 评标按招标者的报价由高到低的顺序选择为原则确定中标人,若第一中标人为违法所得或者非不可抗力原因放弃中标的,由第二位依次递补,同时,没收违法人或弃权人的投标保证金。

  第十一条 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三日内,招标牵头单位应将中标结果在河道所在镇(街道)政府公告栏或其他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十日。

  第十二条 中标人应在接到招标牵头单位中标通知后七日内持中标河段所在地的镇(街道)证明到招标牵头单位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和履约保证金,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

  第十三条 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 招标牵头单位应在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后七日内,将招标结果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五条 中标人在河道采砂作业期间,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进行采砂时,在醒目位置公示经批准的河道采砂许可证的编号、作业方式、开采范围、开采数量和开采期限、批准机关等相关内容。

  (二)按照批准的作业方式、开采范围、开采数量进行作业。

  (三)设置牢固的栓船桩,所有船只必须有船锚,妥善管理采砂设备,防止船只冲撞、毁坏桥梁、水闸、水坝等工程。

  (四)在汛期,服从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

  (五)按照路政规定运输砂石。

  (六)开采完成后,及时清理砂石弃渣。

  除上述规定外,中标人还应遵守《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和《福建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印发深圳(汕尾)产业转移工业园利益分配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深圳(汕尾)产业转移工业园利益分配暂行办法的通知


汕府办〔2010〕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深圳(汕尾)产业转移工业园利益分配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五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八月三日





深圳(汕尾)产业转移工业园

利益分配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深圳(汕尾)产业转移工业园(以下简称工业园)发展的决定,为积极调动各级政府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实现企业与地方社会经济发展互利共赢,经研究,决定建立健全合理的工业园利益分配机制,现制定汕尾市工业园利益分配暂行办法。

  第二条 利益分配的指导思想:市政府对工业园区内所产生的有关税收等利益收入,按照“谁引进,谁收益”和确保各县(市、区)在工业园内所办企业既得利益的原则,规范利益分配关系,促进全市经济快速、协调发展。

  第三条 汕尾市人民政府依法对工业园范围内的土地资源及资产实行集中经营管理,对工业园区内的土地资源及其产生的收益实施统一计划、统一调度和统一安排。工业园范围内的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由市政府负责统一规划、统一投入、统一供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利益分配的分配项目包括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利益分配主体为市政府以及引进企业入驻工业园的各相关县(市、区)政府。工业园所在镇与海丰县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由海丰县政府自行确定。

(一)税收收入及带征的教育费附加、堤围防护费等分配。根据《深圳(汕尾)产业转移工业园合作共建机制》(深府办函〔2009〕77号)关于“2009年—2013年工业园区内所产生的所有税收全部用于园区的开发建设,纳入园区规划建设专项资金”的规定,2010年—2013年工业园区内所产生的所有税收收入及教育费附加、堤围防护费等全额缴入市级国库,各县(市、区)不参与分配。参照《关于由市牵头在县(市、区)所办企业有关税收征管分配意见的通知》(汕府办〔2006〕18号)的精神,从2014年起,工业园区内所产生的所有税收收入地方库部分及教育费附加和堤围防护费等收益在市级与相关县(市、区)之间按如下比例进行分配:

  1. 市级与海丰县的分配比例为55 ∶ 45。

  2. 市级与除海丰县以外的其他县(市、区)的分配比例为45 ∶ 55。

  3. 市级在与其他县(市、区)的分配比例45%所取得的收益当中,再按55 ∶ 45的分配比例与海丰县进行分配。

(二)非税收入包括园区内企业按国家规定应交纳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如城市设施配套费、人防易地建设费和排污费等,由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负责征收,收入全额缴入市级国库或财政专户,资金由市政府统筹安排,各县(市、区)不参与分配。

  第五条 税收征管办法:

  除海丰县以外的其他县(市、区)引进的企业(项目)视同该县(市、区)所属企业(项目),所产生的税收收入(包括基建项目等建筑业、劳务所产生的税收)由该县(市、区)国、地税部门征管,有关税收收入地方库部分按规定的分成比例分别缴库;市级和海丰县引进的企业(项目)以及工业园区前期工程产生的税收收入由海丰县国、地税部门征管,有关税收收入地方库部分按规定的分成比例分别缴库。具体征管办法由市国、地税部门统一协调。

  各县(市、区)所引进入驻工业园区内的所有企业,其区域归属由工业园区管委会界定。

  第六条 各县(市、区)招商入驻工业园的企业执行汕尾市招商引资各项优惠政策规定,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如遇中央或省财政体制调整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可作相应修改。

  第八条 本办法由汕尾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