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外地驻汕办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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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外地驻汕办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


汕头市外地驻汕办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汕头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外地驻汕办事机构的协调管理,更好地发挥其在改革开放和促进各兄弟地区与我市经济合作中的桥梁作用,现根据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驻汕办事机构是外地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单位的派出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代表派出地人民政府或派出部门、单位对其派驻我市的机构和人员实施行政管理;负责与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进行政务、经济、科技、文化和人才等方面的工作联系及信息交流;完成派遣单位交
办的各项任务;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来汕人员的接待工作;促进派出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单位与我市的经济联合和经济技术合作。
第三条 设立驻汕办事机构的范围和条件:
1.中央各部委,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外省的行政公署或地级市人民政府,本省各市人民政府及本市的辖县可在我市特区范围内设立一个办事处。人员编制省级不超过十人,地市级不超过七人,本市辖县不超过五人。
2.省外的县级市和本省的县人民政府可根据工作需要,在我市设立一个联络处,人员编制不超过五人。
3.中央部属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内大型企业,可在我市设立一个办事处,人员编制控制在七人以下。
第四条 各省、市、县人民政府或部门、单位如需设立驻汕办事机构的,可向汕头市人民政府发出函件,提出设立办事处(联络处)的申请,并提供所设办事机构的职责、范围、行政级别以及拟设办公地点的证明材料等文件。经汕头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申请地人民政府或申请部门
、单位即可凭汕头市人民政府复函件到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驻外机构管理科办理登记手续,领取《驻汕办事机构登记证》后挂牌开展工作。
第五条 凡经批准在我市设立的驻汕办事机构,其人员符合我市干部调入条件的,可核准配给集体常住户口指标,办事处五名,联络处三名。各办事处(联络处)可凭《驻汕办事机构登记证》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提出常住人口申请,经市公安局批准后即可入户。
第六条 为支持驻汕办事机构开展业务活动,有利于促进派出地与我市的经济、技术交流和横向经济联合,各办事处(联络处)原则上可在我市申报成立一个公司或企业,具有法人地位,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行政上归属办事处(联络处)领导。手续:由派出地人民政府或
有关派出部门、单位向汕头市投资委员会申报,经批准后到市工商局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后即可成立。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受市人民政府委托,负责对驻汕办事机构实施行政管理,日常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驻外机构管理科负责实施和执行。
第八条 市各有关部门要支持各驻汕办事机构的工作,积极提供方便。各办事处(联络处)在汕开展工作中遇到有关需要解决的问题,可视问题性质及内容,径向市有关部门商讨解决。
第九条 各驻汕办事机构在工作过程中与本市有关部门发生争议,由市有关部门的主管机关协调解决;未能达成协议的,由市政府办公室或委托有关主管机关仲裁处理。
第十条 各地驻汕办事机构,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地方的法规、规章,自觉接受汕头市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指导。
第十一条 各地驻汕办事机构要加强对在汕设立的公司和企业的管理,监督和督促其按规定办理营业执照,依法经营,照章纳税,为发展派出地与驻地间的经济技术往来和横向经济联合做出贡献。
第十二条 驻汕办事机构的负责人及办公地址,要相对稳定,如因工作需要需调整负责人及改变地点时,均需及时报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备案,并到其具体工作部门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驻外机构管理科办妥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外地驻汕机构要加强自身建设和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切实抓好“两个文明”建设。每年上半年和年终各做一次工作总结,除书面报告派出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外,应抄报市府办公室一份。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1992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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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工矿企业加班加点暂行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工矿企业加班加点暂行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为了加强企业管理工作,更好地安排职工的劳与逸,做到有节奏地进行生产,进一步保护工人、职员的身体健康,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不断地提高劳动生产率,对工厂企业的加班加点问题,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国营、地方国营、公私合营的工业、交通运输、基本建设单位以及其他非产业部门的独立生产单位。
第二条 凡在法定假日与公休假日从事工作时(公体假日应按本企业的规定),谓之加班。在普通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谓之加点。
第三条 工厂企业的生产任务应在正常工作时间完成,一般不应加班加点,无限制的加班加点现象必须纠正。
第四条 由于上级机关临时分配的特殊紧急任务或因其他技术组织原因需要加班加点时,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每人每月加班加点的总数不该超过32小时;加班时间应不超过普通工作时间;连续加班不行超过2次,连续加点不得超过3次;每日加点时间连同正常工作时间在内不得超过11小时。
(二)加班加点须经企业的工资科和安技部门审查,并应得到厂长(经理)的批准。如果加班加点超过32小时,须报送其主管机关批准,并送劳动局(区属工厂报区劳动科)备案。在紧急情况下,必须立即加班加点者,应在加班加点的同时报告主管机关和劳动部门。
(三)危害身体健康的工作部门,其加班加点时间与次数均应少于本条的规定;特别危害身体健康的工作部门,禁止加班加点。
第五条 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禁止加班加点:
(一)女职工怀孕七个月以上或有哺乳婴儿未满三个月者。
(二)患有疾病,经医生证明不能加班加点者。
第六条 加班加点的工资支付,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各工厂企业当月的加班加点情况须于下月10日前汇报市劳动局、市总工会(区属厂报区劳动科、区工会)及企业主管机关。
第八条 各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结合具体情况制订限制加班加点的实施办法。各工厂企业应建立和健全加班加点的报告、审批制度。
第九条 本规定经广州市人民委员会批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56年5月29日公布的“广州市工厂企业限制加班加点试行办法”同时作废。
广州市劳动局
一九五九年五月

广州市工矿企业安全生产教育规定


1958年以来,本市新建扩建的工厂企业不断增多,工人队伍迅速扩大,各个岗位的工人调动频繁。因此,加强对工人特别是新工人的安全生产教育,使他们掌握安全生产技术,注意安全工作,对防止事故的发生,保证安全生产,有极其重要的作用。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市人委关于
加强安全生产的指示精神,结合当前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各工厂企业、交通运输、基本建设的企业单位及其他非生产部门的独立生产单位(以下简称各企业)均应根据本规定,结合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教育,广泛地开展安全生产思想教育和安全技术、安全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建立和健全安全教育制度,制定安全教育计划,坚持各
种行之有效的安全活动,以保证这一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条 安全生产教育的组织领导:
(一)各企业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应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由厂长(经理)亲自领导,督促安全技术部门,并取得工会、共青团的协助,根据本企业生产性质、设备、劳动组织等具体情况,大力开展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车间(工地)主任和工段长、生产小组长应根据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教育计划,制订本部门安全教育的具体措施,并定期召开有关安全生产的专业会议,研究安全教育事宜和经常进行检查本部门的安全教育工作情况。
(三)企业的各级领导干部,在布置生产任务的同时,应根据生产任务性质、作业条件、工人技术水平等情况,提出安全生产的措施,并进行安全技术教育。
(四)企业的安全技术部门应负责监督、检查本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教育工作情况,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第三条 各企业对于新入厂的工人(包括学徒、实习生、临时工)在正式参加生产以前,必须经过三级教育。
(一)入厂教育:由企业人事部门会同安全技术部门对新参加生产的人员系统地讲解安全生产的重要意义和安全卫生的一般知识,及本单位发生过的事故,并对比说明正确的安全的操作方法、一般的规程制度。
(二)车间教育:车间(工地)在接受新工人后,由车间(工地)主任或工程技术人员向新工人介绍本部门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讲解本部门安全设备情况,指出危险的所在和必要的安全措施,以及防护用具的使用方法。
(三)岗位教育:工段长或小组长接受新工人时,应即进行岗位安全技术操作教育,劳动纪律和机器设备的使用方法。指定组长或有经验的老工人负责指导其工作。并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
第四条 各企业必须对下列人员分别进行安全生产教育:
(一)对原有工人应进行安全生产思想教育和安全技术的指导,以及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劳动纪律教育。但当采用新的生产方法、添置新的技术设备,制造新产品或调换工人工作时,必须对工人进行新工作岗位和新操作法的安全教育。
(二)凡是从事带有危险性工作的工人,如锅炉、受压容器、司机、电工、焊接和有放射性、辐射损害的作业;高空作业、爆破爆炸、易燃品的制造、运输、管理使用的作业工人,必须经过专门训练。
(三)对行政、技术管理干部,应经常进行劳动保护政策法令和安全生产知识的教育,使他们充分认识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重要意义,更好地贯彻安全生产方针。
第五条 日常安全生产教育的内容与方法:
(一)安全生产教育的内容应根据不同时期的安全生产情况和职工思想情况确定,一般包括以下几方面:
(1)政治思想与劳动纪律;(2)劳动保护方针政策及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指示、通报等;(3)安全技术(指为了保障职工安全和减轻劳动强度而采取的各种措施);(4)工业卫生(指为了消除对人体有毒害的因素,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中毒的各种措施);(5)各种事故
报告材料。
(二)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方法应尽量做到形式活泼、新颖和通俗易懂,通过报告、现场会议、展览会、广播、标语、漫画、幻灯、以及群众自编自演的各种文艺会演等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三)各企业在举办职工训练班或各种技术讲座时,均应同时讲授有关安全技术与工业卫生等问题。
(四)为了使安全生产教育经常化,各企业每月应不少于一次群众性的安全生产活动日,每次的活动时间应不少于一小时。安全活动日的内容应包括:有关安全生产的动员或总结报告、专题报告、事故分析、安全卫生工作检查、评选安全生产小组、传达及学习劳动保护的指示文件等。


第六条 安全生产教育的考试与评比:
(一)新参加生产的人员必须在工段或小组教育后进行一次安全规程的测验,经测验合格后,始正式分配工作。企业内部调动的工人,经过现场教育后,也应经实地操作合格后,再准其正式进行工作。对于从事带有危险性工作的工人,经安全考试合格,发给安全作业证,无安全作业证
者,不得进行该项工作。至于行政、技术管理干部通过安全生产的学习后,也应定期举行测验。
(二)对于一贯遵守安全制度、重视安全生产的职工应给予适当的表扬和奖励,对于不接受安全教育或不听从安技指导或屡次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者,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处分。
(三)各企业在考工评级、劳动竞赛以及有关奖励制度中,均应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评定条件之一。
第七条 为了减少作业场所的噪音,尽量保持车间的宁静,使职工集中精神进行生产和防止工伤事故的发生,今后在生产时间内,除必要的宣传或通知外,禁止广播各种歌曲和戏剧,企业的安技人员应加强这项工作的督促检查。
第八条 各企业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安全生产教育的具体实施办法,并报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备案。
第九条 本规定经市人民委员会批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56年5月29日公布的“广州市工厂企业制订及贯彻执行安全技术规程与加强安全技术教育试行办法”同时作废。
广州市劳动局






1959年5月1日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GB/T12655—1998<卷烟纸>国标第1号修改单的函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GB/T12655—1998<卷烟纸>国标第1号修改单的函




国家烟草专卖局:
  你局以国烟科监函[2002]28号文报批的GB/T12655—1998《卷烟纸》第1号修改单,业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查,予以批准,并在《中国标准化》杂志2002年第10期公布。于2002年10月16日起实施。
  修改单见附件。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