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审判公开制度/冯忠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0:51:09   浏览:954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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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院在充分认识开展主题实践活动的重大现实意义的基础上,更应该进一步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制度,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职能作用,有效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及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

一、 充分认识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重大意义

审判公开是以公开审理案件为核心内容的审判制度,人民法院审判各重要环节的依法公开,是对宪法规定的公开审判原则的具体落实,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本质的重要体现,是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重要保障。加强审判公开工作是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迫切需要。

二、 准确把握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基本原则

1、依法公开原则。法律规定的公开审判职责,在人民法院司法活动中应当严格严格履行,要切实保障当事人依法参与诉讼活动、审判活动以及知晓审判工作信息的权利,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的分开范围,依法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和商业秘密。

2、全面及时公开原则。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应当做到:公开开庭(法律规定不应当公开审理案件除外)、公开举证、公开质证、公开审判等;相关案件应在法律规定的公开时限内快速、完整及时的公开审判,法律没有规定公开时限,也应该在合理时间快速、完整地依法公开审理相关信息。

三、切实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基本要求

1、对当事人起诉材料、手续不全的,要尽量做到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应当提交的材料和手续,必要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告知,能够当场补齐的,立案工作人员应当当场补齐。使当事人能够充分行使自己的诉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人民法院应当设置宣传栏、公告板、大屏幕显示等,有条件的情况下应当建立网站等方便查阅的形式,对本院管辖的各类案件立案条件、诉讼费用的收费标准、审判程序、案件审判、执行管理流程等事项均应公开。

3、提高当庭审判比率,能够当庭宣判的,应当当庭宣判;定期宣判、委托宣判的,应当在裁判文书签发或收到委托宣判时允许旁听,宣判后立即送达法律文书。

4、对群众广泛关注、有较大社会影响或者有利于社会主义法治教育的案件,可以有计划的通过相关组织安排群众旁听,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这样能够增进社会各届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了解,对人民法院的工作起到了监督的作用。通过完善、规范审判公开工作,提高办案质量效率的同时,更能够维护加强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使人民群众的真正利益得到保护。

【作者】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冯忠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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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审批内资各类企业进出口经营权试行办法

海南省政府


海南省审批内资各类企业进出口经营权试行办法
海南省政府


办法
为了加快海南外向型企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投资开发海南岛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内资各类企业享有进出口经营权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外贸企业:
1.有企业名称、章程和进出口商品目录;
2.有自有资金、固定场所和开展业务所需的基本条件;
3.有健全的组织机构、法人代表和相应的经营业务人员;
4.经济上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5.有相应的出口货源和出口渠道;
6.承担国家创汇任务,企业开业后第三年出口额应达到一百五十万美元。
(二)生产企业:
1.有企业名称、章程和进出口商品目录;
2.有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最低不得少于三十万元人民币)、固定场所和开展业务所需的基本条件;
3.有健全的组织机构、法人代表和相应的经营业务人员;
4.有自产的产品或者生产基地;
5.经济上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三)其他企业享有进出口经营权应当具备的条件,参照上述生产企业的条件办理。
二、内资各类企业进出口经营范围。
(一)外贸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审批核准后的经营范围和进出口商品目录经营。生产企业和其他企业限于出口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和使用内地的原材料、半成品经本企业加工增值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产品;进口本企业生产和经营所必需的货物;
(二)生产企业不得经营国家规定实行统一经营、统一管理的一类进出口商品和被动配额管理商品以及输往港澳的鲜活冷冻商品;
(三)凡计划管理和许可证管理商品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申领计划、许可证。
三、对内资各类企业进出口的管理。
(一)取得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必须在进出口业务上接受省贸易厅的指导和监督,按规定定期报送有关业务报表。省属企业报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汇总报省贸易厅,各市、县的企业报市、县外经委(经贸局)汇总后报省贸易厅。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或者中止其进出口经营权:
1.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严重逃汇的;
2.产品质量低劣,对外造成恶劣影响的;
3.未经批准,超越经营范围的;
4.倒卖进口物资、批文、许可证,扰乱市场的;
5.弄虚作假骗取退税的。
四、审批部门与审批程序。
(一)内资各类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由海南省人民政府授权省贸易厅审批。
(二)申请进出口经营权时,各类企业按照其归属,分别由省主管部门或市、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贸易厅审批。
(三)申报时应当提供下列文件、证件:
1.企业章程;
2.经营范围、进出口商品目录;
3.企业产品目录、生产规模、外销比例、进口货物(未投产企业可提供可行性报告);
4.由财政部门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企业自有资金证明;
5.省或者市、县主管部门意见。
五、省贸易厅必须将审批情况定期上报对外经济贸易部备案,并接受指导和监督检查。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0年8月21日

共青团中央印发《第三次全国团校工作座谈会纪要》

共青团中央


共青团中央印发《第三次全国团校工作座谈会纪要》

(1984年1月29日)

 

共青团中央通知:

  现将《第三次全国团校工作座谈会纪要》印发给你们,望向党委汇报,并结合各自的具体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在团中央书记处领导下,第三次全国团校工作座谈会于一九八三年十月十七日至二十三日在北京举行。会议着重研究了如何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实现党校教育正规化的决定》,实现团校教育正规化、开创团校工作新局面的问题。

  团中央书记处常务书记胡锦涛主持了座谈会;中共中央组织部副部长王照华到会作了重要讲话;团中央常委、中央团校副校长李至伦作了题为《努力实现团校教育正规化,开创团校工作新局面》的讲话;团中央书记处第一书记王兆国对会议作了总结。座谈会还听取了关于党的十二届二中全会精神和全国组织工作座谈会精神的传达。与会同志结合学习、领会党的十二届二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会议中心议题,进行了认真的讨论。

 

(一)

  会议回顾了一九八一年六月第二次全国团校工作座谈会以来的团校工作,一致认为,两年多来,各级团校在恢复中发展,在改革中前进,取得了可喜的成绩。目前,大部分团校已经初具规模,轮训了大批团的领导骨干,并相继办起了一批大专培训班和中专班,在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党的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提高团干部的业务能力方面,起了积极的作用,为逐步实现团校教育正规化奠定了基础。

  会议深入讨论了逐步实现团校教育正规化的必要性和迫切性,一致认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迫切要求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和专业化。但从全国二十万名专职团干部的现状看,离干部“四化”的要求还有相当距离。要改变这种状况,就必须使团校教育逐步转到正规化培训上来。

  会议认为,共青团是党的后备军,负有向党输送干部的重任。因此,实现团校教育正规化,不仅对促进团干部队伍的“四化”、开创共青团工作新局面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将为促进党政干部队伍的“四化”,作出自己的积极贡献。

  会议还认为,各级团校是研究和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抵制、清除精神污染的重要阵地。实现团校教育正规化,对于巩固和加强这个阵地,保持和提高它的纯洁性和战斗力,也具有重要意义。

 

(二)

  会议认为,团校是培训团的各级领导干部,具有党校性质的干部院校。它的基本任务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基本理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共青团工作理论和业务知识,以及必要的科学文化知识武装学员,培养既具有共产主义觉悟,又具有现代化建设知识、共青团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能力的团的各级领导骨干。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实现党校教育正规化的决定》精神,团校教育正规化主要指办学方式、课程设置的正规化。会议一致同意对团校正规化教育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1.班次和学制

  中央团校、省、市、自治区团校(包括规模相当的省属大城市团校)的主要班次:

  大专培训班。培训各级团委领导骨干的后备人员和部分现职人员。学制一般为二年。大专培训班培养目标是:中央团校以团的省、地两级后备干部为主;省、市、自治区团校(包括规模相当的省属大城市团校)以团的县级后备干部为主。大专培训班的招生计划应报省、市、自治区计委和教育部门批准。

  开办大专培训班条件尚不具备的团校,可开办中专班并组织好短期轮训。在此基础上,积极创造条件,为今后开办大专培训班作准备。

  轮训班(包括进修班、民族班、短期读书班、讲习班和各类专业班)对各级团干部进行短期轮训。

  中央团校根据需要和条件,可开设理论班。

  地、市团校的班次,可依各地实际情况而定。

  2.招生和考试、考核办法

  各级团校大专培训班的招生,采取自愿申请、组织推荐、统一考试、择优录取的办法。招生对象的条件: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共青团工作,作风正派,富有朝气。2.各级团委领导干部及其后备干部的年龄,县级一般在二十八周岁以下,地级一般在三十周岁以下,省级一般在三十五周岁以下。具有两年以上实际工作锻炼。3.具有高中毕业或相当于高中毕业文化程度,身体健康。

  要健全考试、考核和学历制度。大、中专培训班学员考试合格者,取得大、中专学历;轮训班单科学习考试合格者,发给单科结业证书。

  3.课程设置和教材

  团校大专培训班课程设置要逐步规范化,一般应包括三大类: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基础理论,共青团工作理论和业务知识,必要的现代科学文化知识。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基础理论是主课。

要组织力量,尽快编写出一套质量较高、适于正规化培训要求,比较稳定的教材。为了做好教材编写工作,成立以中央团校为主,部分省、市、自治区团校参加的教材编审委员会,负责教材的编写和出版。

  会议认为,团校正规化教育必须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教学方针,着重培养学员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要坚持革命化和知识化、专业化统一的培养方向,使学员坚定共产主义信念,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和献身精神,做到又红又专。随着团校正规化教育的进一步完善,争取在“七五”计划期间做到:县以上各级团委领导骨干,凡不具备大专文化水平的,都必须经过团校大专培训班的培训;已具备大专文化水平的,也要经过团校专业培训,以适应共青团工作发展的要求。

  会议认为,省、市、自治区团校在承担在职干部培训任务的同时,经有关部门批准,还可直接招收政治条件好、有志于共青团工作的应届高中毕业生和不脱产的工厂、农村基层团干部,为各级团委培养专职干部。

  与会同志表示,要认真总结团校长期办学的实践经验,努力借鉴党校、高等院校的教学和管理经验,把这三者有机地结合起来。这样,就能保证团校正规化教育的质量,使之既具有国民教育的应有水平,又具有自己的特点。

(三)

  会议认为,搞好团校自身建设,是实现正规化教育的当务之急。要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实现党校教育正规化的决定》和中组部《全国干部培训规划要点》的有关精神,对各级团校进行整顿和充实。当前,需要明确和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1.体制和领导班子

  中央团校属于高等院校体制。省、市、自治区团校(包括规模相当的省属大城市团校)相当于地、市党校;地、市团校相当于县级党校,其体制分别依地、市和县级党校而定。

  各级团校一般应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不具备成立党委条件的,应实行团省、市、自治区委常委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要挑选德才兼备、具有较高文化理论水平、热爱团的干部教育工作、富于创新精神的干部充实到领导班子中来。领导成员的年龄要按梯形配备,并注意保持团校主要领导人的相对稳定。

  2.编制和机构

  各级团校的编制要按照中央有关规定,根据团校的发展规模而定。工作人员和学员的比例,中央团校为一比二至一比二点五;省、市、自治区团校(包括规模相当的省属大城市团校)为一比三至一比三点五;地、市团校为一比四至一比四点五。在职工总数中的教学人员应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少数民族地区团校的教学人员可以根据需要略多一些。各级团校的培训规模要与各自的培训任务相适应。

  各级团校应按正规化培训所开课程和教学管理的要求,设置相应的机构。

  3.师资队伍

  建立一支有足够数量、专业齐全、具有较高思想和业务水平的教师队伍,是实现团校正规化教育的关键。

  选配教师,必须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注重实际工作经验,不适宜做教学工作的应调离教学岗位。要注意发挥现有老教师的作用,充分调动中年教师的积极性,积极培养青年教师。要充实和保留一定数量的教学骨干。对教学骨干的年龄要求,应同于大专院校。要提高教师的政治待遇,改善教师的教学、科研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安排好寒暑假。

  团校教师要树立坚定的共产主义世界观,既教书又教人,自觉做学员的表率。

  团校教研人员是思想理论战线的一支重要力量,要大力开展科学研究。要采取措施,逐步实现教师队伍“两班制”,即一部分搞教学,一部分搞科研、调查或进修,定期轮换。教研人员的职称评定,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在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的同时,要重视行政、后勤队伍的建设。

  4.经费、校舍和教学设备

  团校属于教育事业单位,团校经费属事业开支范围。各级团校应根据中央关于逐步增加干部教育投资的精神,做好预算,向同级财政部门领报。

  团校正规化教育需要相应规模的校舍和教学设备。校舍建设要有长远规划,应重视图书馆、阅览室和文体活动场所的建设。现有校舍不适应培训规模要求的,应作出规划,报请党委和有关部门尽快解决。根据教学需要,逐步装备必要的电化教学设备。

(四)

  会议指出,团校是教育单位,各级团委应按照教育工作的特点,切实加强对团校的领导,把团校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支持团校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团中央将成立全团干部教育工作小组,统一领导和管理全团干部教育工作。省、市、自治区团委亦应建立相应机构。

  与会同志一致表示,实现团校教育正规化是为党、团组织培养青年干部的一项重大措施。一定要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以高度的责任感和献身精神,努力工作,克服困难,大胆创新,为开创团校工作的新局面作出新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