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不应介入公民登录黄色网站/杨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3:33:43   浏览:997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法律不应介入公民登录黄色网站

    杨涛


近日,四川省某地两网民因登录色情网站浏览淫秽图片并留言,被当地警方抓获。此消息报道之后,引起了很多人的质疑。 (《北京晨报》8月23日)
有人认为 :“没有制作、传播色情网站,只是在自己家里上网浏览一下难道妨碍谁了?”“浏览色情网站,完全是个人的行为,如果是有分辨能力的成人,有什么不可以的呢?我们只要不转发,不妨碍他人不就行了?” 也有人赞成当地警方的行为:“这是警方对于市民的监督和正常管理,是负责任的行为。” 并且认为公安部33号令第五条第6款也规定:“任何利用互联网宣传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将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起案件与当年发生在陕西省的“夫妻在家看黄碟”案有类似之处,两起案件都是观看了淫秽物品,地点都是在家庭这一私人隐秘场所,只不过后者的对象是黄碟前者的对象是淫秽图片,后者是利用影碟机前者是利用登录互联网的方式。“夫妻在家看黄碟”案在公众和专家的质疑下,观看黄碟的夫妻最终被有关部门认为行为不违法而释放。而四川省某地这二位网民却遭公安机关的处罚。
分析一种行为该不该受到法律的制裁,我们首先要看其有没有社会危害性,并且这种行为已突破道德的底线,需要法律来加以制裁。从目前我国的刑法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来看,对于淫秽物品的违法犯罪主要是界定在制作、传播,因为这二种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其破坏了社会的善良风俗,也对他人带来精神上的污染并可能诱发其他犯罪。登录色情网站浏览淫秽图片这种行为,其没有传播,就没有对社会和他人造成影响,所谓的受害对象是自己,因而不具有社会危害性。这正如自杀,消灭的也是一个生命,但因为对象是自身,并没有人去追究自杀者的法律责任。但像酒后驾车一类行为其醉酒对象也是自身,怎么会受到法律制裁呢?其原因是这类行为直接威胁到公共安全,其诱发其他严重的违法犯罪可能性很大,法律有必要进行事前的预防。登录色情网站浏览淫秽图片,其也可能诱发其他严重违法犯罪,但是可能性并非很大,大部份成人在这方面是有克制能力。因而,我们认为这种行为并没有逾越道德不能容忍的底线,本质上仍是公民的生活方式,一种不道德或称之为颓废的生活方式。
法律只制裁影响和危害社会与他人的行为,法律不管公民的道德行为和个人的生活方式,那怕是不道德的生活方式。因为首先道德以观念与生活方式本身就千差万别,法律不可能仔细分辨,如果强行介入只能是侵犯公民的自由和权利。因而,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认为公安部33号令对查阅淫秽物品也要处罚的规定是有越线的嫌疑,是用法律的手段来评判道德行为。当然,我们也非常理解公安部维护善良风俗,倡导高尚道德的良苦用心,但是问题是,法律是万能的吗?用法律来约束所有的行为总是有效益并能达到我们的目的吗?
当然,在家里和隐秘场所登录色情网站浏览淫秽图片是个人自由,但是在网吧等公共场所就可能构成传播涉嫌违法,四川省这二位网民因登录色情网站浏览淫秽图片后留言的行为视情况也可能构成传播涉嫌违法,自由与违法之间可能就是一步之遥。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tao1991@tom.com
tao9928@tom.com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女工作人员生育保险规定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女工作人员生育保险规定

(1998年1月14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大政发[1998]7号文件公布;2011年12月26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16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12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维护机关事业单位女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其生育期间的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大连市辖区内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中央、省、外省市驻连机关、事业单位和部队所属事业单位(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均应按本规定参加女工作人员生育保险。
  第三条 大连市人事局是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女工作人员生育保险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中心(以下简称保险中心)具体负责女工作人员生育保险金的筹集、给付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实行全市统一筹集、统一管理。
  第五条 生育保险费的缴纳标准为单位全部工作人员月工资收入的0.5%。无法确定工资总额的,以上年度大连市社会月平均工资总额的0.5%缴纳。
  第六条 生育保险费由单位每月10日前向保险中心缴纳。生育保险费不实行减免,单位确有困难,经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缓缴。
  保险中心收缴生育保险费,应按市财政部门的规定暂存、划转、支出。
  第七条 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全额拨款单位从行政事业费中列支;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从税前自有经费中列支。
  第八条 生育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市人事行政部门提出调整缴纳标准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女工作人员生育和流产时,单位须按下列规定给予产假:
  (一)女工作人员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为15天)。难产(含剖腹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15天;
  (二)女工作人员晚育(23周岁零九个月以后生育)并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增加产假60天。难产的,另增加产假15天;
  (三)女工作人员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四)女工作人员晚育的,其男方享受护理假7天;
  (五)符合《辽宁省计划生育条例》和《大连市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具有准生证生育第二胎的,女工作人员按规定享受90天产假待遇,男方不享受护理假。
  第十条 符合《辽宁省计划生育条例》和《大连市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规定,生育或具有准生证流产的,享受如下待遇:
  (一)产假和护理假期间 ,由保险中心按工作人员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成日工资 ,乘以产假天数(或男方护理假天数),发给生育津贴(即产假工资)和护理津贴(即护理假工资);
  (二)女工作人员孕产的检查费、接生费、输血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等,实行限额报销:正常产不超过1500元;难产的不超过 2000元;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增加200元;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不超过500元;满四个月以上流产的不超过700元。在上述限额标准内的,凭票据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报销。超过上述标准的部分,由个人负担15%,其余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报销;
  (三)母婴同室的住院床位费,其标准在40元以内的(含40元),按50%给予报销,超过40元的,按20元标准予以报销。
  市人事行政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对生育保险待遇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因实施计划生育节育措施失败而引、流产的,其休息期间按出勤对待,由其所在单位按国家规定发给工资、各项补贴及福利待遇,全额报销医疗费。参加医疗保险的单位,引、流产医疗费,按医疗保险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因节育手术造成死亡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按工亡、工伤办理。
  第十三条 女工作人员生育或流产后应享受生育或护理保险待遇的 ,由所在单位持准生证 、婴儿出生证(或死亡证明)和独生子女光荣证,到当地保险中心,一次性领取生育津贴(或护理津贴),报销医疗费,并按实发给本人。
  第十四条 生育保险基金实行财政专项存储、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侵占、挪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十五条 生育保险管理费由财政部门根据保险中心的编制人数和工作需要下达预算指标,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提取使用。
  第十六条 生育保险基金及其管理服务费的当年节余部分,转下年度使用。
  第十七条 单位应按规定期限及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基金。逾期不缴纳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生育保险基金。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虚报、冒领、挪用、截留生育保险费的,人事行政部门可委托保险中心责令其限期补缴和退还,并处1000元罚款,罚款并入基金。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当事人和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沧区农村小额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


厦海政〔2006〕3号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沧区农村小额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区直各办、局,各镇、场,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海沧区农村小额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细则(试行)》已经区委、区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



                          二〇〇六年一月十六日

海沧区农村小额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细则(试行)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农村小额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推进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厦门市海沧区小额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项目指的是在镇村、农林场地域范围内由区财政或上级部门投资或补助的项目总投资(含自筹资金)在100万及以下的建设项目,且不涉及规划选址和办理红线的非房屋建筑工程项目。

二 项目的确定及组织实施主体

  第三条 村(居)级项目应由所在地村(居)两委集体研究后上报镇政府,镇政府经综合平衡后上报区有关部门确定。镇级项目由镇政府负责上报区有关部门确定。农林场项目由农林场报区农林水利局审定后上报区有关部门确定。项目确定后,镇政府、农林场为项目组织实施主体。

  第四条 各镇、农林场成立农村小额财政性投资项目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项目招投标的具体工作。项目实施前,所在地的村(居)应召开两委会,确定工作班子,配合镇政府、农林场组织项目的实施,同时协助中标单位处理施工过程中的征地拆迁补偿、土方地材供应事宜。

三 项目施工招投标

  第五条 项目招投标工作由镇、农林场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条 总投资在5万元以下的项目,经镇、农林场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可在项目所在地村(居)两委组织下在本村(居)范围内公开招投标。

  第七条 总投资在5万元及以上、20万以下的项目,可由镇、农林场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招标、竞争性谈判、议价或直接委托等形式确定施工单位。

  第八条 总投资在2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的项目应实行施工招标。

  第九条 项目施工招标应编制招标方案及工程招标说明书,工程招标说明书应公布项目总投资估算,并在镇政府、农林场政务公开栏公示三日以上。

  第十条 工程施工招标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形式进行。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项目,参加竞标的施工单位须持有施工资质证书;总投资50万元及以下的项目,参加竞标的施工单位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符合工程建设经营范围的有效营业执照和两年以上施工经验。参加投标的单位至少要有3家,未达到3家的,由镇、农林场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报区招投标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采取竞争性谈判、议价或直接委托等形式确定施工单位。

  第十一条 报名参加招标的单位根据工程招标说明自主报价,投标报价应在开标前规定的时间内用统一格式的信封密封后,交镇、农林场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保管。

  第十二条 实施招标的项目,中标单位按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原则确定,评标委员会由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业主单位、区相关主管部门及有关专家等组成。

  项目也可采取由区财政审核所审定控制价或类似工程中标价(即为合同价),由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单位抽签确定施工单位。

  第十三条 中标单位应在镇政府、农林场政务公开栏公示三日以上。镇、农林场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及时通知业主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工程质量监督、履约保证金及违约责任条款。中标单位不得把承建项目再分解或转包,否则业主单位有权终止合同。施工合同签订后,中标价应一次性包干,原则上不得再申请追补。

四 监督与管理

  第十四条 镇、农林场、村(居)干部应自觉遵守本细则,严禁擅自将项目发包给个人,有直系亲属参与项目投标的镇、农林场、村(居)干部应遵守回避制度。

  第十五条 各镇、农林场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本镇、农林场招投标工作的管理,建立招标项目档案。

  第十六条 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 区建设局、财政局、监察局、农林水利局、区招投标主管部门应各负其责,加强对镇招投标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五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