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该向费老学习什么?/杨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3 11:01:07   浏览:813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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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该向费老学习什么?
杨 涛

著名的社会学家、人类学家和社会活动家、中国民主同盟中央委员会名誉主席费孝通同志,因病于2005年4月24日22时38分在北京逝世,享年95岁。(《新京报》4月26日)
费孝通逝世的消息一传开,北大校园BBS截至25日晚10点多,悼念费孝通的帖子已经有300个,列“十大热门话题第一名”。 作为一名社会学、人类学家,他的贡献是卓越的,留给我们的精神财富也是极其丰富的。他的博士学位毕业论文《江村经济》,被认为是社会人类学实地调查的一个里程碑,成为欧洲人类学学生的必读参考书。20世纪80年代初,他率先提出“苏南模式”、“温州模式”、“珠江模式”,和针对不同形态的经济区域进行类型研究的方法。1981年,费孝通获得英国皇家人类学会授予的人类学界的最高奖──赫胥黎奖。
但是,在我看来,费孝通留给我们更难能可贵的精神财富是他的严谨的治学精神和他坚持真理的勇气。
坚持田野调查,经过自己的实地考察和亲身感受,获取第一手的资料,从这些可靠的数据和资料中得出自己独特的判断,这是费孝通的治学一贯作风。社会学有两种研究方式:一种运用资料进行分析,一种是在实地调查,费孝通选择后者,即便是担任全国人大副委员长后也不例外。费的学生邱泽奇说:费孝通到了地方,地方非要招待,费很为难。实在去不了现场,费才会让学生代替去。“我们永远做不到这一点。”那本让费孝通获得世界级荣誉的《江村经济》,其之所以能把人类学的研究对象从“异域”转向了“本土”,从“原始文化”转向了“经济生活”,正是费孝通从街巷里串门访户、走田头、进工厂、坐航船、观商埠中获得第一手的资料,从而建立在这基础上完成了思想飞越。
敢于挑战权威和流行观点,坚信自己亲身考察所得的结论,敢于坚持真理,这是费孝通治学的又一风格。1957年,费孝通在《重访江村》中对当时提出的“农业四十条”提出了质疑,因此被指责为“恶毒攻击政府忽视副业生产”。上个世纪80年代,费孝通的乡村工业的观点又引发了激烈交锋,他继续沿用了他的老方法———摆事实、算细账,坚持自己的看法。
在我们今天的年代,在社会科学的学术界,我们不乏学者、专家,我们的学术著作呈爆炸式地增长,各种学术观点、论述满天飞。可是,透过这“繁荣”的学术背后,我们却看到了无数的泡沫,学者们并不真正潜心于调查研究了,他们追求学术数量和观点的新颖、奇特,他们的许多结论往往是建立在空中楼阁之中:他们不喜欢用事实来论证自己的观点,热衷于天马行空的纯粹思辨;他们往往只是引述西方某些经典著作论证自己的观点,却很少调查当下中国发生了什么;他们就是利用资料引证自己的观点,往往也是仅仅引用报纸和他人著作的二手资料,或者对自己遇到的个案当作普遍现象,很少进行艰苦的田野考察,系统地调查事物的发生和发展;他们往往带着自己的观点寻找个别有利于自己的事例,却很少从调查中来得出自己的结论。因此,我们的学术也许越是“繁荣”,问题却是越多,因为不恰实际的研究给我们解决问题带来更多干扰。此外,在学术界内,一些人的观点紧跟形势而走,领导人喜欢什么,就讲什么,根本就没有独立追求真理的学术品格;而一些人又总是在没有事实依据情形下,固执已见,不肯和不愿承认真理。学术品格的缺失,更让我们的学术往往建立在海滩上。
毛泽东同志早就谆谆告诫我们:“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古罗马的贺拉斯说:“真理和美好是我所研究和追求的东西,我将自己的一切都倾注于这一追求之中。”是的,追求真理的道路是崎岖的,学术研究其实是很艰辛的,费孝通坚持实地考察的严谨治学精神和坚持真理的勇气,永远值得后来者景仰和终生学习。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tao1991@tom.com
tao9928@tom.com
个人博客:浩瀚法网 (http://tao1991.fyfz.cn) 欢迎光临、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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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采石场整治和复绿工程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东莞市采石场整治和复绿工程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府〔2008〕7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采石场整治和复绿工程财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六月十八日



东莞市采石场整治和复绿工程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采石场整治和复绿工程的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会计法》以及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采石场整治和复绿工程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建设资金;做好建设资金的核算和监督工作,严格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

第三条 东莞市采石场整治和复绿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采石场整治和复绿工程的领导和组织工作,其日常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包括编制整治复绿方案、复绿计划、复绿设计、施工图纸审核、工程预算、工程质量监督、验收等工作。市林业局负责对采石场复绿工程实施过程进行技术指导。市财政局、镇街财政分局负责复绿资金落实到位。

第四条 复绿方案经市政府同意后,按照属地原则,由各镇街按招投标有关规定确定工程施工单位。全市采石场整治和复绿工程由各镇街财政分局负责设立工程专户,集中支付,集中核算。



第二章 财务管理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 各镇街财政分局设置专职会计、出纳,按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建帐。会计核算必须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计、出纳应当互相监督,定期对帐,做到帐证相符,帐帐相符,帐实相符,确保资金的安全。

第六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作为记帐本位币,财务处理用借贷记帐法记帐。填制会计凭证、登记帐薄、编制会计报表一整套程序必须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要求。

第七条 工程款项支付不能用现金支付,必须通过银行转帐结算。财务人员不能将银行帐户出租、出借给任何单位或个人办理结算;不能签发空头支票;不能将支票转让给其他单位使用;作废的支票应当及时送回开户银行注销。各镇街财政分局在银行预留的印章和银行票据必须分开保管,形成相互监督制约机制。

第八条 会计凭证、会计帐薄、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建档要求、保管期限、销毁办法等依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资金筹集及出资方式



第九条 全市采石场整治和复绿工作的复绿费用由市与镇街共同筹集。标准参照大岭山杨屋大兴石场复绿工程的实际复绿费用标准,最高不超过110元/平方米。所需费用由市与镇街5:5分担。采石场整治和复绿面积以市国土资源局测量面积为准。

第十条 对已经公开拍卖采矿权的10家已关闭,且拍卖合同中已规定由经营者负责整治复绿,同时市已收取经营者复绿保证金的采石场,由经营者负责整治复绿,经验收合格后退回其复绿保证金,如经营者违约未按要求进行复绿,则没收其复绿保证金,由市政府先从收取的复绿保证金列支进行复绿,如费用超支则按市、镇街5:5比例分担。



第四章 工程用款拨付



第十一条 工程项目必须按规定程序实行招投标;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必须按规定进行政府采购。镇街按中标价或采购价与施工单位、劳务(物料)供应商签订合同,作为办理工程拨款的依据,并提供招投标的中标通知书、合同书、协议书等有关工程资料给相关镇街财政分局备案。

第十二条 市负担的建设资金分两期划拨,具体为:工程动工时按工程中标价一半的80%(即中标价40%,但不能超过市负担资金的80%)划拨;工程完工验收并结算后,再划拨需由市负担的剩余资金。有关镇街要落实好配套资金。

第十三条 工程用款的拨付,必须履行相关审批程序,才能办理拨款手续。具体程序是:

(一)由镇街财政分局提出工程用款申请和填写工程用款审批表。

(二)工程用款审批表经镇政府(街道办)、市国土资源局加具意见,送市财政局审核。

(三)市财政局审核后,将工程款拨付到各镇街财政分局设立的工程专户。



第五章 工程项目决算



第十四条 镇街应及时做好工程资料的签证及整理工作。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办理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并做好工程的结算工作。

第十五条 镇街采石场整治和复绿工程结算审核完毕,镇街应当编制竣工财务决算,作为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和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的依据。

第六章 财务监督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镇街财政分局应当对工程用款申请进行审核,对违反财务会计制度的行为必须予以制止和纠正;对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市、镇街负责人反映并向上报告。

第十七条 市国土资源局、市林业局、市财政局应当对采石场整治和复绿工程进度、质量和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把好工程质量和用款支出审核关。

第十八条 全市采石场整治和复绿工程应当接受财政、审计、建设部门的监督检查。工程项目完结之后,由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对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依法查处。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外来人员入户问题的若干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外来人员入户问题的若干规定



北政发[1993]97号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总公司):
  为了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广泛地吸引外资,引进先进技术和科技人才鼓励外商积极投身我市开发建设,加速我市经济的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经研究,在我市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方外来人员的入户问题,参照内联企业的入户办法处理。特制定本若干规定:

  一、凡外商独资企业和内地企业、单位在我市(含合浦县)举办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北海设立的营业机构和其他办事处(简称外国企业)中方科技、管理干部和技术人员,其入户问题,原则上按北政发[92]47号《北海市关于外来人员入户问题的暂行规定》执行。

  二、鉴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特殊情况,补充如下:

  ㈠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其从内地选派属于科技、管理和技术的中方人员,可按实际出资并根据企业实际需要的比例确定入户人数:

  ⒈生产性的固定资产投资(按实际到位资金折合人民币计,下同)每50万元,非生产性的固定资产投资每80万元,允许入户一人。

  ⒉按规定被确认为先进技术型企业和出口型企业的,其入户人数与实际出资比例可放宽20%。

  ⒊投资规模较大(投资总额在2000万美元以上)或有特殊情况者,需提高入户人员比例的,由市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审拟。

  ㈡外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其从境内聘请属于科技、管理和技术人员需要在北海办理入户的,可按前项规定办理。

  ㈢外国企业,从境内聘请科技、管理和技术人员需在北海办理入户的,可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外商在北海市向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注册经营的房地产公司购买商品房,允许其在国内的亲属入户,具体规定可参照北政发[92]47号文第四条执行。

  三、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外来人员的入户由市经贸委审批,市公安局办理入户手续。

  四、执行过程中有什么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

 

北海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