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建立健全涉罪未成年人捕、诉、监、访一体化工作机制/张娜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3 09:40:30   浏览:911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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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未成年人的心理和生理与成年人相比有其独特性,由于其身体发育加快,精力旺盛,心理上也逐渐由幼稚转为成熟的过渡期,容易感情冲动,缺乏自制力而导致犯罪。鉴于这些特点,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采用特别的诉讼程序是非常必要的。实行捕、诉、监、访一体化,有利于主办检察官充分了解案情,也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感化和挽救,更专业地完成对未成年人的捕诉工作,更有力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关键词】:捕诉监访一体化 未成年人犯罪 工作机制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心理特征及原因
  未成年人是一个容易接受新事物、思想活跃的特殊社会群体,综合近几年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其严重性、暴力性日益突出。具体表现在:一是未成年犯社会性差,社会责任感和规范约束力差,无社会情感;二是未成年犯易为外界因素引诱,犯罪的偶发因素多。三是未成年犯喜好追求新奇、刺激,行事不计后果,情绪冲动大。四是家庭的缺陷和交友的不慎。
二、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现状
  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规定了单独的、专门适用于未成年人案件的刑事诉讼程序,而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诉讼制度,主要是通过《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建立起来的。这些法律及司法解释对设立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特别诉讼程序提供了充分详实的法律依据。但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专门针对未成年刑事案件制定单独的专门程序。
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捕诉监访一体化的必要性
  未成年人有其特殊的生理和心理特点,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涉及到检察机关的批捕、起诉和刑罚执行监督等环节。捕、诉、监、访一体化,就是每一件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从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到刑罚执行监督和案后走访工作,均由一名检察官独立承担。实行捕、诉、监、访一体化是对过去传统工作模式的突破,能提高办案的效率,保证办案与监督工作的连贯性和针对性。更好地完成对未成年人的捕诉工作,更有力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一)实行捕诉监访一体化有利于提高办理未成年案件司法效率
捕诉监访一体化要求同一案件的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刑罚执行监督、案后走访工作由同一名承办人员办理,所以承办人在批捕阶段对案情、犯罪嫌疑人的情况掌握的比较具体、透彻,相关法律文书也已经制作,到起诉阶段,除新的事实、证据需要进行重点审查外,其余部分已经掌握,审查起诉时只需稍加审查,对法律文书进行修改后,即可作出起诉或不起诉的处理,避免了重复阅卷,优化了资源管理,提高了诉讼效率,缓解了案多人少的矛盾。
(二)实行捕诉监访一体化有利于更好的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理,应当做到迅速简约。这是因为,未成年人案件在诉讼阶段停留的时间越长,越可能受到其他同监人的危害。这是由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所决定的,未成年人的智力和所受的教育、社会化程度较之成年人均欠成熟,使之容易受到外界的腐蚀和毒害;同时,其可塑性也较强,通过我们的监督和走访,他们比成年犯罪人更容易矫治。实行捕、诉、监、访办案一体化,可以使案件审理时最大可能地贯彻教育、挽救、感化的方针,最大限度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三)实行捕诉监访一体化有利于更好的进行未成人犯罪的预防工作
通过捕诉监访一体化办案机制,对未成年人案件的立案、侦查、审判和执行活动实行全程监督,及时纠正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而且大大提高了办案效率,使承办案件的人员有时间和精力更好的进行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和教育工作。承办人员有更充裕的时间查清罪犯的个人情况、查清犯罪事实、查清犯罪动机目的;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家长或监护人见面,与所在学校和工作单位见面,了解其平时学习、工作表现。从而全面的进行审查,更好的教育和挽救未成年人,进一步做好预防工作,使捕、诉、监、访一体化工作落到实处。
四、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捕诉监访一体化的工作思路
(一)捕诉监访一体化需要有科学合理的任人机制
针对未成年人及其犯罪特点,使得从事捕诉防一体化的检察官承担了特殊的责任,即不仅仅承担审查批捕、审查起诉这一办案过程责任,还要付出更多的精力,承担诉讼各个环节个案未成年犯的教育、矫治工作以及诉讼外包括帮助整体青少年树立正确的法制观念和法制意识,关注心理健康教育等全方位的青少年维权工作。这一工作的特殊性和重要性要求必须挑选除具备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理论基础好的当然条件外,还要具有无私奉献和强烈的敬业精神,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工作细致、耐心,有较好的协调能力和一定的讲学水平,善于做思想教育和转化工作等职业经验的检察官来承担捕诉防一体化工作。。感化、挽救误入歧途的未成年人,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法制观念,重新融入社会。
(二)捕诉监访一体化需要有规范的操作机制
在审查各类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批准逮捕、审查起诉中,坚持“教育为主、打击为辅”,“寓教于审、惩教结合”的原则,严格掌握这一特殊对象的批捕、起诉条件。同时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综合治理方针,加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力度,以学校法制教育基地为重点,以学生教育为主线,以社会宣传为层面,形成点、线、面全方位开展法制教育的局面。对判处缓刑或刑罚执行完毕的未成年犯,以及不捕、暂缓不起诉、不诉的未成年人,实行跟踪回访帮教,及时掌握其思想动态,帮助解决学习和生活上的问题,防止未成年犯回归社会后重蹈覆辙。
(三)捕诉监访一体化需要有必要的监督机制。
   捕诉监访一体化,赋予检察官批捕权、决定起诉权、退查权、延长办案期限权等。必要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是保证办案质量,维护司法公正的必要手段,也是捕诉监访一体化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一是依照法律应当由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的重大事项不能由捕诉防一体化检察官个人决定。二是检察长的决定权和过问权。检察长有权随时抽查,发现捕诉防一体化检察官独立决定有错误的,可以运用决定权予以否决或提请检委会讨论决定。同时采取听取汇报、过问情况等方式对检察官进行监督。三是与目标责任制相结合。凡是捕诉防一体化检察官作出决定而出现错案的,应由检察官承担责任,或捕诉防一体化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的,均与本院制定的《目标管理奖惩办法》、《个案奖惩办法》等多项制度有机结合。

参考文献
1、杨建华. 从未成年人的视角谈未成年人犯罪现象,2008.
2、雍自元.青少年犯罪研究[M].安徽:安徽人民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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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禽流感疫苗违法行为的紧急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禽流感疫苗违法行为的紧急通知

工商明电[2004]第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日,河北省新乐市发现一家禽养殖户因使用假冒伪劣禽流感疫苗造成鸡只大量死亡的严重恶性事件;安徽省合肥市工商局也于近日从市场上查获一批假禽流感疫苗。

目前,我国正处在全力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传播的关键时刻,假冒伪劣禽流感疫苗非法流入市场,对当前形势严峻的禽流感防治工作危害极大,打假治劣刻不容缓。温家宝总理、回良玉副总理、华建敏国务委员为此专门作出重要批示。为贯彻国务院领导重要批示精神,坚愉从市场上清除假冒伪劣禽流感疫苗,现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开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禽流感疫苗工作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立即组织执法力量对禽兽药批发市场、从事禽兽药销售的经销单位、经销门店点,特别是疫区周边集贸市场、乡村集贸市场、城乡结合部集贸市场开展拉网式的清理检查。对发现销售假冒伪劣禽流感疫苗的,在依法从严、从重予以打击,坚愉堵死假冒伪劣禽流感疫苗的市场流通渠道;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弄事责任。

二、对市场上发现的假冒伪劣禽流感疫苗除依法严厉打击外,要紧紧抓住经索,追根溯源,彻底查清假冒伪劣禽流感疫苗生产源头和造假窝点,坚决打掉造假窝点。

三、加大市场巡查力度,落实市场巡查组织,细化市场巡查内容和任务。要强化对禽兽药经营单位执行索证索票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销售无合法票证、购肖台账未建立健全的,要依法予以处理;对屡教不改的,责令其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四、充分发挥“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的作用,积极发动群从举报制售假冒伪劣禽流感疫苗的违法行为,对群众投诉举报的情况,要迅速予以查实和处理。

五、各地要对禽流感疫苗市场监管建立严格的制度。对监管不力,致使假冒伪劣禽流感疫苗通过市场造成危害的,要严肃追究失职人员责任和领导责任。

六、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信息沟通和工作配合。发现假冒伪劣禽流感疫苗地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并通报有关地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及时封死假冒伪劣禽流感疫世界形势流通渠道。对通报不及时,造成危害后果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七、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落实本局值班制度。凡值班室无人值守、贻误工作的情况,将严肃通报。

各地部署和清检查禽流感疫苗市场情况,请及时报告国家工商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局。

二00四二月九日

 

关于对自营、代客外汇买卖业务进行全面检查的紧急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对自营、代客外汇买卖业务进行全面检查的紧急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
银行;全国性非银行金融机构:
近一时期,国际金融市场动荡不安,金融衍生工具交易事故不断发生,出现了巴林银行倒闭等金融事件。如果我国金融机构对外汇交易业务的内部监管不力,或者盲目参与金融衍生工具交易活动,将会导致外汇买卖严重亏损,给国家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为加强对金融机构自营、代客
外汇买卖业务的风险管理,促进外汇买卖业务健康、稳妥地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申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证监会等部门关于外汇买卖及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的有关管理规定。
(一)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必须在国家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业务范围内经营外汇业务,不得超范围经营。
(二)银行分支行、地方性非银行金融机构未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不得开办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业务,不得擅自对外直接进行外汇交易。
(三)各金融机构从事外汇按金交易,必须经证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各地超越权限、擅自批准的上述业务一律无效,必须立即停止。
二、对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买卖业务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一)检查步骤
1.各金融机构对本单位1993年1月至1995年4月底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业务的经营情况,要进行一次分年度自查。自查结果于1995年5月20日前书面报当地外汇管理分局。
2.各金融机构总行和总公司在其分支机构自查基础上,对辖内分支机构外汇买卖业务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结果于1995年5月31日前书面报国家外汇管理局。
3.各地外汇管理分局要对辖内金融机构进行经营外汇买卖业务自查的情况进行抽查,抽查结果于5月31日前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将有重点地对各金融机构自查情况、总行和总公司全面检查情况、各地外汇管理分局的抽查结果进行审查稽核。
(二)检查内容
1.各金融机构自营外汇买卖业务的经营状况:
(1)是否具有2000万美元的等值外汇资本金或外汇营运资金;
(2)是否具有合格的交易人员和完备的交易设施;
(3)自营外汇买卖业务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并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执行情况如何;
(4)金融机构自营外汇买卖业务每天敞口总头寸是否超过其外汇资本金或外汇营运资金的20%;隔夜敞口头寸的最高余额是否超过其自有外汇资金或外汇营运资金的1%;
(5)金融机构办理自营外汇买卖累计亏损额是否超过其自有外汇资金或外汇营运资金的1%。
2.各金融机构代客外汇买卖业务的经营状况:
(1)金融机构有无合法代客外汇买卖业务的经营权;
(2)代客外汇买卖业务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并符合国家规定,有无标准的《客户合同》、《代客外汇买卖协议书》和《外汇风险揭示书》,履行情况如何;
(3)是否真实地向客户介绍金融机构资信状况,交易信息反馈是否透明;
(4)是否对客户资金来源进行审查,是否具有有关交易合同或其他经济协议;
(5)交易员的职业道德情况,有无违规现象等。
3.各金融机构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业务的盈亏情况:
重点检查金融机构在经营过程中,造成亏损的数额及其原因。
4.各金融机构对以下文件的贯彻执行情况:
(1)证监发字〔1994〕165号文《关于严厉查处非法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活动的通知》;
(2)(94)汇管函字第216号文《关于报送1993年外汇买卖业务经营情况的通知》;
(3)(95)汇管函字第052号文《关于对境内金融机构一九九四年度外汇买卖业务经营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的通知》。
三、其他事项:
(一)各金融机构对自查和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并同时报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对隐情不报者,要追究当事人及其领导的责任。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应及时将此文内容转知辖内区域性银行、地方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并监督其执行。
(三)本通知为内部文件,各金融机构在执行过程中应注意保密。

附件一:经营外汇买卖业务法规执行情况统计表
单位名称:
-----------------------------------------------------
| | | 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建立情况 | 从事外汇交易人员情况 | |
| 项目| 实际外汇资 |--------------|------------------| |
| | 本资或营运 | | |主管人员从事外事|专职交易员从事外汇| |
|类别 |资金(2000| | | 交易5年以上 | 交易3年以上 |交易设备|
| | 万USD) | 应 制 定 |已制定|--------|---------| |
| | | | |合 格|不合格 |合 格|不 合 格| |
|----|-------|----------|---|---|----|---|-----|----|
| | |自营外汇买卖管理规定| | | | | | |
| | |外汇买卖总头寸及敲口| | | | | | |
|自营外汇| |头寸限额和止蚀点 | | | | | | |
| | |主管人员外汇买卖管理| | | | | | |
| | |审批权限 | | | | | | |
| 买卖 | |交易员守则 | | | | | | |
| | |交易与结算分别管理制| | | | | | |
| | |度 | | | | | | |
|----|-------|----------|---|---|----|---|-----|----|
| | |代客外汇买卖管理规定| | | | | | |
| | |代客外汇买卖风险揭示| | | | | | |
|代客外汇| |书 | | | | | | |
| | |客户合同 | | | | | | |
| | |代客外汇买卖协议书 | | | | | | |
| 买卖 | |客户资金管理规定交易| | | | | | |
| | |员守则 | | | | | | |
|----|-------|----------|---|---|----|---|-----|----|
|其他外汇| | | | | | | | |
| 交易 | | | | | | | | |
-----------------------------------------------------
联系电话 主管 制表

附件二:外汇买卖业务情况统计表

×××年度
单位名称
--------------------------------------------------
| 项目|累计交易量|交易总| 平均每日交易头寸 |累计数| 平均每日敝口头寸 |盈亏额|
| | | |------------| |------------|---|
|类别 |(笔数) |头 寸| 要 求 |实际|口头寸| 要 求 |实际|盈|亏|
|----|-----|---|---------|--|---|---------|--|-|-|
|自营外汇| | |≤20%自有外汇资| | |≤1%自有外汇资 | | | |
|买卖 | | |金或外汇营运资金 | | |金或外汇营运资金 | | | |
|----|-----|---|------------|---|------------|-|-|
|代客外汇| | | | | | | |
|买卖 | | | | | | | |
|----|-----|---|------------|---|------------|-|-|
|其 它| | | | | | | |
|外汇交易| | | | | | | |
|----|-----|---|------------|---|------------|-|-|
| 合计 | | | | | | | |
--------------------------------------------------
联系电话: 主管: 制表:



1995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