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涉外商事纠纷案件的审判经验/朱秋菱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22:34:25   浏览:839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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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几年,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受理了一些涉及国企的涉外商事纠纷案件,这些案件均以调、撤方式结案,取得了良好的法律、社会效果。由于铁路中院涉外商事纠纷案件受理较少,审理经验尚有不足,为确保案件质量,为以后的涉外案件审理打下坚实的基础,近日北京铁路中院调研了近几年涉外商事纠纷案件,总结了以下三项案件审理经验。

  一、法官要保持高度的敏感性,高瞻远瞩地看问题和思考。涉外商事审判是中国法院面向世界,展示中国司法形象的重要窗口。由于涉外案件的被告通常为外籍公司或自然人,案件处理不当,容易引起当事人,尤其是外方当事人的对中国司法不公、司法保护的怀疑和猜忌,进而酿成有国际影响的事件,所以,法官审理涉外商事案件要保持高度的敏感性,要有大局意识,要高瞻远瞩地看问题,对案件审理的每步可能产生的影响有清醒地判断,不就案办案、书生办案。对于动用中国司法资源,通过在国内起诉外籍当事人来实现己方利益的中方当事人,法官要明确告知,法院不会因为其在国内诉讼而有所偏袒。同时,法官要充分认识能动司法在促进纠纷化解的意义所在,在双方当事人搭建沟通的桥梁,促使双方找到利益最佳的平衡点,促进纠纷协商解决。

  二、法官在释明权行使上做到慎重、准确、适度。涉外商事案件当事人一般对案件均非常重视,会派专职法务人员及有涉外案件审理经验的律师参加诉讼。法官与代理人的沟通往往是一些专业问题的沟通,所以,由于释明对象专业素质较高,法官对案件审理的释明的内容专业性也越高。法官释明不当,会引起当事人对于法官专业水平的怀疑,甚至会形成当事人对法院审理案件的抵制。因此,法官在行使释明权时首先要做到慎重,对于案件需要释明的问题,要有确切把握再予释明。其次释明要适度,由于参加诉讼当事人的专业性,法官的释明应不同于普通的民事案件,在确有必要时,法官才依照职权履行释明义务。法官的释明过程,也是与当事人沟通的过程,也是争取当事人信任法院的过程。释明得当会让当事人信任法官。唯有对法官信服,当事人才会配合案件审理进程开展举证、质证、调解等一系列案件审理工作。

  三、法官要深刻理解涉外送达等程序公正价值所在。涉外商事纠纷的送达周期较长,法官要紧凑安排证据审查、文书翻译等环节工作,确保送达程序尽快启动,促使外籍当事人尽早参与诉讼。同时,由于外籍当事人对中国法律不甚了解,故司法程序的公正、适当是法院依法办案的最为有利的体现。由于程序公正直接关系到实体结果是否可信,法官要深刻认识程序公正的重要价值,不论案件是否能够最终成功送达,涉外送达的程序性规范均要严格执行,确保程序上的正义。

  (作者单位: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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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委、劳动人事部、煤炭工业部、农牧渔业部关于认真抓好地方煤矿安全生产的紧急通知

国家经委 劳动人事部 等


国家经委、劳动人事部、煤炭工业部、农牧渔业部关于认真抓好地方煤矿安全生产的紧急通知
国家经委、劳动人事部、煤炭工业部、农牧渔业部



今年以来,在国家的重视与扶持下,地方煤矿产量又有大幅度的增长。但是,地方煤矿近来安全状况不好,重大恶性事故不断发生:
7月4日,河北省邢台地区南宫县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死亡15人,重伤1人。
8月14日,广西自治区稔子坪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死亡21人。
8月20日,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石寺乡上孤灯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死亡26人(其中含一名抢救人员)。
9月20日,四川省南充地区李家沟矿生产中放松警惕,发生透水事故,因抢救不力扩大灾情,造成了死亡61人的重大恶性事故。
综合分析以上事故,根本原因是:
1.领导不力、工作不扎实、监督检查不严。有些领导同志长期不深入现场,以包代管,造成生产管理混乱,制度不严,违章生产严重。对一些低沼气及隐患不明显的矿井,更是放松了警惕。
2.对已发生过事故的矿井和有事故隐患的矿井不及时认真地总结教训,采取有力措施防止事故。有的矿事故发生后因抢救措施不力,致使灾情扩大。
3.乡镇煤矿大多是土法开采,随着开采深度的加深和生产规模的扩大,事故隐患不断增多,但因安全措施资金留不足和缺乏技术力量,得不到及时技术处理。
为此,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责成有关部门切实加强对地方煤矿安全生产的领导,迅速采取有力措施,坚决扭转地方煤矿安全状况不好的被动局面。现提出以下几点要求:
一、各级煤矿主管部门要加强责任心,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有关地方煤矿安全生产的规定,切实加强领导。要健全各级地方煤矿主管部门的安全管理机构,充实安检人员,明确职责,发挥安全职能部门的作用。对乡镇煤矿要严格办矿审批手续。对无证私开的矿井和虽有证但缺乏必要安
全生产条件的矿井,要立即进行整顿。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落实安全专项基金。现规定从今年起,所有地方煤矿都必须从吨煤提取维简费中拿出1元做为安措资金,集中用于地方煤矿的重大安全措施工程,搞好调整补套,提高抗灾能力。各级煤矿主管部门要严格掌握安措资金的使用方向,防止挪作它用。今后,新
建、技改矿井一定要将安全技术设施(主要是“一通三防”系统)列入设计。安全设施不全的矿井,不得竣工投产。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切实加强对地方煤矿救护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现有地方煤矿的矿山救护队,要配齐救护器材和设备,搞好救护人员培训和救灾演习工作,做到有备无患。每一矿井都要制定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今后,凡是不具备救护知识和不佩带自
救呼吸器的人员,一律不准下井参加抢救工作,以免扩大事故。否则,要追究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
四、各省、地、县要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有计划地抓好地方煤矿职工的全员培训。当前,要重点抓好矿级和中层干部以及特殊工种的安全技术培训工作。未经培训合格的干部,不得任职;未经培训合格的特殊工种工人,不得顶岗操作。否则,按违章处理,追究有关单位领导的责任。

地方煤矿的矿级干部和技术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不得任意调动。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保证地方煤矿生产的主要物资供应。生产所需的坑木、钢材、水泥等统配物资,建议按照国家规定的指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直拨煤矿主管部门,组织供应到矿,任何部门不得克扣,不得挪用。特别要搞好火工产品的计划供应。煤矿生产使用的火工
产品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对于火工器材,要加强管理,严格控制,妥善保管。



1985年11月27日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西藏特殊津贴标准的批复

人事部 财政部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西藏特殊津贴标准的批复


西藏自治区人事厅、财政厅:
你们报来的《关于调整西藏特殊津贴标准问题的请示》(藏人字〔1999〕106号)收悉。经研究并报国务院批准,决定从1999年10月1日起,将西藏特殊津贴标准由现行的人均每月340元提高到人均每月550元,对离退休人员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离退休费。
请你们按此批复抓紧研究提出调整西藏特殊津贴标准的具体实施意见,报人事部、财政部批准后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